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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笔下的“家庭”——以中国人普通家庭观念为比较视野/田景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2:19  浏览:85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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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格尔笔下的“家庭”
——以中国人普通家庭观念为比较视野

田景仲


[内容摘要] 以爱为基础而组建起来的家庭,是人类社会基本的组成细胞,相对于我们家庭的更多层面的法律属性来说,黑格尔大师笔下的家庭凸现出了很大程度上的伦理性和意志性。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与家庭解体是文章的三个比较视野,旨在使大师的家庭在一种比较的视野中变得较为清晰起来。
[关键词] 黑格尔;家庭;中国人家庭观念;比较

家庭,对于人类社会来说,与其说这是人类本身一个很好的发明,倒不如说这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无赖选择。虽然这种选择的背后,有着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是其基本的结构形式和内在功能上具有很大层面的普遍性。中国也好,西方也罢,都是如此。然而,又由于历史、地理、人文等因素的不同,其在一定范围之内又呈现出特殊性的一面。故而这是一个古老却永新的话题。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家庭法方面,笔者认为相对于我们中国人的家庭观念,总体上表现出强烈的主体性和自我意志性。
在黑格尔看来,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并且他认为所谓的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相反地,我只有抛弃我独立的存在,并且知道自己是同别一个人以及别一个人同自己之间的统一,才获得我的自我意识。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矛盾井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这种从哲学的层面揭示家庭内在本质的方式,让笔者在另外一个层面上理解了“爱”的含义。
黑格尔笔下的家庭是由以下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
第一、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
第二、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即外在的定在,以及对这些财产的照料;
第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
下面是笔者基于自己的观察和了解,从上述三个方面来对大师笔下的“家庭”逐一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婚姻
(一)、婚姻的概念
黑格尔认为,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它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但其次,自然性别的统一只是内在的或自在地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钝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
故而,他认为婚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而并不是如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所说的那样,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向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都被阻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他认为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此时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互相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唾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作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悠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主观的因素。
“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从中国人的这种传统思维方式中,可以看出婚姻更多地表现为成年男女之间为了生儿育女、传种接代而结合的一种行为方式。换句话说,相对于黑格尔的基于一种伦理性的爱来说,并不是一种主要缘由。新中国成立以前,我们的包办婚姻是占绝大多数的,特别是女性,一切由父母作主。这也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所描述的那样:“……父母从不征询子女的意见而任意安排他们的婚事。他们也听从安排,因为感觉的特殊性还没有提出任何要求。从少女看来,问题只是嫁一个丈夫,从男子看来只是娶一个妻子。” 。而现在,我们也学会了把“恋爱”看着唯一重要的因素,以爱情为基础。即大家都理会到必须等待,以待时机的到来,并且每个人只能把他的爱情用在一个特定人身上。
(二)、婚姻的伦理性
