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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5:10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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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征求对《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教财函〔2009〕18号


有关高等学校财务处:

为顺利推进高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我们草拟了《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从安徽教育网(www.ahedu.gov.cn)公告栏下载),现发给你们,请牵头组织学校教务、学生等部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与建议,并于2009年5月4日前将纸质材料反馈至省教育厅计财处(传真:0551-2826052),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yyx@ahedu.gov.cn。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高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一般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各高校可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全校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专业学费(专业学籍注册费,下同)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除上述计费方式之外,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简便易行、计费合理的原则,选定其他的学分制计费方式。

第五条 学校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分制收费继续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八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学分收费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须给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可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应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并于每年5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凡已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要求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也应按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2.学分制教学改革方案。包括实施时间,学期安排,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退选、加(选、辅)修课程、重新学习课程等规定。

3.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包括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学分制计费方式,退费办法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明确学生主修专业整个培养周期的最低学分,相对均衡学年内的学分设置,科学设计课程安排,合理确定学分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高校要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积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高校要根据学分制教学和学分制收费改革形势,完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多项制度,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学生管理秩序稳定、收费秩序稳定及各方面稳定。

第十七条 高校应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经批准的本校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及减免政策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将对各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执行。未实行学分制教学和学分制收费高校仍然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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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1994年12月21日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9月11日,财政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陆地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事业。有关省、自治区、对边境地区的生产建设在年度预算中也要给予适当安排。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专项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设专人管理此项资金。
第三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应重点用于补助县以下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投资少、见效快的小型骨干企业和“龙头”企业。对边境地区维修道路、增加邮电通讯设施和发展文教卫生等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财力进行适当安排;对开展边境工作需要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中开支的有关费用,要从严掌握。
第四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由省、自治区集中使用,按项目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改变层层切块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实行资金有偿使用,并收取一定比率的资金占用费。借款到期后,按期收回资金。回收的资金由省、自治区集中管理,对资金回收好的县级财政,可给予优先使用资金的奖励。
第六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用于需要扶持的项目,都要建立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人。选择项目时要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并建档立项,执行中要按进度进行拨款监督;验收投产时要进行投资效益的考核,按效益的高低实行必要的奖惩制度。
第七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在用于扶持项目建设时,可以同其他渠道的资金结合起来使用,统筹安排,但要做到渠道不乱,分别核算。
第八条 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除第七条规定的可同其他资金结合使用外,不能抵顶预算内正常事业费开支,也不能作为财政支出基数分配。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使用报告制度,做到有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执行中有执行情况报告,年终有效益总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都要建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的监督管理制度,做到资金投放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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