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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25:14  浏览:9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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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收支范围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的预付款。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第七条 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款完毕后,持有效的缴款凭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违约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且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以及无偿划转土地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 在土地前期开发和转让中,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土地开发成本。
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按照当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本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收支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第十七条 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贯彻国家对征地农民的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补偿安置费的补偿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和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尽量采取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形式直接发放。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1995年9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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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
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建设管理,根据《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自然遗产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九寨沟世界自然遗产、黄龙世界自然遗产、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包括卧龙、四姑娘山、 木耳寨、三江、草坡、毕棚沟)。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保证世界自然遗产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四条 州、县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世界自然遗产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和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民族、宗教、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辖区内世界自然遗产实行州、县共管,以州为主的管理体制,州人民政府设立的遗产地的遗产管理机构负责九寨沟、黄龙、四姑娘山、卧龙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汶川县、理县、小金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汶川三江、草坡、理县毕棚沟、小金木耳寨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州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黄龙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卧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履行州人民政府赋予的权力和职责,具体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规划实施、保护利用和管理。汶川县、理县、小金县成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汶川县三江、草坡、理县毕棚沟、小金县木耳寨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规划实施、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二)负责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详细规划,科学保护和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

  (四)负责处理好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受损群众的补偿、产业结构调整、就业、致富等对保护有利的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商业、服务业和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依法进行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交通、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游览设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负责世界自然遗产游览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地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保 护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世界自然遗产地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防止过度开发建设。在珍稀资源周围,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完整地保持其原有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风貌。

  第九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内容相协调,不得破坏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环境景观,污染环境。

  第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自然景物、特殊地质地貌、珍稀动植物、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河流、水域等重点保护对象,必须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进行严格保护。

  严禁在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内开山采石、挖砂取土、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墓立碑、开采矿产资源等破坏自然遗产资源和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木、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严禁乱采滥挖、乱捕滥猎各类野生动植物。

  确需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必须经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限定的数量和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 林业、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古建筑、革命遗址和文物古迹,并设立标志,建立档案,采取有效的防腐、防震、防洪、避雷及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确保世界遗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居民应当服从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的管理,义务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用于安置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对因保护世界自然遗产资源而受到损失的遗产地居民,遗产地遗产管理机构应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对居民生产、生活的补偿。

第三章 规划与审批

  第十四条 世界自然遗产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遗产的性质、特点,按照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展示、传承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或《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可作为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或《自然保护区详细规划》可作为世界自然遗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的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十八条 世界自然遗产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在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批准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进行修编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总体规划的规划期满前2年,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

第四章 建设

  第二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根据财力、物力,积极开发、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逐步改善保护设施和游览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在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内,除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外,禁止其他一切建设。

  在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内,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提出选址意见,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世界自然遗产外围保护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提出选址意见,经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保护区、外围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遗产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已建的设施,由当地自然遗产管理部门区别情况进行清理。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的,应当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体现民族建筑风貌。

  第二十五条 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地形地貌和林木植被,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毁损的地貌和植被,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世界自然遗产资源。

  第二十七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内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世界自然遗产地遗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环境容量,合理安排和利用世界自然遗产资源开展游览经营活动。

  严禁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开展与自然资源保护不一致的游览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遗产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地核心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 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的遗产管理机构,按照批准实施的世界自然遗产总体规划,对保护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增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一条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收入管理:

  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收入应当由州或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州或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门票收入中提取世界自然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用于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管理、科研和对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居民生产、生活的补偿。提取标准由各遗产地管理机构根据遗产地具体情况报州或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世界自然遗产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等项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发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等项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交通部