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正如其在本书中指出的那样,就其实质基础而言,婚姻不是契约关系,因为婚姻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即它从契约的观点、从当事人在他们单一性中是独立的人格这一观点出发来扬弃这个观点。由于双方人格的同一化,家庭成为一个人。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的精神。这种伦理的精神本身,被剥去了表现在它的定在中即在这些个人和利益(这些利益受到时间和许多其他因素的规定)中的各色各样的外观,就浮税出供人想象的形态,并且曾经作为家神等而受到祟敬。这种伦理的精神一般就是婚姻和家庭的宗教性即家礼之所在。再进一步的抽象化就在于把神或实体性的东西同它的定在相分离,连同对精神统一的感觉和意识,一并固定起来,这就是人们所谓的“纯洁”的爱。
在黑格尔看来,婚姻是神圣的。婚姻和蓄妾不同。蓄妾主要是满足自然冲动,而这在婚姻却是次要的。因此,在婚姻中提到性的事件,不会脸红害臊,而在非婚姻关系中就会引起羞怯。根据同样原因,婚姻本身应视为不能离异的,因为婚姻的目的是伦理性的,它是那样的祟高,以致于其他一切都对它显得无能为力,而且都受它支配。婚姻不应该被激情所破坏,因为激情是服从它的。但是婚姻仅仅就其概念来说是不能离异的,其实正如基督所说的:只是“为了你的铁石心肠” ,离婚才被认许。因为婚姻含有感觉的环节,所以它不是绝对的,而是不稳定的,且其自身就含有离异的可能性。但是立法必须尽量使这一离异可能性难以实现,以维护伦理的法来反对任性。
相对于婚姻的伦理性来说,“纯洁”的爱也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虽然说我们有着三妻四妾的历史事实,但是这里面却有着严格的家法制度。当然相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但尽管如此,伦理性的东西依然存在,只不过多表现为一种夫妻之间的忠贞和责任。而纳入现代来说,笔者认为其法律责任性 远远大于这种伦理性,从而使得婚姻的神圣性慢慢在所谓开放的文明中越来越淡了。
(三)、婚姻的缔结
在此方面,我们虽然各个民族风俗习惯不一样,都总的说来都有一个向女方送礼、过门、讨八字,然后隆重举行婚礼仪式的过程。结婚是一个人人生中“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的两大喜事之一。换句话说,就是既要注重两个人内在感情的确立,又要以外在的结婚仪式向世人证明这对新人的合法结合。但在黑格尔那里,其更强调婚姻较高的伦理性:“缔结婚姻本身即婚礼把这种结合的本质明示和确认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凌驾于感觉和特殊倾向等偶然性的东西之上。如果这种婚礼只是当作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所谓民事命令,那么这种结婚就没有其他意义,而似乎只是一种民事命令或教会命令的赤裸裸的任意……” ,他甚至借费里德里希•封•施雷格尔之口在《一个匿名者的信札》所说的那样,认为结婚仪式是多余的,是一种形式,可以把它抛弃,因为爱才是实体性的东西,甚至由于隆重的仪式会丧失它的价值。不过,他也同时指出,就男女关系而论,女子委身事人就丧失了她的贞操;其在男子则不然,因为他在家庭之外有另一个伦理活动范围。女子的归宿本质上在于婚姻。因此,所要求于她的是:她的爱应采取婚姻的形态,同时爱的各种不同环节应达到它们彼此间真正合乎理性的关系。
(四)、婚姻的本质乃一夫一妻制
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因为置身在这个关系中并委身于这个关系的,乃是人格,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因此,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实体性的主观形式)。人格如果要达到在他物中意识到他自己的权利,那就必须他物在这同一中是一个人即原子式的单一性,才有可能。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所依据的绝对原则之一。因此,婚姻制度被称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度。可是众所周知,传统的中国社会却多为一夫多妻制,这虽然是现代社会所不主张的制度,但是在笔者看来,其本质上依然是一夫一妻制,因为正如大家所熟知的那样,只有正室即第一个结婚的女子对象才是所谓的妻子,后来的“妻”却多为“妾”的形式,其各种地位是远不如正室的妻子的。需要加以说明的是,其与现代社会的“包二奶”现象是有着质的区别的。后者用黑格尔的话来说是一种男子自然生理上的需求而已,从伦理性的层面是绝对说不过去的。
(五)血亲通婚
在黑格尔看来:“婚姻是内于本身无限独特的这两性人格的白由委身而产生的,所以在属于同一血统、彼此熟知和十分亲密的这一范国内的人,不宜通婚。在这一范国内,个人相对之间不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格。因此婚姻必系相反地在疏远的家庭间和异宗的人格间缔结。血亲间通婚是违背婚姻的概念的,从而违背真实的自然的感觉的,因为按照婚姻的概念,婚姻是自由的那伦理性的行动,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天性及其冲动上的结合。”
人们有时认为婚姻本身不是建立在自然法上,而光是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并且还把它看做任意缔结的契约。人们有时甚至根据男女人口比数的物质关系来替一夫一妻制找外在的根据,有人光提出幽暗的感情作为禁止血亲通婚的理由。以上这些见解都是以自然状态和法的自然性那种普通观念为根据,而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的概念的。
这与我们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血亲之间通婚已为羞耻之心所不容,但是嫌弃这种通婚在事物的概念中就得到了论证。单从自然关系的方面来看,大家都知道,属于同族动物之间交配而产生的小动物比较弱,因为应予结合的东西,必原首先是分离的。生殖力好比精神力所由以获得再生的对立愈是显明,它就愈强大。亲密、相识和共同活动的习慎都不应该在结婚以前存在,而应该初次在婚姻关系中发生,这种发展,其内容欲丰富,方面愈多,其价值也愈大。

