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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0:43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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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8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贵州省大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09〕87号),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在水库库区水域(以下简称“库区水域”)的安全生产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市境范围内的人工水库、人工湖泊、天然湖泊、山塘等,库区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正常水位线以下划定。六盘水市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库区水域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安全投入,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第六条 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本单位在库区水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水上救援人员。
  (四)依法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六)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要求从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加强监控,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作业。
  (七)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八)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救生器具,对乘船人员提供救生器具,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十一)定期组织船舶进行安全检验。
  (十二)库区水域建设单位应向交通(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实施库区水域通航安全论证;负责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库区水域淹没公路、桥梁、渡口、码头等设施的补偿及修复。
  (十三)抗旱、防洪、泄洪、水位调整等重要事项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库区水域经营单位须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按行政许可严格执行;抗旱、防洪、泄洪、水位调整等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县级以上交通(海事)部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通知县级以上交通(海事)部门,并协助交通(海事)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十四)在库区水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经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安全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五)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船主及船员、救生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地方各级政府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不含1亿立方米)的水库(以下简称“中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县(特区、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以下简称“小型水库”)库区水域安全生产,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水域安全生产,跨行政区域的水库、山塘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由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市、县(特区、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库区水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涉及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或验收通过。
  (三)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行业部门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库区水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处理。
  (四)将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库区水域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建立健全市、县(特区、区)、及乡(镇)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库区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必需的经费投入。
  (六)库区水域涉及多个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域的,库区周边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研究解决库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七)依法组织对库区水域安全状况和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八)把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纳入辖区内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落实市、县(特区、区)、乡(镇)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九)加大库区水域安全生产投入,加快库区码头、渡口、旅游景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兴安建设,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
  (十)按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和库区保护范围。
  (十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定期组织库区水域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库区水域事故应急救援和沉船事故搜救打捞工作。
  (十二)建立有效的库区水域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十三)开展对库区周边群众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十四)依法组织开展库区水域一般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九条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型水库及其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库及其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级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山塘及其库区水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第十条 交通(海事)部门职责:
  (一)依法实施库区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库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日常检查及专项整治。
  (二)组织和参与库区水域港口、码头、浮动设施的建设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评价、验收及安全管理。
  (三)负责库区水域航道划定、施工,负责航标的设置、校正和清理。
  (四)负责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数量的总体规划和对上述船舶的载重量、乘客定额及航线的审核或审批工作。
  (五)负责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浮动设施的检验登记。
  (六)负责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船员的技能培训、适任培训和水上安全培训教育;负责船员的考试、颁证工作。
  (七)负责督促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八)负责对库区水域水上水下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和作业许可,参与公安部门、体育管理部门对库区水域举办的各种群众性活动和体育运动的审批。
  (九)依法取缔库区水域各类非法营运船舶,整治低质量船舶,打击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十)督促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上述船舶的消防安全检查、备案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相关单位、船主和船员参加消防培训;监督检查库区水域相关责任单位和船舶消防设施配备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一)推广、引导库区水域客运、货运、旅游船舶应用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正常使用。
  (十二)参与或配合库区水域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十三)承担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库区非通航水域的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及渔业船舶的造册登记工作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负责清理、取缔通航水域水产养殖碍航设施。
  (二)负责库区水域渔业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检验。
  (三)负责渔业船员的水上安全培训教育。
  (四)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五)负责或参与库区水域渔业船舶沉船事故应急救援和搜救打捞工作。
  (六)配合库区水域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七)承担涉及库区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水利(地方电力)部门职责:
