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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23:26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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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本市的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职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的行政执法行为进的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所负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政各部门对本市、区(市)和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统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政付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法制工作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下级行政机关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
(二)负责行政复议及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或者参与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五)受理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组织交流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信息;
(六)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七)对行政执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完善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九)法律、法规、规章制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做好合法、公正,适当、准确、及时。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第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的组织不得再行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协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主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同有关行政机关联系;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有关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考核。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考核。
行政机关新录用、调入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转知识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及其他不适宜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三)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四)自觉接受监督;
(五)保守国家机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把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有计划地记性所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活动,并向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和服务。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或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使用国家、省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国家、省没有统一规定的,必须使用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同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和配套制度。
行政执法的程序应当公开。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定职权;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适用法律正确;
(四)符合法定程序;
(五)公正、适当;
(六)法律文书规范。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下列申请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几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
(三)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申请事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取得行政性事业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并使用国家规定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
行政机关不得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的奖金和经费挂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设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具有的要求举行听证及复议、诉讼、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机关贯彻执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下列制度;
(一)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制度;
(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统计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和委托执法备案制度;
(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六)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几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一年后的第一个月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由主管的机关报送备案。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时清理自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应该明令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下列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报送关系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一)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三)罚款、没收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执法的,应当在行政执法委托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报送关系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审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由专门机构对审理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由该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制度,按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市和各市、区人民政府设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加强对证件发放、使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当纳入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和公务员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 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法设立行政执法机构和委托其他组织、个人执法的;
(三)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因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不一致而发生争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奖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成绩突出的;
(二)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有突出贡献的;
(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的;
