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24:07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兑现、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4月11日,财政部

根据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了对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单位及时给予人民币资金补偿,加强对中央财政拨付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凡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各类外贸出口企业和出口供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均可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国家给予相应的人民币资金补偿。
二、补偿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给经贸部,然后由经贸部负责对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和中央各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各部门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各承包单位”)层层兑现。
三、经贸部负责督促、检查全国各承包单位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承包任务的完成情况,并负责各承包单位(包括未承担承包任务的出口企业)补偿资金的兑现、清算和管理工作。
四、补偿资金必须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抽调、截留和挪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对补偿资金必须在当地中国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单设帐户核算,不得与本机关行政事业经费或与所属企业盈亏缴拨等资金相混,保证专款专用。中国银行对该项资金设专户管理,存款不计利息,不收结算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五、财政部对经贸部按月预拨补偿资金。
(一)财政部根据国家核定的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年度任务和暂定补偿价格,将补偿资金按月预拨给经贸部。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预拨补偿资金额=每月应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每月暂定补偿价格
每月应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是指:当年国家核定的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承包任务按12个月的等分额。
每月暂定补偿价格是指:上个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实际补偿价格。
(二)经贸部在收到财政部的预拨补偿资金后应按上述办法及时预拨给各承包单位。
(三)各承包单位对本地区、本系统外贸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对出口供货单位均应及时兑现。
(四)未承担承包任务的出口企业,其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补偿资金,暂按每季实际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和承包企业被结算季度第三个月的实际补偿价格,由经贸部直接拨付,年终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12个月实际补偿价格的全年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六、补偿资金实行按季结算,年终清算。
(一)每季末,财政部根据经贸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抄送的各承包单位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入帐单,对经贸部采取按月等比例及每月实际补偿价格进行结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月应 每月应有偿上缴 每月实际
        =       ×
补偿额 中央外汇额度 补偿价格
每季应补偿额=每季各月应补偿额之和
每月实际补偿价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全国重点外汇调剂市场当月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于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
对暂定补偿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致产生的差价,当预拨金额少于应拨金额时,应于季末结算时补足;当预拨金额多于应拨金额时,应于结算时扣回或抵顶下月预拨数。对未按等比例进度完成季度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任务的,将在以后季度的出口收汇中扣缴补足,并依次按未完成季度的第1、第2、第3个月的实际补偿价格顺序结算差额,如仍不能补足,相应扣减应拨出口奖励金;如遇实际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超过累计季度应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时,则将其超过部分暂按被结算季度第3个月的实际补偿价格拨付补偿资金。
为便于季度结算,经贸部应在季度结束后的20天内,向财政部报送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季度结算表,季报格式见附表一。
(二)年终清算时,财政部对经贸部根据每月等比例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及每月实际补偿价格顺序清算;超过年度低限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承包任务的部分,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后,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年12个月实际补偿价格的全年加权平均价格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经贸部应在次年2月底以前向财政部报送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年度清算表,年报格式见附表二。
七、外贸出口企业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获得的补偿资金,属于有偿上缴本企业贸成外汇部分,应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增加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列入利润分配处理;属于出口供货单位部分(包括外贸直属生产加工企业),应通过利润分配及时划转出口供货单位。出口供货单位所得补偿资金的财务处理,另行规定。如果零星收购农副土特产品无法划转具体出口供货单位的,或者对出口商品采取“买断”方式收购、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由外贸出口企业负责上缴、外贸出口企业事后不再兑付补偿资金的,其结余的补偿资金一律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增加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不得隐匿、挪用,或转作预算外收入。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驻当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有权检查补偿资金的分配、拨付及使用等管理情况;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隐瞒、截留、冒领、套取、骗取补偿资金,或者将补偿资金挪作他用、划转预算外收入等行为,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为便于检查、监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按月将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的入帐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一份。
九、经贸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并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十、本暂行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季度结算表(略)
二、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补偿资金年度清算表(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关于《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局 市监察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客观、公正、公平,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我市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各类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为招标人提供与招标项目专业相适应的评标专家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嘉兴市建设工程专家库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取得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可以作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专家库的组建,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使用及管理。