现发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保障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的运行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有关当事人按照协议或规定,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信息,经数据通信网络,在各自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以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外轮理货企业、船舶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内陆中转站、货运站、陆上运输企业、场站企业和多式联运企业,以及EDI中心等。
在中国境内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也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EDI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制订EDI管理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订EDI运行的费目、费率和费收规则;
(四)审批EDI中心的组建。
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EDI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推动EDI工作的发展;
(二)负责EDI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受理EDI用户的投诉工作;
第五条 EDI中心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将用户发送的电子报文传输至接收方;
(二)负责存储用户发送至EDI中心的报文信息;
(三)负责对转发的报文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修改和提取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经营机密信息;
(四)负责EDI的增值服务;
(五)除不可抗拒力之外,负责EDI中心的设备处于良好的不间断的工作状态;
(六)负责受理和审批用户的入网书面申请,并报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负责新的电子报文的研究和开发,掌握电子报文的变更情况,并对变更的信息及时进行处理;
(八)负责对EDI用户进行培训;
(九)负责承担为司法部门提供法律举证;
(十)EDI中心必须与用户签订协议,协议应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并严格履行,用户之间签订有关EDI业务的协议必须向EDI中心备案;
(十一)EDI中心有权拒绝接收、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电子信息。
第六条 入网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履行所签协议的各项规定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确保发送和接收电子报文信息的设施保持良好稳定有效的运行状态;
(三)按规定的报文格式和通信标准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四)确保进入EDI网络系统的电子数据报文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凡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以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部门和单位都应纳入所在口岸或经营地的港航EDI网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八条 EDI中心是负责口岸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网络电子数据传输、处理和运作,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EDI中心设置应符合交通部编制的EDI发展规划。一个口岸地区原则上应由港航企业组建一个EDI中心。
第十条 EDI中心的设立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第十一条 设立EDI中心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二)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软硬件平台和良好的通信环境;
(五)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 EDI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技术条件:
(一)电子数据交换;
(二)存证;
(三)报文标准格式转换;
(四)安全保密;
(五)提供信息查询和信息增值服务;
(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提供昼夜连续服务;
(八)能对EDI网络进行维护和扩展;
(九)提供报关、报验转换功能。
第十三条 组建EDI中心申报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合同;
(四)章程;
(五)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六)资信证明;
(七)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部直属和双重领导单位申请设置EDI中心应将书面申请报告连同符合要求的其他申报材料报交通部审批。
其他单位申请设置EDI中心应将书面申请报告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在收到申报材料的次日起30天内,对符合条件批准设置EDI中心的发给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发出书面批复告知。
第十五条 EDI网络内的工作人员须经EDI中心专门培训、考核,合格者须持有EDI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EDI中心应对上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训和考核。
EDI中心有权对严重失职者收缴其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 纳入EDI网络的用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本办法所列企业、部门和单位及承认本办法的其它单位;
(二)有可稳定运行的电子计算机设备和良好的通讯环境;
(三)有持有EDI中心颁发的上岗证书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用户入网,按以下规定办理入网手续:
