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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1:18  浏览:8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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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0)民监字第570号《关于翟金海与翟光增宅基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双方讼争的宅基在土改时翟光增家填发的土地房产证记载系空宅基,以后也未使用。而该案在你院送达(89)民监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后,翟金海在邢台市民政局找到其土地房产证存根,证明他家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在土改时也进行了登记。1961年政府又给翟金海发了契证,进一步明确了其使用权,并长期使用。据此,以维护翟金海对争议宅基的使用权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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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政字[2005]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呼伦贝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基础教育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目的。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都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也是中小学教师应尽的义务。中小学教师的范围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和效益。中小学教师通过参加培训、进修、自学等形式的继续教育,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教学水平,增强教书育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课程与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教育技术(现代化教学手段、课程设计、计算机应用和现代信息技术);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文社会科学等。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在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 (一)呼伦贝尔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行政区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配套政策,审定培训机构;筹措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检查、督导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并接受自治区教育厅和市政府的监测、检查和评估。 (二)旗市区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接受旗市区政府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包括新任教师培训、教师岗位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教师学历进修和其他类型培训五个类型,每5年为一个培训周期。 (一)新任教师培训 对教龄在1年以内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掌握教育法律法规,巩固专业思想,熟悉学科教学常规和教学内容,适应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二)教师岗位培训 对1年以上教龄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进行全员培训。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逐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教学观,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履行岗位职责能力,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培训时间每周期不少于240学时。 (三)骨干教师培训 对经过推荐的各级骨干教师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使骨干教师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发挥他们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骨干带头和示范作用,使其成长为教育教学专家、学科带头人或骨干力量。具体安排为集中研修40天,分散在岗自学、研修和跟踪指导半年,论文答辩与总结3天。 (四)教师学历进修 对已经取得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培训。通过培训,提升受训教师学历层次,为基础教育服务。 (五)其他类型培训 指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培训者培训、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以及旨在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的其他类型培训。 1、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培训是对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水平达到教育部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计算机等级。 2、培训者培训是指对从事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教师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受训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胜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基础教育新课程师资培训是对参加课程改革的中小学教师进行的全员培训,是现阶段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通过培训,使中小学教师不断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学会适应新课程需要的基本教学技能和教学手段,提高制作和使用各种课程资源的能力。参加学历进修的中小学教师可以免于参加同期其他形式的相同内容的培训。

第七条 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健全和完善市、旗市区两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确保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具备继续教育必须的教学条件。加强课程规划和教材建设,建设一支适应继续教育教学和科研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在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教研、电教等部门组成适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需要的培训体系。

第八条 加快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化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资源,发挥现代教育技术、信息传播技术的优势,扩大受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积极参与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充分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实现教师教育领域内行业联合,积极采用各种教育形式,建立和依托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共建共享优质资源。构建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开放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发挥教师网络联盟在农村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培训中的作用,保证“少、边、贫”地区教师接受高水平培训。

第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凡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培训机构,或培训质量得不到保障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教师培训任务,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由异地符合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条 普通本、专科师范院校和经自治区审定备案的各级培训机构,按其资格承办相应层次中小学教师学历培训和非学历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非师范类教育机构或部门举办的各种形式中小学教师学历或非学历培训,必须通过自治区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未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培训,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是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学校在安排教师参加各种类型培训的同时,要制定本校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教师培训档案,组织多种形式的校本培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对中小学校开展校本培训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在教师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实行政府、学校和教师共同承担成本的分担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费管理权限,每年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1—2%安排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从城市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骨干教师培训,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由举办者自筹。

第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学校所在地有关规定支付或者报销。

第十五条 加强继续教育科学研究和教改实验。逐步建立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科研机构,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和使用,逐步建立区域性继续教育科研网络,通过科研立项等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律和特点,培训内容、模式、方法等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用科研成果丰富继续教育的内涵,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建设、课程开发、教学改革、检测与评估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市、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继续教育督导、评估纳入当地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系统,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每周期(5年)至少组织一次中期评估和一次终结性评估。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费的筹措与落实、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培训活动效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效益、课程标准、体系和内容、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效果等。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证书制度。高级中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由市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培训机构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是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评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骨干教师培训、信息技术培训、基础教育新课程培训及其他培训的课时和考核成绩,记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对未按规定开展教师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由所在学校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参加教师职务评聘或晋级资格。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当前基层法院“人少案多” 矛盾日益凸显、民事诉讼“积案”不断增加,成为困扰基层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实践表明,民事“积案”增多、民事“积案”难以化解是影响司法公正和审判质效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积案的成因上分析,包括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其中司法工作欠缺、审判质效不高、执法环境较差等,是诱发民事诉讼“积案”发生的根本。为保障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基层法院应积极有效探索化解“积案”风险的路径,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商事“积案”发生的成因做深入的分析与总结,并在如何化解“积案”风险,降低“积案率”等方面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期望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尽一份绵薄之力。

