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局查处桃山矿隐瞒重大因工伤亡事故问题决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22:54:34  浏览:82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局查处桃山矿隐瞒重大因工伤亡事故问题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劳动局查处桃山矿隐瞒重大因工伤亡事故问题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5年7月9日12时30分,黑龙江省七台河矿务局桃山煤矿二采区424备用采煤工作面下顺槽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伤18人。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隐瞒不报,为此,黑龙江省劳动局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查处。现将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七台河矿务局
桃山矿二采区“7·9”重大瓦斯爆炸隐瞒责任事故的处理决定》(黑劳发〔1995〕134号)转发给你们,希望引起各地对这类问题的重视。
近年来,隐瞒不报矿山伤亡事故的问题时有发生,主要是有的单位领导为了完成本单位安全承包指标,为了本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名誉和利益,违反国家法律,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这种做法干扰了政府依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政治上影响很坏。
对矿山伤亡事故的报告,国家有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上报本单位的因工伤亡事故情况,是有关人员必须履行的职责。只有按规定报告矿山事故,才能及时组织对事故的查处,才能认真地吸取教训,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各地和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
到隐瞒事故的严重性,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做好矿山伤亡事故的查处工作,对本地区、本部门矿山伤亡事故的上报情况,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那些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认真查处。




1995年8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2010〕14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部门、组织和单位及其个人对市场主体实施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收费、罚款、摊派等行为。本规定所指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对市场主体日常监管行为审核、备案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日常监督,各部门年初将监管项目名称、对象、内容、依据、时限等报经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审核,并报同级纠风部门备案。

第四条不得超出中央和省规定的范围开展对市场主体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设的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依照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第五条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收费行为。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对市场主体进行收费。对市场主体收费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提高标准,不得为收费而强行服务。

第六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市场主体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的事实方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罚款。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罚款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予罚款,应坚持教育警告,推行行政指导。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罚款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市场主体摊派任何费用和劳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监管权限。对在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由省级监管部门实施。对在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由设区市级监管部门实施;对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由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对监管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实行对市场主体监管行为公示制度。各部门在监管计划审核、备案后,应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对市场主体的检查次数。认真执行报备计划,不得随意增加检查次数,不得进行无实质意义的检查。

第十二条实行对市场主体联合检查制度。同一时段多个监管部门需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可由同级政府协调组织联合检查。

第十三条严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管;

(二)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擅自设立监管项目,扩大监管范围,超过规定标准;

(四)搭车收费、强行服务收费及代收费;

(五)无合法理由滞留被检查对象财产、账册等物品;

(六)不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执法文书;

(七)收费、罚款不使用国家、省规定的专用票据;

(八)不实行票款分离,当场收费和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以职以权谋私,在被监管单位就餐,向被监管单位索要礼品或者借机为本人或亲友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态度生冷、推诿扯皮或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检查纠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受理及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各级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投诉网络等,快速受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投诉,认真开展调查,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中广泛聘请监督员,监督监管部门的检查、收费、罚款等行为。

第十六条省监管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各级各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冈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20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冈方)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四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赴冈比亚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冈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班桑医院、法拉菲尼卫生中心和考乌卫生中心。
  总部设在班桑医院,驻有队员十六名。
  法拉菲尼卫生中心驻有五名队员(其中包括翻译一名,司机一名)。
  考乌卫生中心驻有三名队员。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和化学试剂由冈方供应。中方每年无偿提供约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和部分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生活用品、药品和部分器械,由中方负责运至班珠尔港,冈方负责办理报关、提取手续和运至中国医疗队的所在地,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冈比亚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交通费和办公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回国的旅费及在冈比亚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水、电)和生活费(队长和主任医师每人每月八百达拉西;其他医师、医务人员和翻译每人每月六百达拉西;司机和厨师每人每月四百达拉西)由冈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由冈方按月拨给中国驻冈比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果冈比亚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冈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冈比亚工作期间,冈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冈方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二十二个月享受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冈方的法律和尊重冈比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为止。在班桑医院工作的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十月三十日止;在法拉菲尼和考乌卫生中心工作的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冈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一九八七年第一季度)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在班珠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赵  维           恩  吉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