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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货车超限超载的危害及其治理/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1:25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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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

洪碧华


摘要: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造成国家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整治违章超载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
关键词:公路货车;超载超限;违章车辆;危害;治理对策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所谓超限超载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1]。和人一样,公路也是有生命的,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最大,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载,但由于运输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屡禁不止。超限超载运输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2],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整治超载刻不容缓[6]。
一、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极大。
(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吨的超载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车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3]。按照福建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100元/吨标准收取,路政部门收取的钱只是超载车辆对公路损坏修复载重量增大后,路面就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造成路面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状。国道319线龙岩、漳州路段,每天都有6000多部超载车辆在公路上来回行驶,龙岩路段已经不堪负重,路面龟裂、错台、石拱桥拱圆裂缝等损坏情况非常突出,漳州超限运输的路段有80公里长,维修已耗资几千万元,平均每年修复投资上千万元。
(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目前超载货车是越超越大,越超越重,一辆5吨的货车居然改造成20吨,甚至30吨的货车,15吨的货车则被改造成近100吨的货车使用[5]。难怪漳州的战备大桥、工农兵大桥、西溪大桥、江东大桥和郭坑大桥等都成为危桥,有的已被拆除重建,有的禁止汽车通行,只允许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通行。
(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超限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允许个体户跑运输,早期的车主和司机收入很高,所谓“要致富、上大路”,“车轮一转,钞票成捆”。后来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运力扩张,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车主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超限运输,靠超限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运价过低的状况,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目前公路的养路费、货、客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告费等大部分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就越大[4]。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6]的现象严重;为了多赚钱,运煤车加高马槽超长加宽、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用一个车牌号码,分别行驶在不同的道路上,这些都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减少,使原来就落后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
(四)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各省公路上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载越限密切相关,并常常造成局部交通线路的堵塞或区域路网“感冒”[7],给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超限运输车辆特别是一些改装拼装车辆,其实只不过采取了仍保持出厂的配置。由于大量的超载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轮胎变开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断,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
(五)造成汽车行业的畸形发展。发达国家汽车工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输车辆的大型化和专业化能够大大降低运输成本,制造大型化车辆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部分经营者在购置车辆时,为了逃避国家规费,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希望购买吨位标定较小,而实际装载量大的货车。而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购车者少缴交通规费和保险费用的心理,不顾公路的承受能力,随意生产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阻碍了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阻碍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使货运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难以提高。
二、治理超载超限运输的具体对策
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全国联动,以“堵”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一)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国家的“四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宣传对象,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专业户都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介绍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强调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进行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文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合理调控运力,规范运输行为,促进运输市场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平衡;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特别是特殊产品运输车辆的类型;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加强汽车生产环节的控制管理,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车辆,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加快清理整顿货运机动车生产管理目录,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大吨小标”和倒卖产品合格证问题:公安交警要加强车辆落户的源头管理,把好车辆落户关,凡是行驶证登记的技术数据与改装后的车辆技术数据明显不符的应不予落户;有关部门应对违规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主给予依法取缔,禁止违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对违规改装车辆已办理证照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改装车辆要注销其证照,并从严处罚;货运部门应严把货源关,禁止车辆超限装载。公路部门应对公路承载能力重新检查并做出明显的标志[5]。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因此要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深入开展“四个教育”;宗旨教育、法律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三个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巩固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两个意识”:增强依法行驶,依法办案的观念,努力建立“一支队伍”:即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要严把选人关、制度关和培训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变管理为服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2],努力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提高路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四)联手行动、综合治理。从2003年12月开始,北京及华北5省市联合行动,构筑4道防线严堵超载车,加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整治衔接,使违章超载车辆无路可逃[7]。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煤矿、工商、新闻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反超限超载的专项治理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载行为。执法大队要经常组织、安排人员上路巡查,指定地点设立检测关卡,实行计重收费,基本原则是:空车降低收费,标准装载标准收费,超限装载合理收费,严重超载卸载放行。具体做法是:将交通部颁发的货车分类标准按“车辆自重+准载质量+20%允许装载误差=认可总质量”折算为计重收费的分类标准,货车按通行时实际总质量分类后按照该类收费标准及行车里程收取通行费[7]。对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罚款收费后放行的做法,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拉运工矿企业货物的车辆一理超载,不但要处罚车主而且要处罚该企业。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运输的查处质量。