  在市级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组建本行业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全市统一的专家库,评标专家实行全市联网资源共享。
  第四条 除特殊项目可从本行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县(市)的评标专家可在所在县(市)范围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市区(含秀城区、秀洲区)在市区的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或确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含)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M2(含)以下的单体建筑,以及建筑面积在2万M2(含)以下的住宅小区;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100万元(含)以下;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在50万元(含)以下。
  超出以上范围的项目都必须在市专家库中统一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嘉兴市有形建设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嘉兴市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活动。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对招标人选取评标专家的实施方法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评标专家的培训。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具有热心为招投标评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自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四)工作作风严谨、踏实,事业心强,自觉服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具有八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并且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
  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申请程序:
  评标专家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法产生。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人申请,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审查同意,并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统一颁发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后方可成为市级评标专家。各县(市、区)推荐的专家必须经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相应部门审查同意。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给予大力支持。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不得成为评标专家。
  第八条 组建专家库的部门应当对每位入库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评标专家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任期为两年。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应建立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标专家变更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在聘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的,需提前一个月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解聘;若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应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力: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阅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了解和熟悉工程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对照评标办法,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人提出建议,并作好书面记录;
  (五)对投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向投标人提出质疑;
  (六)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准时参加评标,不得无故缺席和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三)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评标工作全过程进行保密,不得泄露与评审有关的内容;
  (五)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揭发和举报评标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由后备评标专家补充: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实行回避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开标前6小时内完成(上午开标项目在前一天下午抽取),由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负责通知评标专家本人。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不得无故缺席,连续无故缺席超过两次的,作自行退出专家库处理。
  第十四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分表和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并认真做好评标记录。评审结束后,受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监督人员应对专家评审过程中是否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等进行监督,并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标专家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其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或聘书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得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一年内有违规行为2次或累计3次评价为不称职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三)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露评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在全市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或评标专家数量不足的,经市有形建设市场办公室同意,招标人可在邻近省、市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评审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评标工作量进行支付,评标专家跨县、市发生的旅差费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支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试行。原《嘉兴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市区清扫保洁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巩固提高市区清扫保洁质量,根据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的原则
  清扫保洁工作是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城市管理职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含:有主管单位庭院、无主管单位庭院和平房居民区,以下简称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自建绿地游园的清扫保洁工作。负责督察由市环卫处道路机械清扫公司负责的机械化清扫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市河渠管理办公室负责的市区河渠两侧清扫保洁工作及隶属于市建委、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的绿地游园和市场的清扫保洁工作。
  二、经费保障
  清扫保洁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及庭院(城中村)业主(居民)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经费由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之前(2月份为月底前)将当月费用拨付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建交通环保及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对市区清扫保洁工作监督考核的结果,核减相应的工作经费后拨付各区。
