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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霸小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4:48  浏览:8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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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

             景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霸小燕

内容摘要:两个《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在反贪工作中的应用出现了一系列难题,本文就反贪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方法,使两个《证据规定》在办案工作中能灵活运用。
关键词:两个《证据规定》 反贪部门 应对之策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对于检察机关保证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两个《证据规定》”虽已在反贪部门办案工作中开始适用,但由于证据来源渠道狭窄,侦查措施单一化等问题,使反贪工作更加困难,我们针对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方法,争取破解一切难题,进而使两个《证据规定》在办案工作中能灵活运用。
一、当前办案工作中适用两个《证据规定》工作存在的难题与不足
(一)证据来源渠道狭窄
在西方国家,凭借着丰富的物质基础和长期的运作管理,依靠完善的个人数据库、金融服务系统和各类电子监控系统,侦查部门能够轻易掌握任何人的个人财务资料和行踪。凭借着这些客观证据,可以实现对犯罪的精确打击。而在我国,由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管理水平相对滞后,无法有效实现对“社会人”的控制和监管,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途径也越来越窄。
(二)侦查措施的单一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更为复杂化、多样化和智能化,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更加狡猾。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没有高水平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无法遏制新型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因其能够通过不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超常规侦查措施中获取证据,分析出许多对侦破犯罪具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而被西方学者认为是一种能够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权利兼顾的理想侦查方式。在我国检察机关,由于没有技术侦查手段,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普遍还是采用询问证人、银行查询、调取帐本资料等“原始方法”,对国外普遍采用的监听、测谎等技术鲜有使用。
(三)职务犯罪案件成案率低
查办大要案件的力度不够,线索初查成案率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尽管近年来打击职务犯罪力度不断加大,但实际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仍存在很大差距,致使一部分群众举报热情锐减、举报信心不足,不愿再冒险举报,即使举报,大多也是采取匿名举报,从而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针对“两个《证据规定》”适用工作中的难题,反贪部门的应对之策
(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杜绝刑讯逼供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侦查工作无法推卸的责任。长期以来,有不少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是“专政”、打击的对象,根本没有平等、人权可言。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违反诉讼程序,漠视、侵犯人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在侦查环节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就必须纠正以往错误思想,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放弃“高人一等”的权威意识,树立“中立的事实发现者”的角色观念。在办案过程中既独立于被害人、媒体与公众,又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既不轻易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又不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平等的善待各个诉讼参与人,从发现事实的角度认真听取各方的诉求,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的法治土壤。
(二)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增强公开透明
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证据裁判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要求办案必须依法进行,规定了违反程序法取得的证据无效;同时,还对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并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这不仅要求侦查人员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司法观念,还要求增强程序的透明和公开,尤其是对相对封闭的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透明化。
侦查讯问程序的公开化,既有利于限制刑讯逼供,又可以起到固定证据和补强口供的双重作用,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一种客观的证据,是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对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举证和讯问人出庭作证最有力的武器。
(三)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提升取证水平
在自侦案件的侦查实践中,侦查取证是一项技术活,是各种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成效的综合体现。由于经费投入的不足,检察机关侦查取证技术水平比较落后,“两条腿、一张嘴、一支笔”的办案模式仍然还是主流。在发达国家,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广泛运用于侦查之中,如秘密窃听、测谎和催眠技术等,技术侦查措施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世界各国在困住警察右手(严格限制警察的强制权力)的同时,放开了警察左手(即赋予其秘密侦查措施)。落后的侦查技术也是造成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之一。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无疑加强了对侦查权滥用的限制,但是如何做到“放开左手”,提高技术侦查水平,成为当前检察机关完成惩治职务犯罪、维护稳定、保护人民任务的迫切要求。提高技术侦查水平,一是要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技术装备;二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培养专业人才;三是要修改完善法律,既为秘密侦查措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又限制其滥用,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四)加强初查工作,提高初查质量
逮捕证明的高标准和证据来源的低供给是当前侦查工作面临的最大矛盾。逮捕证明标准过高,容易造成侦查部门取证时间被人为缩短;逮捕后少则两个月,多则7个月的羁押期的取证保障意义丧失殆尽。在我国刑诉法和有关部门办案规则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从提高提高初查质量上寻找出路。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把初查工作做扎实。对于案件线索涉及的有关情况或者事实,要从外围查清,对于案件涉及的人和事特别是关键性细节,都要查清,做到心中有数。
(五)大力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办案人员是初查工作的具体执行者,侦查能否成功,同办案人员的素质密不可分。特别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出现科技化、知识化倾向,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应在提高人员素质上下功夫,为侦查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首先要求办案人员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其次要求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在办案实践中不断丰富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并有意识的加强知识储备,对财务、金融、计算机、以及涉案行业的业务知识都要有所射猎,积极拓宽知识面,有效提高知识层次。再次要求办案人员注重培养察微析疑的习惯,提高线索评估、甄别的水平;培养缜密思考的能力,提高制定周密计划的水平;培养敏锐的侦查意识,掌握一定的谋略思想,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力争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的专家型、复合型优秀人才。
综上,“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为反贪部门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亟待提高反贪干警的综合业务能力,尽快适应反贪工作呈现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