  一、民商事“积案”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立案工作不严

  1、立案时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所谓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对案件有共同利害关系,从而以共同诉讼人身份即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比如财产纠纷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债务纠纷案件中的连带债务人、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共同继承人等都系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不得缺漏,否则,审判程序属违法。实践中,立案法官如对上述等案件的诉讼主体审查不严,极有可能会遗漏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待办案法官审查发现必要的共同诉讼案件确遗漏了相关当事人,则案件不能如期开庭审判,办案法官只能延期或中止审理,等厦行有关程序手续及通知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与到案件中来,才能决定第二次开庭,这样使新案不能如期审结,从而变成了“积案”。

  2、排期的审判程序不合乎法律规定。实践中,一些离婚原告基于经济上考虑而不愿意承担离婚公告费,在离婚诉状内容中只陈述了被告外出未归,却隐瞒了被告下落不明 的事实,立案工作人员因疏于审查不严,而在排期中将公告离婚案件错误地适用了简易程序,等办案法官在庭审中发现被告己在诉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而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这样,案件不得不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从而拉长了审限。

  3、送达马虎,影响排期开庭。当前基层法院的送达工作都划归于立案庭统一管理,由于送达任务十分繁重,而送达人员配备不够,加上一些送达人员业务素质不太强,送达技能又较差,导致送达工作运行极不规范,甚至乱送达行为也时有发生。实践中,因送达行为不规范而导致排了期的案件不能如期开庭,或开了庭的也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数也在逐年递升,原排期的“新案” 也就成了第二次开庭的“老案”。

  (二)程序利益需求不当

  1、当事人“一事多鉴”的原因。申请鉴定权利,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程序权利,也是救济权益的一种方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为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实践中,因机制设计不合理,使举证期限普遍设置在庭审之中,一些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在庭审中对一些损赔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异议往往不在庭前提出而在庭审中提出复鉴申请,人民法院又基于保障被告诉权而多半予以准许,或原告又以后鉴定结论有暇疵为由再次提出鉴定申请,这样以来,“一事多鉴” 的现象屡屡发生,比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雇员受害等案件中的伤残鉴定的反复性也成了案件的争点,鉴定的不稳定性使赔偿案件进入无序状态,也成了无期限的“积案”。

  2、缘于当事人再次延期举证的原因。《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实践中,一些复杂疑难案件往往争议标的较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证据要求历来比较严格,也就是说,各方所持有的证据“量” 既要充分,证据“质” 也要真实。然而,当事人收集证据也并非一件容易事,现实中,有些证人因怕事而不愿作证的现象也极为常见,有些证人长时间外出,造成案件的关联证据也无法收集到位,因此,一些弱势当事人在庭审中以客观理由要求延期举证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又基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实体利益,而一般准许延期举证,这样,案件势必会拉长了办案周期。

  3、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原因。反诉权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既是制约原告诉讼意图的最有效方法,也是救济被告权益的极为重要的一种手段。实践中,反诉权的提出时限与举证期限是一致的,而被告又善于搞庭审“反诉突袭”, 弄得原告很“尴尬”,由于反诉的突起会涉及到反诉人的程序利益的实现与满足,比如要满足反诉人的反诉答辩期和反诉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在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选择及平等保障诉权的前提下开展民事审判活动,由此看出,反诉案件能否与本诉案件当庭合并审理,这取决了反诉人的程序利益选择,如反诉人坚持行使反诉程序中的应有的诉权时,人民法院只能将本诉案仵延期审理,使原案要经过二次或三次开庭才能了判。

  (三)案情复杂需提起研究或请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民商事活动日趋异常频繁,民事法律关系也趋于复杂多样化,由于民事立法的相对滞后和民商事案件的复杂特殊性,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践中,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也日益增多,而需要提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复杂案件也在大幅度递增,甚至有些“疑案”,审委会也难以定夺而需要向县人大、县政法委或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四)当庭宣判率不高。案件纠纷是社会矛盾及利益冲突的集中反映,必会触及到社会各种关系,在当今司法环境不够良好的大背景下,办案法官又很难完全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有时也要顾及内外关系,于是“关系案”、“人情案”、“油水案”由然而生,加上法院内部审判机制不科学,如一些基层法院未能推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办案责任追究制,案件审判仍按传统模式层层把关,个个要研究,这些因素严重影响了办案法官的审判质效,也导致案件的当庭裁判率低下,案子一摆,打招呼的人就会接踵而来,使案件背后的社会关糸趋于复杂化,为“积案”的发生提供了滋生的空间。

  二、化解“积案”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立案工作,预防“病案” 流入

  1、“严”审查。立案是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立案工作的好坏同样会影响着审判质效,因此,严立案是把握住“诉讼质量关”的关键,立案法官要从严、从细做好立案这一核心环节。通过严格细微的审查:一看诉讼主体是否缺漏;二看程序事实是否清晰;三看必备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备。遇有遗漏情形的,立案法官应释明告知原告补上。

