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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44:07  浏览:92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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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抚府办字〔2001〕73号

关于下发《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督促检查是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使我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更加健康、深入、扎实开展下去,特制定下发《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暂行规定》,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抚州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实现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政府办公室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改进机关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通过督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推广抓落实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为协助领导切实抓好各项方针、政策、决定、指示的实施与落实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条 督查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按照政府要求,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开展工作。

(二)坚持分流承办和整体协作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承办。

(三)在领导授权范围内督查,严格按照政府的决定和领导的要求开展工作。未经领导的授权,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掌握和反映决策实施中的不落实问题,了解和反映那些需要政府重视和解决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讲究实效。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上级和本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党委转来的批办件、查办件。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包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的事项,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及市政府决定要办的实事。

(三)市政府领导批办件,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确立的查办事项。

第六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催办督查。一般采用发文、电话联系或上门催办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结并报告。在日常催办的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创造抓落实的条件。

(二)组织督查。对一些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必要时可协助领导组织督查小组,开展专项督查。

(三)督查调研。根据工作需要应深入基层一线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决策的落实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针对贯彻落实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点面督查。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工作布置,除要求各级各部门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外,还可选择不同类型的单位加以检查,或建立有代表性的联系点,将面上督查和点上督查结合进行。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细则和程序,包括做好登记、立项、转(交)办、协调、催办、反馈等运转、传递环节。督查事项的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使之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所承办的督查事项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办理,讲效率,求质量,重实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各承办单位对凡有明确期限的督查事项,应按期办结并做出书面报告;凡未明确办理期限的,应视情况尽快予以反馈或每月报告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一次书面综合报告;领导批办件一般要求在二十天内办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或办结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对有特殊要求的批办件,应特事特办。

(四)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研究落实,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综合报告。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在收件后三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承办单位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搞好综合反馈工作。承办报告要求文字简明、精炼、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结论正确、问题得到解决;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报交办单位。

(六)承办单位在落实督查事项中,对经过积极协调但仍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交办单位,由交办单位按内容报请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协调。承办单位报请协调的问题,应说明问题症结、协调经过、各方意见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拟办送审。接到督查工作任务以后,办公室督查机构或有关科(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对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初步的拟办意见后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然后报分管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审定。市长批示件由秘书科或督查科转办、送阅。副市长批示件由对口业务科室转办、送阅。

(二)立项下达。经领导同志审定后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或有关科(室)应及时立项、登记、办理督查函或电话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三)跟踪催办。督查任务下达后,督查机构或有关科(室)要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适时加以催办,每次催办情况要记录备查。凡急件、要件应专项催报。

(四)审核报结。反馈报告按督查内容与业务分工,由督查机构或有关科(室)分流收集、审核后,整理成单项或综合书面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审结。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承办单位补办或重新办理。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督查工作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定期向文书档案部门归档。

第九条 督查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责任制度。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和办公室(或人秘科)的一位负责同志具体抓。督查任务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对一些重大事项,必要时领导要亲自召集会议研究或亲自带队督促检查,对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听取汇报,出面做好协调工作。

(二)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根据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在注意掌握总体情况下,注重实效,切忌以偏概全,搞形式主义。承办单位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应记录备案,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三)通报与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对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布置和领导批示件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摘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贯彻落实好的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对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贯彻落实中的不足之处及时指出并督促改进;对贯彻落实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直至造成损失的,将分别给予严肃批评、责令检查、追究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四)保密制度。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凡涉及文件、材料等,必须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妥善传递、使用、保存。对需要保密的督查事项,要严守秘密;不需要扩大影响的督查事项,一定要在指定人员的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业务建设

(一)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是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从事督查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牵头、联系、分流、协调、督促、检查、反馈和分流等项事宜。

(二)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网络,逐步形成各县(区)、乡及其职能部门的纵横交叉督查工作网络,使其在督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要确定督查工件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县(区)政府办公室要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并配备2-3名的专兼职督查工作队伍。