(一)用户向所在地的EDI中心提出书面入网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EDI中心对入网用户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五天内发出书面批准通知书,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发出重新整改、申报的书面通知;
(三)入网用户一经批准,由EDI中心发给EDI入网证书,并登录入网户口,给用户发放密码。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入网的用户,应当按照交通部《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的规定,与EDI中心以及其他有关用户签订EDI协议。
第十九条 入网用户从事EDI运行管理的岗位人员需经EDI中心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保密知识;
(二)有关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电子报文的格式;
(四)EDI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程序。
培训结束后,EDI中心应对培训人员进行结业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EDI的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必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EDI的业务流转必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
第二十二条 EDI接收、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的电子报文应符合交通部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范要求的电子报文具有与书面单证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EDI报文格式应采用UN/EDIFACT国际标准或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无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或协议标准,但在通信中应符合数据交换和自动处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EDI报文的代码数据应采用《EDI-FACT代码表》所提供的国际代码标准或国家标准。无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或协议约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入网用户需对报文格式与数据结构进行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经EDI中心等有关方认可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EDI中心及其用户的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必须安全、可靠,通信线路必须畅通无阻,数据和文档不得丢失。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在任何时候、任何覆盖点均不得失效。
第二十八条 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的运行必须制订严格的保密制度,对电子报文特别是对EDI中心数据库的访问应设定密级,为用户保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数据交换和传输系统在运行中发生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的通信停顿,数据或文档丢失,泄露或失密等事故,EDI中心及相关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入网用户的EDI设备必须实行专人操作,杜绝不洁盘片及文件运作,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EDI网络。发现计算机网络病毒,应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EDI中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造成计算机病毒侵入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EDI中心可根据信息传输、处理和存储的时间、信息量要求和密级进行收费。收费内容分别有开户、初装、通讯、信息处理、查询、检测和超时超员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 EDI中心的费收应按交通部制订的费目和费率执行,并应使用交通、税务部门制订的统一发票。
第三十三条 EDI通信方面的收费按国家电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对提供为社会服务的公共信息不得向服务对象收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有关当事人之间所签定的协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运行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中心和入网用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入网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
第三条 签订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协议(以下简称EDI协议)的EDI中心,必须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具有合法资格的EDI中心;签订EDI协议的入网用户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四条 EDI协议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文本可参照《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合同)提要》(附件)制订。
第五条 EDI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所传递的电子报文的种类和范围;
(二)电子报文所采用的报文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和管理标准;
(三)对电子报文的安全保密要求和准确性、可靠性要求;
(四)电子报文的传递程序;
(五)电子报文的交接确认手续;
(六)费用的计算标准和结算方式;
(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办法;
(八)违约责任;
(九)各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六条 当事人在协议内所采用的电子报文必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单证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电子报文的传输,需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体系表》中的报文标准、代码标准、安全保密标准、管理标准。
