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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7:57  浏览:88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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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等


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854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省(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稳定国内大豆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引导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轮入大豆,中央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做好补贴管理,做好东北地区国产大豆收购工作,现将《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854号)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省(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稳定国内大豆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引导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当地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统计规范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以及东北地区中央储备轮入大豆,中央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做好补贴管理,做好东北地区国产大豆收购工作,现将《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
  

  东北大豆压榨企业收购加工2009年度国产大豆补贴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国大豆产业发展,稳定国内大豆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加工国产大豆的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下同)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和加工能力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中央财政适当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

  (一)东北地区纳入补贴范围的大豆压榨企业(包括国有或民营大豆压榨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省级人民政府选择确定的大豆压榨企业须为当地符合一定资质条件、具备年5万吨以上的大豆压榨处理能力;具体企业名单由东北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自担风险”的原则审核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东北地区的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因轮换需要收购的大豆,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具体收储企业名单由中储粮总公司统一负责审核确定。

  (三)纳入此次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范围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同时承担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储任务。

  (四)享受补贴的所有企业名单及压榨处理能力等情况,需报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粮食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五)纳入补贴范围的指定大豆压榨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不低于1.87元/斤(含,国标三等,下同)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收购价格以收购发票上的结算单价为准。收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大豆,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收购价格可上浮或下调0.02元/斤。

  2.收购的大豆必须是2009年度东北地区新产大豆。

  3.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4.收购的大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加工成豆油。

  5.申领补贴的大豆收购总量不超过该企业200天的大豆加工能力。

  6.收购发票的开票单位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并已向社会公布的大豆压榨企业。

  (六)纳入补贴范围的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申领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承储企业因轮换需要,按不低于1.87元/斤的价格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

  2.收购的大豆必须是2009年度东北地区新产大豆。

  3.收购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补贴期限内合理的国产大豆轮换计划。

  4.收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5.承储企业需具有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年度大豆轮换任务。

  (七)对企业符合上述规定收购的大豆,中央财政按每斤0.0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定额补贴后,指定大豆压榨企业加工的豆油及其副产品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八)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该企业全部财政补贴,并通过社会媒体等公开通报:

  1.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企业将收购的大豆直接进行销售。

  2.压榨企业将尚未加工成豆油的大豆申领补贴。

  3.企业将非补贴收购期限内收购的大豆或进口大豆申领补贴。

  4.企业收购、销售、库存的大豆、豆油、豆粕账实不符。

  5.企业未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购、销、存统计月报,以及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拒报虚报统计资料。

  6.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

  (九)指定大豆压榨企业享受补贴的大豆,必须由该企业加工成豆油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不得转入中储粮总公司临时收储体系。

  (十)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监测结果,当东北地区国产大豆市场价格回升到平均1.97元/斤(国标三等)以上时,中央财政停止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申请

  (十一)申请时间。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大豆压榨企业,于2010年7月15日前向省级粮食部门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于2010年5月15日前向中储粮总公司报送补贴申请及有效凭证。补贴申请包括大豆收购的全部材料,以及补贴期限内豆油及其附产品加工、销售、库存情况。

  (十二)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复印件),此发票应有税务部门加盖的审核章。

  2.补贴期限内企业开具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包括作废发票,并且发票号码应连续。

  3.指定的大豆压榨企业还需提供:(1)补贴期限内加工成豆油的入库报告单。(2)2009年11月末及补贴期限内各月末大豆、豆油和豆粕库存数量。(3)补贴期限内各月豆油和豆粕销售情况。

  4.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还需提供:(1)补贴期限内各月末大豆实际库存统计报表。(2)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国产大豆轮换计划。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登记造表、加盖公章,并应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三)补贴备查材料包括:

  1.收购环节开具的原料收购结算单、质检单、称重计量单,以及对单次收购数量在5吨以上的,企业留存的交货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银行经办人员签署的收购资金日对账表,或企业自有资金情况。