(四)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办公室(或人秘科)应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提高督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五)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为督查工作提供工作条件,根据工作需要让督查人员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加组织协调,保证必要的业务经费和工作用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等。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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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试行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干部管理,健全干部考核制度,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制度。
第二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在各级领导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稽核。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查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实行分级行长负责制。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是考核、任用、交流干部的必需程序,原则上未经稽核,不得离任和解除其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
第六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违规问题,建立举报制度。
第七条 稽核期按被稽核人任职时间的长短,结合实际情况,侧重近期,原则上2至3年,如有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章 稽核对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以下岗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离任稽核:
(一)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行长。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主管资金、财务、物资、营业等业务的副行长。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重要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第九条 离任稽核是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因职务晋升、工作单位变动、到龄免职、本人辞职或被撤职等之前进行的稽核。

第三章 稽核内容
第十条 离任稽核的重点是检查各级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实施货币政策、加强金融监管以及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方面有无违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行长、副行长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
(一)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金融法规及金融方针、政策、制度、办法情况;
(二)对辖内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维护金融秩序情况;
(三)对本行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四)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行长交办的其他应稽核事项。
第十二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规定的稽核内容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三)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四)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的情况;
(五)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六)行长交办的其他应稽核事项。
第十四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驻外代表处首席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的稽核:
(一)经费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二)组织安排各项收入、支出的真实合规情况;
(三)行长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对稽核查出的问题按照权责结合的原则划清稽核期内被稽核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划分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认定要划清不同时期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人员的责任归属;划清不同环节的责任归属;划清由主观与客观原因引起的责任归属。

第五章 稽核程序
第十八条 稽核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在离任前由上级行人事部门提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建议书》,经行长批准后组成稽核组。
第十九条 稽核通知。稽核组进点前向被稽核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通知书》,同时向被稽核人发出稽核问卷和被稽核人的述职提纲。稽核通知书内容包括:稽核内容、稽核期、稽核时间、要求提供的材料目录和稽核组成人员的构成。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稽核组在稽核通知规定的日期进驻稽核人所在单位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稽核组综合稽核问卷、述职提纲和现场检查情况,整理提出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以《稽核征求意见书》的形式,首先向被稽核人员通报。被稽核人员可在十日内书面向稽核组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送审报告。《稽核征求意见书》返回后,稽核组要向派出行行长提出书面正式稽核报告,同时抄送同级人事部门。稽核报告内容包括:被稽核人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稽核期内被稽核人的主要工作业绩;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责任认定;稽核组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发出决定。稽核报告经行长签批意见后,移交同级人事部门进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若有违规和需要纠正的问题、事项,则向被稽核人员和所在单位下发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将材料移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整理档案。整理稽核资料,建立稽核档案。

第六章 稽核人员与被稽核人员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稽核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召开座谈会了解被稽核人员在任职期间执行国家货币政策和有关金融法规情况;
(二)收集和查阅有关文件、账册、报表、凭证等资料,必要时可复制有关证明资料;
(三)对稽核中的涉嫌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咨询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被稽核人员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有权在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稽核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七章 稽核纪律
第二十七条 稽核人员要依法稽核,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稽核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公务,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各级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检查操作规程》(另行制定)实施现场稽核,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被稽核人员及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向稽核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稽核人员正常工作,对干扰破坏稽核工作和打击报复稽核人员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稽核通知书(略)