  (一)负责库区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监督水利行业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范围。
  (二)负责水利行业库区水闸、船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控。
  (三)负责水库防汛抗旱指挥调度。
  (四)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库区水域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编制水利行业库区水域水闸、船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参与或配合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七)承担涉及库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和发布有关产业政策,支持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建设项目,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落后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
  (三)负责将库区周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安全防范及保护能力。
  (二)负责监督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库区水域周边学校(含民办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渎职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依法严格管理库区民用爆炸物品,打击库区水域非法爆破行为。
  (二)负责库区水域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配合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三)打击破坏水域安全设施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四)参与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库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制定库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的事故应急救援和抢险工作预案。
  (三)配合开展库区范围内风景名胜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做好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库区水域旅游单位(包括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打击、取缔非法旅行社,严禁旅游单位组织游客乘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船舶。
  (三)指导、督促库区水域旅游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合旅游船舶沉船事故的救援和搜救工作。
  (六)参与相关部门对库区水域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库区电力行业和大坝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
  (三)组织和开展库区水域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配合或参与库区水域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库区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参与或组织相关部门起草库区水域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库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发布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负责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分析工作。
  (四)指导库区水域有关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指导库区水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库区船舶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库区水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库区水域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八)受本级政府的委托,依法组织库区水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完成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库区水域其他安全生产事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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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10〕14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精神,按照《分工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甘肃省人民政府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按年度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
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一)大力支持兰(州)白(银)核心经济区率先发展。建设兰(州)白(银)都市经济圈,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发展,做大做强石油化工、有色冶金、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制药等主导产业,把兰白经济区建设成为西陇海兰新经济带重要支点,西北交通枢纽和物流中心。(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财政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着力推动平(凉)庆(阳)、酒(泉)嘉(峪关)经济区加快发展。加快陇东煤炭、油气资源开发步伐,构建以平凉、庆阳为中心的传统能源综合利用示范区。加快酒泉、嘉峪关一体化进程,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及装备制造产业,构建新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三)全面促进区域功能组团协调发展。建设武威张掖河西走廊绿色经济区,着力加强防沙治沙,大力发展新能源和生态农业。加大对“两州两市”扶贫攻坚区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建设金昌、白银等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区,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天水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促进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发展瓶颈制约
(四)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建设,尽快打通断头路,促进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形成。开工建设永登(徐家磨)至古浪、安西至星星峡(甘新界)等国家高速公路,积极开展雷家角至西峰、兰州南绕城、营盘水至武威、临洮至渭源、白疙瘩(甘蒙界)至明水(甘新界)、大石碑(甘陕界)至天水、兰州至朗木寺、延安至天水至武都等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加大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建设敦煌至当金山口、岷县至合作等二级公路,省内国道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所有县城通二级以上公路。启动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建设。加强旅游景区与干线公路的连接。加快推进兰州、酒(泉)嘉(峪关)、天水、张掖、平凉等公路运输枢纽及物流园区建设,提高农村客运站覆盖率。(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加快建设贯通东西、连接南北的铁路大通道。积极推进兰渝铁路、西(安)平(凉)铁路建设,新开工建设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加快推进宝鸡至兰州客运专线、银川至兰州增建二线、兰州至成都、干塘至武威、兰州至张掖铁路增建三四线、兰州铁路枢纽改造和兰州集装箱中心站建设。抓紧开展兰州至合作、天水至哈达铺、敦煌至格尔木、额济纳至哈密等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西宁至成都、平凉至庆阳铁路论证工作。适时启动兰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加快兰州机场改扩建,合理规划建设兰州国际航空港,开辟兰州至日韩、港澳等国际和地区航线。改扩建敦煌、嘉峪关和庆阳机场,新建夏河、陇南、张掖、武威、金昌等机场,适时实施天水机场迁建工程,开展新建平凉机场前期论证工作。鼓励在甘肃设立通用航空公司,建设通航起降点,提升航空应急救援能力。 (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国土资源部、旅游局负责)
(七)加快引洮供水一期、盐环定扬黄续建等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抓紧实施引洮供水二期及受益区配套建设等重点工程,开展引哈济党、靖远双永供水等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积极推动中小型水源建设。加快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完善灌区末级渠系配套。实施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加强城镇防洪体系建设和山洪灾害防治。(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负责)
(八)加快城镇道路、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回用、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兰州新区、白银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重点城市发展热电联产。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和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安全和应急保障能力。(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负责)
