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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10年度退税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9:17:14  浏览:9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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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2010年度退税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上报2010年度退税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驻川监〔2010〕150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财驻川监字[2004]22号)有关要求,现就2010年度一般增值税退税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财政局应将2010年度审核办理增值税退税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实际退税金额与当地国库对账后,分企业填报《2010年度财政局审核办理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报表》(附件1)。工作总结及报表的纸质和电子版请于2011年1月7日前一并上报我办,上报邮箱地址为:419980700@qq.com。

二、为了做好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和国库对账工作,各财政局今年一般增值税退税申请受理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1日,并在12月6日前上报四川省财政厅复审;四川省财政厅应在12月10日前对已受理退税申请复审完毕,并报送我办审批。各财政局在收到我办下发的退税批复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确保在今年12月底以前能够退库。

今年未受理的退税申请,一律待企业年终清算缴税后再受理其退税申请。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有关要求,各财政局应对再生资源企业申请退税所申明的有关内容,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进行核实。对经核实后符合申请退税条件的企业,才能受理其退税申请。

四、本通知相关表格请登陆http://sc.mof.gov.cn/下载。

附件:2010年度财政局审核办理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报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退税总结附表格式2010.11.xls
http://sc.mof.gov.cn/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1011/P020101122382560095120.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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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干部任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拨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改革精神,能够开创新局面,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业
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任免机关会议通过。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各厅、局、委员会顾问,总工程师;
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顾问;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行政公署的局长、副局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局、委员会顾问;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市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各局、委员会顾问,总工程师;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顾问、副局长、副科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公所区长、副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主管部门领导人员会议通过,并以行政部门名义呈报任免机关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工作人员,经批评任命后,分别发给由省市长、市长、专员、县(市、区)长签署后的《任命书》。
第十条 报请任命的工作人员,须经批准任命后再到职工作。个别人员如因工作急需,先行到职时,可由任命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免除职务,也应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当其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如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如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呈报副职时,副职在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顺
序。
第十二条 在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时,应写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
建制改变、机构撤销或合并,原经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应报请任命机关注销;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以及因犯有错误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应报任命机关备案。上列几种情况,均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三条 凡需要报请任免工作人员,必须以正式公文请示报告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为了减少公文周转环节,及时办理任免手续,请示报告径送各级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任免。
第十四条 报请任免工作人员的公函、名单所列机构及职务,必须写全街名称。特别是姓名及职务,要核对准确,并用正楷书写。

第四章 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人事部门的任务是:
(一)负责任免办法的贯彻执行,研究有关任免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处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任免事项;
(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行署)通过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办理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任免公函和人员名单;
(五)根据任免机关批准的任免工作人员名单,草拟和印发任免通知,填发《任命书》;
(六)编辑《任命录》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免事项。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精神自行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省政府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改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984年7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进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国药
监市[2002]44号)下发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
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
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要求建立采购验收制度,购进医疗器械大多未
作验证。少数医疗机构为追求经济利益,甚至重复使用应当一次性使用的无菌注射器、血
液透析器、透析用管路、导管等医疗器械,严重威胁着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血液透析器等产品直接接触人体,临床使用量大,其产品质
量和使用状况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此类产品,国家制定了严格的产
品质量标准,同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
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对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增强法制观念,把确保患者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医疗器械采
购验收的把关,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规章,严禁采购和使用非法生
产销售的医疗器械产品。同时,特别要严格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禁重
复使用,使用过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消毒、毁形,防止其再次回流到社会,造成交叉污染。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使
用医疗器械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
使用及使用后销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要严格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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