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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校角度谈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中的实务/许登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39:36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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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校角度谈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中的实务

许登甲 赵艳杰


  创新是进步的灵魂,是前进的不竭动力。培育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企业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政府是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者,高校科研机构是企业自主创新的合作者。在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中,加强校企联合,实现优势互补,用科学的理论方法武装人,把先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如同为企业插上腾飞的翅膀,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下面主要从高校与企业间合作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高科技企业和产业的发展起到借鉴作用:
  一、高校与企业合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高校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随着全国科技大会提出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高校通过与地方和企业开展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帮助企业增强竞争力,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并且为社会培养了大批创新型人才。
  目前,高校产学研合作逐年得到加强。高校产学研合作的具体形式有:“省部合作(教育部、科技部-广东省)”、高校与地方开展的“校-地合作”、高校与企业开展的“校-企”合作,以及设立联合研发中心、共建创新基地等。据统计,高校通过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完成的技术转移已占四成以上,直接面向企业一线需求的委托研发、联合研发已占合作方式的六成以上,有效提升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及效能。
校企合作在我国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校企合作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特点,是知识与经济紧密结合,没有知识的不断生产,就没有技术的不断创新;知识和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越来越越短,科技的进步直接推动经济的发展,市场的需求又拉动科技本身的发展,市场对科技的导向作用更加强烈。现代科技和经济的这种固有的特点,要求校企必须合作,共同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因为只有两者的密切合作,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人才和科技,企业在资金和设备等各自优势,使其资源得到最佳的互补和配置,才能最快地将科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技术、产品、商品直至占领市场。如果这样的合作和支持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展前景必然是广阔的!
  二、高校与企业合作案例
  1、清华大学“超低剂量X线人体安检系统”国际技术转移案例;
  2、北京科技大学产学研“大合作”模式推动学校全面发展;
  3、天津大学与上海石化合作实现双赢;
  4、上海交通大学与上海高清联合研发数字电视;
  5、华东理工大学与中国石化联合研发乙烯APC技术;
  6、河北农业大学联合多家单位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研究;
  7、宁波大学与金田集团组建跨学科团队解决关键问题;
  8、科大讯飞智能语音技术产业化案例;
  9、中南大学与中国铝业公司共同推进中国铝工业技术升级;
  10、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建立以大学为依托的农业科技推广新模式。
  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高校在企业技术创新及区域创新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高校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正发挥生力军的作用。例如中南大学主动走出校门与国内外30余家大型企业开展新型产学研全面合作,合建了“中国铝业联合实验室”等联合研究机构,共同推进中国铝工业技术升级;北京科技大学探索集应用技术研究-新技术开发-新技术产业化为一体的产学研创新联盟,实现将工程化科研成果向钢铁企业的成功转化;清华大学有效促进了中俄两国在安防技术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实现了“核心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配套技术集成—产业化—返销国际市场”,为企业搭建起一座通向世界的坚实桥梁。
  二、高校积极参与建设具有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发挥骨干、支撑和引领作用。例如河北农业大学坚持二十余年走“太行山道路”、联合开展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研究,力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宁波大学面向区域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围绕宁波市重大科技项目开展了研究与攻关,增强区域集群产业核心竞争能力;上海交通大学从建设国家标准入手,联合攻关数字电视核心技术,目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全业务系统解决方案已经在全国10余省、40余地市得到应用。
  再有,北京大学与贵州航空集团在高分辨率无人机航空遥感系统研制中的成功合作,探索出一条产学研结合,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成功之路。合作双方将沿着这条道路继续深入研究和探索,为建立创新型国家、建设创新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北京化工大学瞄准国家重大需求,以产学研为桥梁,增强提高自主创新和技术转化的能力,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双方在研究过程中特别强调以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需求为导向,提出具有实际价值的新构思,开展系统深入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技术创新,并通过申报发明专利构筑自主知识产权体系。通过产学研结合,把学校的科技发展植根于企业经济发展的创新实践之中,北京化工大学与中石化北京燕山分公司取得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上海交通大学和通用汽车公司加强国际战略合作,以“通用汽车公司车身制造技术上海交通大学卫星实验室”为载体,成功地把中国高校的杰出科研力量与国际汽车制造的实际生产相结合;将高校的技术理论与企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将科技研发与提高高校应用科学和学科建设的水平相结合,打造特色的车身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基地获得成功,为这段跨国联姻提供了继续幸福下去的理由。
  三、高校与企业合作的建议