(九)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其他中央专项资金要加大对甘肃的投入力度。统筹考虑甘肃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中央投资补助。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逐步转为拨款。中央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以及生态环境、社会事业、基层政权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免除县(市)级和甘南、临夏州州级配套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水利部、林业局、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构建西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
(十)启动实施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研究建设祁连山生态补偿试验区,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加快推进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继续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科学实施人工增雨雪。逐步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农牧民转为生态管护人员,加快缓冲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林业局、气象局负责)
(十一)加快石羊河、黑河、疏勒河流域综合治理。大力推进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工程,启动实施石羊河流域防沙治沙及生态恢复项目。巩固黑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果,保护天然湿地。加强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强化水资源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恢复月牙泉和西湖湿地生态功能。积极实施三大内陆河流域盐碱化及沙化治理工程,建设防风固沙大型综合防护林体系。支持建设以河西地区为重点的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加强流域生态恢复技术体系的研发和推广。(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科技部负责)
(十二)加快实施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进一步加大退牧还草、牧区水利、暖棚养殖、饲草料基地、草原鼠害防治和游牧民定居等综合治理项目实施力度;研究建立甘南湿地自然保护区;支持白龙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国土资源部、科技部负责)
(十三)推进黄土高原地区和陇南山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稳步实施黄土高原地区综合治理规划,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坡改梯和小流域坝系工程、黄河中上游生态修复以及渭河、泾河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项目。加大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防治力度,继续实施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统筹规划,加快推进“两江一水”(白龙江、白水江、西汉水)流域生态保护与建设。(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负责)
(十四)加大环境保护治理力度。加快实施水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提高无害化处理率;加大兰州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四、夯实农业发展基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五)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积极推广全膜双垄沟播、膜下滴灌等高效旱作节水技术,建设一批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区。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动河西走廊星火产业带高效节水设施农业科技示范工程与科技发展支撑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科技部负责)
(十六)突出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扶持马铃薯良种繁育体系和贮藏库建设,将马铃薯种植纳入政策性保险补贴范围。加强河西走廊杂交玉米等农作物制种基地建设。加快发展中药材、酿酒原料、林果、蔬菜等产业。积极发展油橄榄、核桃、花椒、食用百合、苦水玫瑰、黄花菜、鲑鳟鱼等地方特色产品。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品种改良和野生动物繁育,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积极推动小杂粮等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发展沙产业。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农场。支持特色农副产品加工循环经济基地建设。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
(十七)加快实施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到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集雨水窖、节水灌溉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农村小水电,鼓励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能源局负责)
(十八)加快农村和国有农场公路“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建设,基本实现乡镇通油路、建制村通公路。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十九)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二十)整合培训资源,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在兰州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加大“阳光工程”、“雨露计划”、“西部农民创业促进工程”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力度。扶持发展劳务中介组织,支持完善农民创业园,鼓励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扶贫办负责)
(二十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积极研究制定有稳定职业和固定居所的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办法。(公安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五、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尽快改变贫困地区落后面貌
(二十二)抓紧引洮济合、引洮入潭、青走道水电站、石门河引水等工程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实施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水库库区水土治理项目,支持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加强渭河源头生态保护与建设。支持建设引洮供水一期配套工程。启动实施会宁县城及北部乡镇供水工程,抓紧解决环县苦咸水地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林业局、扶贫办负责)
(二十三)积极发展高原草原旅游、回藏风情旅游,打造九色甘南香巴拉和临夏穆斯林风情旅游品牌。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加强和政县古动物化石保护,提升古动物化石博物馆展示服务水平。(旅游局、发展改革委、文物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民委负责)
(二十四)加大临夏州基础设施和商贸流通设施建设力度,积极推进清真食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扶持保安、撒拉等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民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五)大力发展定西市马铃薯产业,建设全国重要的脱毒种薯、商品薯生产基地及精深加工基地,支持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贸工农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发挥定西药材资源丰富、品质优良的优势,建设全国优质中药材药源基地、饮片加工基地和交易市场。(农业部、发展改革委、中医药局、林业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二十六)促进陇南市加快发展以黄金、铅锌为主的有色冶金工业,支持水电、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发展以中药材、油橄榄、核桃、花椒为主的特色农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旅游局、林业局负责)
(二十七)加快陇南等地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步伐,研究解决灾区长远发展问题。(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扶贫办负责)
(二十八)庆阳等革命老区依托石油、煤炭等资源优势,适当扩大原油就地加工规模,把产业发展与农民增收致富结合起来。(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二十九)加大中央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扩大扶贫小额信贷规模,稳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研究探索创新对口支援方式,进一步加大定点扶贫、东西协作扶贫力度。(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六、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十)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全面完成“两基”攻坚任务。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推进民汉合校,加强“双语”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建设一批职业院校和公共实训基地。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增加部门院校和外地高校在甘肃的招生规模,支持甘肃高校改善办学条件。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民委负责)
(三十一)支持高校发挥科研和人才优势,参与重大产业项目科技攻关。(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十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地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藏)医院建设,扶持中(藏)医事业发展。加大骨节病、高氟病等地方病防治力度。支持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建设,实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加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做好鼠疫防控工作。(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农业部、质检总局负责)
