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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39:22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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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保护,使我省气象台站都能观测到准确的气象数据,保证气象资料的代表性、连续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受国家的保护。各护。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群众有责任协助当地气象部门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以保证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符合技术标准求要。
第三条 地面气象观测场和太阳辐射观测场,四周十公尺内不得有高杆植物。房屋、树木等障碍与观测场的距离,应不少于障碍物高度的十倍。
第四条 高空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五度,半径五十公尺范围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台或使探空仪器讯号受干扰的来源。制氢室周围五十公尺内不能有建筑物和火源。
第五条 天气雷达主要探测方向,如台风、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遮挡物对天线的挡角不应大于半度,其它方向不应大于一度;附近不能有对雷达接收的干扰来源。
第六条 气象台站附近,应禁止对气象观测记录有影响的工程建设。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工程必须建设而又确实癖不开气象观测环境保护区时,应按本暂行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技术要求,由当地气象、城建规划等有部门联合另选新址,报上级气象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兴建
单位负责办理气象台站搬迁、建设的有关手续并承担搬迁、建设的全部费用。同时,要在新旧气象观测场的开展一年对比观测后,方准在旧址进行建设。
第七条 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修建房屋、种植高杆植物、架设电线等而造成观测环境被破坏的,必须限期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当地气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对严重破坏气象观测环境,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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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1992年,原住江西省瑞金市黄柏乡瑞兰村兴村小组的钟益辉在县城购买了房屋居住(其本人仍为农村户口),便将农村的房屋出售给本村村民钟小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钟益辉将位于瑞兰村兴村的自建房屋四间卖予钟小华名下为业,房价款7100元于签订协议的当日付清。同时,还写明对房屋门口原由钟益辉承包经营的一口水塘由买方钟小华经营。另一口在沙岭的水塘,口头约定也由买方经营。协议签订后,钟小华对房屋进行了改建,并对门口水塘靠近房屋部分填埋修成为道路,另一部分则种上了脐橙。对沙岭水塘钟小华则转包给了同村村民钟水发经营。2011年5月,钟益辉以钟小华擅自改变门口水塘的用途,未经其同意将沙岭水塘的经营权转包给他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两口水塘的承包经营权。

裁判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已交付,房款已付清,故可认定协议成立并已生效。原告以协议及口头的形式分别将两口水塘的经营权流转给被告,双方并未明确流转期限,故本案土地转包合同应为不定期合同。被告在取得经营权后,在未征得原承包户同意的情况下,将门口水塘改变用途及将沙岭水塘转包给他人经营均系违约行为。基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为不定期,被告又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有权解除门口水塘及沙岭水塘的土地流转合同,对其要求判决被告返还两口水塘经营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原告对门口水塘、沙岭水塘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关系,第三人钟水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沙岭水塘返还给原告经营,被告钟小华在下一个适合脐橙移植的季节结束前将脐橙移种他处并将门口水塘返还给原告经营。
被告钟小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核心内容是买卖房屋,尽管也约定了门口水塘由钟小华经营,但没有约定将门口水塘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一次性将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转让给受让人的一种流转方式,是一种不能回转的流转形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采用较为严谨的方式,即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没有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清的,不能推定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意。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的稳定性出发,应作有利于原承包户的理解,即不认为长期经营即是转让,而作不定期合同认定。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原承包经营户迁入小城镇居住是否丧失承包经营权资格
钟益辉全家的户口除其本人外,在1992年就迁入瑞金市区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但瑞金是县级市,县城还属小城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以,对原承包地他仍有权保留。反之,如果其全家迁入的是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则应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土地。
2.关于土地流转的方式
本案争议双方于1992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曾对门口水塘约定由钟小华经营,但没有约定是转让给其经营,还是转包给其经营,是临时经营还是长期经营,容易使人产生歧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因此,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约定不明的,不能认定为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意思表示。本案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门口水塘由购买方经营,至今已达二十年之久,但不能据此认定长期经营即是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本案歧义,应作有利于原承包户的理解,即认定为不定期转包合同。原承包户要求收回承包地,可视为终止不定期合同,因此,其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案号:(2011)瑞民一初字第355号,(2012)赣中民一终字第14号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确保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2003年4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2月27日开始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具有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且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大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由申请人通过受聘建筑业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申报程序按建市[2007]101号文执行。各地审查汇总后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2008年2月27日前,经建设部审批后,委托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条件者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三、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建设部负责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颁发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精神另行规定,并将名单报建设部备案。

  具有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且不符合颁发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条件的,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规定,对符合条件者颁发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不能同时获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附件:1、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申报专业   本人一吋免冠照片    
身份证明 身份证□ 军官证□ 警官证□ 护照□
证号    
毕业院校    学历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一级项目经理证书编号  
聘用企业名称   
企业资质类型   企业资质等级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业绩名称   专业类别   工程规模  
承包方式   担任职务   开竣工时间  
业绩名称       专业类别   工程规模  
承包方式   担任职务   开竣工时间  
业绩名称       专业类别   工程规模  
承包方式   担任职务   开竣工时间  
业绩名称       专业类别   工程规模  
承包方式   担任职务   开竣工时间
参考科目 成绩 参考科目 成绩
参考科目 成绩 参考科目 成绩
是否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 是□ 否□ 专业:
申请人签字   本人同意申请注册。 签字: 2007年 月 日
聘用企业意见     企业公章: 2007年 月 日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岗项目经理□ 工程业绩符合要求□ 转向地方审核□ 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  部门公章: 2007年 月 日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申报专业 工作单位 备注


编制人: 审核人: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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