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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6:48:32  浏览:89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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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成果转化

王瑜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开篇指出制定纲要旨在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创造是知识产权的源泉,运用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创造可以产生新的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成为生产力,创造社会价值。但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素质及技能,需要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提供专业的服务。本文将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分析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不足,提出采用技术经纪人制度来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难题。
关键词:科技成果 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服务 技术经纪人
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性
  科技成果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智力创造性活动获得的产品。科技成果并不等同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必须申请专利或者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在注重论文的制度体系下,科研人员习惯将科技成果作为论文发表,而不申请专利。我国很多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因此吃过不少亏,上海某科学家一项科技成果被国外企业看中,国外公司以1千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这项科技成果,在交易过程中国外公司发现该项科技成果并没有申请专利,成为公有技术,于是断然终止了这笔交易,并且毫不客气地使用了该技术成果。因此科技成果应当进行必要的专利申请,或者作为一项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使其成为一项可以交易的权利主体,如果像上海科学家那样以论文形式发表,该成果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人人可以使用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此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是将科技成果变为可以交易的知识产权权利。
  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根据这个规定,不是任何科技成果都可以转化,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实用价值。现实中科研人员容易陷入“技术痴迷症”,一味追求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完美,而不太考虑市场的需求。科技成果的转化,一般都要实现产品化,产品是否适合市场需求,需要以消费者的消费为准。并非越先进的技术越受到市场的欢迎,反而因为技术过于先进,而在短期内无法实现产品化,实用价值大打折扣,这样的科技成果更加不容易被转化。科研人员忽略市场的需求,对科研开发方向容易出现市场偏差,这将严重制约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要实现转化必须要考虑市场的需求。
  科技成果的转化还需要好的商业化运作模式,科技成果即便被转化,生产出了新产品,也不一定有市场,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有线电话被发明出来,在美国的推广普及花了50年的时间。当施乐公司发明了静电复印技术,并成功生产出静电复印机时,其成本是当时市场上复印机售价的10倍,而当时一般企业对复印的需求量每个月只有极少的几张。在市场需求不旺,售价极高的情况下,施乐公司采取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迅速占领了复印机市场,使施乐公司由一家小公司晋升为世界五百强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商业运作能力。
  术业有专攻,专业的科研技术人员可以学习知识产权知识,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化,让他们同时具备市场的敏感和商业运作能力就显得勉为其难,因此需要为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专业的服务。
现有的知识产权服务业
  知识产权服务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知识产权服务包含以行政机关作为主体面向企业和社会其他主体提供的各种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本文只探讨狭义的,即以普通的民事主体——中介代理机构为其他平等的民事主体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种服务。知识产权制度引入我国是近三十来年的事,知识产权服务也经历了由官办到民营的转变,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服务行业,但是服务体系并不是很完善。
  我们目前的知识产权服务业根据其服务业务的划分可以分为几个类别,第一个类别是代理机构,主要业务是从事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业务。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绝大多数是从事代理业务,代理机构又分为两类,一类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一类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一般的知识产权代理业务比如著作权登记对专业技能要求非常的低,基本是填填表格,跑跑腿,因此著作权登记一直没有资质要求。我国逐步放开了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商标代理和植物新品种代理都取消了代理人个人的资格认定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由于没有个人及机构的资格限制,进入行业的门槛大为降低,代理人没有高等教育学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只有专利代理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背景,才能理解透彻技术背景和技术方案,并且据此制作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因此我国对专利代理人及代理机构都有较为严格资格认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认定需要通过较为严格的资格考试,截止到 止我国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个人只有 人,专利代理机构只有 家。
  第二个类别主要提供知识产权诉讼、维权服务,诉讼、维权看起来是个法律上事情,事实上知识产权的诉讼维权,尤其是专利的诉讼维权,对是否构成侵权做出判断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背景,对专利诉讼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纯粹法律专业毕业的律师难以胜任专利诉讼,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专利诉讼中由律师代理的比例相当低。为了胜任专利诉讼,有的理工专业毕业的律师开始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有的代理人也在考律师资格,同时具有律师和代理资格的人被成为“双证律师”,据不完全统计双证律师有1千人左右。
  随着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了解的深入,已经不再满足仅仅申请商标和专利,不再追求知识产权的数量,对知识产权的服务已经进入到战略层面,开始对专利等知识产权做长远的布局,对行业和竞争对手拥有的知识产权做深度的分析,打破竞争对手通过知识产权设置的竞争壁垒,试图建立自身的竞争优势。有了企业的需求以知识产权咨询为主的第三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国已经开始出现。
  纵观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第一个类别的代理机构没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由于准入的门槛很低,这些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一般局限在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专利代理人具有专业技术背景,但是专利代理人是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职业,代理人几乎完全沉浸在专利文书的撰写中,他们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社会基础。我们看到有的专利代理机构也开始介入专利的转化服务,有的委托人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同时希望代理机构协助转化,利用这个便利条件代理机构也能促成一些转化,到目前还没有专利代理机构将专利的转化作为一项主要业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业务还是以诉讼维权为主,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介入较少,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也不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业。综合分析我们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囿于专业技能的限制,或缺乏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能力,这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尚未能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机构。
科技成果转化呼唤技术经纪人
  科技成果的转化一直是个难题,尽管我国各地陆续建立不少技术交易市场,旨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转化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尽管有大量的科技成果需求转化,企业对科技成果也有旺盛的需求,但是各类交易主体拥有的信息不对称,科研院所拥有技术不了解市场的需求,需求方拥有资金却不“识货”。科技成果作为技术商品交易过程,直至最后交易成功,有赖于具有较高知识水平、较强能力和良好素质的服务中介,为二者的有效结合牵线搭桥,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尚缺乏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