  依据河南省建设厅制定颁布的《河南省环卫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为提高我市主次干道、街巷、庭院(城中村)清扫保洁质量,创造优美、洁净的人居环境,在现有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全市需新增保洁经费1626.62万元,其中:
  市财政分担240.6万元:主次干道新增保洁人员工资为178.2万元,市环卫处临时保洁人员的“两险”(养老、医疗险)费用62.4万元。
  区财政分担495.7万元:主次干道临时保洁人员的“两险”费用495.7万元。
  庭院(城中村)业主和居民共同分担890.34万元。
  (一)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经费
  1.基本现状:目前,市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面积905万平方米,配备保洁员1485名,人均作业面积6500平方米,每年市财政投入经费1077万元。
  2.在原清扫保洁面积(6500平方米/人)不变的情况下,为每名保洁人员每月增加100元钱,适当提高保洁人员工资待遇,全市1485名保洁人员需新增人员工资经费178.2万元。新增人员工资经费178.2万元由市财政承担。
  3.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落实市区主次干道1789名(含开发区304名)保洁人员“两险”(260元/人·月,3120元/人·年),年需资金558.1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负责承担市环卫处62.4万元,各区财政负责承担495.7万元。
  (二)街巷和无主庭院(城中村)清扫保洁经费
  1.基本现状:街巷:目前,我市市区有街巷1477条,面积419.24万平方米,5个区财政年度共支付651.68万元,共有保洁人员923名,其中红旗区、开发区实行了专业队伍保洁。
  无主庭院(城中村):我市市区有无主庭院(城中村)1328个,面积723.08万平方米,需保洁人员1063名,年需经费892.9万元(按6800平方米/人、每人700元/月计算)。
  有主庭院:我市市区有主庭院336个,面积282.4万平方米。
  2.街巷:按照保洁面积人均6800平方米标准配足配齐保洁人员,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发放,没有成立专业保洁公司的区应成立专业保洁公司。
  3.无主庭院(城中村):依据《市区庭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房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建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按清扫保洁面积(6800平方米/人、每人700元计算)核定并固定保洁人员,确保保洁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无主庭院(城中村)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完好,确保垃圾按时清理和清扫保洁质量稳定。经费保障:由业主和居民全额负担。
  新增路段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接收,并组织实施清扫保洁工作。市政府将在下年度根据市财政和各区新增保洁面积情况给予适当提高市级负担基数。
  三、监督考核与奖惩
  市区清扫保洁的监督考核与奖惩工作,由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城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对本辖区的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奖惩。
  (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旬暗访制度。由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对各行政辖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各行政辖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清扫保洁工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所负责区域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督察工作。旬暗访工作由市城管局每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二)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其中: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对市区清扫保洁质量的检查考核情况占分值的60%;市城管局每旬组织的暗访检查考核情况占分值的20%,同时,对各区经费保障落实情况、保洁人员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也列入督察考核工作之中,占分值的20%。每月按照考核结果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计分排序,排序情况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排序,占各责任单位城市管理总分值的20%。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实行排名通报制。每年初由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辖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按照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完成情况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奖惩
  市城管局将扣除各区道路清扫保洁的补助经费用于奖励年度考核排序前3名的区,同时对年度考核排序末两位的区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两次被评为末位的区,有关领导和责任单位按照城市管理效能监察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年度考核未达标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目标办分别记过错一次,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将清扫保洁工作纳入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绩效考核之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清扫保洁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实行辖区政府负责的清扫保洁新机制是对我市城管工作的一项较大改革,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一定要站在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净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本辖区清扫保洁工作水平。
  (二)建立队伍,认真落实
  在不断完善和充实主次干道清扫队伍的同时,各区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建立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日常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专业队伍和管理队伍,明确辖区内保洁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定位定岗定职责”等项工作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高起点、规范化运行。
  (三)严格工作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各区要严格按照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有关要求,量化、细化责任目标,扎实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建章立制”是各项工作规范、高效、长效进行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基础。各区要认真建立和健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此项工作有规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步入规范化、长效化的发展轨道。
  (五)强化职工教育管理,确保一线人员思想稳定
  各区要切实加强保洁人员队伍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努力使一线作业人员思想稳定、工作积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提高全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六)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辖区政府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市直有关部门所负责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督察力度,不断提高本辖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质量和标准。
  附件:1.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费用测算统计一览表
     2.各区小街巷汇总表
     3.各区庭院汇总表
     4.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要求
     5.主次干道清扫保洁人员在岗在位的督察办法
     6.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考核办法
     7.背街小巷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要求
     8.背街小巷清扫保洁人员在岗在位的督察办法
     9.背街小巷清扫保洁考核办法

  附件:新政办(2008)137号附件1-9.doc


http://10.10.11.14/xxoa/GovernmentDocument.nsf/C2699F3CDD4446384825748F000918D3/$file/新政办(2008)137号附件1-9.doc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