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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讯条例》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23:11:17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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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讯条例》细则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讯条例》细则
省政府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防汛组织
第六条 省防汛指挥机构,在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第七条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
构设在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处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河道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汛期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九条 城建部门设立的防汛办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处理城市市区的防汛日常工作。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组成临时防汛组织,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
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十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常备防汛队伍,对水库、堤防还应组织防汛抢险预备队,对黄河和其他防汛任务大的河道要建立防汛机动抢险队。行滞洪区应组织迁安与救护队伍。

第三章 防汛准备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或省确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汛工作方案(包括防御一般洪水和超标准洪水措施)。 黄河、淮河干流的防御洪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共产主义渠、唐白河、伊洛河、? 菁煤拥姆篮榉桨副ㄊ∪嗣裾际┬校黄渌拥赖姆篮榉桨赣捎泄芟饺ǖ娜嗣裾际┬小?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和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各? 度嗣裾匦胫葱小? 第十二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区或者河道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后,报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型水库(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库)、重点水闸及主要防洪河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地和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划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河道防洪保证任务,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批准。陆浑水库和板桥、宿鸭湖、南湾、鲇鱼山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分别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和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沿黄的引黄涵闸渡汛措施,根据省黄河防汛有关方案,由当地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制定。其他水库、水闸、水电站和河道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保证任务,分别由市(地)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水闸和河道管理单位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直接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该防汛指挥机构对所报问题必须研究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查。
第十五条 河道清障,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拆除,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水库、河道上的除险加固工程汛期前尚未完成,并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应由建设单位采取临时渡汛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河道堤防、水库和行、滞洪区等防洪设施及本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对跨行政区域的通信、预报警报系统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黄河的河道堤防设施、滞洪区的通信及预警系统,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建设。
第十八条 行、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按照《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和《河南省行、滞洪区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进行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黄河行、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由省黄河河? 乐鞴芑刂贫ǎ曳姥粗富踊古己笫凳? 各有关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行、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对影响安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对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易发生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第二十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理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实行分级负责,并采取国家储备与群众储备相结合的办法。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防汛任务,合理布设物资储备地点,制定物资储备定额,编制物资储备计划。大型水库(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库)、主要防洪河道按省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物资储备
定额储备;其他水库、河道分别按市(地)、县(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规定储备。 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年度计划、保证供应,交通、铁路部门优先组织运输。 对汛期防汛抢险需要的麻袋、草袋、编织袋等物资,由粮食、商业、供销、物资部门将库存和销售动态每旬向同级
防汛指挥机构书面报告一次,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情况随时调用,用后结算。 黄河防汛的物资储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梢秸软料及其他群众备料,要就地取材,实地估量登记,按“备而不集、用后付款”的办法,汛期统一调配使用。 防汛用的土、砂、石料由水库河道管理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储备。
第二十三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防汛抢险物资要加强管理,每年汛后进行清仓盘点。对防汛抢险已用料物和正常损耗,经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地加以补充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防汛工作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

