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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44:19  浏览:8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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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已经第市政府13届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唐山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收储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国有土地储备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收储工作适用本办法,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储包括土地收购、收回及土地储备两个环节,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收储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土地收储管理应遵循规范运作、合理利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国土资源收储交易机构
   第五条 唐山市国土资源收储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交易工作的机构。
唐山市国土资源收储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整理开发及招拍挂供应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收储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负责地产信息的调查、登记、整理、储存、管理及政策、信息咨询工作;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及“土地招拍挂出让供应计划”;
(三)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编制土地收购实施方案,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政府通过依法收购、收回、征收、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并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施公开出让;
(五)筹措、管理和使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六)负责已收储土地的拆迁、土地平整及前期开发;
(七)其他与土地收购储备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
第七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
— 3 —
门应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财政、规划、住房和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及招拍挂出让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收储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收储土地规模;
(二)年度收储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收储土地招拍挂供应规模;
(四)年度收储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收储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地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初步确定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置换的方式予以储备:
(一)土地使用期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三)经核准报废收回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用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由政府优先购买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经批准转用征用后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政府收购的土地;
(十)转让地方后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原军用土地;
(十一)为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十二)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程序:
(一)收购申请:凡符合本办法之规定需由收储交易中心收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收储交易中心予以收购。同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4、营业执照;
5、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凭证;
6、原用地红线及平面设计方案;
7、宗地图及坐标成果;
8、主管部门意见;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市政府批准或交办收储的土地,可不经过申请程序。
(二)实地勘察(地籍调查):对需收储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确定用途:收储交易中心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及规划设计条件。
(四)费用测算:收储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还要进行相应的土地置换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实施方案和具体资金补偿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收购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2、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七)收购补偿: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八)权属变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收储交易中心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收储交易中心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
第十二条 土地收回、征收、置换的程序
(一)依法收回的土地,由收储交易中心持有关部门依法收回的有效文书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依法征收的土地,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收入土地储备库。