  (一)、产学研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北京是全国科技资源最集中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的数量及科研实力居全国首位,在科技成果及知识积累、人才储备、实验手段、信息来源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但科研与市场的结合还不够紧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北京市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产业化实力和市场运作能力,但企业的研发能力还有待提高,借用外部创新资源的能力尚需加强。
  2.产学研合作是充分发挥北京科技资源优势、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必由之路,是实施首都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内容,是发挥北京科技资源对全国的高端、高效、高辐射作用的有效途径。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转变观念,深化体制改革,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二)、支持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和实施方式
  1)、科技政策
  1.设立市级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一定的比例和风险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与创业投资机构共担风险,政府投资基金部分所获投资收益的部分比例,可以让利给联合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
  2.鼓励企业引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建立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对此类研发机构,经市科委认定为“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经市工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联合认定为“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优先获得自主创新专项等资金资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3.市级政府采购向产学研联合创新产品和服务倾斜。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并认定自主创新产品、市财政局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时,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企业牵头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考虑。
  4.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认定登记,所获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科技计划
  1.实施“科技工作主题计划”,调整政府科技管理模式和科技计划体系的重心,大力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院所和高校共同承担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市科技计划每年安排不少于50%的科技项目经费用于支持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联合创新,并鼓励企业通过招标、委托研发等形式,将承担的计划任务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创新。
  2.加大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支持力度。市科委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牵头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可优先安排。
  3.对市属及中央在京转制科研院所与企业进行合作,实现招商引资3000万元以上,并且能够在京实现产业化的科研项目,市科委“科技资源招商”专项给予重点支持。
  4.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对引进的技术或知识产权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市科委“企业创新应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试点”专项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技术或知识产权,并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5.鼓励企业参与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和市科委“基础研究”专项资金以不低于20%的比例重点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在农业、环境与资源、能源、人口与健康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开展前瞻性、先导性和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
  6.对于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在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评奖过程中给予重点倾斜。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科技成果奖的此类项目,由市科委“北京市科技奖企业创新”专项优先予以支持,用于产学研的继续合作。
  3)、创新环境
  1.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科技条件平台。在科技条件平台建设中,引入社会机制。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科技条件平台,使之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服务。
  2.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可享受北京市关于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3.鼓励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加强与企业在科研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把利用大学科技资源,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深层次服务作为认定和考核市级和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在市科委、市教委、市工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中予以重点支持。
  4.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技术转移中心。市教委、市工促局支持在京高校与企业联合,共同建立电子信息、车辆、新材料、化工与环保、城市交通、先进制造、新医药等领域的技术转移中心,支持中科院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北京),为企业进行科研开发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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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云南环境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云南环境项目)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6日信贷编号2892-CHA)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96年9月13日签订此协定。