(三十三)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加快建立西北人口信息中心。(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四)继续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重点建设地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加强省市级博物馆、文物大县和重点遗址博物馆建设。支持丝绸之路整体申遗及沿线重要遗址保护,加大重点文物保护和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抢救力度。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大对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力度,建立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古籍保护设施条件。(文化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负责)
(三十五)继续实施广播电视西新工程、村村通工程和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将临夏州及张家川、肃南、肃北和阿克塞等自治县纳入西新工程。加强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译制、制作播映和覆盖能力建设,改善市、县广播影视基础条件。(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民委、文化部负责)
(三十六)加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设一批基层群众性体育活动场馆,大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积极推进临洮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体育总局负责)
(三十七)落实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帮扶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就业。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公共就业与社会保障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人力资源市场基础设施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十八)积极发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强化养老和孤残儿童护理员队伍建设。(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负责)
(三十九)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中国残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负责)
(四十)加大城镇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支持推进国有林区、垦区及城镇棚户区改造。启动实施白银棚户区改造工程。(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民政部、林业局、扶贫办负责)
七、大力推进能源基地建设,增强经济发展后劲
(四十一)加强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逐步建成一批大型煤炭矿区,高起点、高水平地建设国家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延伸煤炭产业链,实施煤电联营,建设大型电站,先行启动建设崇信、平凉二期等一批条件具备的电厂项目,开展正宁、环县电厂前期论证工作。有序发展煤化工产业,规模化开发利用煤层气。推进庆阳长庆桥、平凉华亭和崆峒产业聚集区建设。(能源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四十二)加快建设以酒(泉)嘉(峪关)为中心的风电、以敦煌为重点的太阳能发电示范基地,力争到2020年建成千万千瓦级以上风电基地、百万千瓦级以上太阳能发电基地,配套建设稳定风电送出的电源项目。支持大型风电制造企业在酒泉建设风电装备生产基地,支持建设数字风机设备和太阳能光伏、光热产品研发制造基地。积极研究当地用电补贴政策。适时发展核电,实现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互补。加快与我国核能发展相适应的核电配套工程建设,加大核电站乏燃料后处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稳妥推进大型商用核乏燃料后处理项目。加快太阳能光热光电技术、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在建筑中应用。(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三)加大对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勘查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陇东西峰、华池、镇远、环县以及玉门等油田勘探开发步伐。(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四)支持玉门老油田发展,提高经济开采年限。建设战略性石化工业基地。加快实施兰州石化大型碳五综合利用、550万吨/年蒸馏装置技术改造和汽柴油质量升级,庆阳石化300万吨/年炼油集中搬迁改造等工程,力争到2020年甘肃炼油能力达到2000万吨以上。(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五)支持兰州180万立方米原油商业储备库和100万立方米原油生产运行库建设,建设300万立方米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打造西部大型石油、化工原料集散地,建成国家重要的石油储备基地。做好涩宁兰输气管道复线、兰州至郑州至长沙成品油管道、庆阳石化成品油外输管道等油气管道建设。(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国资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四十六)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实施农网、城网改造工程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加强甘肃省内及省际750千伏网架建设,优先建设河西和陇东南750千伏输变电线路,实现与新疆联网。研究论证2020年外送能力和电力市场,完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外送方案。(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八、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十七)全面提升有色冶金产业。鼓励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支持钨、钼矿产品深加工,建设张掖钨钼生产基地。建设有色金属新材料产业和研发基地。(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四十八)做大做强装备制造业。积极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做大做强一批重点企业,形成以兰州石化通用设备、电机制造,天水电工电器、机床制造、电子信息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集群。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科技部、能源局负责)
(四十九)加快重点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资源枯竭城市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替代产业。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建设接续替代产业园区。支持白银公司等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及区域内资源整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国土资源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十)支持解决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逐步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五十一)抓紧启动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推进石化、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行业清洁生产,推动企业向产业园区集中,实现集聚生产、集中治污、集约发展,提高能源、水资源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率。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负责)
(五十二)积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新型有色金属合金材料、稀土材料、新型化工材料、电池材料等新材料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生物制药,建设兰州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规范化中药材种植、中药饮片加工和特色中藏药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特色中成药和藏药,积极推进国家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产业化。支持重离子加速器治癌装置等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发展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增强节能环保装备产业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卫生部、中医药局、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
(五十三)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支持历史文化遗产的挖掘开发,培育《读者》等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大力发展香包、刺绣、民间剪纸等民俗文化创意产业。支持建设兰州创意文化产业园、庆阳农耕和民俗文化产业园、临夏民族文化产业园和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 (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文物局负责)
(五十四)加大旅游产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景区内外交通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重点支持一批精品旅游线路和景区建设,积极推进红色旅游基地建设,加快森林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产业经营范围,扶持旅游产品开发。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旅游局、文化部、文物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林业局、农业部负责)
