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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39:29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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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省(区、市)设立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统一承担本辖区麻黄素的供应;
《咖啡因管理规定》则规定各省(区、市)设立的咖啡因定点经营企业只承担咖啡因调剂余缺及战备、灾疫情调拨,
咖啡因使用单位可到全国定点生产企业购买咖啡因,也可到本辖区定点经营企业购买;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年需求罂粟壳5吨以下的生产企业,由省级罂粟壳定点经营单位供应生产所需罂粟壳,年需求罂粟壳5吨以上
的生产企业可由甘肃有关单位直接调拨供应。但目前情况是,许多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审批购用咖啡因和
罂粟壳(年需求5吨以上)时,硬性指定有关制剂生产企业必须到本省咖啡因、罂粟壳定点经营企业购买咖啡因或罂粟
壳,而有的定点经营企业服务态度不好,经营作风不端正,供应不够及时,并任意提高调拨价格,影响了含咖啡因
或罂粟壳复方制剂的生产,对此有关企业反映强烈。为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切实加强麻黄素、咖啡因和罂粟壳经营
管理工作,理顺销售渠道,保障合法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咖啡因管理规定》和《罂粟壳管
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管,但经营单位不得垄断经营(咖啡因和罂粟壳);对供应不及时和任意提高麻黄
素、咖啡因以及罂粟壳调拨价格的,使用单位有权要求上级机关审批由其它经营企业供应;对目前承担调拨供应任
务较好的定点经营企业,不应因体制变动等原因,随意调整麻黄素、咖啡因以及罂粟壳的定点经营单位;对非制药
和科研合法使用麻黄素,而且用量较大的,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由麻黄素生产企业直接供应。
  二、为强化药用罂粟壳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罂粟壳中药饮片和使用罂粟壳生产的药品制剂质量,各省(区、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辖区罂粟壳经营、使用单位(含医疗单位和制剂生产企业)进行一次清查,检查是否有从非国家
指定渠道购进罂粟壳的行为,取缔一切非定点罂粟壳经营单位。如确属从非法渠道购进的罂粟壳,应立即封存并就
地销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要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并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杜绝罂粟壳经营、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罂粟壳,一经发现,按非法买
卖麻醉药品查处。
  凡未上报2001年度药用罂粟壳需求计划(含中药饮片和制剂生产需求)的省(区、市),应尽快在2001年2月底前上
报。
  三、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开办的公司及尚未脱钩的公司不得从事麻黄素、咖啡因以及罂粟壳经
营业务。
  四、麻黄素、咖啡因以及罂壳调拨价格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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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妥善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近几年来,各地在解决下乡插队知青遗留问题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对调动知青的积极性,解除知青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安定局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来有些地区对下乡插队知识青年的遗留问题,放松了领导,有的甚至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
,因而集体上访增多。最近,我部邀请部分省的同志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座谈,认为下乡插队知青遗留问题具体到一个地区数量虽然不多了,但是思想工作和安置难度都比较大,不安定的因素值得注意。这就需要从领导上重视起来,把工作抓紧做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处理下乡插队知青的遗留问题要善始善终,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随着机构的调整,劳动人事部门应当把这个任务继续承担起来,要有领导分管,要有专人去抓。希望你们在最近就此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并作出具体安排。属于政策规定了的事,要推动落实;需要报请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事,应该主动地提出意见,当好参谋。要争取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使遗留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二、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要继续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体现政策,取信于民。对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仍按原定政策办。对于新情况下出现的新问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一些特殊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与农民结婚的插队青年,仍然要坚持就近就地安置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办法安排。在当前尤应注意向他们宣传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宣传“三结合”的就业方针,鼓励他们振奋精神,走自力更生、勤劳致富之路,克服单纯依赖国家,要“铁饭碗”的思
想。鼓励和扶持他们自谋职业,就近就地从事多种经营和开发性生产。对有一技之长的人,要支持他们创办力所能及的事业。
三、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所必需的经费,按照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八日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中有关条款的精神,首先使用历年结余的知青经费,没有结余经费的地方,可以从当年的就业、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开支。要
注意讲究实效。
请你们于今年年终将解决插队知青遗留问题的情况向部里写一报告。



1984年8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

环保总局《关于提请批准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05〕31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环保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辽宁蛇岛老铁山、四川长江合江—雷波段珍稀鱼类、四川美姑大风顶、宁夏灵武白芨滩等5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意见。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健全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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