第四章 防汛与抢险
第二十五条 汛期起止时间由省防汛指挥机构规定,遇特殊情况由省防汛指挥机构另行通知。 当河道、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保证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及紧急防汛期,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汛与抢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各级防汛办公室实行日夜值班制度。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汛工作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所辖范围内的重大险情和洪水灾害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 庇ρ杆俨槊髟颍ㄌ獗ǜ妗? 第二十八条 洪水预报方案由水文部门负责编制,黄河洪水的预报方案由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编制,分别由省、市(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和发布。 水文部门应对水文情况进行准确、及时地通报。 县(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洪水预报和可能发生的险情,及时组织有关乡、村做好? 老兆急腹ぷ鳌? 第二十九条 在汛期,大型水库(含按大型管理的中型水库)、重点水闸和主要防洪河道管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黄河、淮河流域防汛指挥机构及省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监督。在正常运用情况下,按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执行;改变原
调度运用计划,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其他水库、水闸和河道的调度运用,应按上述原则,分别由市(地)、县(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 在汛期,城镇、工矿区、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要在设计的防洪标准之内保证安全,遇超标准洪水,采取临时抢护措施,做到保人、保重点、保要害部位,尽量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 在汛期,铁路、公路要在设计的防洪标准内,保证行车安全,遇超标准洪水,采取应急措施,力争线路畅通。
第三十二条 在汛期,各水工程管理单位,除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正常观测外,对险工、隐患和有异常现象的部位,要重点加测,对监测的情况和资料及时整理分析上报。
第三十三条 在汛期,电力调度通讯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公安部门应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电视、广播、无线电管理、公路、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讯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
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黄河、淮河、洪汝河、沙颍河、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河道水位或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标准,大型水库遇超标准洪水,需要采取非常泄洪措施时,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分洪、泄洪措施。中小型水库遇超标准洪水需要采取非常措施时,分别由市(地)、
县(市)防汛指挥机构按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采取前款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五条 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河道河势的自然控制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道路及通讯、报汛设施。
第三十七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防汛经费
第三十八条 城镇及工业、交通等设施,其防洪保障建设资金,由城镇及工交企业自行解决。
第三十九条 防汛、抗洪所需的通信、交通费用,邮电、交通、无线电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四十条 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分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黄河防汛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省防御特大洪水经费的使用,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提出计划,商省财政部门研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防洪任务大小,在财政预算内列入必要的防御特大洪水经费,集中使用,统一管理。 黄河防御特大洪水所需经费,由省黄河河
道主管机关根据需要提出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另行安排。 防御特大洪水经费用于汛前应急渡汛工程的加固处理以及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任务大小承担一定的劳务和费用。县(市)人民政府应安排农村义务工用于防汛抢险。
第四十三条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权调用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其油料费、生活费由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洪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它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水文部门工作人员不准确、及时通报水文情况的;
(四)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五)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防汛指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七)盗窃、侵占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八)其它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二)擅自改变河道河势自然控制点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中黄河防汛的事项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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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渝办发〔2005〕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和基础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2005年全面实施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经2005年1月20日市安委会月度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施办法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基层和基础工作,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2005年全面实施以加强“双基”工作为主要内容的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的“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在2004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和开展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双基三专”为重点,以实现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机制、监管方式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五项创新”为动力,努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由人治向法治、由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由集中专项整治向长效管理机制、由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由控制伤亡事故为主向全面做好职业健康的“五项转变”。积极探索有效的治本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强化区县、社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整治事故隐患,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防线,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示范引导。

二、基本目标

——通过努力,使“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10个区县、100个社区、30个企业成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良好示范。

——各示范单位安全事故的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在2008年底以前,争创1个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可的安全社区。

——通过以点带面,切实解决“基层薄弱,基础脆弱”问题,实现基层社区和中小企业安全工作有人管、有办法管、管得住、管得好,安全生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夯实,推动全市安全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示范内容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健全区县、社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立足应急防范,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关闭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企业。

(示范区县、社区、企业名单及主要任务见附件1、2、3、4)

四、实施步骤

“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计划用一年时间,分4个阶段进行实施。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05年2月20日以前召开示范工作会,举办示范工程培训班,各示范单位对照示范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情况摸底,制定示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2005年2月21日至11月30日,全面实施“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实现示范工程的基本目标。示范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效果明显,并探索出各具特色的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和提炼,写出示范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安委会组织检查验收,进行专项考核评比,对工作业绩突出、示范效果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经费补贴。

第四阶段:总结推广。总结各示范单位经验,从2006年开始,在全市范围推广安全生产示范成果,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作配合。“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是市政府部署的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的具体体现,是解决“责任落实不下去,管理严不起来”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政府负责、安办牵头、部门支持、目标明确、措施到位的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安委会要承担示范工程的主要实施责任,并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相关领导要分别联系示范社区和企业,加强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对口联系示范单位,明确分管处室和工作人员,分管领导要到联系单位调研指导,帮助示范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主题,富于创造。示范工作以全面贯彻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5〕18号)为主要内容,结合各自实际,针对具体问题,实施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防范,创造性地探索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