(五十五)积极推进兰州商贸物流中心、兰州集装箱节点站、天水现代物流园和武威煤炭集疏运中心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县城超市及配送中心、乡镇超市、村连锁农家店等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大力发展会展业,办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铁道部负责)
(五十六)建立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物流配送体系及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商务部、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
(五十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支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五十八)培育和发展金融产业,积极引进金融机构,扶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平台。(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
九、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五十九)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地方企业与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骨干企业。(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十)积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负责)
(六十一)对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的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六十二)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支持建立水权转换制度,规范水权交易办法,不断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十三)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和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再生水利用,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城乡水务一体化,统筹水务综合管理,创新基层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作用,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和设施管护的积极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十四)支持甘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鼓励对沙地、荒山、荒滩、戈壁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合理确定兰州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加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国土资源大调查资金对甘肃的投入力度。做好陇东地区、中部地区和河西地区能源基地后备资源勘查工作,优先开展陇东、玉门油气资源勘查。(国土资源部、林业局、农业部负责)
(六十五)加大对特色农业、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引智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引进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紧缺人才,加大技能人才培养。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央农办、农业部、科技部、外专局负责)
(六十六)鼓励发达省(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等单位及社会组织通过合作办学等方式,为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扶持发展远程教育,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建立连通市(州)和县(区)的继续教育培训网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外专局负责)
(六十七)支持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研究推进酒(泉)嘉(峪关)、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白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商务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十八)支持兰州等城市作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区,大力发展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支持在甘肃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参股、并购境外矿产企业,建立生产加工基地或稳定的原料供应基地。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6〕32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为了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将《铜仁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铜仁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三部一委一局《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3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4]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群防群治的社会化管理模式,共同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环境。
第三条 坚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社会化管理工作机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规划,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 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总体布局中,纳入全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经常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 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表彰和处罚。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第六条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增强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督促和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重大隐患;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辖区内县、乡、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农村集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负责辖区车主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监管部门抓好具体措施的落实。

(三)配合各级职能部门根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货车、摩托车从事违法客运、人货混装等现象的整治行动,制止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微型货车违法载客;对辖区驾驶员、车辆底数、道路情况以及“黑点”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取缔;协助司法行政、交警等部门将交通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送到村(居)委会的每家每户,督促村(居)委会把交通安全列入村(居)民公约的内容,对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工作。
(四)会同交通(公路)部门在有学校的路边设立明显的交通安全标志。
第八条 安监、公安、交通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要监管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社会化安全工作规划,负责协调社会各界各部门抓安全工作,公安交警部门主要承担对国、省道的安全监控和监管,其它警种和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支持。
第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对客运班线和从业资格的许可,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运输和危险运输,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负责对运输企业、客运站场的安全源头监管。
第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法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认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快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交通系统。坚决查处、制止城市的违法违章建设。对大型建筑及道路工程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它大中型建筑项目要严格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作它用。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机械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拖拉机在入户、检验和驾驶证办理的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缔“黑车非驾”、违法载人等危及安全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拉机重、特大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抢救费用保障机制,对参保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预付伤员医疗抢救等费用。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守法意识。