参考文献:
反贪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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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林业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管
理,取得了较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林业部门管理不善、超量采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致使森林资源增长缓慢,可采资源基本枯竭,林分质量明显下降,水土流失日趋严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
,促进我省林业的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大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努力培育后备森林资源。要广泛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行专群结合,大力推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联合联营等多种形式,推动全省造林绿化持续、快速发展。尽快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增加造林绿化投入,不断提高科技含量,保
质保量地完成年度造林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保证如期完成八大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任务,为建生态农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二、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为契机,促进我省林业快速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以对国家负责、为子孙后代造福的强烈责任感,认真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国有林区要全面实施分类经营,停止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采伐,有计划地调减木材产量,管好、用好“天保工程
”资金,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商品林基地建设,认真解决好林业职工分流转产问题。要深化改革,调动林业职工的积极性,建立森林管护经营责任制。要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充分发挥林区多种资源的优势,发展替代产业,广开生产门路。
三、严格执行限额采伐制度,坚决禁止超限额采伐森林资源。要坚持全额管理、分类控制的原则,国家和省下达的限额总量指标和分项限额指标,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调串、挤占和突破。对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要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各级人
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生产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木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工商、林业等有关部门,切实对木材经营加工厂点和经营规模、加工项目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要整顿流通秩序,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无
合法证件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一律不得承运,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要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加强对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的监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查处林业案件,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解决有案不查、查而不判、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
对全省已经发生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尚未处理的要立即依法查处,处理不当的要坚决依法纠正,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林业稽查等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对执法犯法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五、强化林地管理,认真清理和解决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998年8号明传电报精神,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的审批和管理。按照规定凡在1994年后开垦的林地和1994年前开垦的坡度在25度以上
的林地,必须在2000年底前全部还林;1994年前开垦的15度以上的坡耕地,2010年前全部还林。要进一步开展稳权发证工作,坚决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对历史遗留的林农矛盾突出、争议较大的地方,省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清查,摸清底数,本着尊重历史,
考虑现实,划清界限,明确权属,保持稳定的原则,尽快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森林保护工作,坚决防止新的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现象的发生,不准在林区内设立新的居民点。
六、加强领导,严格依法治林,全面落实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消长责任制。我省林区是东北地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加强林业建设,肩负起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产业发展的两大任务,对全省生态、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宣传森林的作用与破坏森林
的危害,使全省人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我省林业重要地位和森林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增强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爱林护林意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法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各级人民政
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林业生态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指标和措施,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责任制,认真考核,兑现奖惩。要依法加强森林资源培育、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在其管辖区域内,确保完成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消长任务,确保不出现乱砍滥伐、超限额采伐、
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现象,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大面积森林病虫害。对签定责任状而未完成目标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省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时,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理顺林业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人
大常委会汇报《森林法》和《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执行情况。为保证《森林法》的实施,要尽快出台《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修正案)》和《黑龙江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或专项执法检查,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强化对实施林业法律
、法规的监督。



1999年10月20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电能表停止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电能表停止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国家局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电能表生产企业停止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颁发过程中,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严格考核,确
保发证质量。



200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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