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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10:20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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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国家计委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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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

长沙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市人民政府重大科技工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动我市科技兴市战略,推进政府科技决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科技顾问。为加强对科技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智囊团作用,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由市人民政府聘请,每届聘请科技顾问20名,聘期3年。主要领域分布为:科技管理与软科学、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资源环保、新能源、现货农业技术、社会发展(公共安全、城市建设)。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


第三条 科技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动态,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一定管理经验和协调能力的院士、教授、高级工程师(教授级);

(二)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技顾问工作。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聘任采取单位推荐,市科技局组织遴选,市人民政府聘任的程序。

(一)有关单位推荐科技顾问时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长沙市科技顾问推荐表》。

(二)市科技局收到推荐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科技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被邀请列席市人民政府有关科技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被邀请参与市科技局组织的咨询认证活动;

(二)了解应邀参与的咨询活动的目的,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三)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可以独立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讼证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科技顾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认证;

(二)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三)对与科技顾问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应积极参与市人民政府邀请参加的咨询活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科技顾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划拨科技顾问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专家开展各种活动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认证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受聘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认证事务的;

(二)有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认证工作任务,影响咨询认证此项工作进行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五)换届时未续聘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38号,2004年5月25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以下简称贴息)单笔最高额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买公有住房和危改加房改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如购房合同价款高于售房批复价格,以批复价格为准)的90%。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购房合同价款的80%。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委托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40万元(含),同时不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值(如评估价值高于购房合同价款,以购房合同价款为准)的80%。

四、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贴息,单笔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40万元,同时不超过贴息申请人所购住房合同价款的80%,且不超过其商业贷款金额。

收到本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相应宣传工作。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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