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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26:15  浏览:9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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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1]55号


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牌位的管理,使城市资源按市场规律合理、有偿使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统一经营管理户外广告牌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玉林市城市规划区经营户外广告牌位及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牌位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城市空间所设置的招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实物造型等。
第二条 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机构由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其职责有:
(1)接受市政府委托编制户外广告牌位规划;
(2)制定广告牌位招标方案,组织公开招标拍卖工作;
(3)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协调。
第三条 广告牌位招标拍卖底价以户外广告牌位收益金为基础。设置在公共场所、市政设施上的户外广告收益金的起拍底价50~80/ m2.年(按发布广告面积),设置在单位、企业、私人房屋上户外广告收益金的起拍底价30~50元/m2.年(按发布广告面积)。广告牌位使用年限一般为2~5年。
第四条 招标拍卖程序:
(1)根据经审批的户外广告牌位规划,提出可供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牌位及底价使用年限予以公布 。
(2)在规定期限内接受投标单位的竞标申请报名。
(3)在截止报名后十天内组织户外广告牌位招标拍卖会,并在媒体上发布召开招标拍卖会的日期。
(4)中标人凭中标资料按《玉林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若属单位、私人房屋上的广告,需附送租用协议。
(5)其余不尽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为准。
第五条 户外广告牌位招标拍卖所获得的城市空间占用收益金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归市政府作为专用基金管理,作为户外广告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基金。
第六条 户外广告牌位管理原则:
(1)凡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而设置的广告牌位一律视为违章违法广告,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进行查处。
(2)中标的户外广告经营业主在合法使用期内,如闲置超过半年,必须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商业广告止。否则,视为放弃使用并注销其使用权,交由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机构重新招标拍卖。
(3)户外广告牌位合法使用期满,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机构确定仍可继续设置广告牌位的,重新进行招标拍卖。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原经营业主。
(4)户外广告牌位合法使用期未满,因城市建设需拆除的,由玉林市户外广告牌位经营管理机构作出合理补偿。
第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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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报名参加各类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医学教育并取得相应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自本文下发之日前入学的非在职和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入学的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通过成人医学学历教育(函授、夜大、脱产等学习形式)和现代远程教育取得的医学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藏医医疗、维医医疗、蒙医医疗学历除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规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四、《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8)项“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广播电视大学学习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修改为:“2004年1月1日以后,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穗府[2008]38号

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3届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统筹和规范以市政府、各部门、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公务活动,控制会议(活动)的数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活动)的举办原则

举办会议(活动)应坚持求真务实、精简高效、科学统筹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的规格、数量、规模、会期、经费,切实精简会议(活动)的议程,形成全市性会议(活动)的统一标准。

(一)严格控制规格。

1.以下会议(活动)以市政府名义举办: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重要指示、决定精神的;

(2)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重要工作的;

(3)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及全市中心工作的;

(4)涉及重大节庆、纪念日且影响广泛的:

(5)由市政府授奖、表彰的;

(6)上级要求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

(7)其他需要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

2.各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布置、总结本系统业务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全市性会议,以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召开。

3.一般奠基、庆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各类事务性活动,原则上不以市政府名义举办、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4.非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不安排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严格控制数量。

1.市政府可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2.各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1次。

3.各部门不得以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

4.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合并召开;可套开的会议采取套会形式召开;国家或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我市已安排现场贯彻会议精神的,市政府不另行召开贯彻会议。

5.严格限制举办无实质性内容的各类论坛。

(三)严格控制规模。

1.会议(活动)只安排密切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不安排非主管领导及与会议(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参加。

2.全市性会议一般不安排街(镇)负责人参加,会议精神由参会单位会后及时组织向下传达。

3.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00人: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

4.除涉密会议外,提倡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采取电视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

(四)严格控制会期。

1.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为半天,不得超过一天半。

2.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原则上为半天,不得超过一天。

(五)切实精简议程。

1.会议(活动)应当主题突出,内容务实,程序简练,节奏紧凑,不安排无关的程序。

2.会议不安排内容相近的讲话。

3.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并发表讲话的会议,一年内再召开同一主题会议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讲话。

4.会议需安排单位代表发言的,代表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5.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全市性重要会议讲话原则上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一般性会议讲话原则上控制在30分钟以内,活动礼节性致辞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

(六)严格控制经费。

1.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费已列入各部门年度行政经费预算的,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解决,市财政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经费。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其他各种会议,所需经费一律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自行解决,市财政不再另行安排。

2.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会议(活动),经费由申报单位另行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会议(活动)的申报

(一)各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请求以市政府名义举办全市性会议(活动),或以本单位名义举办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活动),不应直接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应报请市政府审批。

1.请示件须列明会议(活动)的名称、时间(含单项议程时间)、会期、地点、内容、规格、规模、议程(日程)、参加人员、工作分工、经费来源,并附上相应代拟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稿、主持稿,会议(活动)通知稿及相关背景资料。

2.请示件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申报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申报;如有分歧,由申报单位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意见。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实行年度会议计划报送审批制度。

1.每年11月底前,各部门填写下一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申请表,报由市府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是否予以召开的建议,分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征求意见后,拟订下一年度的全市性会议计划,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后及时下发。

2.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申报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将会议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3.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原则上不予召开。确有必要安排召开的,申报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拟召开会议的请示件报送市政府,文中须说明会议召开的必要性及临时申报的原因。因特殊情况临时决定召开并过了每月申报期限的,应在明确会议相关事项后立即将召开会议的请示件报送市政府,文中须说明会议召开的必要性及临时申报的原因。

(三)全市性各类表彰、颁奖活动须严格按照《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穗办[2005]10号)精神报批。

(四)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外事活动以及涉港澳官方、半官方的交往、侨务活动、台务活动,分别归口市外办、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大涉台交流活动及台湾上层人士参与的活动按涉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三、会议(活动)请示件的办理

(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以及以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举办、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活动)的请示件由市府办公厅办理。

(二)凡不符合全市性会议(活动)的举办原则、申报规定的,经协商由市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予以退文处理。

(三)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全市性会议,经市府办公厅以预报件附加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呈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后组织实施。

(四)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市府办公厅审核后呈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

四、会议(活动)的通知

(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会议(活动)通知。

(二)以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举办的全市性会议(活动),由主办单位印发会议(活动)通知。其中,经市政府批准,需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活动),通知中应当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会务工作

(一)会务工作主要包括制订方案、办文呈批、部署分工、组织材料、落实人员、布置现场、报到(签到)、礼仪引导、现场管理、监控程序、会议记录、清理现场、总结经验、材料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会务工作应遵循服务主题、注重实效、科学统筹、规范运作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周全、细致。

(三)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由部门(或市有关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承办的会议(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的会务工作,市府办公厅负责审核把关、协调指导、现场监控工作。

六、会议(活动)的统筹安排

(一)全市性会议(活动)必须合理安排、科学统筹,避免一个时段内会议(活动)过于频密。

(二)实行无会旬制度。每月11日至20日,原则上不安排全市性会议。情况特殊确需召开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三)公休日原则上不安排全市性会议(活动)。

(四)在重要节日期间,除《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要节日期间统筹安排市领导活动的通知》(穗办[2007]13号)规定的活动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出席其他全市性活动。

(五)市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全市性会议(活动)的统筹安排,并编制《市政府会议和公务活动初步安排月表》及《市长一周重要活动安排表》,分送市政府领导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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