交换的电子报文,应采用UN/EDIFACT电子报文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报文中的数据元,必须遵照《EDIFACT数据元之目录》。报文所有代码数据元应参照《EDIFACT代码表》中提供的代码标准。
第八条 对非结构化的信息传输,或用户目前尚不能接受国际标准的电子报文,可采用电子邮箱E-mail作为补充传输手段。
第九条 电子报文的安全性
(一)为了保证EDI系统的安全,确保电子报文传输安全可靠,必须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共同维护好系统。
(二)当事人应负责防止非法侵入或非法传输,保护业务记录和报文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灭失、篡改或毁损。
(三)一方若发现有违背安全、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行为,应立即通知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并进行调查,将调查的结果报告对方及其他有关方。在此期间,电子数据交换应暂停直至安全情况恢复到双方满意为止。
第十条 为确保电子报文在交换和传输过程中可靠、完整,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设置如下安全保密机制:
(一)身份鉴别机制,应采用EDI中心软件提供的口令字方法进行简单鉴别。
(二)确保数据完整性机制,必须采用EDI应用软件对报文格式进行检查;对有特殊要求的报文必须作特殊处理。
(三)数据加密机制,对保密有特殊要求的EDI报文,可采用数据加密方法对整个或部分报文内容进行加密后传输。
(四)防止责任抵赖机制,除了保存EDI报文传输日志外,当事人可协议采用数字签名的方法。
第十一条 对需要数字签名的EDI报文当事人应在发送EDI报文时必须采用秘密密钥,对EDI报文进行数字签名,并将报文、秘密密钥、公开密钥及数字签名的结果留存,直到无争议为止。
第十二条 需由EDI中心接收、存储、转发的电子报文,由EDI中心通过各自的专用管理域(PRMD)进行交换。EDI中心与国外用户的电子报文,必须经由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共管理域(ADMD)进行交换。
第十三条 当传送电子报文的当事人要求协议对方给予收到的确认时,对方必须接受该项要求。
(一)当事人未能在约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收到确认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当事人有权假定最初的传送未被收到。
(二)发现接收到的电文在形式上不正确或不完整或传送不够有序,应尽快通知发送方。
(三)若当事人接收报文经确认该项传送的报文的真正接收人有误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同时应将这项信息从其系统中删除。
第十四条 对电子报文内容准确性的认可:
(一)接收方发现所接收的报文不符合标准,应及时通知发送方并要求重新发送。
(二)当事人如需要对其发出的电子报文履行数字签名,则应在EDI协议中加以明确。
(三)接收报文的当事人,有义务留存对方发送来的电子报文,并应在发来的电子报文上注明发送人、接收人、传送日期、时间和地点。
(四)电子报文进入指定接收人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发送人和接收人的作业地点分别为发、收电子报文的地点。
第十五条 协议的履行:
(一)协议当事人应在各自的操作部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保管反映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所交换的全部电子报文清单输入EDI日志)。EDI日志应由各方的专职人员作书面证明。用户可根据需要到EDI中心查询。
(二)任何当事人均不得将本协议书下的利益转让给与本协议无关的其他方。
(三)任何当事人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因不可抗拒力的作用,无法履行或按时履行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尽力采用其他方式通讯。在这期间,电子文件发生延迟、脱漏或错误或偶发的不良后果不负责任。
(四)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签署书面声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费用:
按《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有关费用结算的原则进行计费,通讯费用和各方与协议外的其他方发生的费用均自行承担,涉及增值服务的费用各方各自与EDI中心结算。
第十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各当事人同意,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如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
变更或终止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变更或解除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当事人违反协议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协议的行为应承担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履行EDI协议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或者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合同)提要
根据《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各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签订)电子数据交换协议(合同)。
甲方(发送方/接收方):__________
乙方(接收方/发送方):__________
丙方(EDI中心):____________
经协商,甲方、乙方、丙方于一九__年__月__日在签订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传输合同。
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
一、合同的标的:
(1)开户;
(2)初装;
(3)通讯;
(4)增值服务;
(5)广告服务;
(6)信息处理;
(7)应用开发;
(8)查询;
(9)EDI单证制作;
(10)检测;
(11)培训。
二、合同内容:
(一)电子报文的名称
(1)船期表报文(IFTSAI);
(2)挂靠信息报文(CALINF);
(3)船舶离港报文(VESDEP);
(4)舱单报文(IFCSUM);
(5)船图报文(BAPLIE);
(6)集装箱装/卸报文(COARRI);
(7)集装箱残损报文(COARRID);
(8)集装箱溢卸报文(COARRIO);
(9)集装箱短卸报文(COARRIS);