  鉴于(A)借款人在确信本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也要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提供额外的援助用以资助本项目,并且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于同日签订的一项协定(贷款协定),银行同意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壹亿贰仟伍佰万(¥125,000,000)美元的贷款;
  (C)在使用上述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资金之前,借款人和协会希望尽可能先使用本协定(信贷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本项目的开支;
  (D)在借款人的协助下,云南省(云南)应执行或促使本项目的执行,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作为这一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向云南提供本协定中的信贷资金和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以及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银行与云南在同一日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下列修改,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修改为:
  “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不得:(a)就发生在非世行成员国领土内的费用或用于支付在这些非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进行提款;或(b)为向个人或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或进口货物进行提款,--如果据协会所知,这种向个人或单位的支付或者货物的进口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决定的话。”
  1.02节 除下文另行要求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如下定义:
  (a)“基本文件”系指本节(i)(k)(l)(m)(n)和(u)段提及的章程和营业执照。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中所规定的信贷资金的支付类别。
  (c)“环境行动计划”意为云南环境影响评价和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统称。
  (d)“化肥厂”意为昆阳磷肥厂和昆明化肥厂(二者定义相同)统称,单个“化肥厂”意指二者中的任何一个。
  (e)“化肥厂分贷协议”意为,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第D.2和D.3段的规定,昆明和昆明化肥厂将要签订的协议(二者以后的定义相同)以及云南和昆阳磷肥厂将要签订的协议(二者以后的定义相同),这些规定可进行修改,而且这一条款包括上述协定的所有附件;以及“化肥厂分贷协议”如果是单数,意指任何一个化肥厂分贷协议。
  (f)“金融代理机构协议”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第F3(b)段的规定,云南与一商业银行将要签订的协议。
  (g)“外汇”系指借款人货币以外的一种货币。
  (h)“个旧”系指云南个旧市。
  (i)“个旧自来水公司”系指个旧自来水责任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一国营责任有限公司,是按照1996年1月1日的章程和个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月10日颁发的第21789485-0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
  (j)“昆明”系指云南昆明市。
  (k)“昆明化肥厂”系指昆明化肥厂,是按照1990年5月5日的章程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4月23日颁发的第21657375-6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国营企业。
  (l)“昆明污水公司”系指昆明污水责任有限公司,是按照1995年12月的章程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月18日颁发的第29208815-4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国营责任有限公司。
  (m)“昆明自来水公司”系指昆明自来水总公司,是按照其1990年8月的章程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8月6日颁发的第21656015-5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企业。
  (n)“昆阳磷肥厂”系指昆阳磷肥厂,按照其1994年4月12日的章程和云南省工商管理局1994年10月14日颁发的第21655177-6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企业。
  (o)“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银行就本项目而在同一日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不时修改,这一术语包括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适应于该协定,以及本贷款协定所有附件和所有补充协定。
  (p)“业务手册”系指项目协定附件2第F2(a)部分所指的手册。
  (q)“参项企业”系指云南准备或已经为某一企业提供了一笔分贷款。
  (r)“项目协定”系指协会、银行与云南在同一日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不时修改,而且该术语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定。
  (s)“项目市”的复数意为昆明、个旧和曲靖的统称,项目市单数可指任何一个项目市。
  (t)“曲靖”系指云南曲靖市。
  (u)“曲靖自来水公司”系指曲靖自来水责任有限公司,按照其1996年3月的章程和曲靖市工商管理局1995年12月14日颁发的第21723491-6号营业执照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责任有限公司。
  (v)“人民币”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w)“动迁行动计划”意为云南动迁行动计划和子项目的动迁计划。
  (x)“项目的各个部分”系指下列规定的项目部分:
  (i)云南:D.3和F部分;
  (ii)昆阳磷肥公司:D.1部分;
  (iii)昆明:A.1、A.4和A.5部分;
  (iv)昆明自来水公司:A.2部分;
  (v)昆明污水公司:A.3部分;
  (vi)昆明化肥厂:D.2部分;
  (vii)个旧自来水公司:B.部分;
  (viii)曲靖:C.1以及
  (ix)曲靖自来水公司:C.2和C.3部分。
  (y)“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段所指的帐户。
  (z)“分贷款”系指云南已经或准备从信贷和/或贷款资金中,为参项企业的子项目提供的一笔贷款。
  (aa)“子项目”系指本项目D.3部分项下的一个具体开发项目,该项目将由一参项企业利用分贷款资金予以实施。
  (bb)“子项目环境行动计划”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4的B部分第2(c)段的规定,而准备的环境行动计划。
  (cc)“子项目动迁行动计划”系指根据项目协定附件4的B部分第2(d)段的规定,而准备的动迁行动计划。
  (dd)“分贷协议”的复数意为与公用公司的分贷协议(定义下同)和化肥厂的分贷协议的统称;而且“分贷协议”单数也可单指任何一个分贷协议。
  (ee)“公用公司”分别指:
  (i)昆明,昆明污水公司和昆明自来水公司;
  (ii)个旧,个旧自来水和污水公司;
  (iii)曲靖,曲靖自来水和污水公司。
  (ff)“公用公司分贷协议”意为项目市与其公用公司根据项目协定附件2的D.1部分的规定将要签署的协议的统称,该协议可随时修改,该术语包括上述协议的所有附件;而且“公用公司分贷协议”也可单指任何一家公用公司的分贷协议。
  (gg)“YEPB”系指云南环保局。
  (hh)“云南”系指云南省,借款人的一个行政区。