(三)以置换方式进行收储土地,经过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收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收购补偿费用包括对原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补偿,用以下方式确定:
(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按原用途进行评估;
(二)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收益比例确定。补偿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以置换方式进行土地收储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评估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收储交易中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进行拆迁和前期开发利用或者处理。
(一)拆迁:收储交易中心接收储备土地后,可以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和规划用途,依法对储备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实施拆迁安置。由收储交易中心委托拆迁的,应当通过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二)前期开发与整理:收储交易中心在储备土地供应前,需完成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拆除、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前期开发由收储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三)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收储交易中心可将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也可以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临时改变用途。出租储备土地须通过招标或邀标的方式确定承租人。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四)抵押: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储交易中心可依法以储备土地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等抵押贷款,筹措土地收购储备及开发整理资金,并按规定按期还本付息。
银行贷款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五章 土地收储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收储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收储交易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收储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十七条土地收储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十八条 土地收储资金应在市财政主管部门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审计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土地收储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市财政主管部门从土地基金预算中安排的成本性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从国有土地收入中提取的土地收益基金;
(三)土地收储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收益;
(六)上述资金在土地收储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服从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收储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收储交易中心未按土地收购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并可依法提出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纠纷,双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收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土地储备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工业区、开发区、管理区等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土地收储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的土地收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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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文化部


关于书籍、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1955年12月12日,文化部

据我们了解,目前部分书籍和绝大多数杂志都以小五号字和六号字排印正文,而小五号字和六号字字体很小,加以汉字笔划繁复,阅读起来极易使眼力疲劳,特别是粗通文字的工农群众和年岁较长眼力衰退的人,更感费力,同时目前我国纸张、油墨的质量较差,印刷技术不够精良,更易使字迹模糊,损伤眼力,降低阅读效果。为了改善各出版机构对各类出版物字体的使用,以便利读者阅读,特作以下规定,希各出版机构遵照执行。
一、书籍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一)一般书籍排印正文所使用的字体,应不小于老五号字;供工农群众阅读的通俗读物和儿童读物,其正文应尽可能用小四号字或大于小四号字的字体排印。
(二)在书籍上,小五号字和五号长仿宋只限于用在引文、说明、目录、图表等处,但仅供查考的工具书如辞书、字典、手册、资料索引、书目、图表等,可用小五号字或五号长仿宋排印正文。
(三)六号字一般地不在书籍中使用,只有在书籍的注解、说明、图表等处及少数工具书中可以酌量使用。
二、杂志使用字体的原则规定:
(一)除资料性的杂志可使用小五号字排印外,一般杂志应使用老五号字或大于老五号字的字体排印,小五号字只宜用于短文、补白、引文、说明、图表、目录、注解、索引等处,对于六号字的使用应有较严格的限制。
(二)儿童杂志必须以小四号字或四号字排印为主。
三、报纸使用的字体,除农民报和儿童报一律不得用小五号字和六号字排印外,其余暂不作规定。
