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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29:17  浏览:8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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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速绿化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布施行。

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
(一)公园、广场、街坊、市区铁路两侧、市区河岸和道路两侧及分车岛内的树木、花卉、草坪等公共绿地;
(二)机场、港口、车站、营房、居民庭院及企事业单位场院内的树木、花卉、草坪等专用绿地;
(三)苗圃、花圃、果园、绿化科研等生产用地;
(四)风景区和市区、郊县城镇、工业区的防护林及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古树老树、稀有珍贵树种。
第三条 市区、郊县城镇及工业区的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防护林和风景区,由园林部门建设和养护;
专用绿地由各所属单位和居民自行建设和养护。
第四条 市区公共空地、坑塘周围、沿河堤岸及三年内不进行建设或拓宽的马路两侧空地,可由园林部门植树或建设绿地。
第五条 园林部门经营的树木归国家所用。
单位投资种植并养护管理的树木归单位所有;居民在庭院或经园林部门批准在房前屋后自费种植并养护管理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单位或居民搬迁时,经协商可将其所有的树木转移给迁入单位或居民,也可由园林部门酌情给予补偿,将树木收归国有。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公园、绿地、风景区及绿化生产用地。
第七条 禁止下列各种损害树木、绿地的行为:
(一)折采枝叶、剥树皮、摘花果、摇动幼树;
(二)在树上钉铁钉、挂衣物、拴牲畜或停靠车辆;
(三)放纵牲畜啃咬树木、草皮;
(四)在树穴和绿地内取土、堆放垃圾物料或倾倒污水;
(五)践踏绿地、损伤绿篱、花围。
经批准占用马路、人行道施工、堆放物料或设置售货亭的,不得损害占用范围内的树木和绿化设施。
第八条 市区、郊县城镇及工业区范围内的树木,无论所有权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未经园林部门批准,均不得迁移、砍伐、抹头。
有历史文物价值的古树、老树和稀有珍贵树种,必须妥善保护和精心培植,严禁损害。
第九条 电力、电讯、电车、路灯等架空缆线应与绿化建设协调一致。新设架空缆线要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路径架设。旧有缆线与树木互相跨越或接近的,其限距及树木的修剪工作,应照顾现状,逐步改造。线路不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由电力、电讯、电车、路灯管理部门尽快安排解决
。未解决前,应密切配合园林部门妥善安排树木的修剪工作,既要保护树木正常生长,又要保障缆线安全运行。
第十条 对保护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有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树木或园林设施损坏的,由损坏单位或个人,按园林部门制订的《树木及园林设施损坏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按赔偿标准的二至三倍罚款。
第十二条 盗伐或蓄意破坏树木、园林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核收的赔偿费和罚款,用于补贴园林绿化费用和奖励保护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各级园林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天津市人民委员会一九五九年颁布的《天津市市内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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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中国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成立中国商标事务所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
经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国商标事务所,其主要业务是:商标设计、商标服务和国内外商标代理。
中国商标事务所属于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机构为司(局)级,下设一室三部,即:办公室、商标代理部、商标设计部、商标服务部。
自即日起开展工作。原商标设计所撤销。



1990年7月20日

关于宣传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市府办发〔2005〕69号



关于宣传与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26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哈行办发(2005)14号文件的精神,为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加强哈密市清真食品市场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领导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哈密市清真食品管理和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成立哈密市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黄建昆 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艾克拜尔·艾则孜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钟锐锋 市经贸委主任
任立群 市公安局局长
李志强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合木提·依沙克 市民宗委主任
苏琦明 市民宗委书记
黄佩红 市工商局局长
高建平 市卫生局局长
陈宜华 市旅游局局长
张 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帅志红 市卫生防疫站站长
邹继新 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长
尼牙孜·塔依尔 市伊协副会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委,办公室主任由苏琦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尼牙孜·塔依尔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负责市区内的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尽快开展工作。
二、具体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切实有效地做好哈密市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依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以开辟专栏、专题采访、悬挂宣传横幅、印发宣传单及举办黑板报展等形式予以大力宣传;要深入到所属食品生产单位与餐饮业进行大力宣传,为《条例》的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
2、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为确保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取得实效,哈密市决定从4月下旬展开工作,具体工作安排:4月下旬——5月下旬为集中学习、宣传和调查摸底、建立台帐阶段;5月下旬起为制定具体治理实施方案和培训工作人员阶段;从6月初起,用三个月的时间开展集中治理工作。经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和集中治理后,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生产经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符合“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其“清真”牌匾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民宗部门重新颁发哈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牌匾。
3、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条例》落实
哈密市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特别是集中治理后,要会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和餐饮业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及时报送市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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