  2、“规”送达。送达工作是诉讼与审判的连节和结合点,送达不规范,既会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也会影响排期开庭。实践表明,送达不规范是造成开庭不能或引发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送达工作人员必须强化工作责任意识、审判质量意识,不断提升送达工作水平,从而推动送达工作迈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上来,为推动审判工作良性循环提供基础保障。

  3、“细”排期。立案庭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排期开庭的案件再做进一步细微审查,如发现原排期案件中的送达环节极不规范,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极有可能引发“错案” 的发生,必须严禁这类“病案”流入审判庭,原已排了期的应予以取消,待第二次送达行为符合要求后才允许流转。

  4、“巧”释明。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文化素养、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与经验明显存在差异,可能使法律上的平等演绎为司法实践中诉讼技艺的不平等,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会成为强者欺凌弱者的武器。而通过释明手段可以使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得以充分的实现,促成当事人平等地、公正地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释明工作:一要建立诉前导诉机制。立案庭的导诉员应做好诉讼引导工作,或向来诉群众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让当事人更为详细地了解诉讼规则,明白诉讼风险点,使其树立正确诉讼观念。二要做好庭审中的释明工作。诉讼的胜败关键在于当事人的举证程度如何,审判法官应对当事人的举证技巧进行适度的指导,以防其偏离案件重心,或漏举重要证据。一言概之,就是要通过法官的适度释明职责,尽快促使当事人明白诉讼旨意,推动诉讼良性循环,进而达到和谐诉讼之目的。

  (二)提升司法能力,预防“积案”发生

  观念决定方向,素质铸就能力,强化素质能力建设是提升司法能力水平的重要保障,也是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途径。审判质效提升了,诉讼“积案”容量也会自然降低,从而推动审判工作良性循环。基层法官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要在加强法官品德修养上下功夫。法官的职业道德是法官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法官的职业特点,法官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众的道德素质,不仅要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司法理念,还要具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这既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法官具备了应然素养后才能主动司法、公正司法。二要在加强业务能力的训练提高上下功夫。我们知道,审案、判案和写案不仅能反映出法官的司法智慧,更能反映出审判法官的业务能力,司法能力提升了,法官的办案进度就会“提速”,审判质量也就有根本性保障。实践证明,业务水平不高,办案能力不强,法官办案就会感觉到“吃力”、“积案”也就越来越多,从而影响了诉讼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使案“结”而事“未了”。由此可以说,法官具备较强的法律业务素质是审“好案”,快“出案”的关键和基础,也是化险“积案”的最好良策。三要在不断加强法官责任心上下功夫。责任心强弱是做好审判工作的重要前提,责任心不强的法官,就算他业务能力再强,审判水平再高,案件质量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工作效率也难以得到实质性提升,更不能做到“快审快结”,使“老案”堆积如山。四要在工作创新上下功夫。当前,基层法官也面临着“积案多”、“积案难化解”的困扰,它也是严重影响法官身心健康不可忽略的客观因素之一。为了缓解法官工作压力,降低积案率,为此,法官要不断创新司法工作思路和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在错综复杂的司法环境中理清工作头绪,才能办理好每一件诉讼案件。

  (三)提升调判结案率,快速有效疏通“案出渠道”

  快审快结是降低“积案”发生的最有效方法,提升调判结案率也是化解“积案”的极为重要的司法环节。而结案率的高低,又取决于审判机制的科学与否,或者说,审判机制决定着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然而,我国基层法院审判机制仍不成熟、不完善、不科学,严重制约着审判质效。为此,基层法院应在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建立审判长裁判案件奖罚机制。审判长按照规定,应对合议庭案件负全责,即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审理方案和庭审提纲、庭审与评议活动、权限文书签发等,如因审判长过错而导致案件错判,或造成后果的,按目标考核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二要推行独任审判员办案责任奖罚机制。独任审判员应对其承办的案件负总责,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关系的定性、实体处理的恰当、法律的准确适用等方面承担起目标管理责任;如因主观上的原因而导致案件错判,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三要创新工作机制。实践表明,现行反诉时限设置在庭审中不科学合理,利小弊大,往往促成被告“反诉突袭”,打乱庭审部署,通过调研,反诉时限不宜与举证期限设计同步,应另行确定在被告的答辩期限内较为科学合理。四要建立治理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机制。实践证明,干扰法官办案,又多半来自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内部人员为案件说情,打招呼或以职权扦手过问案件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干扰因素己严重影响了法官公正办案, 也是影响办案质量、增大“积案”发生的一大主要因素。为营造良好的内部办案环境,有效提升审判质效,基层法院应尽快制定出《治理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按该规定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其它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对亲属和身边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严禁其为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中间人或者其它关系人打听案情、说情,凡违反该规定的,视情节、后果及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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