(三)健全机构,强化基层。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和网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3名左右安全监管员,安全生产任务重的社区,可聘请2名左右安全协管员,整合安全监管资源,统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水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并由县级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授予相关执法权。实行安全工作划片包干的“网络化”管理,使基层社区的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经费、措施做到“四落实”。

(四)完善制度,明确责任。坚持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依据法规和制度来规范安全监管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从严追究违法违章责任。对特别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乡镇煤矿、非煤矿山、乡镇船舶、农用车辆以及其他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监管,要落实到关键环节和关键人物,要有过硬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突出重点,强化整治。整治事故隐患是示范工作的重点。1.摸清水上交通、道路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隐患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2.推广道路交通“生命工程”的成功经验,全面实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的“生命防线工程”,对查出的隐患,要运用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社会投融体系参与的安全投入机制,保证投入,从治本上根治事故隐患,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对那些投入大,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落实监控措施,分期完成整改。3.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把好安全准入关。对非法经营的乡镇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其他高危行业生产经销点要坚决取缔;对虽合法但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4.提升企业档次,做大做强中小企业,从根本上改善安全条件,不断加强和改进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六)广泛宣传,增强意识。各地、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面向普遍老百姓,特别是要采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方式,帮助文化程度较低人群提高遵章守纪意识和防范能力,使广大群众由“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自觉做到不安全的事不做、不安全的车船不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工作不干,坚决抵制不安全行为。

(七)综合治理,加强服务。示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专业执法部门的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全生产信息服务、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在严格管理、严肃执法的同时,加强服务指导,帮助解决基层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支持示范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八)总结经验,及时推广。在示范工作中,各示范单位要不断吸收全国、全市的新的经验作法,结合实际加以运用和实践,丰富和提升示范工程的内涵。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示范工作的经验,及时推广,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整体上一个台阶。

六、组织保障

市安委会成立“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推进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艾扬任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肖健康、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勇、市交委副主任何升平、市经委副主任刘祖礼、重庆煤监局副局长田洪、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沁林任副主任。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机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重庆煤监局、重庆海事局、重庆保监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成员,并分别确定1—2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加强示范工作的指导,10个示范区县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分别联系进行指导帮助;100个示范社区由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指导帮助(市经委负责经济园区);30户示范企业按职责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和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指导帮助。(具体指导帮助和联系分工见附件)



附:1.示范区县、社区、企业名单

2.示范区县主要任务

3.示范社区主要任务

4.示范企业主要任务



附件1:



示范区县、社区、企业名单



一、10个示范区县(自治县、市)



示 范 区 县
示 范 重 点
联系、指导部门

渝北区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
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委、市工商局

万盛区
煤矿安全
市经委、重庆煤监局、重庆保监局

九龙坡区
社区安全
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建委

合川市
水上安全
市安监局、市交委、市港航局、市农业局

江津市
水上、道路安全
市交委、重庆海事局、市公安交管局

巫山县
旅游、煤矿安全
市旅游局、重庆海事局、市交委、市港航局、重庆煤监局

綦江县
煤矿、道路安全
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运管局、市质监局

大足县
非煤矿山、道路安全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机局

石柱县
道路安全
市交委、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教委

彭水县
道路安全
市公安交管局、市交委、市市政委


注:1.“双基”建设是每个示范单位的共同内容。

2.排列第一的联系、指导部门为牵头部门。



二、100个示范社区(乡、镇、街道、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园区)

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联系、指导工作。其中,经济开发园区由市经委负责联系、指导工作。