  (ii)“云南环境影响评价”系指由云南省环保局于1996年2月4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和1996年3月31日的补充报告,并包括保护措施以及确保上述措施实施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安排。
  (jj)“云南动迁行动计划”系指1996年4月27日批准的云南土地征用、搬迁和移民计划,以及1996年5月6日对上述计划所做的澄清,而且计划应包括土地征用、安置和补偿的程序,以及为确保计划实施的汇报和监督安排。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壹千柒佰肆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7,4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协会所满意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2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
  (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
  (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
  (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
  (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以及
  (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2月15日和8月15日。
  2.07节 (a)在遵从下列(b)段和(c)段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应自2006年8月15日始至2031年2月15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在2016年2月15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以1985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达到此目的,借款人,不局限或限制在开发信贷协定规定的义务之内,应促使云南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云南应履行的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所有行动,包括提供必要或适当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云南能够履行这些义务,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干涉这些义务履行的行动。
  (b)借款人应按下列条款向云南提供信贷本金:
  (i)提供给云南的本金应:
  (A)是与特别提款权(按从信贷帐户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日计算)等值的货币或多种货币;以及
  (B)用与特别提款权等值的外汇(按偿还日或各自的偿还日的汇率计算)偿还信贷本金;
  (ii)云南应在二十(20)年内,包括五年(5)宽限期,还清信贷本金;
  (iii)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收取手续费;以及
  (iv)借款人应按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收取承诺费。
  (c)借款人应按下列条款向云南提供贷款本金:
  (i)提供给云南的贷款本金应是与美元等值的(按从贷款帐户上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日计算)一种或多种货币;
  (ii)云南应在二十(20)年内,包括五(5)年宽限期,还清贷款本金;
  (iii)借款人应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贷款协定2.05节的规定收取利息;以及
  (iv)借款人应按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收取承诺费。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并应由信贷资金资助的货物和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遵循项目协定附件1中的条款执行。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因此同意,云南应按照《项目协定》第2.03节规定,承担《通则》中9.03、9.04、9.05、9.06、9.07和9.08段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安排、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征地)。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所有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良好的会计准则保留或促使保存能够适当地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在协会收到最后一次从信贷帐户提款所在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之后的一年内,确保所有证明这类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证明文件)能得到保存;以及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让协会所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准则,对本节(a)(i)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促使尽快地,最迟不超过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经核实的审计报告,包括该审计师单独的意见,即:在此财政年度期间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证明相应的提款;以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提供的、涉及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按照《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云南未能履行其在项目协定中任何一项应尽的义务;
  (b)由于在开发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出现了特殊的情况使云南不能履行其在项目协定中应尽的义务。
  (c)金融代理机构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或分贷协议中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各自的义务。
  (d)基本文件如被修改、终止、废除、替代或免除,导致对公用公司或化肥厂履行其各自的分贷协议中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或不利影响。
  (e)借款人、云南或任何有司法权力的当局,如采取解散或撤销公用公司或化肥厂,或停止该单位经营的任何行动。
  5.02节 按照《通则》第7.01节(d)段规定,特明确以下额外事项:
  (a)如发生本协定第5.01节(a)或(c)段规定的任何事件,且在协会就该情况通知了借款人后持续了六十(60)天;以及
  (b)如发生本协定5.01节(d)或(e)段所列明的任何事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项目市与公用公司签订的分贷协议和各项目市与其公用公司签订的分贷协议已经开始执行;
  (b)昆明排水公司已采纳并正在实施对民用和非民用污水按100%的耗水量,收取每立方米不低于0.35元的排污费;
  (c)除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贷款协定生效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
  6.02节 以下的具体说明是对《通则》第12.02节(b)的补充,并将作为提供给协会的意见:
  (a)云南已经正式授权或批准了项目协定,而且该协定条款对云南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