总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参考文献:
1、王志江.《公路路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实用全书》[M].吉林:延边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出版
2、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5期
3、刘智勇、乔云、何辉.《内蒙古治超的措施与成果》[J].《中国公路》2003年第7期
4、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学》[M]杭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5、郑一平.《反超限运输,综合治理是上策》[J].《福建交通》2003年总第96期
6、吴稳水.《制止超限运输刻下不容缓》[J]福建公路,2000年第6期总第25期
7、刘布阳.《联合行动围剿“公路杀手”》[N].中国交通报,2003年11月20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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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严格控制刑事羁押超期的必要性

李俊杰


  探讨通过司法的途径对刑事羁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的必要性问题,首先需要确定通过“司法途径对刑事羁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的含义。就此而言,确实存在着许多应予澄清的问题。例如,检察院通过批准逮捕等方式对刑事羁押措施所施加的控制,是否属于“司法途径对刑事羁押措施予以有效控制”,就是个需要探讨的问题。虽然宪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了我国的检察院与法院相同,都是司法机关,并且,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履行对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申请进行审查的职责。然而,我国检察机关通过批准逮捕等方式对刑事羁押措施所进行的控制,与联合国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人身保护令”,并不相同。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的要求,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应是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在这里,“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的含义虽有不确定性,我国的检察院似乎也可以包括在内,但我们对此的理解不应局限于字面含义。显然,重要的并不是控制刑事羁押的人与机构之名称是否有“司法”的字号,而是该控制刑事羁押的人与机构在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时候,是否适用了司法程序;是否因此可以向被刑事羁押之人提供与剥夺自由问题相适应的程序保证。
  对此问题的理解,我们可以借鉴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欧洲人权法院在1971年的“流浪汉案件”中阐述了被拘禁人能够求助的“法院”的性质:“为了构成这样的法院,当局必须提供在剥夺自由事项上适用的基本程序保证。……所遵守的程序具有司法的性质,可以向有关的个人提供与剥夺自由问题相适应的保证……”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关于审查拘禁合法性的机构)的含义,在于该机构必须具有(独立于行政部门和党派)司法性质。
  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指控犯罪的责任,与负责侦查的公安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有着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因此,其在决定或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时候,是否确实具有“独立于行政部门的司法性质”,就是个疑问;况且,更重要的是,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决定或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时候,所适用的程序并不具有司法的性质,不能提供在剥夺自由事项上适用的具有司法性质的基本程序保证,因此,为了使刑事羁押得到司法的有效控制,我国有必要建立由法院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机制。
  其次,需要进一步认识司法控制刑事羁押的意义。“人身保护令”,即由法院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机制,其主要意义有两个,一是程序意义,即为被拘禁者提供可以申诉的机会,以通过公正司法的途径来审查对其的刑事羁押是否合法;二是实体意义,即通过司法审查以切实减少刑事羁押,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所规定的“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在我看来,由法院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虽说是相互关联的,但是,两者具有互相不可替代的意义。
就其相互关联的意义来说,法院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都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正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在现代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才需要并应当予以确定。显然,刑事羁押所具有的临时监禁特点,作为一种(在剥夺人身自由方面)与刑罚相当的措施,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若非必要及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这种必要性,一般来说不应采用,而应予以保释。因此,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如果刑事羁押不合法或并不属于必须的措施,则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保释,以减少刑事羁押。另一方面,由法院审查裁断刑事羁押的合法性问题,审查刑事羁押是否属于必须的措施,也是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联系的。由在刑事诉讼中相对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而言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审查刑事羁押的合法性、必要性及决定对被非法拘禁者予以释放、减少刑事羁押,正是无罪推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反映,因为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在于: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以保障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由法院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虽说是相互关联的,但是,两者具有互相不可替代的意义。一方面,由法院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必要性,虽然使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程序意义得到实现,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实体意义的实现。实体意义上的效果,如非法刑事羁押的排除及不必要的刑事羁押之减少乃至消除,以实现“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问题,并不能因此而可以简单地获得解决。因此,我们不能只是满足于由法院审查刑事羁押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非法刑事羁押的排除及不必要的刑事羁押之减少,虽然也存在通过其他途径实现的可能,但“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即使成为现实,也并不意味着法院审查刑事羁押的程序意义的实现。显然,由独立而公正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才能显示的程序公正,是其他机关通过其他方式所难以达到的。就此而言,法院审查刑事羁押合法性的程序意义和实体意义,都是我们必须予以充分考虑的问题。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

交政法发[2013]308号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为主题主线,以破解制约交通运输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障碍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三基三化”建设为着力点,培育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法,把法治要求贯穿到交通运输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提供法治引领和保障。
  2.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把法治建设贯穿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全过程,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决策水平、规范行业管理、严格依法办事,积极破解发展难题,使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
  ——服务为先。把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寓管理于服务,做到管理利民、服务便民、执法为民,使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监督制约。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交通运输部门的各项行政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做到行政权力依法取得,行政程序依法履行,行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责任依法承担。