  3.企业从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所有大豆加工、豆油和豆粕等销售的原始单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货款回收证明等)及统计报表,以及企业用电量、用煤量、溶剂使用量等情况。

  4.企业库存情况统计表。

  备查材料由企业自行保管,有关部门审核检查时需进行抽检。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

  (十四)指定大豆压榨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省级粮食部门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要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省级财政部门要于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向中央财政报送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审核确认。省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五)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中储粮总公司对企业补贴申请材料及时汇总、整理及初步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预拨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中储粮总公司对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六)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在省级相关部门、中储粮总公司审核基础上,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至少抽取2-3家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专员办事处在受理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审查结果。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

  (十七)财政部根据省级财政部门、中储粮总公司报送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按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定的大豆补贴数量,以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拨付。指定大豆压榨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储备大豆承储企业的补贴,中央财政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

  (十八)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补贴申领企业。

  六、附则

  (十九)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作为补贴收入,由企业按现行会计核算要求,统筹管理与使用。

  (二十)补贴期限内发生的商务纠纷、意外事故等,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自行协调解决。

  (二十一)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大豆收购政策,准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按规定如实提交补贴申请材料。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资金。
 
  (二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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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      

二○○○年一月三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共青团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几个问题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贯彻落实共青团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几个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年四月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不久前召开的共青团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今年全团组织工作作了部署,并就团的基层工作如何在九十年代迈上新台阶提出了整体化建设的新构思。现将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是指导团的自身建设和团的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要把贯彻中央《通知》精神,作为贯彻落实共青团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的中心任务。要认真学习的把握《通知》中提出的关于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团员队伍素质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等项具体任务,结合各地情况抓好落实。要坚持深入基层,主动协助地方各级党组织解决好团的基层建设中长期存在的一些问题,努力为基层团的工作的不断活跃创造有利条件。

  2.在全国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加强基层团干部培训工作是今年全团组织工作重点。《关于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家的意见》和《一九九○年团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已由团中央(90)中青字第07文件正式下发。望各地在贯彻落实团的全国组工会议精神的同时,按照文件的有关要求,提出本地区、本单位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落实。"实施意见"连同贯彻团的全国组工会议精神情况一并报我部。

  3.为了总结交流教育评议活动试点阶段的工作情况,引导各地教育评议活动按照团中央的要求健康发展,团中央组织部拟于今年六月分别召开农村、城市教育评议试点工作座谈会。各单位要注意加强对教育评议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掌握试点工作进度,同进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关于座谈会的具体事宜将另行通知。

  4.全团集中颁证阶段工作结束后,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工作重心已转到以年度注册为中心的团员证管理上来。各地要根据团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团员证管理的要求,在全面落实各项团员证管理具体措施的同时,侧重总结已进行过的团籍注册工作情况,注意分析不同战线团籍注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办法。团中央组织部拟在"团员教育评议座谈会"期间,就团籍注册问题组织专题研讨。

  5.凡基层团干部缺额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根据团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地,调查研究,并主动与党政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层层落实,尽快配齐配好团干部。团干部配备情况将作为检验各地团的组织工作状况的重要方面。

  6.团干部培训工作要确保"两个一遍"的落实,即"对在职的团支部书记培训一遍,对在职的乡镇团委书记培训一遍"。各地团组织、团校的培训工作计划凡与之不相适应的应及时调整。团中央组织部拟在今年二季度召开"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论证会",完成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的基础配套工作(会议事宜另行通知)。要把推动团干部电化教育工作站的建设作为加强基层团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措施。团干部培训工作总结中应包括这方面的情况。

  7.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构想,是对"工作到支部,全团抓落实"方针的进一步深化,各地应从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出发,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试点和推进,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这一构想,切实把团的基层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团中央拟在适当时候,总结和表彰一批在基层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我部。

  8.今年团中央组织部将采取季度通报的方式指导和推动各地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工作。通报将反映和交流各地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工作的动态、信息、工作经验及团中央组织部的工作要求,望各地及时反映本地区、本单位的团员活动评议教育、团干部培训工作的基层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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