  (b)当事各方已经正式授权或批准了公用公司分贷协议,而且该协议条款对上述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北京三里河          电报挂号:北京 FINANMIN
  财政部
  邮编: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电 传 号:
  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       248423(MCI)
  西北区H街1818号       64145(MCI)
  国际开发协会
  邮编:20433       电报挂号:哥伦比亚特区,
                      华盛顿 INDEVAS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授权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
                    副行长:

 附件1: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出应由本信贷和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科目类别、分配给每一类别下的信贷和贷款金额及每一类别科目支出的资助百分比:

  类别      信贷金额        贷款金额      世行支付的
                                百分比
          (等值特别
           提款权)      (等值美元)
(1)土建                            45%
(a)项目A部分  3,680,000  37,000,000
(b)其他土建   2,100,000  19,000,000
(2)货物       750,000     700,000 国外开支的
                                100%;
(a)项目A部分  4,170,000  22,200,000 国内开支(
                                出厂价)
(b)项目D3部分   700,000   4,000,000 的100%;
(c)项目D.1和D.2         17,000,000 其他国内采
                                购的费
                                用部分的75%
(d)其他货物   1,750,000  10,000,000
(3)咨询专家
   和培训    5,000,000  10,800,000 100%
(4)待分配部分              5,000,000
总计       17,400,000 125,000,000

  2.本协定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以及
  (b)“国内支出”系指用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前文第1段的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提款:
  (a)在本协定签订日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提款;
  (b)类别2(b)项下发生的费用不得提款,直至协会:
  (i)批准了操作手册;以及
  (ii)通知借款人协会接受了有关各方签订的金融代理机构协议已经开始执行的证据,而且该协议条款对上述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c)对类别2(c)项下的指出,应在协会通知借款人协会接受了有关各方签订的化肥厂分贷协议已经开始执行的证据,而且该协议条款对上述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后,才能支付;
  (d)对类别1(a)和2(a)项下的指出,应在昆明排水公司向协会提交了:
  (i)协会接受的一份财务预测,表明昆明排水公司将在其1997财政年度,满足在项目协定附件3第B.6(a)段,对昆明排水公司1998财政年度所规定的同样要求,为本小段的目的,只把“运营收入”定义为与运营有关的各种收入来源,以及其他来源;以及
  (ii)协会所接受的证据,表明所有污水价格的提高包括在对上述财务预测的假设中,以及使昆明排水公司能够满足上述B.6(a)段中对1997财政年度的要求,该协定已由云南批准;以及
  (e)按照项目协定附件2第二部分的要求,本项目F部分规定为昆明排水公司和昆明自来水公司提供财务技援、工程监理服务和部门机构能力加强的咨询专家已经被聘用,类别1(a)项下的开支才能支付。
  4.协会可要求在费用报表的基础上,为下列开支从信贷帐户中提款:
  (a)小于2,5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土建合同;
  (b)小于50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合同;
  (c)小于100,000美元的单个咨询公司合同
  (d)小于5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的个人咨询合同;以及
  (e)培训,不论费用多少;每种提款都须按照协会将具体通知借款人的条款和条件执行。

 附件2:          项目描述

  本项目的目标是帮助云南:(a)加强其政策、法规框架和控制污染的机构安排,以及市一级供水、污水、固体垃圾和粪便的管理;(b)改善昆明和个旧湖泊环境,使湖水可供饮用、工农业及其他用途;(c)支持控制污染的投资和市政府提供提供的城市环保服务;以及(d)引进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投资融资的整套方法。
  作为云南省改善环境长期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本项目包括下列内容,这些内容在借款人和协会达成一致后可随时修改,以实现上述目标:
 A部分:昆明和滇池流域的管理
  1.昆明市固体垃圾的管理
  建设和装备红水塘、白水塘垃圾填埋场、昆明全市大约18个转运站、提供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以及为机构建设提供技术援助和为管理固体垃圾人员培训。
  2.昆明市供水项目
  建设并装备从松华坝约14.7公里的原水管、在北教场建设日处理约100,000方水的水处理厂、在小通山建设日供水能力约10,000方的水泥贮水池、在市区约12公里的配水管线、在第一自来水厂扩建日处理能力约为7万方的水厂和对松华坝水库的增加设施增加供水可靠性,以及为收费计量和公用设施管理提供设备。
  3.昆明市排水项目
  建设并装备下水道、干管和配套设备,为市中心排水管网改造(约57公里);南郊排水管网系统(约4公里)、北郊排水管网系统(52公里)、东郊(约30公里)、西郊(约54公里);建设并装备第一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65,000方能力)、第四B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约75,000方)和第五污水厂(日处理约50,000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支管连接管道和一个下水管道维护站,以及清淤和安全设备。
  4.小城市排水项目
  在呈贡县城建设大约23公里长的干管和二级干管和一座日处理能力为15,000方的水处理厂;在晋宁县城建设约8公里长的干管和二级干管,以及一座日处理能力为15,000方的水处理厂。
  5.农村卫生项目
  通过对实施大约3个示范项目,展示修复滇池和松华坝汇水区的适当的污水处理技术和环境管理。
 B部分:个旧市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
  建设约7公里长的污水管和一座泵站;修复并建设泄洪设施;一座日处理25,000方污水的处理厂和个旧湖水平衡的其他设施,使湖水可供工农业用途。
 C部分:曲靖市的投资项目
  1.城市固体垃圾管理
  在大沟/小坡建设一座180万立方米的垃圾填埋场和两座转运站,提供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以及为机构发展提供技术援助,对固体垃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2.污水收集、处理和处置
  建设并装备约12公里长的排水系统的收集干管、北区卫生污水系统(约20公里)和北区、东区的连接管道;建设并装备一座污水处理厂并提供清淤和安全设备。
  3.供水项目
  在该市北区和东区建设并装备大约19公里长的配水系统管道,从独木水库到该市的输水管道(约34公里)、约9公里长的原水输送隧洞和扩建曲靖市北郊现有的一座水处理厂,使新增日供水能力30,000方。
 D.部分:工业污染控制
  1.昆阳磷肥厂
  在昆阳磷肥厂建设并装备硫酸生产设施、循环水系统、一座水处理设施和一座污水处理厂,以及中段污水处理厂的修复和污水隔离设施。
  2.昆明化肥厂
  在昆明化肥厂建设并装备一座新的硫酸车间和污水处理厂、更新和修复煤气的清理设施、污水隔离设施、水循环处理和脱氮的污水处理厂。
  3.环境污染控制分贷款