万州区:
陈家坝街道、天城镇、甘宁镇、龙驹镇

黔江区:
城东街道、城西街道、正阳镇

涪陵区:
荔枝街道、江东街道、珍溪镇

渝中区:
两路口街道、上清寺街道

大渡口区:
八桥镇

江北区:
鱼嘴镇、五里店街道

沙坪坝区:
覃家岗镇

九龙坡区:
华岩镇、杨家坪街道、含谷镇、九龙工业园区

南岸区:
弹子石街道、鸡冠石镇

北碚区:
北温泉街道、童家溪镇

万盛区:
万盛街道

长寿区:
晏家街道、凤城街道、长寿湖镇

渝北区:
双龙湖街道、王家镇、龙湖花园、空港工业园区

巴南区:
渔洞街道、李家沱街道、惠民镇

双桥区:
通桥镇

江津市:
几江街道、白沙镇、珞璜镇、石蟆镇

合川市:
南津街道、铜溪镇、云门镇、三汇镇

永川市:
胜利路街道、朱沱镇、双竹镇

綦江县:
古南镇、三江镇、打通镇

潼南县:
梓潼镇、小渡镇

铜梁县:
少云镇、全德镇

大足县:
玉龙镇、古龙镇

荣昌县:
昌元镇、双河镇

璧山县:
青杠街道、丁家镇

梁平县:
金带镇、礼让镇、四龙镇

城口县:
修齐镇、葛城镇

南川市:
西城街道、南平镇、水江镇

丰都县:
名山镇、三合镇

垫江县:
高安镇、桂溪镇

武隆县:
基口镇、江口镇

忠县:
新立镇、东溪镇、石宝镇

开县:
南雅镇、铁桥镇、汉丰镇

云阳县:
向阳乡、双江镇、龙角镇

奉节县:
竹园镇、永安镇、吐祥镇

巫山县:
官渡镇、田家乡

巫溪县:
徐家镇、龙台乡

石柱县:
西沱镇、六塘乡

秀山县:
石耶镇、平凯镇

酉阳县:
酉酬镇、龙潭镇

彭水县:
汉葭镇、龙塘乡

高新区:
人和镇

经开区:
礼嘉镇


三、30户示范企业

(一)市属及中央在渝企业(7户)

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负责联系、指导工作;中央在渝企业由市经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负责联系、指导工作。

重庆铁路分局、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机床厂、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重庆天然气净化总厂、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汽车制造厂、中国核工业建峰化工总厂、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区县(市)属企业(23户)

由区县(自治县、市)安委会负责联系、指导。

万州区:重庆三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黔江区:黔江卷烟厂

渝中区:重庆得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大渡口区:重庆秋田齿轮有限责任公司

江北区:重庆市荣达建筑公司

九龙坡区:重庆华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南岸区:重庆江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北碚区:缙云山管理局

万盛区:万盛区田坝煤矿

渝北区:重庆市渝宏碎石厂

巴南区:重庆光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津市:重庆华能石粉有限责任公司

合川市:合川市太和镇船舶平安合作社

永川市:重庆渝西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寿区:重庆市三灵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綦江县:綦江县安稳煤矿

铜梁县:重庆天青锶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璧山县:重庆华陵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梁平县:重庆市梁平县飞龙烟花厂

南川市: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南川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巫山县小三峡旅游船有限责任(集团)公司

经开区:西南计算机有限责任公司

高新区:重庆远大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



示范区县主要任务



一、纳入议事日程。本地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把安全生产“双基三专”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进行规划部署。政府领导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按照“113”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总体要求,强化辖区内基层社区和中小企业的“双基”工作。

