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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1:21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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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云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治安联防工作的规定精神
,结合我省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组织治安联防,是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治理社会治安,实行群防群治的重要措施。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制定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参加驻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第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治安联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治安联防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建立治安联防指挥部,指挥长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指挥长由同级公安机关和军分区、武装部及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督促、检查、落实基层治安联防组织的工作,研究解决治安联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
题。
第六条 省辖市、县(市、区)治安联防指挥部在同级公安机关设立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治安联防指挥部和上级领导机关的要求,布置安排和检查落实治安防防工作;
(二)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治安联防工作经验,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反映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对下属治安联防组织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四)对治安联防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按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建立治安联防指挥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兼任,副组长由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治安联防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做好管区内的治安联防工作;
(二)结合管区实际,组建治安联防队(组)和设立治安执勤点、治安岗亭,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治安联防人员的抽派、聘用、管理考核和教育训练;
(四)组织、指挥、带领治安联防人员做好本地区(地段)的治安联防工作,督促落实公共场所、内部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 治安联防指挥小组应当在管区内建立治安联防队(组),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治安执勤点和治安岗亭。
第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护厂队、护校队、护卫队等形式的治安联防组织,负责本单位工作区域和家属楼院的治安防范和治安巡逻工作。
第十条 车站、码头、公园、风景区、大型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舞厅、音乐茶座等公共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治安办公室,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依照本章第八、九、十条规定级建的治安联防组织,应当服从乡、镇或者待道治安联防指挥小组的统一协调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民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开展巡逻堵卡和驻点执勤,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三)督检查落实群众性防盗、防火、防破坏和防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协助公安机关搜捕流窜犯、在逃犯和其他通辑案犯;
(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六)保护发案现场,提供破案线索;
(七)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八)配合有关部门,及时疏导和调解正在发生的民间纠纷;
(九)向上级治安联防组织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十)执行治安联防指挥小组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治安联防人员及其职责和纪律
第十二条 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治安联防人员。每个治安联防队(组),一般可以按设市城市不少于二十名,县城不少于十名,其他地方不少于五名的要求配备。内部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治安联防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由治安联防的指挥小组从管区内有关单位抽派或者从社会招聘。
被抽派或者聘用的治安联防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法制观念强,热爱治保工作,身体健康,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第十四条 凡被抽派、聘用的治安联防人员,必须经过短期训练,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被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必须签订合同,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留用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犯罪和重大嫌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
(一)携带、运送可疑物品的;
(二)身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的;
(三)有偷盗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嫌疑的;
(四)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破坏公共设施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正在进行抢劫、抢夺、盗窃、杀人、伤害、贩卖以及吸食(注射)毒品等违反犯罪活动的或者在违法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四)公安机关通辑在案的或者劳改、劳教脱逃的;
(五)有其他重大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七条 治安联防人员遇到难以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必须服从命令,年从指挥,讲究风纪,言行文明,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乱施处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应当二人以上共同行动。
第十九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一律佩戴市、县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值勤标志;在盘查和扭送违法犯罪人员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章 制度建设和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治安联防组织必须建立下列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训练制度;
(四)情况登记和请示汇报制度;
(五)赃款赃物、扣押物品登记、管理、上缴制度;
(六)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治安联防指挥小组应当坚持按月对治安联防人员进行考核评比,逐月将考评情况通知被抽派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治安联护人员尽职尽责,在安全防范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或者在巡逻防范中发现问题,积极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坏案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对其中成绩显著的,给予通报嘉奖、记功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晋级、表彰。
第二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无故旷工、失职、违纪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及奖金、辞退等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或者牺牲,属单位抽派的,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属聘用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劳动保护有关规定办理,或者由聘用单位统一向保险公司投意外人身保险解决。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
定审批和对其家属给予抚恤。

第五章 治安联防人员报酬和经费来源
第二十五条 治安联防人员的经济报酬,属单位抽派的,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和执勤期间误(夜)餐补助,由所在单位凭治安联防队(组)考勤通知单记载的出勤天数,按本单位同等职工待遇发给;属聘用的,其待遇报酬从治安联防费中支付,具体标准由治安联防指挥小组确定。