积极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大中专院校、各中小学、幼儿园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职工和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积极加强对公众道路交通安全的义务宣传教育,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第十七条 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必须建立报废车辆回收备案登记制度,保存报废车辆解体前后照片等图像资料,严格依法报废车辆,严禁将已达报废车辆的零部件销售给机动车维修单位及车主,杜绝报废车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 卫生、公安部门要强化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应就近在当地医疗机构抢救,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因抢救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红十字会要加强对驾驶员、交通警察及全社会人员的紧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行政监察、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各职能部门及其他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对有关责任人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各级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客运车站提供雪天、大雾、暴雨及凝冻等恶劣气候气象信息预报专门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商部门应严格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关,配合有关部门对运输企业和个体客运车辆的整顿,依法取缔非法生产、拼装、组装车辆等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整治规范道路上的广告,净化道路环境。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运输危险品车辆槽罐的安全性能检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设备的测速、测重等专用执法设备进行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旅游部门应加强旅游安全宣传,对旅游景区内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应督促责任人及时整改,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客运车站(点)、各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职责必须落实到岗、到人,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月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对企业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发现不安全苗头的驾驶员和车辆要采取措施,该停运的停运,该取消资格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取消。
第二十五条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多发业主、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上级的要求,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排除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第二十六条 加强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和整改。各级交通、公路、建设部门对排查出来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必须进行有效治理,不断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逐步改善道路的安全通行条件,消除道路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员,预防客运车辆事故。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力度,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行为;对严重超员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车线路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次督促企业不予排发班,在禁止通行路段的起点和终点必须设立“禁止客运车辆通行”的标牌,对擅自改变线路运行的业主进行整改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专项整顿行动。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基层交警队的勤务部署,在重点乡镇组建公路巡警中队,充实警力,配备急需装备,协调乡镇政府参与交通安全整治,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控。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对低速货车、拖拉机从事客运的进行取缔;要在安全的前提下,合理计划组织农村客运,引导建立农村客运市场,解决农民出行难和乘车难的问题。
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清理整顿。对制动、转向和操纵机构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要坚决制止其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对拖拉机驾驶员要组织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对多次违法载人的驾驶员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制止不力而发生违法载人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要通过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公安、农业 (农机)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拖拉机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和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及保有量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交通、公安、发改委、经贸、质监、安监、工商、法制等部门要加强货车道路运输超载治理工作,减少超载导致的道路损坏和交通事故。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车登记时,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对已经使用的“大吨小标”汽车,按照发改委提供的正确的汽车技术参数,重新核定吨位,更正核定载质量。
交通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吨位收取养路费和有关税费,对重新核定前的税费不再补缴。要严把货运市场准入关,加大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明确相应从业条件,规范运输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监督,避免恶性竞争,监督运输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超限超载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配备称重设备,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严重超载车辆依法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员和运输单位主管人员依法予以处罚。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统一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不得罚款放行、重复处罚。
第三十条 公安部门要针对辖区内较为突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治理整顿,并确定阶段性治理目标。对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行驶和高等级公路上违法停车、超车及变更车道不开转向灯等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重点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开展清理无牌无证车辆工作,入村入户对机动车辆登记造册。
第三十一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一)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联合制定《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方案》,在全区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二)安监部门要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三)公安部门要配备民警防护装备,重点加强对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
(四)交通部门要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运输业主要限期整改。对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的汽车要限定车型、限装数量和明确外观标识,对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超载、超速驾驶和违规操作的车辆驾驶员及操作人员,要依法从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校的清理整顿。要严格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严把驾驶培训市场的准入关;按照要求从严监管驾驶培训教学质量,严格营运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严格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审批的线路教练,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抄告其主管部门依法整顿。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维修车辆备案登记制度,承修机动车时,不得随意更改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车辆外观形状及颜色,更不准违法拼装各类机动车,特别对车辆的制动、转向等部件修理换总成时,要记录产品出厂日期、生产厂家等内容。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汽车租赁公司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营运手续,加强日常的安全督查,确保租赁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