(二)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的;
(三)对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有循私枉法、贪污受贿行为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职权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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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铜梁县农村治安突出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王泗友

铜梁县位于重庆西北部,幅员1334平方公里,总人口 81万,辖34个乡(镇)。铜梁资源丰富,交通、通讯发达,河流通航151公里,公路里程1824公里。铜梁农产品丰富,工业门类齐全,化工、能源、机械、冶金、建筑材料等支柱产业正在逐步形成。重庆直辖以后,给铜梁的改革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在世纪之初把铜梁列为渝西经济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经济发展迅猛。与此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改革,农村的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增多,综合反映的治安热点与难点比较突出,有的治安问题还比较严重。分析和研究农村治安问题,并将解决好这些问题,把维护农村稳定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之中去思考、探讨,以保障渝西工业、财政、文化教育大县目标的实现,是值得各级干部深思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农村治安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发展趋势
(一)表现形式
1、农村自身影响稳定的问题日趋突出。
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不尽合理。从近年来民工流动的状况看,盲流人员所到之处,都给流入地的治安形势带来压力。目前民工的流动形式主要有三种:(1)由农村向城市转移;(2)由内地向沿海转移;(3)由贫困地区向富裕地区转移。很明显,劳动力流动量的增多,引发的不安定因素也增多,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流氓滋扰、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案件与此有关,而且团伙犯罪所占比例较大,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要使剩余劳动力真正做到有序、合理地流动,做到离乡不离县、就地合理消化剩余劳动力,减少不安定因素,应当是决策部门考虑的一件大事。
二是农村宗族势力有抬头之势。农村宗族尽管在组织形式和规模上与旧宗族相比,虽然有一定区别,但已经成为一股影响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力量。主要表现是:(1)有的与基层政权组织明争暗斗、讨价还价,唯恐天下不乱,严重危及基层稳定;(2)有的维护私人、宗族之间以及小团体的不正当利益,阻扰和破坏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3)有的插手民间纠纷,煽风点火,故意扩大事态,使其恶性化、暴力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三是部分农民的法制意识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由于文化素质低下,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人挑唆和蛊惑,从事非法活动;(3)为政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设置障碍,增添阻力,刁难政法公安人员,对抗执法活动。
2、邪教组织屡禁不绝,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潜在因素。
近年来,虽经多方治理,特别是近年来,县局组织专门力量对“法轮功”习练人员进行监控和帮教,也对张贴、散发“法轮功”宣传品的违法犯罪人员予以打击处理,甚至还当场捉获一名正在散发传单的县处级干部,受到市局的好评,取得了一定成效,人民群众的觉悟普遍提高。但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基层政权组织相对薄弱的地方,邪教组织“法轮功”、“门徒会”极易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因而,一刻也不能放松对邪教组织的警惕。
3、重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秩序。
以2003年为例,全县共立刑事案件1533件,同比2002年1683件下降了8.9%,成功破获了"安居镇杀人沉尸案"、"石鱼镇入室抢劫杀人案"、"9•5寻衅滋事案"等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出色地完成了市局提出地“三个绝对”的硬性指标,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重大案件仍比较突出,这些犯罪数量多、影响坏、危害严重,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铜梁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
4、黑恶势力危害严重,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近年来,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警民联防,一举铲除横行一时的巴川镇黑恶团伙头目杨××,并通过大量工作,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破获涉恶案件57件,抓获31人,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全县人民增强了安全感。通过模排掌握和打击处理的情况可以看出,黑恶势力对农村社会治安影响最坏、危害最烈、后果最严重。他们没有放弃对社会政治秩序和治安秩序的颠覆和破坏的侥幸心理,其主要表现是:有的利用同乡、同学、亲友、狱友或者有前科劣迹的人员,纠集成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歹;有的欺行霸市、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的为人讨债,制造事端,酿成民间纠纷,严重危害当地稳定。
5、黄赌毒等“六害”活动不断增多,屡禁不绝。
在“扫黄禁赌”行动和“网吧”的清理整治中,对易于藏污纳垢的场所,先后整治警力进行集中整治,规范网吧,收缴各类淫秽物品,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捉获卖淫嫖娼人员;还配合家长、亲友做好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转化工作,降低了吸毒率。从赌博看,聚众赌博普遍,赌资不断增大,参赌人员不断增多;从卖淫嫖娼看,利用公开的场所与隐秘的手段相结合,更加普遍化、组织化、公开化。
(二)发展趋势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社会矛盾将进一步暴露,因而,引发治安问题的因素将大量存在,在一定时期内,我县农村治安状况仍然趋于严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并呈现新老矛盾并发,解决难度增大,内部矛盾走向社会化的特点。特别是在实施城市扩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工作中,如果一些具体问题处理不好,尤其是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不好,将会产生一些不稳定因素。
二是刑事案件发案虽然有所下降,案件总量较大,侵财案件比较突出。在2003年发生的刑事案件1533件中,侵财案件比较突出,1-12月侵财案件发案1211起,侵财案件占各类刑事案件的79.26 %。总的看,案件总量仍然偏大。。
三是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将成为困扰农村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由此衍生的行贿受贿、偷税漏税、经济诈骗、假冒伪劣和合同、债务纠纷必然增多。
四是青少年犯罪、在校学生犯罪、无业人员犯罪将成为犯罪活动的主体,是值得各级干部重视的问题。
五是随着农村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六害”案件打击力度的加大,毒品犯罪、赌博、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将向农村转移。特别是交通要道、城乡接合部、旅游度假村以及商贸比较发达的农村集镇尤为突出。
二、出现农村治安问题的原因
(一)在经济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贫困与摆脱贫困的矛盾比较突出。铜梁县虽然地处丘陵地区,交通方便,地理环境比较优越,但是,经济市场疲软,大多数农民仍然处于贫困之中。为了摆脱贫困只好外出打工,很难靠当地条件致富,部分人就把牟取不义之财作为致富之道。因而,在铜梁县农村的犯罪中,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
二是剩余劳动力过多与就业机会减少形成矛盾。在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中,相当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处于不稳定的无业流动状态。他们涌入城市寻找就业门路,但城市的企业在改革中被兼并、被重组,下岗职工增多,就业问题难以解决,就决定了进城打工的农民被排挤。即便是能够找到工作,也是劳动强度大、公时长、条件差的工种,而得到的报酬与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致使农民的行为、心理、道德、情感等产生强大的反差,引发抵触心理、发泄心理乃至报复心理,极易导致违法犯罪。
(二)在政治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政府的职能转变与作风转变与进展迅速的经济改革相比,显得相对滞后。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市场经济大潮地冲击下,显得运转不灵活,机制不协调。特别是引导农民实施再就业无力、无序,有限的安置补偿费不能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
