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小型商业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23:04  浏览:9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小型商业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租小型商业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暂缓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



随着商业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小型国营商业企业逐步推行由集体或个人租赁经营的新的经营方式。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收取的租赁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目前各地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支持商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根据今年全国营业税业务会议讨论的意见,经研究决
定,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租小型商业企业取得的租赁费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



1987年7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河源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印发河源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反映。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河源市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堵塞税收管理漏洞,确保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促进河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印发广东省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0〕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涉税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以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建立涉税信息共享系统。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为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一)发展改革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和批准企业债券发行等信息。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每年度终后30日内提供年度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运行总体情况、工业商贸和信息化经济运行情况,软件企业、软件产品认定名单和企业年审信息。
(三)教育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
(四)科技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技术合同认定信息。
(五)公安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出入境的签证信息。
(六)民政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新成立或注销、撤销的有关信息。
(七)司法行政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等有关信息。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各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每年度终后30日内提供外国专家聘请单位的审批信息及境外人员就业登记信息。
(九)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信息、各类土地产权证发放情况以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等信息,及采矿许可证情况。
(十)房地产管理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许可、房地产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信息。
(十一)规划建设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划调整的信息、已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船舶登记信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及交通基本建设投资情况。
(十三)水务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信息。
(十四)外经贸部门:每年度终后30日内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有关企业或个人转让专利权和引进外资、服务贸易项目以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出口企业名单等信息。
(十五)文化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
(十六)卫生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情况以及盈利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信息。
(十七)审计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违规信息。
(十八)体育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各类体育比赛、活动信息。
(十九)物价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收费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信息。
(二十)工商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年检情况、企业股权结构、工商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以及年审信息。
(二十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所监管国有企业新成立企业的名单,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以及经过审计的财务数据。
(二十三)海关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对管辖范围内涉税案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展核查工作。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
(二十五)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所有出口企业的外汇已核销信息,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企业外汇核销的其他信息。
(二十六)电力监管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电力企业资质情况、电力生产情况、用电大户特别是工业企业的用电信息。
(二十七)残联:每季度终后1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信息;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单位名称及认定证明。
(二十八)统计部门:每月终后13日内提供各类经济指标信息;每季度终后20日内提供季度各类经济指标信息。
(二十九)房屋征收部门:每月终后10日内提供房屋拆迁许可的相关信息。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第七条 涉税信息要逐步以电子化方式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涉税信息共享系统实现实时交换和共享。
第八条 在具体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信息。
第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共享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
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签订《涉税信息交换备忘录》,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时间、方式和职责。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设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内部机构及信息交换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提供、回馈的涉税信息和接收、分发其它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 涉税信息的交换应当采用Excel表格等电子文档形式。
第十三条 涉税信息的制作部门应在本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文档加盖(电子)公章,按照“谁制作,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保密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对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本部门职能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实际,对各种新增加的涉税信息,报请市政府批准,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涉税信息交换共享成员单位不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经调查核实后,限期未整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



  第一条 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发展六年规划(2000-2005年)》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中央、省的部署,从昆明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必须坚持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按照德才兼备、突出重点、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以产业界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选拔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技术领域人才。


  第三条 到2005年,根据昆明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选拔、培养市级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下同)200名,其中带头人约占30%,后备人选约占70%。


  第四条 昆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学术,技术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均可作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对象。


  第五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培引办)设在市科委,负责日常工作。市培引办主任由市科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市社科院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兼任。


  第六条 市培引办负责组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负责提出初选人选,再由评审委员会对初选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队伍由带头人和后备人选两部分组成。
  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管理等工作成绩显著,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有权威性,且在本单位和本行业已经发挥着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管理等工作成绩明显,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培养成为我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经选拔评审后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第八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行业、专业或贡献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能力强,专业技术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电脑应用能力。


  第九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二)公开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专著,或在国内、省内,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专业论文,或主持过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和课题,且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全市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省内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近年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二等奖,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奖励;或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三等奖两项、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两项以上的奖励。


  第十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并受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行业、专业或贡献特别突出者不受此限);专业基础较扎实,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技术创新能力,较熟悉本专业的发展动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具有培养潜力和发展前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电脑应用能力。


  第十一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管理等方面,特别是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贡献较大,成绩明显;
  (二)在国内或省内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专业论文,或承担、参加过国家、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和课题,且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市内同行中有一定声誉;
  (三)近年来获得国家、省部级、昆明市科学技术(含科技进步)奖,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


  第十二条 已被授予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如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评审确定为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时应予优先。


  第十三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通过公开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择优确定产生。其选拔程序如下:
  (一)组织推荐:由各县(市)区,市属各部,委、办、局,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自荐:凡符合选拔条件的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市培引办申报;
  (三)申报人员应填写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一式六份);
  (四)由市培引办对申报人员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候选人;
  (五)由各专业评议组分别对候选人进行评议,提出带头人和后备人选的初选名单及评议意见;
  (六)由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议组提出的人选进行评审;
  (七)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评审委员会会议和表决结果方有效;
  (八)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表决,获得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者视为通过。将通过人选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提出带头人和后备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确认。


  第十四条 被确认的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由市政府颁发《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或《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证书》。


  第十五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原则上每年选拔一次。


  第十六条 市培引办建立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综合信息数据库,所在单位建立个人业务档案,全面记录反映他们的工作岗位、职务、专业技术评聘、奖惩、工作业绩等情况。


  第十七条 对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实行动态管理,培养和管理周期为5年。每年度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连续两年考核结果达不到要求的,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不再列入培养计划和享受有关待遇;培养和管理期满,或者后备人选在培养期内申报带头人资格时,由市引培办组织有关专家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其业绩作出评价;对后备人选的考核情况作为选拔带头人的依据。


  第十八条 高度重视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改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尽可能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其在本行业、本单位的骨干带头作用。
  (一)坚持在重点工程和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实践中培养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支持他们主持、承担或参加国家、省、市和产业部门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应用和推广的重大项目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实施工作;凡向市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要优先立项;
  (二)积极支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术交流和业务深造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和培养目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安排其在国内外进行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研修和考察;
  (三)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选应专心致志于学科和技术领域的专业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所在单位应匹配资金,协同培养经费,重点支持他们进行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后备人选在申报高级技术职务时,应予优先;
  (五)每两年由政府出资安排一次身体检查。带头人享受医疗速诊待遇,后备人选享受门诊速诊待遇;
  (六)享受津贴:带头人每人每月1000元,后备人选每人每月200元,从市政府审批确认的下月起发给。


  第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引进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确认后,不再享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和待遇:
  (一)已退休;
  (二)已调离昆明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培养和管理期满;
  (四)被取消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昆明市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经费采取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等办法筹集。用于带头人、后备人选的津贴和必要的选拔培养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昆政发(1997)68号文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