各出版机构在执行以上规定时,对于已在排印中的使用小五号字排印正文的书籍,一般不必改排,可照常出版,但过去出版的书籍如果重新排印时,应按新规定办理。杂志按以上规定变更字体,估计会增加篇幅,以致增加定价,给工作上带来一些困难;为照顾这一情况,各杂志出版单位可斟酌具体情况在1956年逐渐增加老五号字的比重,逐步按规定改进;与改进同时,应注意适当提高纸张利用率,改变过去版心太小,标题占行太多,可接排的未予接排等现象,以便在改用老五号字时不致增加太多的篇幅。农民报如果没有老五号字铜模,应积极地购置。此外,各出版单位在纸张方面应注意选择,对印制质量也应有较严格的要求,加强验收制度,务使书籍、杂志的字迹清楚,不伤目力。为了有效地保证印制质量,出版社与印刷厂的合同中应订明质量要求与罚则,并严格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和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使该项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将《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1992年11月5日)
一、目的:通过安全技术培训,使乡镇非煤矿山矿(场)长系统学习非煤矿山开采的基本理论知识,全面掌握矿山开采的安全技术,提高安全管理的理论水平和技术素质。
二、培训对象:乡镇非煤矿山矿(场)长、安全管理干部和安全技术人员,包括个体采矿的矿主及其主要技术人员。
三、乡镇非煤矿山安全技术培训大纲(试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A、实用矿山地质学培训大纲;
B、采矿方法与通风安全培训大纲;
C、矿山电气与机械安全培训大纲;
D、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大纲;
E、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A、实用矿山地质学培训大纲
A.1 基本概念
地质作用。矿物的定义、基本特征、物理化学性质。岩石的定义、分类。
A.2 地质构造
岩层产状要素及其测定。褶皱构造与断裂构造的定义。构造与采掘工作的关系。
A.3 矿床
A.3.1 矿床的基本术语
矿床、围岩、矿石、品位、矿产、内生矿床、变质矿床及外生矿床。
A.3.2 生产矿山的地质管理
矿量管理:三级矿量的概念、储量变化及储量保有期。
矿石的质量管理及矿石的损失贫化。
A.4 地下水
A.4.1 地下水的分类
A.4.2 矿井涌水条件及防治。
A.5 矿山地压管理
A.5.1 影响岩体稳定性的因素。
A.5.2 岩体位移监测方法与预报。
预防地压灾害的一般措施。
B、采矿方法与通风安全培训大纲
B.1 采矿方法
B.1.1 露天开采及安全技术
B.1.1.1 露天开采的基本概念:露天开采、露天采场、露天矿田、台阶、上部平台、下部平台、台阶命名、台阶坡面、台阶坡面角、台阶坡顶线、台阶坡底线、台阶高度、帮坡角、最终边坡角、工作帮坡角。
B.1.1.2 露天矿床开拓
主要的露天开拓方法,各种开拓方法的特点、适用条件。
B.1.1.3 边坡安全管理
露天开采边坡管理的一般要求。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影响边坡稳定性的因素。
保护边坡稳定的方法,边坡稳定性监测及加固技术。
B.1.1.4 露天开采安全
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露天矿的防排水、钻爆作业安全及铲装运输作业安全。
B.1.2 地下采矿方法与安全
开拓方式,各开拓方式的适用条件。
井巷施工、支护与维护:掘进通风与防尘,装岩工作安全技术,巷道工程支护方法及安全技术措施。
竖井施工的安全技术。
采矿方法的分类。各种采矿方法的适用条件,选择采矿方法的原则。各种采矿方法中的地压管理方法。
矿山事故与预防:防水、防火。
矿山救护:救护工作的组织和原则,安全出口,出入井人员的统计,事故预防计划。
B.2 通风
B.2.1 矿井内的气候条件
矿井内容气中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性质及其安全标准。有毒有害气体的测定。
气候条件:温度、含湿量、舒适条件。
B.2.2 矿井自然通风
自然通风的基本条件、特性及控制。
B.2.3 机械通风
通风形式,确定通风系统的原则,风量计算及风机的选择。
B.2.4 矿井风量的调节
网路中风量调节的方法及矿井总风量的调节。
B.2.5 通风管理
C、矿山电气与机械安全培训大纲
C.1 矿山电气安全
C.1.1 矿山用电基本知识
电的基本知识。矿山供电系统及常用电气设备。
C..1.2 矿山电气安全
矿山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因及预防对策。
触电伤害及急救方法。安全电压。
电气安全保护:中性接地、保护接零、漏电及触电保护及过流保护。
电气安全管理措施。
C.2 矿山机械安全
C.2.1 矿山机械安全
机械可靠性、安全系数
机械伤害的一般原因及预防措施。设备管理。
C.2.2 采掘机械及装载机械
凿岩机的种类、结构及工作原理、安全操作。
装载机的种类、结构及工作原理、安全操作。
C.2.3 空压机
空压机的类型、特点、构造及工作原理。
空压机的安全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及其作用。
空压机的检修。空压机的安全规定。
C.2.4 排水设备
排水设备的组成。常用离心式水泵的基本原理、性能及安全规定。
D、提升运输安全培训大纲
D.1 竖井提升安全
D.1.1 提升容器
种类,各类提升容器的结构及安全要求。
D.1.2 信号装置
信号的分类,对信号的一般要求及使用信号的一般规定。
D.1.3 竖井提升的安全规定
D.2 斜井运输安全
D.2.1 跑车事故
跑车事故的原因。预防跑车事故的措施。
防跑车装置的种类,各类跑车装置的原理及其优缺点。
D.2.2 斜井运送人员
安全装置、安全信号及安全规定。
D.3 提升机的安全
D.3.1 提升机的种类、结构、性能及选择方法。
D.3.2 提升机的安全装置
制动装置结构、工作原理、检查和维修。
防过卷装置的种类、结构、检查及试验、过卷高度的一般规定。
防过速装置。
D.3.3 提升设备的检查与维修
提升设备的日常检查项目。检修提升设备的质量要求。
D.3.4 提升机的安全操作
安全制度、安全操作及提升信号。
D.4 钢丝绳
钢丝绳的选择、使用、维修及检查。
D.5 井下平巷运输
D.5.1 电机车运输
电机车的种类、制动装置、运行信号。
制动事故及预防;摘挂钩事故及预防;电机车架线触电事故及预防。
对运输巷道的安全要求和行人安全。
D.5.2 人力运输
人力推车事故、安全操作要求和安全把手。
D.6 露天矿运输安全
D.6.1 人工开采露天矿运输安全的主要规定。
D.6.2 汽车运输
汽车运输的安全距离。
E、爆破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E.1 基础部分
E.1.1 炸药
炸药和爆炸的基本概念,炸药爆炸三要素。
炸药的分类。常用单体炸药及硝铵类混合炸药的物理化学性能和使用条件。
炸药的外观检验、基本性能及其测定方法。
E.1.2 起爆器材
常用起爆器材的种类、结构、作用原理、使用方法和使用条件。
起爆器材的外观检验、性能测试及使用安全措施。
E.1.3 起爆方法
电力起爆方法的基本操作程序、网络敷设、联接方法、网路计算及导通检查、电力起爆的适用条件和安全措施。
非电起爆方法的种类。各种非电起爆方法的基本操作程序、安全问题及预防措施、网路及适用条件。
E.1.4 爆破器材的保管与运输
爆破器材库的建设程序、类型、安全管理及安全措施。
爆破器材入库前的包装检查、外观检查及性能测试。
运输爆破器材的一般规定、运输方法、安全规定。
E.1.5 爆破器材的销毁及盲炮处理
销毁爆破器材的一般规定、组织、场地选择、销毁方法及安全要求。
盲炮类型、处理方法及安全措施。
E.2 爆破理论
E.2.1 基本概念和术语。
E.2.2 岩石爆破的破碎机理。
E.2.3 爆破漏斗、装药量计算及确定炸药单耗的方法、装药结构和填塞方法。
E.3 专业部分
E.3.1 地下爆破
浅孔爆破和深孔爆破的方法、爆破参数的确定、炮孔的布置方式及安全要求。
E.3.2 露天爆破
露天爆破方法的选择、适用条件、爆破参数的确定及作业安全措施。
硐室爆破的类型、布置方式、适用条件、确定装药量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E.4 爆破有害效应
爆破有害效应的种类、有害范围的确定。
爆破有害效应的观测及控制。
附:配套教材书录
1.实用矿山地质学;
2.采矿方法与通风安全;
3.矿山电气与机械安全;
4.提升运输安全;
5.爆破安全技术。
以上教材已由中国劳动出版社出版。



199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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