第二十六条 治安联防经费,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可以由治安联防指挥小组向管区内的单位(按规定抽派人员的单位除外)和个体从业人员集资。集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对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不收治安联防费。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费用于支付聘用治安联防人员的工资、奖金、误(夜)餐补助、人身保险金以及购买治安联防工作必需的装备和办公用品。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治安联防指挥小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治安联防费。治安联防费应当单列帐户,明确使用审批制度,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管区单位和治安联防人员公布,年终由治安联防指挥小组和治安联防指挥部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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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校招生调整考试时间后学生入学年级与年届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人高校招生调整考试时间后学生入学年级与年届问题的通知
 

教学厅[2004]2号


  《教育部关于从2004年起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实行“秋季考试,第二年春季入学”的通知》(教学〔2004〕3号)确定,从2004年起,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定在每年秋季进行,被录取的新生于第二年春季入学。由于考试时间的变化,改变了常规的年级、年届时间,为此,统一明确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2004年春季入学的学生为2004级。今后,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春季入学的学生均以入学年份为入学年级,毕业年届按学制时间相应类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以及数据的审核、上报均按此变更。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三亚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增加财政预算编制的公开透明度,加强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财政预算安排的公众参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三亚预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是指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申请使用或追加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通过举行听证会,在重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中引入公共选择程序,并根据听证意见和财力许可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 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科学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意见,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听证范围和项目


  第四条 可进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的项目包括:


  1.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



  2.城乡统筹的民生项目以及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重大项目。


  3.经费安排申请比上年增长较多的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进行听证的项目。



  5.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


  6.在预算资金安排上存在争议及其他需要提请听证的项目。


  具体听证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或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的需要选择确定。用于防汛、抗旱、减震、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追加支出,不属于预算追加听证范围。


  第五条 对于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实施但具体金额需要通过听证确定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先按项目预算估计数的30%预拨项目实施资金,其余资金安排及拨付按听证意见确定。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六条 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机构为预算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市人大财经工委、市政协科经委、市财政、市监察、市审计及市政府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及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组成成员6-10名,并从中推选听证主席1名负责主持预算听证工作。听证委员会在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预算听证的组织工作。


  听证委员会成员不作固定,每次召开听证会之前,根据听证的项目内容,由上述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邀请各推选一名公正、廉洁并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员参加听证。另外邀请的纳税人代表必须在两名以上,从公开招聘确定的纳税人代表库中随机抽取。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需要专家学者参加的,从我市的人才及专家库中符合条件的专家里随机抽取。


  第四章 听证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对已确定需要听证的项目拟定听证会议议程,组织召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听证会。


  预算资金安排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经确定为预算资金安排听证的项目,由听证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成员单位推选代表成立委员会并在听证之前10个工作日向接受预算听证的部门(单位)送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听证通知书》(以下简称《听证通知书》)。


  2.听证委员会按照《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听证时间开展听证,如有变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接受预算听证的部门(单位)。


  听证委员会在预算听证之前和听证结果出具之前,可组织开展听证调研,部门(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听证调研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专门安排,予以保障。


  3.接受预算资金安排听证的部门(单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在听证之前5个工作日向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听证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情况、政策依据和相关材料,属于以前年度已组织实施过的原有项目,必须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属于以前年度从未组织实施过的新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4.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会按以下议程进行:


  (1)听证委员会主席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确认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宣布听证书记员及公证员名单。


  (2)项目部门(单位)陈述人通报申请项目安排依据、可行性及效益评价、预算金额的测算及其他有关情况。


  (3)听证委员会成员及旁听人自由向项目方陈述人提问。项目部门(单位)陈述人必须如实一一回答提问。


  (4)听证委员会成员就是否安排听证项目预算资金、具体安排金额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5)公证人员对听证过程进行公证。


  (6)听证委员会主席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陈述。


  具体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听证结果的议定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过听证后,二分之一以上参加听证的听证委员会成员不同意安排该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项目,由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经过听证同意安排资金的项目,按参加听证的听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议定的最低金额安排预算资金。若听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未能达成统一意见,由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听证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安排。


  第十条 预算听证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听证情况拟定项目听证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听证意见书面通知听证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接受听证的部门(单位)。接受听证的部门(单位)必须执行听证委员会做出的听证意见。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听证委员会的听证意见,结合年度市级财力情况,择优安排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听证前撤回申请,或者经过听证决定不予安排或追加的项目,在本预算年度内不得就同一项目再次提出资金安排申请。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预算追加项目,有关单位不得再次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预算听证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财政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联合不定期对已接受听证并安排预算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听证意见和听证内容实施项目的部门(单位),将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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