(二)交通、公安、安监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公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事故信息公共媒体信息发布平台,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交通违法、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监部门及运输企业,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和其它违法较多的企业名单。交通部门要规定并监督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查询该驾驶员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
(三)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客运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鼓励安装GPS技术装备,对运输企业驾驶员实行动态监督和管理。
(四)交通、公安部门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监督电话、安全监督卡等方式请乘客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通过乘客了解驾驶员途中遵守安全法规情况,发现驾驶员违法,并依法处理,通报所属客运企业。

第四章 交通应急处置

第三十五条 交通应急处置是指交通特别防护期、突发交通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人员组织、指挥调度、后勤保障、纪律要求、工作职责等特别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道路交通事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演练。公安、交通、卫生、保险、建设等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具体应急预案,遇有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突发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特区)和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预案,按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党委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采取有关抢救、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五章 执法和安全经费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管理,按照受委托权限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安、交通、运管、农机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相互抄告和联合执法的机制。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公安派出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工作和交警协勤人员的工资补贴。
第四十一条 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所需的资金投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运输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严禁挪作它用。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经营期满的,风险抵押金返还企业;企业经营期未满的,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其数额和管理办法由地区安监局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区财政局制定。
第四十二条 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交通运输企业按不低于上年营运收入的1%自行提取安全费用,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要明确一名乡(镇)长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其工资和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交通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联动”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实行逐级管理,严格考核。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地、县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机制,成立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道路交通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特区)必须落实到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必须落实到村民组、社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交通安全网络。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办事处,每年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推进交通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寨、进单位、进家庭的“五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 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综合机制和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部门签到个人,县(市、特区)政府签到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签到行政村、社区,行政村、社区签到每个村民、居民家中,运输企业签到驾驶员及车主,责任状签定率达100% 。

(二)每季度召开一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或安全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专题研究解决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狠抓事故预防,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对交通安全出现的新问题、新隐患,发现及时,整改到位。
(四)道路交通法规上墙,同时建立单位和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制度、车辆及驾驶员档案、台帐,定期向公民(居民)播放道路交通安全录像和发放安全宣传资料。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加强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交警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和肇事情况进行抄告,纳入年终考核。
(六)依法处理和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 考核方式。考核实行100分制,釆取一听、二看、三查、四访的方式,量化计分。即听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汇报;看安全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责任是否明确;查实际资料(包括影视资料),投入是否到位;访部分人民群众(包括驾驶员)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知晓程度。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四十七条 落实考核制度,严格兑现奖惩。地区组织道路交通安全考核组,每年12月份对各县(市、特区)政府以及地直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全面考核奖励。
(一)年度内,各县(市、特区)以及地直有关部门、单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未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数,且无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通过综合考核评比,评选出一、二、三等奖,由行署进行表彰奖励。
(二)各县(市、特区)每年组织对乡(镇、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检查评选,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由事发地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报行署备案。必要时,由行署直接组织调查。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行署组织调查处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九条 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黄牌警告”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黄牌警告”。
(一)半年内发生1起无牌、无证车辆或无证驾驶重大事故的;
(二)半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幅度在10%以上,且列全区前3位的;
(三)年度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目标控制数10%以上的;
(四)货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发生一次重大交通事故的;
(五)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 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全年发生一起以上特大事故,或突破死亡人数和重大事故起数两项控制指标达一倍及其以上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单位取消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评比资格;被否决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模资格。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实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倒查,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行政责任的倒查实行分级负责。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特区)人民政府组织责任倒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行署组织责任倒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报省组织责任倒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精神,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机关下发的有关规定、文件、通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本暂行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委托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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