二是有的基层政权组织弱化,客观上助长了农村不安定因素。一些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职能处于半瘫痪状态,对一些民间纠纷置若罔闻,制止不力,估计不足,任其发展,酿成事态;一些农民的矛盾纠纷无法排解,致使农村治安管理的第一道防线失去作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降低。
三是个别地方干群关系不协调,激化矛盾。相当部分的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处理农民群众的问题上不讲究方式方法,工作不彻底,留有后遗症。特别是计划生育、土地征用、缴纳税费等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的工作,稍有不慎就会伤害干群之间的感情和关系,致使人民群众的逆反抵触情绪增强。
(三) 在法律因素方面存在的矛盾
一是法制宣传教育滞后。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普法教育,但在有的地方仍然流于形式,有的农民的法制意识仍相当淡薄,既不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不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遇到纠纷要么付诸武力,野蛮解决,要么投诉报端,制造舆论,制造混乱,以此发泄私愤,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一些基层政权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识不够,防范措施落实不够,防范工作不力,没有把社会治安摆上应有的位置,各项综合治理措施没有落到实处。由于刑侦破案牵扯了大量的警力,导致一些防范控制措施未能得到很好落实。同时,基层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有的群众法制观念淡薄,防范意识差;一些单位和部门存在麻痹思想,治安防范无措施,守楼护院形同虚设,齐抓共管的措施落实不够;城乡结合部散居居民结构复杂,防范意识淡薄,出现管理"死角",极易引发刑事案件。
三是执法力量严重不足。农村警力严重不足,与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形势任务不相适应,基层执法人员顾此失彼,疲于奔命,无法投入繁重的治安工作中去,加之装备落后,人为造成处理不及时,打击不力,不能有效震慑犯罪。
四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热点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案件成倍增加,影响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2003年我局参与处置的54起群体性事件与2002年同期16起相比增加了237.5%,增幅较大。由于企业改制、人事劳动、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三农"问题、移民安置、以及各类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造成集访上访人员增多,处置难度增大。
三、农村治安工作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及治理措施
(一)目标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治安工作将继续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实现“两降一升三无”、“创建平安铜梁”的奋斗目标,转变作风,扎实工作,与时俱进,拼搏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时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治安案件查处率不低于98%,刑事重、特达案件侦破率不低于83%。公安行政管理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队伍的形象和作风有明显的改进。
(二)治理措施
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农村治安问题对全社会治安的总体状况的影响将持续一段时间,因此,不能忽视农村治安问题的整顿和治理,必须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法律的手段对农村治安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1、要把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
一是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民主建设和法制建设。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配齐配强村治保干部,提高干部素质,改善干群关系,增强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建立健全农村治保会工作制度,加强对治保干部的管理和教育,使其真正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在农村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只有这样,农村治安稳定工作才有组织保证。
二是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坚持“可善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和“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要求妥善处置,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对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乘机打砸抢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采取断然措施,不能久拖不决,要依法严惩。
三是严厉打击邪教、非法宗教活动,遏制其在农村发展蔓延的势头。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抵制渗透”的原则,在邪教、非法宗教活动猖獗的地区,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斗争,实行露头就打,同时还要教育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决不让邪教、非法宗教有藏身的场所。
2、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大力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秩序。

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15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
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含外资企业)的外地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户口人员所在的企业注册时间应当在三年(含三年)以上,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来乌人员包括:
(一)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占公司股份2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二)公司、企业引进的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三)企业的生产、经营骨干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五条 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依据其在本市投资额度可免费为下列人员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二)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股东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三)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除办理本条第二款人员外,还可申请办理企业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和企业职工(非生产性企业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10%,生产性企业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15%)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证明;
(二)落户人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6周岁以上者提供);
(三)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提供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没有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提供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引进人才需提供学历证书或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乌鲁木齐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六个月以上的清单;
(五)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六个月以上清单。
第七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23日起施行。此前外地投资者办理常住户口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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