(10)危险品通知报文(IFTDGN);
(11)危险品清单报文(IFTIAG);
(12)装箱单报文(COSTCO);
(13)集装箱进/出门报文(CODECO);
(14)集装箱堆存报文(COEDOR);
(15)正式订舱报文(IFTMBF);
(16)订舱确认报文(IFTMBC);
(17)装箱指示报文(COSTOR);
(18)装船指示报文(MOVINS);
(19)一关三检申报单报文(CUSDEC);
(20)一关三检答复报文(CUSRES);
(21)货物报告报文(CUSCAR);
(22)申请作业计划报文(COSDEC);
(23)作业计划答复报文(COSRES)。
(二)电子报文代码标准:
(1)《EDIFACT代码表》(国际标准);
(2)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EDI代码表(国家标准);
(3)交通部颁布的EDI代码表(部颁标准);
(4)用户间协商的代码标准(自定义标准)。
(三)电子报文格式:
(1)《UN/EDIFACT报文格式》(联合国标准);
(2)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EDI报文格式(国家标准);
(3)交通部颁布的EDI报文格式(部颁标准);
(4)用户间协商的报文格式(自定义标准)。
(四)电子报文的通讯环境:
(1)有形媒体传输;
(2)公共电话网络(PSTN);
(3)公共数据网络(PSDN);
(4)增值服务网(VAN)。
(五)电子报文的传递方式:
(1)E-mail方式;
(2)WWW方式;
(3)FTP方式;
(4)EDI方式。
(六)电子报文的安全性:
(1)口令;
(2)回执;
(3)数字签名;
(4)报文加密。
(七)电子报文传递的时间:
(1)24小时不间断服务;
(2)白天12小时不间断服务;
(3)间隔;
(4)不间隔。
(八)电子报文存储的期限:
(1)五年;
(2)三年;
(3)二年;
(4)二年以内。
(九)费收方式:
(1)按月结算;
(2)半年结算;
(3)年度结算。
(十)商定的其它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的履行:
签署EDI合同的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和乙方共享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1)甲方和乙方有权享受丙方网络系统提供的服务,但必须按合同标的中所签定的要求进行;
(2)甲方和乙方有权向丙方提出修改和变更数据元和电子报文的要求,但必须在甲乙丙三方达成一致协议后进行;
(3)甲方和乙方有权查询和提取存储在丙方的全部文件,但必须按合同中规定报文进行;
(4)甲方和乙方有权向丙方提出安全保密及防止危险侵入的防范要求,但必须做好自身的防范措施;
(5)甲方和乙方有权向丙方提出并制止未经授权的服务,但必须做到不接受未经授权服务的内容。
(二)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有权将甲方和乙方所传递的报文在EDI中心网络上运作,但不得打开报文的内容,不得灭失、更改和毁损所有报文;
(2)丙方有权拒绝传递、接收、处理、存储、交换不按合同要求的电子报文,但必须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提出;
(3)丙方有权提出和制止甲方和乙方通过其它分组网络自行传递合同规定的报文;
(4)丙方有权检查甲方和乙方的电子计算机、安全及处理系统和通讯环境,但必须先期对甲方和乙方进行培训;
(5)丙方有权维护自身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但不得泄露任何未经甲方和乙方授权的信息。
(三)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保证所有电子报文传递的正确、可靠、及时、安全、保密;
(2)甲乙双方收到对方电子报文后,如需要用报文回执加以确认,可由双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甲乙双方一旦发觉违背合同,违背安全保密原则,非法使用或非法传输,双方交换暂停,直到恢复到原状态时为止;
(4)甲乙双方应采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保证所有的电子报文的传递均系授权的,保证业务记录和文件数据不受非法侵入、灭失、篡改和毁损;
(5)甲乙双方必须维护各自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作,保障设备、软件和服务处于完备状态,发生问题及时通知对方。
三、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EDI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需要变更时,需经三方同意,并在协商的时间内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但在变更和终止生效日期前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因此受影响。
(一)变更和终止程序:
(1)甲方提出合同变更或终止,首先提前30天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乙方,其次通知丙方;
(2)乙方提出合同变更或终止,首先提前30天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丙方,其次通知甲方;
(3)丙方提出合同变更或终止,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甲方和乙方;
(4)甲乙双方提出合同变更或终止,首先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丙方。
(二)变更和终止的理由:
(1)甲乙丙三方中有一方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变化原因提出;
(2)甲乙丙三方中有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提出;
(3)甲乙丙三方中有一方侵犯另一方经济利益;
(4)甲乙丙三方中有一方因歇业(包括停业、企业倒闭)提出;
四、违约责任:
(一)EDI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方如有违约行为,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全部承担经济责任。
(二)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表示弃权应以书面签发弃权声明方能有效,且对延伸再发生的违约行为不应有效。
(三)EDI合同在履行时发生纠纷或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由仲裁机关调解、仲裁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一式九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期,则在到期前的30天内三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本合同一经三方签字即为生效。
(四)适用于本协议(合同)的规章是: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单证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