  ——夯实基础。完善交通运输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执法站所建设,改善基层法治环境,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提升基层执法队伍素质和形象。
3.总体目标。法治意识显著增强,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得到普遍认同;综合运输法规体系更加科学完善,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部门各项公权力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行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执法队伍素质和管理明显提升,执法监督更加有力;交通运输部门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形成诚信规范、竞争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提高。到2020年,基本建成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
  二、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切实强化法治思维。
  4.提高交通运输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要坚持和完善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发挥党组(委)会、办公会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平台作用。将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使交通运输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5.树立权为民所用的理念。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根本准则,自觉站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审视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科学合理界定交通运输部门职责权限,把通过市场竞争和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务交由市场或中介组织去履行,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避免权力膨胀和权力滥用,统筹维护好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6.强化监管职能和服务意识。创新交通运输部门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彻底改变目前交通运输部门存在的重建设、轻管养,重审批、轻监管,重处罚、轻纠错的现象,切实从注重“管制”转移到“管理与服务并重”上来,为公众提供畅通、安全、经济的交通运输设施体系,营造并维护公开、透明、有序、便利的运输生产经营环境。
  7.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摒弃法律工具化的思想。准确理解法律,正确实施法律,坚决杜绝借法将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强化权限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将一切行政行为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8.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动普法规划的实施,建立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全国统一宣传制度,组织策划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定期组织开展法制专题培训交流活动,努力提高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和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
  (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9.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对涉及交通运输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要完善内部民主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0.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专家论证、公众参与、专业组织测评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凡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通过综合评估确定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存在高风险的,要区别情况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
  11.严格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对重大行政决策要跟踪执行情况,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反馈、评估审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必要时作出停止执行的决定。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继续加强制度建设。
  12.加快完善综合运输法规体系。组织制定综合运输法规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统筹考虑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邮政等方面的立法。要统筹立、改、废工作,针对交通运输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矛盾,做好现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
  13.着力建设完善统一的制度体系。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要全力维护法制的统一,本部门和下级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与上位法抵触,确保制定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法或者采取变通手段超越法律规定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要统筹考虑地方交通运输立法和国家立法的关系,形成和谐统一高效的交通运输制度体系。
  14.创新制度建设的机制。要加强前瞻性研究,以及对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制定政策研究规划和工作计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发展难题,使制度设计能够深刻把握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专家咨询论证、公众参与交通运输立法常态化、制度化。要继续深入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尤其对群众关注度高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立法项目和规章制度,要加强后评估,为交通运输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充分的参考和依据。
  (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15.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对交通运输部门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减少对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的审批。禁止利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登记、年检、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审批事项。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的技术性审查、中介服务行为,避免审查过多过滥和垄断谋利现象。
  16.完善审批工作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下放审批权限,推进审批过程公开透明。改变以批复文件代替许可决定的习惯,对许可事项实行案件化管理,建立许可事项文书档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对许可事项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的,不得单纯通过书面审核作出许可决定,要认真开展实地审核工作,并将实地审核情况制作成文书载入许可案卷。涉及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征求当事人意见或组织听证。要明确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标准和要求,强化审批的事后监管。
  (五)切实改进行政执法。
  17.深化执法模式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的要求,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动行政执法模式改革。鼓励各地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分开又相互制约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综合执法、统一执法、联合执法、路警共建等多种形式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模式改革。进一步理顺各门类执法机构的条块管理关系,减少执法层级,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
  18.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开展执法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工作,明确执法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框架体系。积极推进“十二五”信息化建设规划中交通运输执法信息化建设项目,加强现场电子取证和检测设施建设,积极推广非现场执法方式,用信息手段来制约办“人情案”和滥用裁量权的现象;充分利用和整合各地各系统已有的信息资源,建设跨区域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地各系统执法联动和区域协作。