  美国一些经济学家根据对技术转化过程的统计认为:技术转出和转入的双方就像无线电波的发送和接收,只有双方都有足够功率的“设备”才能互通信息。这种“发送和接收设备”是比喻技术转让、接受双方的信息转播和接收能力。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中间人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在国外技术市场上,很早就出现了从事技术经纪的个人和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起到重要作用,技术经纪人有效解决了科技成果转化难题。1993年至1998年,我国技术经纪业曾红火过,涌现出一批技术经纪人和技术经纪机构,一些省市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但此后,由于管理不规范、成功率低、交易风险大等,技术经纪业发展几近停顿。截至2007年12月底,北京市从事经纪业务的市场主体总数已达到12811户,其中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只有46户,仅占0.36%。经纪持证人员已突破6万人,经纪执业人员近2.5万人,但技术经纪执业人员只有35人。 据福建省科技厅相关人士介绍福建省各类经纪人中,全职技术经纪人几乎没有。
  根据我国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纪人,是指在技术市场中,以促进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中介居间、行纪或代理等,并取得合理佣金的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由于技术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技术商品的出售与购买是一项涉及诸多复杂、烦琐问题的技术贸易事务,因此技术经纪人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素质:首先技术经纪人应具有广博的科技知识,其次需要具有促使科技成果转化的综合能力,具有广泛猎取和筛选科技信息的能力,能对技术项目进行正确的评估和论证,对技术项目现有和潜在的市场进行准确的调研和预测,此外技术经纪人还应懂经营,具备一定的组织、公关和社交能力,一个好的技术经纪人还应具备诚实守信的精神。
技术经纪人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催化剂,能弥补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不足。因此我国应当大力发展技术经纪人,使之成为技术交易活动提供各种中介服务的职业。由于技术经纪人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必须经过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加大力度培养出大量合格的技术经纪人。另外也需要加大培育技术经纪人服务市场,需要建立规范的经纪人服务体系,使技术经纪走入良性发展的轨道,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作者:王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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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户口迁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由外地和斗门县迁入本市市区(指香洲辖区)及万山、三灶、平沙、红旗四个管理区,以及市内由农村迁入城镇的户口迁移的,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规定调入或招收的干部、职工,国家统一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本市大中专和技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不含自费生)等,按规定办理入户。其配偶是干部、职工并经人事、劳动部门办理工作调动的,准予入户。
在外地自动离职或停薪留职的干部、职工,市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不予入户。
第四条 市区各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村劳动力和市区外城镇待业人员,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招用、调进工人的暂行规定》(珠府字〔1988〕52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准予入户。其中属农业人口的,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招工指标内
办理,属商品粮人口的在市下达的招收合同制工人指标内办理。在本市渔、农、牧、果场和海岛工作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第五条 市、镇干部、职工、居民不在职的配偶和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商品粮人口的准予入户。外地城镇人口要求投靠市区亲属生活的,一般不予迁入,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从严审核办理。
第六条 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符合上级规定的随迁条件又不在职的,准予入户;随军家属是干部、职工的,由人事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入户手续。
随军家属由农业人口转为商品粮人口的,凭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按军队现役军人随军家属规定条件审核批准,准予落户。
第七条 外地离退休的干部、职工、本人在外地非独立生活、工作,家庭基础不在本市的,不予迁入。根据上级规定到我市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含军队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家属的迁入,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从农村迁入市区,由农业粮人口转为商品粮人口。
(一)符合上级规定需要照顾的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准予办理落户。
(二)市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渔民,在国家计划指标内可逐步转为城镇户口。
与市区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渔民结婚的农村女青年或男青年(指女方父母无儿,男到女家落户的),从1991年7月1日起按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与市区内未被征用土地农、渔民结婚的农村女青年或男青年(指女方父母无儿,男到女家落户的),准予入户。
(三)市区干部、职工、居民在农村的配偶,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干部、职工在农村的父母无亲属照顾,生活难以自理,必须投靠子女的;干部、职工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需随父生活的,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指标内经申请批准,
准予办理落户。
其他原因要求迁入的农业人口和代耕农不予迁入。
(四)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的居民,除因工作调动,按国家计划招干、招工、入学(不含大中专、技校的自费生和中、小学生)、结婚嫁出的外,不准迁入香洲区。
(五)归侨、难侨及其子女,需要在市区安置落户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内联企业合作期在五年以上,内地一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已正式投产,经济效益好的,其派进我市工作满二年的非轮换的领导干部和技术、业务骨干,确因工作需要,符合市政府规定的调入条件(具体要求另订),经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市公安局批
准,可予入户。其属于商品粮人口又不在职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经申请批准的准予入户。
外地在我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其在编人员均申报临时户口,不得迁入。
第十条 华侨、外籍华人申请来我市定居入户者,按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原籍珠海、单程回来投亲靠友的港澳同胞,经本人及本市亲友申请,市公安局批准,可予以落户。
第十一条 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外汇在特区发展公司和特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售楼部购买住宅的,其需迁入市区居住的直系亲属,按市政府珠府字〔1983〕0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入户。
第十二条 市区干部、职工和居民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收养一个小孩的,被收养小孩十五周岁以下,又是统销户的准予入户。
第十三条 户口迁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招收或调进的干部、职工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招干(工)证明或调动证明,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凭人事、劳动部门证明,经市公安局审核,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属商品粮人口的,准予随母入户。其非在职的配偶及长期一起生活的父母经另
行申请批准,予以入户。未经市公安局批准而擅自随迁的,不予入户,一律退回原迁出地。
(二)军转干部和异地参军或本市农村参军的退伍兵,由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区工作的,凭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和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证明,填写入户申请表,经接收单位加具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核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本市城镇、农村参军
的退伍兵不安置工作的,凭市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到原居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三)大中专和技校新生凭《新生入学通知书》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由学校集中《户口迁移证》、《新生入学通知书》、市以上招生部门签发的《入户通知书》、《院校新生入户名册》,经市公安局按省下达招生指标核实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集体户口手续。
(四)收养小孩必须持送养小孩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名)的证明或送养机关(医院、孤儿院等)的证明及收养公证书,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五)凡属农转非人口入户,由市有关对口部门在国家下达计划指标内按政策对申请人员逐个进行审核,然后送市计划委员会审定。申请人凭市计委审批的《珠海市农转非人口指标审批表》和粮食卡,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户口、粮食迁移手续。
(六)三灶、万山、平沙、红旗管理区符合迁入市区条件的居民,除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正常调动者外,均需向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批准后,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其他从外省、本省外市(县)申请迁入本市的人员,凭有关证明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派出所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0年10月6日