二、夯实保障基础。本地区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考核;构建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功能,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健全,做到领导落实、经费落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设施设备落实和工作、责任、措施到位;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战略目标、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技术专家队伍,为政府实施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信息服务、决策咨询、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完善监管制度。本地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落实财政奖励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要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强化监控救援。摸清辖区内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安全状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情况,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对安全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联动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经费、人员、装备,及时有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五、深化专项整治。参照道路交通“生命工程”作法,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治本措施,制定并实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煤矿和非煤矿山、危化品、消防等安全专项整治“生命防线工程”的具体方案;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全社会投入的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加大安全投入力度,加快事故隐患整治步伐,切实改善高危行业和高风险领域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条件,及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全市性安全专项整治任务、上级确定的重点安全隐患整治项目和平时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整治方案、措施,有验收记录和情况汇报。

六、企业遵章守纪。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我市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实施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七、安全氛围浓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珍爱生命,关注安全”和人人遵章守纪的浓厚安全氛围。

八、安全效果明显。辖区内无严重“三违”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无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上级机关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附件3:



示范社区主要任务



一、建立监管网络。社区安全监管体系和网络健全,综合监管和协调社区安全工作,统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水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乡规民约和社区规章中要有明确的安全工作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严格奖惩。

三、强化隐患监控。摸清所辖范围内所有企业、经济组织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状况,辨识危险源点、设备、设施、场所,建立基础数据库和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施分级监督管理和动态管理,做到不留死角和空白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推行国际标准。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对工作场所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体育运动安全、公共场所安全、学校安全、家居安全、用水安全和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等方面,制定安全事故预防计划,有针对高风险人群、高风险环境及脆弱群体的具体预防项目、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评价方法及应急救援预案。

五、严格检查整改。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对辖区内企业和经济组织实施严格的安全检查,并督促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做到检查和整改有记录,整改达到100%。

六、强化服务监督。完善技术服务和安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以实现最广泛的社会安全监督。

七、安全氛围浓厚。开展社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所辖范围内企业和经济组织相关人员的日常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社区安全意识,普及家庭安全防护常识,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营造社区安全文化和浓厚安全氛围。

八、安全效果明显。社区内无严重“三违”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各类安全事故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



说 明:示范社区指纳入安全生产示范工程的乡、镇、街道、居民小区、经济开发园区等。



附件4:



示范企业主要任务



一、落实安全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并兑现奖惩。

二、完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安全生产的工作、责任、措施到位。

三、健全工作规则。每月至少专题研究、分析一次安全工作,并有专题会议纪录;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要召开专题会议布置,落实安全监管措施,开展由主要领导带队的安全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四、加强整治应急。对企业内安全重点环节进行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评价,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并与当地政府组织应急救援联动演练。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有具体方案和措施。

五、严格执行法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我市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规范和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账和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实行“三同时”;所有特种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并按规定管理,年检率达100%;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职工依法参加保险,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实施民主监督。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七、安全氛围浓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企业安全文化和浓厚的安全氛围。

八、安全效果明显。企业内无严重“三违”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杜绝死亡事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监字[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加强了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少数司法干警的职务犯罪案件,严厉打击被监管改造人员的犯罪活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和高检院的工作安排,2000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开展刑事诉讼法执法检查活动,发现了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检察机关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来充分认识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领导。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切实放到议事日程上来。一把手要亲自抓,下大力气重点解决本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监所检察干部队伍的建设。通过轮岗交流的方式加强监所检察业务骨干的配备,加大对监所检察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要加大监所检察技术装备投入,解决监所检察部门的交通、通信设备落后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上级检察机关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监所检察人员要对本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重大问题应层报高检院。要做到信息渠道畅通,情况和问题反映真实、及时,使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得到发现和解决。

  四、要切实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场所,重点检查:对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程序是否合法;被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有无违法收费,以钱抵刑的情况;检察机关对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出纠正意见后,有关部门是否依法予以重新审理作出合法裁定或决定等。对发现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司法人员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要把对日常监管活动的监督与查办监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查办案件来促进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开展,以加强监管活动的监督来发现办案线索,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针对当前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高检院决定2001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督工作集中开展一次专项检察活动。各地要认真部署,派专人负责,务求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这次专项检察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把监所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0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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