甲方: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财务帐号:
签合同日期:
乙方: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财务帐号:
签合同日期:
丙方: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财务帐号:
签合同日期: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的运作,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运作系统。
第三条 在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运作过程中,电子报文逐步替代传统纸面单证。
电子报文是EDI当事人按照协议和规定,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信息,经数据通讯网络,在各自的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处理的一种电子文件。
第四条 电子报文必须符合语法标准,其报文格式及代码数据须符合《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的规定。
电子报文还须保证其所载信息的完整性和确定性。
第五条 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时当事人可按协议使用电子签名技术。
第六条 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时,电子报文与纸面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电子报文的保存期与纸面单证相同。
第七条 以下23种电子报文替代相应的纸面单证:
(一)船期表报文(IFTSAI)替代进出口船期预报、船期公告。该报文应包含五日、半月或一个月内的进口船信息、挂港信息、联系人信息。
(二)挂靠信息报文(CALINF)替代24小时确报。该报文应包含进口船信息、挂靠港信息、装卸量信息。
(三)船舶离港报文(VESDEP)替代离港动态。该报文应包含船信息、离挂港时间、卸货时间、装货时间、装卸量。
(四)舱单报文(IFCSUM)替代进口舱单、出口舱单。该报文包含一个航次的船舶信息、提单信息(包括第二个记录),货主信息、收货人信息、通知人信息以及货物信息,其中货物信息包括货物描述和含有运费信息在内的箱信息等。
(五)船图报文(BAPLIE)替代进口船图、出口船图。该报文包含一个船名、航次的信息以及含有地点信息、危险品信息和必要注释在内的箱信息。
(六)集装箱装/卸报文(COARRI)替代装船清单、装/卸箱清单、理货清单、集装箱清单。该报文应包含船舶信息和含有装/卸交货地信息和残损信息在内的箱信息。
(七)集装箱残损报文(COARRID)替代集装箱溢卸、短卸、残损单。该报文描述与船舶有关的基本数据、描述与理货有关的单位及个人、描述残损箱信息,还应包含拼箱货提单号、残损信息以及必要的注释。
(八)集装箱溢卸报文(COARRIO)替代集装箱溢卸、短卸、残损单。该报文描述与船舶有关的基本数据、描述与理货有关的单位及个人、描述溢卸箱信息以及必要的注释。
(九)集装箱短卸报文(COARRIS)替代集装箱溢卸、短卸、残损单。该报文描述与船舶有关的基本数据、描述与理货有关的单位及个人、描述短卸箱信息,拼箱货提单号以及必要的注释。
(十)危险品通知报文(IFTDGN)替代危险品性能说明书、危险品货物申报单、危险品货物准运单、危险品船运申报单。该报文应包含船舶信息、装卸港信息、货信息和箱信息。
(十一)危险品清单报文(IFTIAG)替代危险品清单、危险品性能说明书。该报文应包含船舶信息、装卸港信息、危险品货物清单和箱信息。
(十二)装箱单报文(COSTCO)替代装箱单。该报文应包含船舶信息、装卸港信息、货物信息、货物描述、唛头、危险品信息和集装箱信息。
(十三)集装箱进/出门报文(CODECO)具有设备交接单部分功能。该报文应包含船舶信息、箱信息、残损信息和多式联运信息。
(十四)集装箱堆存报文(COEDOR)替代集装箱盘存报表。该报文应包含船舶及集装箱的有关信息、拼箱的提单号信息、以及有关的残损信息。
(十五)正式订舱报文(IFTMBF)替代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订舱申请单。该报文应包含订舱号和港口、收货地和装货港、可选卸货港、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订舱预配箱、订舱货物、集装箱细目、货物信息、运费条款以及其它信息。
(十六)订舱确认报文(IFTMBC)替代订舱配舱回单。该报文应包含订舱单号和提单号,或者是拒绝订舱理由。
(十七)装箱指示报文(COSTOR)替代装箱单、预配清单。该报文应包含船舶有关的信息、卸货港和交货地点、提单号和集装箱细目、货物信息、货物描述、危险品信息。
(十八)装船指示报文(MOVINS)替代集装箱预配清单。该报文应包含船舶和装船信息、与提单号有关的信息、卸货港和交货地点、集装箱信息以及有关特种箱信息。
(十九)一关三检申报单报文(CUSDEC)替代海关申报单、商品检验申报单、卫生检疫申报单、动植物检疫申报单。该报文应包含船信息、货信息、箱信息、提单信息以及一关三检当局在进口、出口、中转过程中为符合规范操作所要求的货信息。
(二十)一关三检答复报文(CUSRES)替代海关放行单、商品检验放行单、卫生检疫放行单和动植物检疫放行单。该报文应包含船信息、货信息、箱信息、提单信息,以及一关三检当局对在进口、出口、中转过程中所申报的信息作出货物放行、查验、拒绝放行的信息。
(二十一)货物报告报文(CUSCAR)替代海关货物报检单、商品检验报检单、卫生检疫报检单和动植物检疫报检单。该报文应包含船信息、货信息、箱信息、提单信息,以及一关三检当局对在进口、出口、中转过程中查验所需要的货物描述信息。
(二十二)申请作业计划报文(COSDEC)替代作业计划申请单。该报文应包含船信息、货信息、提单信息、箱信息以及通知人信息。
(二十三)作业计划答复报文(COPRES)替代作业计划任务书。该报文应包含船信息、货信息、提单信息、箱信息以及同意安排或拒绝安排的装卸信息。
第八条 电子报文的流转顺序按《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电子报文替代纸面单证的安全保密问题,由安全技术提供保证,一旦发现擅自破译、篡改报文或冒充用户、抵赖责任等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给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以下情况应由当事人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并报EDI中心备案:
(一)电子报文的保存地点和时间;
(二)电子签名的有效期和有效范围;
(三)对有正本、副本之区分的纸面单证,其相应电子报文的替代;
(四)对特殊需要的电子报文的流转顺序。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七条中一关三检申报单报文、一关三检答复报文和一关三检货物报告报文涉及到国际集装箱运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替代过程中还应遵守这些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EDI运作初期,允许电子报文与纸面单证并行并存,暂未入网的单位仍可使用现行的纸面单证并以纸面单证为准。EDI稳定运作后,交通部将根据实际情况陆续直至全部取消纸面单证。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交通部。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规定

