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12:35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科学技术部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政〔2011〕17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发展,发挥其在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一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群体,是我国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以创新带动就业、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各部门、各地方采取多种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促进先进适用技术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仍然面临着融资渠道不畅,创新人才缺乏,支撑创新的公共服务不足,政策环境有待完善以及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集中各方力量,汇聚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拓展发展空间,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带动广大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重要支撑。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应用高新技术及先进适用技术
(一)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开发项目、共同培养人才。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中根据产业链需要,大力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继续开展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通过科技特派员、创业导师等方式组织科技人员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二)推进科技中介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继续实施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产业集群、服务基层科技专项行动。加快建设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驿站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继续推进技术转移等专业化联盟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专门的成果转化机构。推进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
(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自主创业,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等重大任务,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方式,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和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实现技术升级。在十城万盏、十城千辆、金太阳等试点示范工程中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作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产品。
三、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
(四)发挥科技园区和基地的集聚作用,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以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及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等为载体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在国家高新区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试点工作,通过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项目实施,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专业特色、产业链关系向国家高新区集聚。培育集群品牌,形成龙头企业。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培育功能,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网络化建设。
(五)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根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引导各级政府的专项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倾斜。构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集群发展提供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结合区域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形成支撑与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集群。
四、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公共服务
(六)加强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和试点带动,整合资源,以用为本,推进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题服务行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
(七)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开放科技资源。引导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基础条件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进一步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研究实验条件。
(八)加强知识产权与标准服务。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专题培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培养专业人才。在知识产权信息查询与分析、专利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处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吸纳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联合制订技术标准。
(九)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化专业机构的作用。促进从事管理咨询、注册咨询、会计事务、审计事务、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国际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的社会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建立汇集各类专业机构的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各类服务需求提供网络支撑。鼓励专业化机构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科技处组、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信息与中介服务作用,在项目推荐、人才引进、信息收集等方面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境外拓展业务,开发市场,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五、拓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十一)深入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通过创新投入方式和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科技计划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信贷原则,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性融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科技支行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组织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设立多层次、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进一步深化科技保险试点,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十四)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国家高新区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为种子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施力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倡导私募股权基金和各类社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有效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供给量。
(十五)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股权代办系统等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促进作用。扩大股权代办转让系统试点范围,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及其它板块上市融资。大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改制上市进程。探索利用债券工具和信托工具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六、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十六)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已有政策落实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研发活动。对于研发投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探索多种形式的鼓励、补贴机制。
(十七)进一步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引导作用。力争逐年稳定增加中央财政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专项资金规模。创新支持方式,扩大资助范围,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带动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八)充分利用科技计划资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国家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国家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比例。
七、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环境
(十九)完善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梳理和评估已经出台的政策法规,针对突出问题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地方结合本地情况,制订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型试点城市和部分省市开展的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开展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
(二十)实施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的政策。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等各项国家人才重大工程的实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吸引和凝聚创新创业人才。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才需求,提供信息咨询、专业培训等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的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用人才给予适当补助支持。
(二十一)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中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分析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继续实施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减免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既是一项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求。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各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制定相应落实办法,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落实。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春耕农资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务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春耕农资商品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建发[200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季节,农资供应进入旺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积极行动起来,精心组织,全力做好春耕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农资商品的供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组织货源力保春耕农资市场稳定供应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早谋划、早安排、早部署,引导农资流通企业尤其是承担国家化肥商业淡季储备任务的龙头骨干企业,备足货源,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切实做好春耕农资商品供应工作。受灾地区要指导农资企业认真调查灾后农情,详细了解农资需求情况,准确把握春耕农资市场供需形势,依据当地救灾应急需要和春耕生产特点,加强与生产企业的联系,抓紧货源采购,尽快充实库存,力保春耕期间农资供应不断档、不脱销,满足当地春耕生产和灾后重建需要。

  二、净化农资流通渠道为农民提供“放心农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当前个别农资品种资源偏紧、价格上涨之机,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害农民。要鼓励引导农资流通企业规范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深入推进“万乡千村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建设,拓宽连锁经营网络的覆盖面,提高统一配送率,做好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加盟店自采货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农资流入农村,让农民买的放心、用的安心。

  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稳定农资价格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引导、支持各相关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农资企业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物价部门规定的进销差率和经营差率政策,合理调剂库存,向农民敞开供应。企业销售的农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支持物价部门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承办企业、国家化肥商业淡季储备承储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稳定价格、减轻农民负担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努力做好农资商品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

  农资流通企业要更新服务理念,提高为农服务的水平。在供应旺季扩大预约订货、送货进村到户的范围,让更多的农民享受到优质服务。要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售中售后服务,引导农民合理选择、正确使用农资商品,帮助农民科学施肥、合理用药,提高农资商品的使用效率。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对农民的培训、示范工作,提高农民科学种田水平和识假辨假的能力,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
目前正值春耕备耕和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关键时节,做好农资供应工作,对于增加粮食等主要农作物产量,保障主要农产品市场供给和价格基本稳定,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都具有积极作用。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春耕农资供应工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1-9-22
实施日期:2002-3-1
颁布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题注】 (2001年6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保障蒙汉两种文字的平等地位,促进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社会市面用文,必须蒙汉两种文字并用:
(一)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条幅、横幅;
(二)单位名称、报刊名称、公章、文件头、牌匾、证件、奖状、锦旗及印有党政机关、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纸;
(三)机场名称、车站站名、交通标志、机动车辆车门上的单位名称;
(四)街道名称、路标、店牌、门牌、公共场所的设施名称、界牌;
(五)行政司法机关的布告、标语;
(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七)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其他社会市面用字。
第四条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做好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指导、管理、检查、督促工作。
公安、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用字,并按下列规定书写、制作、挂放:
(一)横写的,蒙古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蒙古文在前、汉文在后;
(二)竖写的,蒙古文在左、汉文在右;
(三)环形写的,从左向右蒙古文在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蒙古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四)蒙汉两种文字的字号规格协调,制作的材质一致;
(五)蒙汉两种文字分别写在两块牌匾上的,蒙文牌匾挂在左边、汉文牌匾挂在右边,或者蒙文牌匾挂在上边、汉文牌匾挂在下边。
第六条 从事翻译、书写、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经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方可从业。
第七条 社会市面并用的蒙汉两种文字要规范、无误,并保持字迹完整清晰。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没有并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不规范、不标准或者文字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承揽制作社会市面蒙汉两种并用文字的,由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决议
【题注】 (2001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