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38:37  浏览:8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和加拿大联合声明

中国 加拿大


中国和加拿大发表联合声明(附声明全文)


新华网北京1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20日发表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中加联合声明》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与加拿大总理保罗·马丁阁下今天在北京举行了双边会谈。

会谈进一步巩固了两国间建立在友好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成熟的双边关系,这一关系给两国人民带来了重要利益,促进了共同繁荣。

两国对有关国家人民在12月26日地震和海啸灾难中不幸遭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深表哀悼。两国领导人表示将继续致力于帮助受灾国从这场灾难的巨大影响中全面恢复。

双方均认为,近年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加关系健康发展并呈现出更强的发展势头。双边高层往来频繁,地方上的民间交往广泛,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双方坚信,不断深化和充实中加全面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致力于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上,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今天,双方承诺将努力的重点战略性地集中在双方互利性最强的领域,以此将两国关系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双方已为中加战略工作组的活动确立了框架,该工作组旨在确定并发展扩大双边关系的新途径。双方还同意,工作组最初的工作重点是加强两国在多边合作、自然资源和能源(诸如科学交流和政策对话)以及贸易投资方面的伙伴关系。

一、全球安全与多边领域合作

双方均认为,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对于建设一个和平、繁荣及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实现这些目标,双方同意在联合国及其它多边机构的框架下举行定期磋商。

双方认识到,当今世界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新的途径和方法,以成功应对不断演变的全球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由主要国家领导人组成、并能为世界上大多数人口集体代言的机构。只有妥善应对世界上多数人口所面临的挑战,才能确保全球稳定与繁荣。双方相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的会晤将促进旨在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的多方对话和合作。双方将为此保持密切联系和合作。

双方重申,保持亚太地区的安全和稳定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双方同意共同努力,推动东盟地区论坛(ARF)作为本地区重要的多边政治安全对话论坛继续向前发展。

双方重申将致力于实现亚太经合组织(APEC)远景目标,即实现可持续的、公平的增长,缩小经济差距,造福于本地区人民。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伙伴关系。双方也决心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内共同努力提高两国人民的安全水平。

双方确认将致力于朝鲜半岛无核化,支持通过六方会谈以多边方式和平解决朝核问题。双方将通过支持和加强国际条约体系及多边机制推进防扩散、军控及裁军目标的实现,并将继续在联合国及其宪章以及双方达成共识的标准和机构的基础上就打击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开展合作。

中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方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一方采取任何旨在改变台湾地位、加剧紧张局势、进而影响东亚政治稳定和繁荣的单方面行动。

双方重申,全球性疾病威胁日益严重,有必要根据联合国大会《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决议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以应对包括艾滋病持续蔓延和非典及禽流感等新出现的传染性疾病对公共卫生造成的危险。及时交流信息、协调两国行动将有助于防止这些影响全球公共卫生的疾病传播。

双方就人权问题及尊重和保护这些权利的根本重要性交换了看法。双方高度重视年度双边人权对话,它增进了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双方支持拓展和扩大在人权领域的对话和交流。

  二、繁荣和可持续增长

在日益一体化的全球经济中,双方致力于通过旨在促进贸易、投资和创新的政策促进增长、减少贫困。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贸易大国,这一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系对双方的繁荣至关重要。因此,双方将为筹备今年晚些时候在香港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密切合作,以推动尽早地圆满结束多哈发展议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两国企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合作机遇。双方也将通过一项雄心勃勃的技术援助计划加强合作,支持中国全面、积极地参与世界贸易组织。

两国经济关系坚实有力,贸易投资发展迅速,前景广阔。正如中加战略工作组共同文件所述,双方同意通过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这种关系,这些措施旨在支持中加在众多领域中继续拓展贸易、投资和创新方面的伙伴关系。

鉴于双方均致力于可持续的、平衡的发展,双方决心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谅解备忘录》是中加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双边途径之一。中加也将在双边工作组所确认的各活动领域加强现有的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

三、民间往来

双方欢迎两国间日益增多的民间往来及今天签署的两国文化领域新的合作框架文件。文化交流是促进两国相互理解的重要途径,中加期待着这种交流能得到迅速发展并更为丰富多彩。双方欢迎即将举办的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和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期待着它们将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人员往来和文化交往提供舞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审计署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法发〔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解放军审计署,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发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定期刊印发行。
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
(二)向国务院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国务院说明,国务院在一定期限内无不同意见的,才能公告;
(三)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审计署审批决定。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派出审计局、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第七条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沧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沧政发[2004]10号 2004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办理殡仪活动及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工作列入城乡基本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土地、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力推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以罚代化,破除封建迷信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本市区域内公民死亡后,除回族外均应实行火葬。

  第九条 因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要立即报告殡葬管理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并在24小时内将遗体火化。

  因刑侦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遗体的,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送当地殡仪馆保存。事后一律火化。

  对交通肇事死亡遗体,公安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勘验完现场后,应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遗体。

  第十条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并办理遗体外运许可证明。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使用其他车辆。

  第十一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死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须持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 骨灰实行一尸一盒制,死者骨灰要葬入绿茵骨灰公墓或存入骨灰堂,禁止将骨灰盒装棺再行土葬。

  第十三条 丧事办理要节俭、文明。丧事活动中禁止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大操大办。丧事活动不得有损害、污染环境卫生,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各类迷信丧葬用品和为土葬服务的用品。

  第十五条 信教公民按照宗教传统习惯举行丧葬仪式,应当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殡仪活动中,禁止在市区和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建设、完善殡仪馆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由省民政部门批准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条 乡、村应建立公益性绿茵骨灰公墓或骨灰堂。兴建绿茵骨灰公墓由村提出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村骨灰堂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兴建和管理。

  绿茵公墓建设单穴0.6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绿茵公墓要远离铁(公)路、旅游风景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耕地、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堆坟或作为墓地。

  上述禁葬区域内,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外,其它坟墓应限期平毁或迁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其火葬;拒不执行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人员强行起尸火化, 费用由丧主负担。

  死者系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所在单位不得支付丧葬费和因丧事造成的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对丧主处以500元罚款,对使用非殡仪车的驾驶员处以3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销售者没收制造工具,违法所得,销毁实物,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以罚代化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华侨或港、澳、台胞及外国人死亡,亲属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安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22日市政府发布的《沧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