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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51:45  浏览:87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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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199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进一步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消费者因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的(以下简称消费者申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工商所管辖。
第四条 工商所对于所受理的消费者申诉,认为在处理上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工商所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消费者申诉,应当告知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工商所申诉。
第五条 工商所可以在其辖区内巡回受理消费者申诉,并就地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六条 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简易程序。
消费者权益争议比较简单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受理申诉的工商所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并告知被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商所可以口头告诉申诉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并记入笔录或者进行登记。
对于消费者权益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有管辖权的工商所请求处理。工商所可以当即处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处理。
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够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是,应当对协议内容进行记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该记录在案的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工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有权行使下列收集证据的职权:
(一)要求当事人举证;
(二)询问当事人;
(三)查询、复制与消费者权益争议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收集其他有关证据。
当事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工商所收集证据。
第八条 工商所对未按照简易程序处理的消费者申诉,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
第九条 经营者拒不履行调解书,且构成《消费者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案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后一方反悔,或者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能达成协议、虽达成协议但未能履行,消费者又向工商所申诉的,工商所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以及本办法,作为独立的申诉处理。
第十一条 工商所在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案处理。
消费者协会在调解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发现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而移交工商所予以处罚的,工商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处理。
对于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属于工商所管辖的,由工商所立案查处;不属于工商所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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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表、申报表格式》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807号

1991-06-1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要求,为适应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参考格式附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后印发基层税务机关,依照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格式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经办人与电话   建设项目所在地点   开户银行和账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建设项目计划批准单位  
建设项目批准日期和文号   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总额   建设项目建设起讫期限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总额 其  中 建筑面积(m2) 备  注
建筑工程投资额 设备购置投资额
           
           
           
           
           
           
           
           
           

纳税单位:(盖章) 税务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填表说明:1.本表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应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表列项目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2.“工程名称”栏,按单位工程填写,“项目性质”栏,填“基建”或“更改”。
       3.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交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纳税单位。
       4.零税率项目亦应填报。

附件二: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施工地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工程名称 计划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

竣工决算数
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补(退)税额

本年 累计 本年 累计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纳税单位申报 税务机关审定
                       
                       
                       
                       
                       
                       
                       
                       
                       
                       
合  计                      
备  注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送税务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各一份,申报单位留一份。
     2.“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填列。
     3.“累计”栏,应填列自开工之日起的累计发生数。
     4.年度实际完成数按统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竣工决算数按财务实际完成投资额填列。
     5.零税率项目,亦应填列。
     6.经税务机关核准延(分)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备注”栏或另列附表。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04号批复中国银行的“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根据批复精神,专业银行到期不能归还人民银行贷款的逾期贷款所加计的利息,应列入成本。该项利息我行以“营业支出”科目“借入人民银行资金利息支出户”核算。
以上请转知所属。
附件: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处理问题的批复(略)。



198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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