二、家庭财富
(一)、财富是家庭作为人格的定在
家庭作为人格来说在所有物中具有它的外在实在性。它只有在采取财富形式的所有物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人格的定在。家庭不但拥有所有物,而且作为普遍的和持续的人格它还需
要设置持久的和稳定的产业,即财富。这里,在抽象所有物中单单一个人的特殊需要这一任性环节,以及欲望的自私心,就转变为对一种共同体的关怀和增益,就是说演变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相对于我们来说,黑格尔将家庭财富从哲学的层面上升了一层,将其视为一种实体性的定在。
(二)、家庭成员仅有共有物上的权利
家庭作为法律上人格,在对他人的关系上,以身为家长的男子为代表。此外,男子主要是出外谋生,关心家庭需要,以及支配和管理家庭财产。这是共同所有物;所以家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没有特殊所有物,而只对于共有物享有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可能同家长的支配权发生冲突,这是因为在家庭中伦理性的情绪还在直接的阶段,于是不免于分歧和偶然性之弊。
就目前来说,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之间经约定是可以有除共有物之外的特殊物的 。
(三)、家庭在所有物方面是独立于宗族和家族的
通过婚姻而组成了新的家庭,这个家庭对它所由来的宗族和家族来说,是一个自为的独立体。它同这些宗族和家族的联系是以自然血统为基础的,但是它本身是以伦理性的爱为基础的。因此,个人所有物同他的婚姻关系有本质上联系,而同他的宗族或家族的联系则较为疏远。
我们的做法与其有共通之处。就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一样,一旦独立出来,便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与所谓的宗族和家族之间,则仅仅局限于一种自然血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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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五月四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5]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包括兼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开发经营单位)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市诚心诚意 局是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商品房预售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出让金或转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城镇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预售商品房,均须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准预售。

第七条 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供下列证件或资料:(一)市开发办与开发经营单位签定的开发协议书;

(二)建筑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

(三)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在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及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等);

(五)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供允许向境外预售批准文件。

第八条 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单位申请后,须详细审查各项证件或资料,并到现场进行勘查。经审查合格的,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 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要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准进行预售。

第十条 开发经营单位预售商品房,应与承购人签订由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预售合同,预售合同要同时报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预售方必须从签约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预售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须按合同规定的交付日期次日起到实际交付使用之日止,按银行现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返给购房方。

第十二条 开发经营单位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严禁挪用或占用。

第十三条 预售的商品房正式交付使用后,开发经营单位应持有关证明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然后开发经营单位和承购方在一个月之内到房地产市场交歇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并按实际成交价0.5%缴纳交易手续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交易手费: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自建、联建住宅楼用于解决本单位或联建单位职工住房的;

(二)军转干部转业后五年内第一次购房的;

(三)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按有关政策无偿分配的房屋;

(四)解险和动迁住宅,新居面积超出原面积享受优惠价部分。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责令停止预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和权属转移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手续费。未按期补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额0.5%的滞纳金;

(三)将预售房款挪作他用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追回挪用款项,并处以挪用款项1-3%的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交易管理人员要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对以权谋私的违纪者,由据单位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我委将于2005年起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一)推动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引导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鼓励骨干企业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企业间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贯穿于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二)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创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逐步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引导金融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在线支付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奠定基础。

  (三)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面向公众、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形成一批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第三方交易与服务机构或企业,提高交易与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专项重点

  (一)企业内部信息化

  持续推进重点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业务流程重组与优化,增强企业产、供、销协作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企业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大型企业(集团)电子商务应用

  支持基础条件好并在产业链中居于核心环节的骨干企业逐步开展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通过成熟的电子商务技术,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构成业务协同的全程供应链,实现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融合与集成。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对供应链关联企业提供培训和信息服务。

  (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

  支持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为依托,以资源共享为重点,面向企业、行业或区域服务的电子商务试点工程,提高社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四)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

  鼓励依法设立的区域和行业认证机构之间的交叉认证,支持认证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应用领域;支持金融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网上银行、在线支付应用服务,带动金融企业信息化;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选择基础比较好的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

  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

  三、选项原则

  (一)有利于带动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项目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二)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和支撑环境协同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对供应链关联企业、物流企业以及网上支付体系、安全认证体系等环境建设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各环节的全面应用与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真正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服务,有效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四)有利于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对促进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五)有利于带动技术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产业化的原则,以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六)有利于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促进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四、具体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通知专项重点内容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范围,并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1)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3)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已开工项目需要提供形象进度,如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4)其它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配套条件。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有关部门或地方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经贸委(经委)组织申报,经评审后,于5月底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表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电子版),并附上主持部门评审意见、项目备案情况、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材料。

  (三)6月上旬完成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于6月下旬参加现场答辩,请申报单位认真做好准备,接受专家组评审。具体项目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本公告将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网网站(http://www.ndrc.gov.cn)上发布,供相关单位查询。

  附件: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二、电子商务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613361030884799.rar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础条件分析;

  (三)项目需求分析和必要性分析;

  (四)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方案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七)项目实施与进度计划安排;

  (八)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九)结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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