  建立并经营信贷周转金,通过环境污染控制分贷款,为具体的开发项目融资,从而更新设计用来减少该企业污水排放的厂内处理技术。
 E.部分:环境监测和数据处理
  为云南、昆明、红河州个旧市、曲靖地区和曲靖市更新环境监测站的设备并加强管理能力,并通过提供咨询专家的服务,加强云南放射监测所。
 F.部分:机构开发与培训
  通过咨询专家的服务和培训,加强省市级环境、供水和污水管理机构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工程监理、公用事业经营、投资项目的准备和环境计划的准备。
  本项目预计在2001年12月31日完工。

 附件3: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第一段表格中的类别(1)、(2)和(3);
  (b)“合格支出”系指由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所支付的、用于项目所需货物和劳务方面的合理支出;但尽管有项目协定附件4的D部分第1(b)段的规定,在协会授权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提款之前,由分贷款资金支付的开支从专用帐户中提取。这类开支只有在协会随后授权提款时,才能确定为合格支出。
  (c)“核定分配额”系指根据本附件第3(a)段从信贷或贷款帐户提取后存入专用帐户的800万等值美元;然而,除非协会另有协议,核定分配额将限定在500万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的提款加上所有未提取的、协会根据《通则》的第5.02节进行的特别承诺额等于或超过3000万等值美元。
  2.专用帐户只能根据本附件的条款支付合格支出。
  3.在协会接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凭证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提取的款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a)为了提取核定分配额,借款人应一次或数次向协会提出申请,要求向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一笔或数笔金额。根据这些申请,协会应代表借款人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借款人已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据协会所确定的时间间隔,向协会提交专用帐户存款申请。
  (ii)借款人在每次提出此类申请之前或同时,应按照本附件第4段的规定向协会提供要求补充存款的文件和其他凭证。协会应根据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申请的、并经上述文件及其他凭证证明为专用帐户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出来,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其各自的合格类别和等值金额从信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和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凭证证明是正当的。
  4.对于每一笔专用帐户支出,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候,向协会提交证明上述支出完全为合格支出的单据和其他凭证。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条款,在下列情况下不应要求协会进一步向专用帐户提供资金:
  (a)协会如果在任何时候决定,将由借款人根据《通则》的第五条和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段的条款直接从信贷帐户提取信贷资金,或者根据贷款协定的第2.02节以及《通则》第五条的适用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贷款资金;
  (b)如果借款人未能在本协定4.01节的第(b)(ii)段所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协会根据该节条款要求提供的对专用帐户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c)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根据各自《通则》的第6.02节的条款,通知借款人终止其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进行提款的全部的或部分的权利;或
  (d)当尚未提取的、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和贷款总额减去协会或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作出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中提取那些分配到合格类别的、尚未提取的信贷或贷款余额时,应根据协会或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制定的程序办理。这种提取只能在协会或银行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截止通知之日的存款余额将被用于支付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
  (i)在用途上或数额上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的规定;或
  (ii)提供给协会或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或银行的通知后:
  (A)按照协会或银行的要求提供补充凭证;或
  (B)向专用帐户中存入(例如协会或银行要求时,应退回协会或银行)相当于该笔不合格支付的金额或该笔金额中的不合格或不能核证的那部分的金额。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笔款项之前,协会或银行不应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或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或银行及时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或银行后,向协会或银行退回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段(a)、(b)和(c)的规定,退回协会或银行的资金应存入信贷帐户或贷款帐户,以备随后的提款,或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包括《通则》中的适用部分,予以注销。

     关于核准我国与世界银行签定的云南环境项目协定的请示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谈判请示,世界银行贷款“云南环境项目”已完成谈判,并于1996年9月13日由双方代表在该项目《开发信贷协定》和《贷款协定》上正式签字。按照世界银行有关规定,上述协定须经国务院核准后才能生效。现呈上协定中译本,请予核准。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劳动厅、人民银行、地方税务局:
粤财社〔1998〕8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由你们联合下发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总局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行为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各级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应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以下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缴款外,只收不支。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保险基金;
5.按规定划入再就业基金户。
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拨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和再就业基金户以及拨付到国库作购买国债用,不能拨付到其他方面。违反此项规定,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应按各项保险基金分帐核算,并设专人管理专户。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