1997年5月28日

鞍山市财政调研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财政调研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系统调研工作,实现财政调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促进财政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调研工作是财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撰写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反映全市经济工作特别是财政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研工作的领导,明确调研任务,落实调研计划,利用调研成果推动财政工作的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财政调研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办公室是市财政系统调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财政系统调研工作的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能:
1、落实本级财政系统调研计划,下达调研任务;
2、组织和参与本级财政课题研究;
3、负责编发《鞍山财政》和《鞍山财政课题报告》;
4、开展优秀财政调研报告评选和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5、检查本级财政系统调研任务完成情况;
6、指导县(市)区和局属事业单位财政调研工作;
7、局领导临时交办的调研任务。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财政调研工作,市财政局各业务处室要有专人负责本处室的财政调研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一个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财政调研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做好本地区财政调研工作的同时,要主动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于市财政局交办的财政课题,必须精心组织,按时完成。
第七条 市财政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组织好本处室、本单位的财政调研工作,按时完成财政调研任务。

第三章 财政调研计划

第八条 财政调研报告分为单项课题报告和综合性课题报告,由财政内部一个处室进行的课题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为单项课题报告;由两个以上处室或单位进行的课题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称为综合性课题报告。
第九条 每年年初,根据财政中心工作,由各业务处室、局属各单位将市本级财政系统单项课题计划报到局办公室,并落实题目、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简称“三落实”),局办公室汇总后下达单项课题计划。
第十条 局办公室根据单项课题计划和工作需要选择若干个综合性财政课题,经县(市)区财政局、局内有关处室、局属单位统一意见后,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正式下达综合性财政课题计划。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要在完成本部门的单项课题计划的同时,组织和参与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为财政调研工作服务,并定期检查财政调研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

第十二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的选择应坚持有针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紧紧围绕财政工作实际,突出解决财政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必须有课题计划,并有明确分工,规定任务、时间和责任人。参与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的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按时完成财政课题计划。
第十四条 综合性财政课题研究成立课题组,每个课题组确定一个召集单位(由办公室和参加单位研究确定),具体负责组织课题研究。组长原则上由召集单位的分管局长担任,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由局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局长同意后,指定一名局领导担任。
第十五条 参加综合性课题研究的单位为课题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都要选派业务精、文字能力强的领导和同志为课题组成员,并按课题组要求参加课题研究。

第五章 财政调研工作的要求与评比

第十六条 财政调研工作应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防止走过场。
第十七条 财政调研要坚持实事求是,善于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第十八条 财政调研报告要坚持言简意赅,通俗易懂;坚持以理服人,既要有定性分析,又要有定量分析。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每年举办一次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对获奖作品予以表彰,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每年都要评选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及先进个人,县(市)区财政局、局内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均纳入评比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财政调研工作先进单位(集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处室)领导高度重视财政调研工作;
2、有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专人负责财政调研工作;
3、干部职工积极参与财政调研工作;
4、按时完成局下达的单项调研任务和综合性课题计划;
5、在《鞍山财政》和《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发表的作品多;
6、在财政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选中获奖作品多,奖级高;
7、财政调研成果有效地推动财政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调研工作先进个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积极组织财政调研工作,且效果明显;
2、参与1至2项财政课题研究;
3、撰写的调研报告在《鞍山财政》或《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发表;
4、撰写的调研报告在财政系统优秀调研报告评比中获奖;
5、财政调研成果被本单位(处室)或有关部门采用。
第二十三条 局内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财政调研工作,财政调研工作纳入年度财政工作考核范围,实行目标考核。

第六章 财政调研成果的发表

第二十四条 优秀财政调研成果首先由《鞍山财政》发表,特别优秀的由市财政局向市级刊物、省级和国家级财政刊物推荐。凡在《鞍山财政》发表的文章每篇付给50元稿费,对于被市级以上刊物采用的调研报告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鞍山财政》作为财政局内部刊物,是财政系统调研成果展示的重要窗口,发表调研报告必须符合以下两点要求:一是必须紧紧围绕鞍山财政工作实际,二是要有较高的质量。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不断丰富《鞍山财政》内容,提高《鞍山财政》办刊质量,使其成为推动财政调研工作,建设财政文化的有效载体。
第二十七条 综合性课题报告和不宜在《鞍山财政》发表的单项课题报告,通过《鞍山财政课题报告》形式报局领导审阅,重要的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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