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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12:46  浏览:9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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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安眠酮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安眠酮是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世界上许多国家存在滥用此药的现象,被贩毒者当作毒品销售、使用,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已将安眠酮列入精神药物公约第二附表进行严格管理,并已有17个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进出口。据查,我国在部分地区也曾发现滥用安眠酮
的现象。为此,必须加强对安眠酮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生产安眠酮及其制剂,撤销批准文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现有的安眠酮只准供应县医院(含县)以上的医疗单位,凭医生处方使用,不得转售,不得出口。
三、自文到之日起,安眠酮由县以上医药公司统一经营,供应医疗单位。各医药公司门市部、药店剩余的安眠酮,按本规定第二条售完为止,不得零售。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准经营、销售。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药品管理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擅自制造、销售安眠酮者,比照刑法第171条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请转知所属及辖区内各医药经营单位、医疗单位遵照执行。



198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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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农市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

  为适应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2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规范》及有关表格、1993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农业部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和《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八日

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以下简称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 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部级质检机构的任务与职责、申报与立项、机构审查认可、监督与管理、经费和奖惩进行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是指经农业部机构审查认可,并通过国家计量认证的法定检验机构,是社会公益性技术机构。

  第四条 部级质检机构规划立项、审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统一组织,各相关司(局)负责本系统部级质检机构的推荐、初审和参与机构的审查认可(或复审)工作。

  第五条 部级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指导。

  第六条 部级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和设施与环境等方面,应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 件》的要求。

  第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 部级质检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九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农产品(含农业投入品、农业生产环境和转基因生物,下同)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承担国家和各地、各部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质量普查及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等检验工作。

  (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纠纷的调查、鉴定和评价,承担委托、仲裁等检验工作。

  (四)开展检测技术、质量安全及风险评估等研究。承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及验证工作。

  (五)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交流、培训、指导、服务及咨询。

  第十条 部级质检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检验工作,鼓励参加国内外检测机构能力验证。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筹建单位编制部级质检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筹建申请,报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文件形式推荐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有关司(局)。需有以下相关材料:

  (一)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的文件;

  (二)筹建单位基本情况,申请筹建的部级质检机构名称、业务范围;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市场需求、可行性分析、基础条 件、建设内容、目标、计划进度、资金来源与筹措、效益分析、组织管理方案、主管部门意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

  (四)筹建单位机构设置方案及其他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筹建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下达部级质检机构筹建计划。

  第十四条 筹建时间不超过两年,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申请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不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自动取消资格。

第四章 机构审查认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经自查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 件》的,以文件形式向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计量认证申请书;

  (三)筹建工作总结;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目录;

  (七)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八)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

  (九)人员上岗考核报告;

  (十)质量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自接收材料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告知申请单位。

  (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问题,经申请方改正后,符合要求的,

  受理申请;

  (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机构审查认可现场评审。

  (一)材料受理后六个月内,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组织现场评审,机构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现场评审同时进行。

  (二)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现场评审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由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3-5人,评审时间2-3天。

  (三)评审按照《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细则》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执行。评审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部级质检机构评审员评审行为规范》。

  (四)现场操作考核项目,应具有代表性,覆盖部级质检机构申请项目的范围。

  (五)现场评审结论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其中基本通过者需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完成后将结果及时报评审组长确认。

  第十八条 根据现场评审结论和整改结果,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 件》要求的,经农业部审批后颁发授权认可证书,准许刻制(或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部级质检机构可凭农业部批准公告刻制印章,建立文书制度,发布带有部级质检机构名称的公文、检验报告等。

  第十九条 机构审查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或申请增加授权检验项目的部级质检机构,须提前六个月提出复审或扩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机构审查认可申请书;

  (二)计量认证申请书;

  (三)三年工作总结(扩项者应说明理由);

  (四)质量手册;

  (五)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六)承检产品(参数)所依据的标准目录;

  (七)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目录;

  (八)新增项目的代表性检验报告及其相应原始记录;

  (九)新上岗人员考核报告;

  (十)三年期间能力验证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承建单位或试验场所变更等涉及机构审查认可及计量认证条 件和要素的,须向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

  第二十一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建议,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待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通过实施年度工作总结、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重点核查等方式对部级质检机构实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部级质检机构应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是对部级质检机构进行的期间检查。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指派检查组执行,检查组由评审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至少2人,时间一般1天。

  第二十五条 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农业部组织的能力验证,并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参加国家或国际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