  19.加强执法监督管理。针对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行使自由裁量权、收缴罚款等行为,制定更加具体的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进一步加强执法风纪建设,严格执行执法禁令和执法忌语,切实做到公正规范文明执法。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推进区域网上申办制,建立区域咨询服务平台,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率。完善违规执法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件。加强对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的监督管理,坚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组建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切实落实执法人员、执法单位和相关领导的执法责任。
  (六)加强执法队伍和站所建设。
  20. 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化建设。按照提高素质、控制规模、优化结构的要求,严格执法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组织开展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和文化素质达标工程,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学历水平,提高法律专业和交通运输专业人员的构成比例。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的要求,用3-5年的时间,完成全系统执法人员的轮训工作,切实提高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
  21. 加强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完善执法队伍建设的机制,解决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性质不一致、编制管理混乱、装备不齐备、形象不统一的问题。组织开展执法机构定岗定编标准研究,制定执法车(船)和执法装备编制核定标准,推动实现全系统执法形象统一。
  22.加强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全面加强交通运输基层执法站所的标准化建设作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任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直属系统要统筹规划本地区本系统的执法站所建设,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形象统一、保障有力的基层执法体系。部将组织研究基层执法站所有关建设标准,推广一批执法站所的建设和管理经验,全面提升基层执法站所业务管理水平。
  (七)严格行政监督与问责。
  23.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交通运输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深化信息公开内容,拓宽信息公开渠道,重点做好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完善办事公开制度,逐步扩大网上查询、交费、办证、年检、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机制,梳理行政权力清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探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全程电子监察,实现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
  24.深化行政监督工作。加强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绩效管理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交通运输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考评、计划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等形式,增强监督和管理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保证和支持审计、监察等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促进交通运输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25.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坚决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推进问责法治化。
  (八)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26.做好涉及交通运输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把做好行政调解作为加强社会管理、转变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和基本职责,进一步强化调解职能。要逐步完善行政调解的制度和机制,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争议调解事项的范围、责任主体、基本原则和调解程序,对征地拆迁、企事业单位改制、行政审批政策调整等涉及人数较多、影响面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要建立群体性事件预防和调处预案,做到提前预防和主动化解。
  27.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避免行政复议不作为现象的发生。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坚持依法办案。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要采取书面审理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审理方式,提高办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做到案结事了。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按规定向司法部门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加强对基层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执法机构复议应诉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28.做好信访工作。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执法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切实依法处理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制、限制人民群众正当的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人。对于应当通过复议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信访人、举报人。
  三、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保障措施
  29.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建设法治政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抓好依法行政工作。各地各系统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配套政策制度和年度工作要点,明确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主体。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与交通运输改革发展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确保把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交通运输改革发展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30.完善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工作机制。研究建立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制定考评办法,把本意见规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和量化为具体指标,准确评估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状况和水平,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活动,检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总结经验,督促改进工作。建立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激励机制,法治政府部门建设考评结果应当纳入交通运输部门重点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管理、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开展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示范单位主题创建活动,对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31.落实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正常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经费渠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立法、行政复议等专项经费。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使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执法工作经费、执法队伍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坚决杜绝执法与单位和个人经济利益挂钩。
  32.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交通运输法制工作规范,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工作规范进行具体规定,对法制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上岗提出具体要求。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市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应当设置专职的法制工作机构。基层执法单位不具备条件设置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法制工作员岗位。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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