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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05:28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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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20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统一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管理,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3月15日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

  (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

  (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第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 筹建条件

  第六条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七)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八)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九)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四)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五)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二)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三)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八)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业性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具备专业化特色,主业突出。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筹建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开业标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二)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三)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

  (四)内控制度完善;

  (五)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六)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七)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八)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业标准。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设立申请。中国保监会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并抄送当地保监局;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保险公司持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到当地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当地保监局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保监局根据开业标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开业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远程审核或者委托查验等形式。验收方法包括谈话、抽查、专业测试、系统演示等。

  第二十二条 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作为验收情况报告的附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国保监会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的,通知当地保监局进行验收,当地保监局完成验收后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向当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当地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保监局在作出决定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对改建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改建申请的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由当地保监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其中,改建为省级分公司的,当地保监局应将其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

  第五章 材料报送

  第二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四)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五)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二)、(三)、(四)、(九)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供,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拟设机构的以下材料: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除第(一)项以外其他项内容规定的材料,同时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三)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第三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参照其在各省设立分支机构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相互制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专属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受到行政处罚和接受违法行为调查的“申请人”指本级机构,不包括其下辖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是指对拟设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保险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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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24日,民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范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活动,保护公民参与福利彩票活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是指:为筹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发行的,印有号码、图形或文字,供人们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凭证。
第三条 福利彩票的发行、销售及有关活动,须遵循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福利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不能流通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是全国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福利彩票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民政部授权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具体承担福利彩票的统一发行、统一印制、统一编制并实施发行和销售额度计划、制订技术规则、管理制度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人民政府民政厅、局是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销售额度申报和销售管理工作。省、地、县民政厅、局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为本地区福利彩票的唯一销售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福利彩票的统一销售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彩票中心)。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七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全国福利彩票的唯一发行机构,负责全国福利彩票发行计划的编制、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八条 福利彩票类型分为:即开型、传统型,即开与传统结合型以及根据发展需要经国家彩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类型彩票。
第九条 采用计算机销售福利彩票的,其销售管理软件须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控制和管理,并使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版本。

第四章 额度管理
第十条 拟销售福利彩票的地区,由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提出销售额度申请,报民政部审核批准。
有关福利彩票额度的审核批准文件,须抄送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备案。
申请福利彩票销售额度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本地区销售额度申请;
(二)销售方案。
第十一条 核准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限于本地区使用,不得转让,严禁超额度销售。
各地区取得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未按销售方案完成销售任务的,民政部将予以核减。