4.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银行支付给该帐户的利息外,只支不收,违反上述规定的,银行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四)再就业基金户中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分别留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双方印鉴。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为便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持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广东发展银
行中开设。凡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银行帐户一律予以撤销。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程序负责征收:
(一)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企业帐户中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上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收入的资金全额收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待条件具备后转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社会保险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由财政部门开具计息通知单连同银行计息单复印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帐。
第九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要的正常经费、宣传费和退休活动费,由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年合理费用开妓和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定额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经费,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正常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
的奖励措施予以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开展工伤、失业、女工生育保险所需管理费,按原规定比例由财政部门在专户中提取并拨针。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凡是用于支付职工保险待遇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每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待遇前5日内,将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 С龌А薄N瞬挥跋旎鹫R滴竦脑俗筛菔导市枰肯却硬普ɑб淮涡圆Ω?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性资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季将银行计付给“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的利息转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实行社会化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按规定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国家下达的任务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时,由财政部门根据认购任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定,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到国库购买,并书面通知社会保险部门实际主购种类、期限和金额(作记帐依据)。同时,复? 」局ひ环莞缁岜O站旎棺骷钦矢郊9狡谑栈氐谋鞠⒅苯咏普ɑВ刹普棵攀槊嫱ㄖ缁岜O站旎构腋兜谋窘鸷屠ⅲㄗ骷钦室谰荩⒔腋侗鞠⑵镜ジ从「缁岜O站旎棺骷钦矢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计划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历年结存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现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债券的实际数及时转入财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为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帐务处理,对未回收的营运基金(包括各种贷款及股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级财政部门清理后,列表造册,积极追收,归还基金。财政部门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营运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时将营运基金回收,保险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并及
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票据管理和监督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收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标据(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的安排;负责个人帐户记录、管理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专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的管理、使用。
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制定、贯彻落实及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各项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负责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各项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
费。
银行负责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时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负责及时办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款项,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贪污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纲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中,不得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发放发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规定,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内管理。



199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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