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2:55:22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290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切实贯彻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随文发布。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管理,提高设计文件的审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项目控制和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保证设计符合前期批复或核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不断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可通过咨询评估的方式对技术方案等进行论证优化,提高工程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三条 凡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或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适用本办法,水运建设项目和由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设计文件审查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等,对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含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高速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省级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
第二章 审查程序
第六条 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委托代审和会议审查。
委托代审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会议审查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召集有关单位、部门和特邀专家召开会议,结合审查报告进行重点审查,形成会议审查意见。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如下: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规定,对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前置条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请示文件后,委托代审机构进行审查。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代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后,组织会议审查。
(四)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编制补充初步设计文件,经代审机构核查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对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项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先组织预审查,预审查程序依据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执行。在预审查后,设计单位结合预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后,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第九条 技术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程序可参照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如下:
(一)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要求,对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并将具备审查前置条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代审机构进行审查。
(三)设计单位对代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答复,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会议审查。
(四)设计单位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代审机构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审批请示,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特别简单的项目,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只进行委托代审,不安排会议审查。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应具备以下前置条件。
(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或核准;
(二)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过合法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序;
(三)外业勘察已通过验收;
(四)初步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审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完备;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具备以下前置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已批复;
(二)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过合法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序;
(三)外业勘察已通过验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审查需要的相关资料已完备;
(五)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设计文件审查主要分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政策性审查是指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政策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依据有关专业设计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对设计文件中有关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代审机构对补充初步设计文件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应将有关原因告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
第十六条 审批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核查意见进行审核后,进行审批。审核不通过的,应将有关原因告知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完善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复或未经批准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准使用。
第四章 审查要求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代审机构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公布代审机构名单。对代审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代审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审查资格。
对需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工程项目,代审机构的资格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委托相应的代审机构。
第二十条 代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合理的原则,对送审资料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代审机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审查本机构或与本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参与完成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代审机构应安排每个专业至少有1名具有10年以上设计或咨询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本机构内人员负责主审,参与审查的人员亦应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且职称为中级以上,所有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查报告必须满足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主审人员均应签署姓名。对技术复杂的大型工程、特殊构造物以及需结构验算计算等的工程,应另行对设计计算书进行核查,应提供结构验算计算书、计算软件名和结果比较。
