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0:09  浏览:95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59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民委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来源包括:中央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一)改善生产生活基础条件,包括修建乡村的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改造特困群众的茅草房、危房;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机构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修建楼、堂、馆、所;
(四)大中型基建项目;
(五)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或通讯设备;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上(含县级)民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凡项目涉及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要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七条 兴边富民补助资金是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单列的,专门用于支持边境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资金,兴边富民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方式,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确认的扶持重点县和扶持期,由县级民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逐级集中上报扶持期内的项目,地(州、市)民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项目审核后,共同上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自治区民委、财政厅根据上报的项目,逐年下达项目和资金。
第八条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是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单列的,是以改善人口较少民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并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的政策措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自治区财政厅、民委根据人口较少民族人口数量、民族聚居村数、地方财力、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由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初步方案,会同自治区民委共同下达有关地(州、市)、县(市)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分配控制数方案。根据下达的资金控制数,县级民委提出初步项目方案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论证、审核确定,共同逐级上报项目,各地(州、市)民委、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的项目审核后,共同上报自治区民委、财政厅。
第九条 自治区民委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初审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研究确定,共同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共同逐级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拨付到各地。
第十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纳入财政扶贫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下达后各地财政、民委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扶〔2003〕21号)实行报账制。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费是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一部分,主要用于各地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管理与培训、项目公示、资金报账管理等方面开支。各地财政、民委不得再从各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民委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字和电子文档形式报自治区财政厅、民委。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要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其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民委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接受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财政厅、民委将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管理使用较好的地(州、市)、县(市)增加其下年度资金规模;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地(州、市)、县(市)视情节轻重对下年度资金规模予以调减。
第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地财政、民委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委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试行)

2002-10-31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四到省”的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三、“四到省”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四到省”的考核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考核的程序是:
(一)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省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省的考核结果。
(三)国家林业局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到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各省应于5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没有某些建设内容的单位,其考核得分按应得分折合为100分来推算,即:总得分-应得总分×100=考核得分。
六、考核指标。
(一)工程组织管理(10分)
1.省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2分)
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有专职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并落实了业务经费的单位得满分,缺少任何一项的不得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认。
2.县级目标责任状签订率(4分)
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县级人民政府数量与工程县总数之比。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
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数量根据责任状复印件计算。
3.省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省级工程建设档案完整的得1分,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的得0.5分,按时提交天保工程信息报告的得0.5分,三项累计为该指标得分。
4.县(局)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的县(局)数占总工程县(局)数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情况以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掌握和核查的结果为准。
(二)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30分)
1.木材产量调减到位情况(8分)
天保工程区木材产量按计划调减到位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实际木材产量以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为准。
2.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8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7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
3.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5%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各省上报的案件查处报告计算。
4.森林火灾受害率(3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0.5‰的得3分,每上升0.1个千分点得分递减0.3分,>1.5‰的不得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森林病虫害成灾率(3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在控制标准内的得3分,超标的不得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6.管护责任落实率(8分)
考核指标明确、任务承担合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与应管护面积之比。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根据省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按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统计的面积计算,或根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计算。
管护责任落实率100%的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80%的不得分。
(三)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完成面积与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完成面积根据各省统计上报经核实的数据计算。年度计划调整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年度计划面积按调整后计算。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100%的得1分,100%以下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核实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的核实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之比。各项核实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核实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3.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各2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为达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合格标准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合格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
4.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人工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保存率南方100%,北方≥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80%,北方<70%的不得分。
5.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2分)
飞播后达到核查规定的成效年限的核实成效面积与核实宜播面积之比。成效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南方≥50%,北方≥4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30%,北方<20%的不得分。
6.作业设计率(2分)
公益林建设项目有作业设计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作业设计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作业设计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7.检查验收率(1分)
对公益林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验收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检查验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检查验收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8.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完成情况(各1分)
按年度计划完成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任务,检查合格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分)
1.富余职工安置率(6分)
累计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与规划进度要求的安置人数之比。富余职工安置包括职工转产分流、一次性安置等。实际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根据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安置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6分)
加入省、地、县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数与应加人人数之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3.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4分)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实发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发金额之比。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
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4分)
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与总下岗职工人数之比。获得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按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五)资金管理(20分)
1.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2.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3.资金拨付到位率(4分)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工程县(局)的资金量与年度计划下达的中央投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总量之比。按工程管理要求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可不计入应拨付的资金总量。
资金拨付到位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4.资金违规率(8分)
违规资金量与稽查和审计资金总量之比。违规资金量根据国家级工程资金稽查和审计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每上升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4%的不得分。
5.违规资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违规资金量与违规资金总量之比。整改的违规资金量根据省级整改报告计算。
违规资金整改率100%或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七、工程实施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省级人民政府出台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加5分;
(二)超额落实配套资金20%以上的,加5分;
(三)超额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20%以上,经核实达到合格标准的,加5分。
八、对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的,对总分进行扣减。
(一)虚报工程建设成绩,问题严重的
1.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达到15%以上的,扣5分;
2.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10—15%的,扣3分。
(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扣5分。
弄虚作假是指:
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2.伪造被核查现场;
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
(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1.发生特大造林质量事故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造林质量事故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发生一般造林质量事故10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2起递减1分。
(四)发生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
1.发生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对发生重、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推卸责任、不积极查处的,扣5分,对督办案件不能按时查结的,扣3分。
(五)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森林的
1.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5起以上的,扣20分,每减少1起递减4分;
2.超限额采伐森林的县局级单位3个以上的,扣40分,每减少1个县局级单位递减15分。
(六)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1.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7.0%以上的,扣5分;
2.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5.0—6.9%的,扣3分;
3.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4.0—4.9%的,扣1分。
(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
1.天保工程区市、县、乡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
2.防火责任制不落实;
3.森林防火基础实施未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4.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未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6.森林防火基础实施和装备未与天保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九、对各省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列前5名的单位,由国家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总分列最后2名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
十、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人、民防空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忻州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忻州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城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提供有关器材和进行维修技术指导;
(三)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审批手续;
(四)按上级机关要求组织实施警报试鸣:
(五)法律法规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电信、电业、新闻、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协同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警报实施建设规划和警报设施布局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规划和布局方案安装警报设施时,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按技术要求提供便利条件。
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负责对安装在本单位的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观有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根据上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下实施统控或自控形式的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七条 电业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八条 电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线路实行优先保障:对警报中间站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警报器控制线路进行测试; 在平时或战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九条 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产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保证战时所用无线电台报警频率不受干扰。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条 驻军通信部门应当利用既;有通信设施为本市人民防空的指挥通信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各新闻宣传单位平时应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警报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涉及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严重妨碍警报没施性能和安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恢复或重建。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
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报发放权,战时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水、地震、核化事故等灾害以及需要组织试鸣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军分区司令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忻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