第五章 印制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为福利彩票的唯一印制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福利彩票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彩票印刷厂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福利彩票的印制版式、票面图案、规格、制作形式、包装参数等技术工艺指标,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统一确定。
第十四条 因生产工艺误差,出现兑奖区域覆盖层撕(刮)不开或兑奖符号空白、残缺、裸露、错误等问题的福利彩票,均为报废彩票,销售机构须当场收回,并退还其购票款或予以更换同一品种、同等金额的彩票。
报废的福利彩票由省级彩票中心汇总登记后,统一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核销。
彩票销售单位如发现销售的彩票有重大印制错误,应向群众讲明情况,并立即停止销售,错票不得作为兑奖依据,由省级彩票中心进行善后处理,并将情况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十五条 福利彩票必须直接上市销售,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严禁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六条 福利彩票必须按照票面标定的面值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其面值销售。
第十七条 福利彩票必须按照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制定的规则及福利彩票销售合同确定的技术参数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则和技术参数销售。
第十八条 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有销售场地和设施以及可行的销售方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省级彩票中心的直接监督和管理下,可以在该地区范围内承担福利彩票的代销业务,但不得采取承包买断的形式。
福利彩票的销售实行销售许可证制,有关规定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从事福利彩票发行、销售以及参与彩票规则设计和生产的人员,必须保守相关秘密,且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福利彩票。
第二十条 福利彩票的开奖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并有公证人员现场公证。即开型福利彩票的中奖办法须在销售前经公证人员公证。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福利彩票的销售总额为福利彩票资金,由奖金、发行成本费和社会福利资金三部分组成,其中:奖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成本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20%,社会福利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十二条 奖金是向取得中奖资格的福利彩票购买者支付的奖励金。
奖金的等级及金额由省级彩票中心自行设置。但即开型彩票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电脑销售传统型彩票累积最高奖单注不得超过500万元。在销售现场,须公布中奖办法,包括:中奖说明、奖级划分、中奖名额、奖金数额、兑付形式、兑奖地点、兑奖期限和公告媒介等内容。
奖金应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兑付,不得以其它有价证券或抵押凭证充抵。需以实物形式兑付的,该实物必须是家庭实用、质量良好、市场畅销的名优产品,且其公布价值必须低于当地市场批零售价中间价;凡以批发价购买的实物,由此产生的实际差价额必须计入奖金,全部用于奖励中奖者。
中奖者可以选择中奖奖金的兑付形式。
中奖者须持有效的中奖福利彩票,在中奖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兑奖手续。福利彩票销售单位在兑付奖金(奖品)时,有权对用于兑奖的福利彩票进行核实,如果发生疑问,可以暂缓兑付,并向省级彩票中心申请查询和验证;省级彩票中心受理后,应在72小时内(公休日顺延)决定是否予以兑付,中奖者须予以合作。在兑付1000元(含)以上的奖金(奖品),中奖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并予以登记。
逾期未兑奖者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凡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奖金或奖品变价处理的资金,须纳入社会福利资金;凡在销售中设奖池的,弃奖奖金归入奖池,滚动使用。彩票销售机构应在兑奖期限届满后十日内,将当期福利彩票的中奖及兑付情况在当地报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行成本费用是用于福利彩票印制、发行、运输、销售以及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购置、租赁、维护等项目的支出。其中: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福利彩票印制和发行费用为5%,其余为省及省以下各级的管理和销售费用。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资金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共同颁布的《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福利彩票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审定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四十日内,省级彩票中心须将上一年度的销售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报送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备案,并在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省级彩票中心应在每月十五日和每季度下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将上月和上一季度的销售及社会福利资金使用情况报送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第二十七条 省级彩票中心须将兑付1000元(含)以上奖金(奖品)的福利彩票存根保存二年以上。

第九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接受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局和同级审计机关对福利彩票发行、销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部门的审计机构对福利彩票的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章 储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福利彩票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将各省级彩票中心发行的福利彩票运送到省会城市。
第三十条 福利彩票须储存在安全设施良好的场所,设专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发行福利彩票的,民政部有权勒令其停止发行,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地区一至三年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民政部有权勒令其停止销售,并视其情节轻重,吊销其销售额度,取消该地区半年至一年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福利彩票秘密的,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因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管理不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吊销该地区当年的福利彩票销售额度,并可取消该地区一至三年的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对主要责任人追究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伪造福利彩票诈骗奖金(奖品),情节轻微的,可责令其检讨,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福利彩票有关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福利彩票销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人口计生委河南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人口计生委河南人口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 〔2008〕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人事厅、人口计生委制定的《河南人口奖评选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河南人口奖评选办法

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二○○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设奖宗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增强人口意识,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设立河南人口奖,以表彰和奖励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及相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设奖原则

  (一)河南人口奖为常设的个人荣誉奖;

  (二)原则上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名;

  (三)每人只能获奖1次,并限于1个奖项;

  (四)设奖分类:工作奖、科学技术奖、荣誉奖;

  (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奖,无合适人选可空缺,以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授奖范围

  (一)工作奖1.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口计生工作者;2.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3.在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本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卓有功绩的省辖市级以下(含省辖市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二)科学技术奖

  1.从事人口科学、人文科学等相关科学研究,其研究成果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究人员;

  2.在生育调节技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有重大发明创新或改进,应用效果显著的科研人员;

  3.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

  (三)荣誉奖

  1.曾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现已不担任公职的社会著名人士;

  2.长期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有重大贡献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员;

  3.向河南人口计生事业捐献巨额资金的国内外各界人士。

  四、组织方式

  河南人口奖的具体组织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共同负责,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五、遴选程序

  (一)提名:各省辖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直接向省人口计生委推荐候选人。

  (二)审查:省人口计生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筛选。

  (三)初选: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联合对全部有效提名进行审议、评选,并提出初选名单。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四)公示:将候选人名单在省内媒体上公示10天,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有异议者,由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共同裁决。

  (五)审定:省人事厅和省人口计生委共同将候选人名单呈报省政府审定,最后产生不超过10名的当届获奖人。

  六、奖励方式

  授予获奖人证书和奖金,每名获奖者的奖金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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