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以下简称EDI)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保障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正常运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是指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报文的传递程序,包括进口电子报文和出口电子报文的流转程序。
第三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报文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电子报文的传递和进出口业务流程应当减少环节、简化手续、高速有效;
(二)进口和出口电子报文传递程序在业务流程中不得互为交错,互为通用;
(三)电子报文传递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可靠、完整;
(四)电子报文的处理必须安全、保密;
(五)电子报文必须按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传递;
(六)除根据协议规定必须有电子签名外,电子报文在传递时,收端人必须将接收回执传给发端人方为有效。
第四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报文传递规则如下:
(一)船期表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货运代理或其货主。
(二)挂靠信息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引航站、外轮理货、集装箱码头;同时传递给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港监、边防。
(三)船舶离港报文由集装箱码头传递给港口调度、外轮理货、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同时传递给海关、港监、卫检、边防。
(四)舱单(进口)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集装箱码头、港口调度、外轮理货、港监;同时传递给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舱单(出口)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海关、外轮理货,集装箱码头。
(五)船图(进口)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商检;船图(出口)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
(六)集装箱装/卸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
(七)集装箱残损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集装箱码头、海关、商检、保险。
(八)集装箱溢卸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集装箱码头、海关、商检、保险。
(九)集装箱短卸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集装箱码头、海关、商检、保险。
(十)危险品通知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港监、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货主或其货运代理。
(十一)危险品(进口)清单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理、港监;危险品(出口)清单报文由外轮理货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港监。
(十二)装箱单报文由外轮理货、场站传递给海关、商检、集装箱码头、货主或其货运代理、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
(十三)集装箱进/出门报文由集装箱码头、场站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箱管中心。
(十四)集装箱堆存报文由集装箱码头、场站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
(十五)正式订舱报文由货主或其货运代理传递给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
(十六)订舱确认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
(十七)装箱指示报文由货主或其货运代理传递给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场站、运输代理公司。
(十八)装船指示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
(十九)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申报单报文由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传递给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
(二十)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答复报文由海关、卫检、动植物检、商检传递给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集装箱码头。
(二十一)货物报告报文由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给海关、卫检、动植物检、商检。
(二十二)申请作业计划报文由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运输公司传递给集装箱码头。
(二十三)作业计划答复报文由集装箱码头传递给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运输公司。
第五条 进口类电子报文的业务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货运代理或其代理传递船期表报文。
(二)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引航站、海关、港监、卫生检疫、边防传递挂靠信息报文。
(三)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港监、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传递进口舱单报文、货物报验报告报文。
(四)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商检传递进口船图报文。
(五)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港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传递危险品通知报文和进口危险品清单报文。
(六)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集装箱装/卸报文。
(七)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海关、集装箱码头、商品检验、保险传递集装箱残损报文、溢卸报文、短卸报文。
(八)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外轮理货、海关、港监、边防传递船舶离港报文。
(九)集装箱码头、场站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传递集装箱堆存报文。
(十)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通过EDI中心,向一关三检传递集装箱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申报单报文。
(十一)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集装箱码头传递集装箱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答复报文。
(十二)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运输公司通过EDI中心向集装箱码头传递申请作业计划报文。
(十三)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运输公司传递作业计划答复报文。
(十四)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代理、箱管中心传递集装箱进/出门报文。
第六条 出口类电子报文的业务流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货运代理或其货主传递船期表报文。
(二)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引航站、海关、港监、边防传递挂靠信息报文。
(三)货主或其货运代理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正式订舱报文。
(四)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传递订舱确认报文。
(五)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通过EDI中心,向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传递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申报单报文。
(六)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报关行、集装箱码头传递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答复报文。
(七)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港监传递危险品清单报文。
(八)货主或其货运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海关、商检、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集装箱码头、场站、运输公司传递集装箱装箱指示报文。
(九)外轮理货、场站通过EDI中心向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集装箱码头场货主或其货运代理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集装箱单报文。
(十)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港口调度、集装箱码头、外轮理货、海关、商检、卫检、边防传递集装箱装船指示报文。
(十一)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通过EDI中心向集装箱码头传递申请作业计划报文。
(十二)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货主或其货运代理、场站传递作业计划答复报文。
(十三)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海关、商品检验、保险传递集装箱残损报文、集装箱短装报文。
(十四)集装箱码头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港口调度、海关、卫检、港监、边防传递船舶离港报文。
(十五)集装箱码头、场站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箱管中心传递集装箱进/出门报文。
(十六)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出口船图报文。
(十七)外轮理货通过EDI中心,向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传递出口舱单报文。
(十八)船公司(承运人)或其船舶代理通过EDI中心,向海关、商检、下一港传递出口清洁舱单报文。
第七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EDI的有关当事方在业务交往过程中传递电子报文时,必须互相配合,共同遵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进出口电子报文传递程序。
第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国务院交通部。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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