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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6:59  浏览:90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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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二○○二年 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经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2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对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

  第三条 凡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外经贸部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以下简称科技司)提出登记申请。

  (一)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有负责出口和售后跟踪服务事务的部门或机构。

  第五条 经营者申请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外经贸部科技司在收到登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予以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专用章”。

  经营者提交材料不完整,需要经营者补报的,登记工作日自收到完整材料时起计算。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申请登记过程中不得故意隐瞒实情、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证书。

  第八条 登记证书仅对被登记的经营者有效,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出租或转让。

  第九条 企业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或撤销的,经营者须及时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交回原登记证书。需继续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重新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条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应在有效期满一个月之前完成换领登记证书事宜。

  第十一条 登记证书毁坏、遗失的,经营者应及时通知外经贸部科技司,并书面说明情况。需继续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应重新履行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在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时,须出示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经营者在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自觉接受外经贸部的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未经登记,擅自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外经贸部除可处以警告处罚外,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经营者在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外经贸部并可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证书。被注销登记证书后,经营者需重新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复印件均指加盖有关发证机关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2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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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废止一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废止一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1.12.11)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对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以中国人民银行行发文形式发布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核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或者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金融规章代替的3个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因管理职能调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个文件,宣布失效)。
决定废止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银发〔1999〕28号 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2.银发〔1999〕383号 关于规范储值纪念卡发行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3.银发〔1999〕400号 关于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决定宣布失效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1.银发〔1999〕6号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的通知
2.银发〔1999〕36号 关于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
3.银发〔1999〕354号 关于支持中小商业银行因转移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合理资金需求的通知
4.银发〔1999〕367号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县级和县级以下支行恢复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5.银发〔1999〕303号 关于商业银行账外账并账问题的通知
6.银发〔1999〕314号 关于对邮政储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婚外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王克先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人们认为自己是身体的主人,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婚外性行为已是普遍现象,影响了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我国对一般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这种格局从总体上看是合理的,但对某些婚外性行为的处理显得过于严厉,法律可以对其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

[关键词] 婚外性行为;类型;法律后果


一、引言。

  人类社会进入了一夫一妻后,人的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的自然属性并未消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外性行为非但没有被遏制,反而变得越来越普遍。到了现代,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人们认为,人是自己的主人,如何处置、使用自己的身体与他人无关,成年男女自愿发生性行为,纯粹是个人的私事。
性科学将人类性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核心性性行为,即两性性行为:二是边缘性性行为;三是类性行为。本文所称的婚外性行为属于核心性性行为,是指男女婚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落脚点,一异性,二婚外,三自愿,四不排除金钱,如通奸、“包二奶”、“找情人”、卖淫嫖娼等以及时尚的“一夜情”、换偶、3P等等。但自愿不等于不会触犯法律,故本文的婚外性行为还包括因婚外性行为引发或本身就是的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婚外性行为历史悠久,可以说是婚姻这一形式的伴生物,社会对其评价却有一个演变过程。如我国唐代并不视婚外性行为为越轨,很多人视其为一种风尚,宋以后婚外性行为被视为异端而加以禁止,如婚外男女性交被称为“通奸”、“私通”,施以重刑。长期来对性的压抑十分严重,在距今不远的特殊年代,性更是不敢涉及的字眼,只要接触到性字,就是作风问题,就是道德败坏。从这一意义上说,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表明了社会的进步。
  1980《婚姻法》和1980年开始提倡和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客观上推动了中国人性观念的巨变。1980《婚姻法》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感情确已破裂。大家认识到:爱情是婚姻的灵魂,爱情应置于婚姻之上,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独生子女政策则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人们过性生活,不再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而且不允许仅仅为了生儿育女。
  避孕技术实现了性与生育的分离,人们不再有意外怀孕和生育的压力,可以轻松地享受性所带来的快乐。交通工具的发达,网络和移动通信的普及,更是给婚外性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从有关资料反映,我国的婚外性行为已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从网络流传的搞笑而真实的“全国二奶大奖赛2008年春季九项冠军”可见一斑:
1、数量奖:原江苏省建设厅长徐其耀,情妇146位;
2、素质奖:原重庆市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常年在五星级酒店包养漂亮未婚本科女大学生17人;
3、学术奖:原海南省纺织局长李庆善,每次做爱后撰写性爱日记、采集女人身上毛发,共写下性爱日记95本,采集情人身上的某某标本236份;
4、青春奖:原四川乐山市长李玉书,20个情人年龄都在16~18岁,其中有中专生,也有大学生;
5、管理奖:原安徽省宣城市委书记杨枫,用MBA知识管理使用77个情人;
6、挥金奖:原深圳市沙井银行行长邓宝驹,仅"五奶小青"一人,800天就花了1840
万元,平均每天23万元,每小时1000元;
7、团结奖:原福建省周宁县委书记林龙飞,为其22名情人共办群芳宴,并设30万元的佳丽奖;
8、和谐奖:原海南省临高市城管大队长邓善红,有6个情人,生6个孩子。
9、干劲奖:原湖南省通信局局长曾国华,向自己的5位情妇写下保证书,60岁前与每个情人每周过性生活三次。
  2007年底,胡紫微在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改名为奥运频道的新闻发布会现场抖出丈夫张斌正在发生婚外情。而“艳照门”事件,除了涉黄,换个角度看是一起典型的多性伴婚外性行为事件。
  《新世纪周刊》2008年中国人情爱状况调查的第二部分,对于多性伴的网络调查显示,在生活中有4个以上性伴侣的占受调查总人数的28.11%,2个、3个的分别占10%多。今年4月“首届北京国际优生优育计生用品展览会”上,著名性学家马晓年教授发布了《中国女性性福指数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的一项结果显示,29.1%的女性有2-3个性伙伴,9.1%的有3个以上性伙伴。也就是说,约有40%的人有出轨或者婚外性行为。
  从客观上看,婚外性行为确实影响了人们的主流道德观念,冲击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还可能诱发(或本身就是)违法犯罪。可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社会、公众对婚外性行为越来越宽容,对一般的婚外性行为、一般人的婚外性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调整和个人自律,只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或者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为才由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来调整和规范。

二、人们对婚外性行为的称谓。
  现实中婚外性行为五花八门形式多样,人们对婚外性行为没有统一的称呼,且大多不是法律概念。现概括、罗列如下:
1、情人、一夜情
  情人一般是指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婚姻之外有性行为的男女。情人的本质在于他们之间不是性与金钱、财物的交换,不以婚姻为指向。有的把工作上是助手的情人称之“小密”。
男女只是一夜(次)或数夜(次)发生性行为,不存在钱和性交易的称之“一夜情”。
2、外遇
  外遇,顾名思义就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外遇又被称为出轨、婚外情、婚外恋,男性外遇被称为偷腥族,女性称为出墙族。
3、婚外恋
  婚外恋,一般泛指婚姻以外的男女恋情、两性关系。
4、偷情
  偷情大多数是以性为结合的基础,互有好感,但没有很深的感情或爱情。偷情方式主要是一夜(次)情、几夜(次)情,之后好聚好散。但也有人会将偷情发展成为长期的婚外恋,因此人们往往将偷情混同为婚外恋。
5、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与有配偶者有两性关系,也可能是没有两性关系而有亲密情感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应当是指希望与某一有配偶的异性结婚或导致对方原有婚姻关系破裂的人。
6、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间自愿暗中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7、同居,是指男女长期或暂时共同居住生活,包括性的结合。
  同居分为二种情形: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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