第二十四条 核查报告应针对设计文件结合审查报告和会议审查意见的反馈情况进行核查,对与送审文件有变化的设计内容应重点审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文件审查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时间):高速公路项目,一般为30~40个工作日;特大桥梁等特别复杂项目,一般为45个工作日;其他项目,一般为25~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结合审查项目的建设,对代审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代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的单位、部门、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查应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并集中形成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专家组对会议审查专家组意见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58号)第四部分第(三)条的要求,对代审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山东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山东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山东省2002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问题的报告》(鲁
劳社办〔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
均4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
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合理确定对退休早、基本养
老金偏低退休人员的调整水平。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2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局综合计划司反映。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使局属各单位利用现有条件进行技术开发和对外服务,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收入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组织技术开发对外服务的原则
一、局属各单位要在完成职能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各自的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等条件,通过各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组织创收。创收收入局原则上不要求上缴,由各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使用,为国家海洋事业的发展增强活力。
二、在组织实施技术开发、对外服务活动中,要做好可行性论证,严格进行经济核算,重大项目要履行报批手续。同时要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
三、组织开发服务,要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国家未规定收费标准的,与用户协商合理确定,同时要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并照章纳税。
四、在组织开发服务工作中,既要注意经济效益,又要重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条 组织开发服务范围
一、有偿技术服务
局属各单位,除承担指令性任务和局职能范围内的工作外,以各种形式向社会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均可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向用户收取费用。
1、接收委托任务。承担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任务,工程调查勘测或监测等专门服务。
2、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为工厂企业及有关用户提供技术设计、工程计算、设备改造、产品测试鉴定、分析化验、模拟计算、摄像录象、制图复印等;本单位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以有偿转让或专利售于用户。
3、技术咨询。为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生产技术、工作计划、开发规划提供资料信息、观测监测资料产品,进行技术咨询、可行性研究和经济技术论证等。
4、技术人员外聘。在保证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技术人员受外单位聘用或进行技术服务。
5、技术培训。受有关单位、部门的委托,对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等。
二、研制(试制)新产品与中试产品销售
各单位研制(试制)新技术、新产品、标准物等,研制(试制)品有偿提供有关单位使用,及新产品(试制品)在正式投产前的中试产品出售等。
三、技术入股或联营
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成果、资金、设备、设施条件作为投入,与国内外工厂企业联营或合资经营等分享红利。
四、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租赁
各单位利用房屋、场地、仓库、码头、船舶、飞机、车辆、仪器、设备等,以租赁形式有偿提供给有关单位使用或为用户服务。
上述各项固定资产出租或为用户提供服务的时间超过半年(飞机一个航次,船舶半个月)时,必须报局审批同意后进行;不超过上述时、次的,要向局备案。
五、生产经营开发
各单位的工厂、车间、招待所、商店、养殖场等生产经营开发部门,经与经纪人(或部门)签订合同实行承包经营的,按合同规定向主管单位上缴经费;未实行承包的生产、经营部门,除经主管单位批准留用部分发展基金外,全部创收应上缴主管单位。
六、其他服务创收
代办代购票证、临时出租活动场所、对外医疗服务、参加国际活动和交流等收入,除给工作人员提取部分酬金外,均全部上缴主管单位。
第三条 成本核算管理
各项开发经营活动,如使用主管单位的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及开销费用,要严格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并按实际消耗数向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结算。成本(费用)主要内容和计算办法是:
一、人员费用。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各种补贴、差旅费等。
二、消耗费用。材料费、燃料费、水电费、技术鉴定费等。可直接计算出成本开支费用的,应按会计制度直接进行成本费用计算,并做到真实、准确、可靠;对难以直接计算实际成本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收费,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成本估算。
三、占用固定资产和仪器设备、房屋设施等的成本核算,以折旧费、修缮费等进行综合估算;以租赁形式使用的,按租赁合同收费。
四、借用主管单位经费作为流动资金的,主管单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一般应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纳入成本核算。
第四条 创收资金管理
一、各项创收必须交单位财务部门,记入本单位技术开发、对外服务专设账目,进行统一收支管理,严禁帐外立帐或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
二、开发经营部门所消耗的主管单位的成本(费用),应在每季度末向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结算交清,确因每季度末无法结算的可以半年结算一次,在每年年底前必须全部结算付清。
三、各单位变卖国有固定资产或物资器材、折价处理废旧设备、国家减免税款、保险赔偿、调解或法律诉讼所得索赔和接受外来设备器材援助等,其资金和实物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不得作为单位创收收入。
四、各单位的创收经费,在按国家规定完成上缴税收和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后的纯收入,按单位预算管理性质不同进行财务管理。
1、全额预算单位。其预算外纯收入,按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文规定,应视作“事业费增加拨入”,全部纳入预算内管理。每年年底各单位要向局编报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
全额预算单位在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时,应首先安排好在开发创收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设施,如房屋、码头、船舶、飞机等的维修费用和仪器设备的维护、更新费用,使国有资产能得到保值和增值,并使开发创收工作手段不断得到提高。
2、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其预算外纯收入按财政部(86)财综字143号文规定,先提取10%修购基金,其余部分按规定建立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医疗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
五、为全面反映单位开发创收情况,各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和第二年一月,将开发创收经费及收支管理情况写出报告,并按局统一制定的调查统计表格如实填写一并报局。
第五条 奖励办法
一、科技人员创造发明的科技成果和单位进行的产品开发,在产生经济效益后,创造发明者可在一定时限内从创收纯利润中提取5-20%的分成,具体分成办法和提取时限,由各单位视情况决定。
二、对承包经营,领办生产开发实体,或在某项开发经营中,取得显著成绩或经济效益的主要有功人员或有功集体,应给予重奖。奖励多少和办法,视其成绩与创造的效益大小由主管单位决定。
三、奖金的分配,要坚决反对平均主义,奖给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开发和承包经营者个人的奖金,其他人员不应参与分享;奖给科技和经营开发有功集体的奖金,在分配给有关人员时,应视贡献大小决定分配的多少,不应平均分摊。
四、对承包经营,领办生产开发实体,及在某项开发经营中的负责人,因经营不善,长期不见效益,或不按政策规定办事,造成工作和经济上不应有的损失时,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视情况进行处理。
五、要提倡艰苦创业、勤俭办事的精神。对挥霍浪费、任意开销经费、借经营之名谋取个人私利,以至行贿受贿等,要视情节轻重,按法纪进行查处。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局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