  第二十六条 对被举报的部级质检机构及时进行重点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事业费由承建单位事业费渠道解决。部级质检机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评审(含复审)所需费用由承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部级质检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经费,应纳入所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并在年度基建或更新改造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由农业部组织的部级质检机构监督检查、能力验证等所需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部级质检机构执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例行监测等国家(部门或地方)指令性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部门拨付。其他检测任务,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成绩突出的部级质检机构给予表彰,优先安排任务。

  第三十二条 对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给予六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管理混乱且监督检查不合格者;

  (二)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或能力验证不合格者;

  (三)工作失误、泄密、弄虚作假,经核查情节严重者;

  (四)主任和副主任变更,未经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批复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一)限期整改的单位,整改后仍不合格者;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结或所在挂靠单位撤销,不能承担法律责任者;

  (三)机构审查认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复审者;

  (四)失去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机构审查认可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五条 对不遵守职业道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投诉。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1993年制定的《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与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系统国家级与部级质检中心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制定的《农业部部级产品质检机构年度抽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农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对检验机构的设立和认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5号
━━━━━━━━━━━━━━━━━━━
  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交通厅。交通厅是主管公路和
水路交通行业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全省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统一管理。  
  2.将出租车管理职能交给地方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二)转变的职能  
  1.除国家、省的重点和大中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原由交通厅直接
管理项目的评估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2.除国家、省的重大科技项目外,原由交通厅直接管理的科技项目成果鉴
定、评审、评奖、推广等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  
  3.解除与所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再管理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交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
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
监督实施。
  (三)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省际和省内跨市旅客运输管
理以及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负责政府拨款的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
实施国家、省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
的筹集,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
监督和造价管理;负责公路(桥梁、隧道)通行费收费站(点)的管理;负责公
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  
  (四)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对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本建设市场实施监
督、管理和调控,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业优
化结构、协调发展;负责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  
  (五)组织公路及其设施建设、维护,在“费改税”实施前负责公路规费稽
征;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运政管理;负责公路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
汽车维修、检测、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
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六)组织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水路运输、水路运
输服务、内河救助打捞、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引航、航道、港口及港航设施建
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七)制订交通行业科技政策,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监督交
通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  
  (八)组织、协调和参与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开展对外
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交通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厅机关工作;起草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督办、
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指
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的组织。  
  (二)政策法规处  
  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结构调整、法制工作;负责组织拟订交通行业地方
性法规、规章的有关工作和重大政策的起草、立法规划计划和综合协调工作;负
责交通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厅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综合规划处  
  拟订交通行业产业政策、投融资政策;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
和有关计划;负责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省投资以及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和收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布局规划
及审批审查工作;负责交通行业统计、预测、信息引导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
通战备、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制订交通行业财务、审计规章制度和交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办法并指导、
监督实施;管理交通经费、专项资金、预决算、外汇、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
财务工作;负责厅管交通资金的拨付及使用监督;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内部
审计工作。  
  (五)基建处  
  负责交通基本建设综合工作;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交通基建行业规
章、标准、规范、定额;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交通大中型项目概算、预算、
初步设计审查和上报审批工作;组织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
理;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维护交通行业基
本建设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六)公路运输管理处  
  拟订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
输;负责组织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并提出使用意见;负责交通公路稽查站的管理;
负责公路运政管理;负责跨省和省内跨市运输车辆的运力投放及线路的管理;负
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负责公路客货运输、营业性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
辆维修、检测、汽车租赁、公路运输服务、搬运装卸业、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
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维护公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七)水路运输管理处
  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水路运输;负责组织征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并提
出使用意见;负责水路运政管理;负责跨省、跨市、涉外水运企业和船舶运力投
放及航线的管理;负责水路运输、港口、水路运输服务、船舶代理、外轮理货、
引航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路运输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八)科技教育处  
  拟订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科研、教
育体制改革;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并促进成果推广;管理交通行业技术标
准、计量和规范工作;负责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行业中等教育
和成人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工作。  
  (九)外经处  
  办理交通行业引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和直属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等有
关业务;参与有关单位引进项目的立项研究;协助办理厅驻外机构有关业务工作;
开展对外交通合作与交流。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直
属单位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交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交通工种技
能鉴定、等级考核工作;管理国外智力、人才引进工作;为出国出境人员办理有
关报批业务。  
  (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厅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承办上
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事项;负责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统战、共青
团、工会、妇女、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直属单位政工干部职称评审工作;指导交
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交通厅机关行政编制71名,事业编制3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
(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
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全省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督工作交由交通部统一管理以后,原由省交通
厅及省港监局承担的船舶检验管理职能是否随交,须根据船检管理体制改革的要
求,由交通部与省政府另行商定。  
  (二)根据交通部与省政府签订的协议,引航管理职能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
职能分离后移交给地方港务管理机构,由省交通厅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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