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总结及预算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财务司


关于做好2007年政府采购总结及预算调整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资便字〔2007〕1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现就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总结及预算调整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对今年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具体内容包括:(1)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学习培训情况;(2)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3)扩大政府采购规模采取的措施及成效;(4)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健全管理制度的情况;(5)加强监督管理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经验和做法等。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研究提出明年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思路。同时,对部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有何建议,也请在总结时一并提出。
二、各单位要根据年度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严格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及其预算的调整备案工作。凡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14号)中所列项目,包括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单位自行采购(单项和批量)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房屋修缮、船舶购建(含200万元以上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购建的船舶等)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对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发生变更的项目和因单位预算追加应补报的项目,要按《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附件)的格式内容要求如实填写报我司备案,不得漏报、少报。
三、请各单位在11月26日前,将政府采购工作总结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文件(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报我司。
联系人:王军,电子邮箱:wangjun@moc.gov.cn。
联系电话:010-65292961(59),传真:010-65292969。



交通部财务司(章)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文档附件:

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xls

2007年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备案表
填报单位(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
年初批复预算 本次调整情况 调整后本年预算
调增预算 调减预算
科目名称(品目)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数量 金额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小计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一、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
1.计算机(台式机便携机)
2.计算机通用软件
3.服务器
4.网络设备(交换器、路由器)
5.扫描仪
6.投影仪
7.打印机
8.摄影摄像器材
9.程控交换机
10.电话机
11.传真机
12.复印机
13.汽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14.电梯
15.锅炉
16.空凋机
17.复印纸
18.办公家具
19.印刷设备
20.建筑装饰材料
21.变配电设备
小计
二、服务类项目
1.
2.
3.
4.
5.
6.
7.
8.
小计
三、工程类项目
1.
2.
3.
4.
5.
6.
7.
8.
小计
合计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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