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04:44  浏览:8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发[2001]55号




各上市公司:
为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真实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
2001年第一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应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1年第三季度结束后,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其他上市公司尽量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2002年第一季度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季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
本规定根据季度报告的特点,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所作的要求予以简化与修改。公司应遵循该准则及本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第三条 季度报告注重披露公司新发生的重大事项,一般不重复已披露过的信息。对已在前一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重大事项,只需注明该报告刊载的报刊、互联网网站的名称与刊载日期。
第四条 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其中的财务数据应以人民币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季度报告的披露期限不得延长。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披露季度报告后十日内,将季度报告文本一式两份及备查文件分别报送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
第六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编制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无需披露财务数据与指标。
(二)无需披露完整的财务报表,但应披露简要的合并利润表与合并资产负债表。
简要合并利润表应包括下列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与净利润。上述数据应按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上年同期数无需披露。
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下列项目: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资产总计、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与股东权益。上述数据应按年初、报告期期末数分别披露。
(三)在财务报表附注部分,只需披露如下内容:
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
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主要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确认、计量等)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
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
第八条 公司管理层编制季度报告中的经营情况阐述与分析部分时,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概述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所涉及主要行业的重大变化。
(二)概述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与已披露计划进度的重大差异及原因。
(三)简要分析、阐述公司报告期经营成果以及期末财务状况,包括:
1、经营成果方面,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重大季节性收入及支出;重大非经常性损益等。
2、财务状况方面,包括:应收款项、存货等主要资产项目的金额、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与年初数相比的重大变化及原因;重大委托理财、资金借贷行为的受托单位及借贷单位、金额与期限;重大逾期债务的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与预计还款期。
3、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重大对外担保的金额与期限;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4、其他,包括:生产经营环境、政策法规的变化已经或即将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企业购并行为的进展情况等。
上述各项所称“重大”的界定标准是本报告期数额(或所涉及数额)与前一报告期或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达20%以上,且占报告期净利润的10%或报告期期末资产总额的5%以上。
(四)除上述内容外,公司无需披露《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其他有关经营情况回顾与展望以及重要事项部分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无需编制季度报告摘要。
第十条 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该部分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不包括财务报表附注)。
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备查文件中的财务报表只需包括利润表与资产负债表。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2001年4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04-04-22

教语用[2000]3号


  2000年9月10日至16日为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1998、1999年两届推普周活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各行业系统积极行动,广大群众热情参与,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增强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在组织前两届推普周活动的过程中积累了经验,初步形成了各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作关系,为今后开展每年一度的推普周活动奠定了基础。 为搞好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推普周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公共交际中说普通话的风气,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中宣部、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语[1998] 17号)和中宣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1999] 2号)的精神在今后每年一度的推普周活动中应继续贯彻执行。

  二、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主题是“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推普周的宣传活动要体现推广普通话工作为中华民族在新世纪实现伟大复兴而服务的宗旨。推普周期间要集中宣传新世纪国家普及普通话的基本目标,即2010年以前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普通话,21世纪中叶全国普及普通话。为实现这个目标,要求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在2002年左右率先达到初步普及的目标。要号召广大干部群众和学校师生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的经常性活动,积极学习和自觉使用普通话,为实现推广普通话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各地可在推普周期间举办以“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为主题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征文、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语言基本功大赛、普通话大赛以及街头宣传咨询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学者和推普工作者撰写文章,广泛张贴推广普通话的宣传画。

  三、加强对推普周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宣传、教育、人事、广播影视、文化和语言文字等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组织推普周活动。宣传部门和广播影视部门要把推普周列入宣传计划;教育系统主要在校内组织并在周假日组织师生参与社会宣传活动;广播影视部门除做好宣传报道外,还要播出各种推广普通话专题节目;文艺工作者可演出推广普通话的文艺节目;人事部门要鼓励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在广大指战员中大力宣传推广普通话对于加强部队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把推普周活动的组织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语委要在征求宣传、教育、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或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为推普周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证。各级语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普周活动。

  四、推普周活动要和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开展推普周活动的意义在于通过推普周的集中宣传,促进推广普通话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逐步建立以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工作格局,逐步使普通话普遍成为校园语言、公务用语和社会服务规范用语。开展推普周活动应重在基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普遍深入地开展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让每个教师和学生都知道“普通话是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自觉地做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积极分子。要发动铁路、交通、金融、邮电、卫生、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站、车、场、店、所、园,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在推普周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五、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

  教语用[1999]2号文件的附件《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在第三届推普周活动中可以继续沿用。如需根据地方具体情况略做调整,应事先征得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开展第三届推普周活动的方案报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6097030,66097038;传真电话:66096681。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

《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忻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合理利用并节约能源, 推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正式核准和备案前的节能评估专项审批。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政府、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节能篇)。

第四条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或未通过节能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和建设。

第五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相关工作。

具体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的项目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约能源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评估审查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的项目,备案核准前,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年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核准备案前,须向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

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合格后,方可履行核准、备案 手续。

项目中耗电、耗煤、耗油(汽、柴、燃料油)、耗焦炭、耗气(天然气、液化气、煤制气)等按有关标准折算成标准煤。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对其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节能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能评估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评估的收费规定及标准,在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节能综合评价: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及行业节能设计标准;

(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四)项目的设计是否以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为依据,项目的建筑、设备和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技术,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和产品目录;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还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项目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比或能耗指标;

(二)对项目提出有关节能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三)提出项目节约能源的综合评估意见。

第十条  报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节能审批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需补充的其他报告;

(七)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程序

(一)审查部门接到申请后,当即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追加15个工作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审查部门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外,审查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项目,要向社会公告,并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省或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项目自节能审查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审查结果作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提出的项目节能对策措施,进行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市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监督,对与审查内容不符的项目,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 的法律责任。拒不改正的,建议核准或备案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核准或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新增所得税的确认手续。

第十八条  已经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项目,如建设规模、内容和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九条  对应当报请节能审查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申报但未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审查而未办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运转一定周期后,由相关节能审查部门组织项目节能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节能验收应有统计部门节能统计专业人员参加,有关验收部门应当将项目节能验收意见作为总体验收通过的重要依据,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审查意见及批复文件要求落实节能方案或者擅自改变节能方案的,由县级以上相 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对节能方案进行重新论证评估。对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擅自进行核准、备案、建设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节能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节能审批不能代替项目的供能审批。


附件: 1、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2、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附件1


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主要原则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节能文件;

2.地方规定;

3.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定;

4.其他。

(二)主要原则。

1.工艺、技术选择原则;

2.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原则;

3.设备选择原则。

二、能源品种选用和项目能耗

(一)能源品种选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

1.主要能耗设备。

2.设计纲领的年综合能耗;含分品种产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3.主要能源和含能工质的品种及年需要量。

(三)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并附能耗指标比较表。

三、节能措施综述

(一)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节能效果;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二)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三)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等余能回收利用情况;

(四)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措施;

(五)能源计量仪表配置情况;

(六)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空压机和空调、制冷设备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七)项目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采取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情况;

(八)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九)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四、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列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五、建筑节能

(一)民用建筑能耗指标。含采暖、空调、照明、热水和民用燃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能耗。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按单位建筑面 积计的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项、地板传热系数值和门窗密封必能指标、级别)。单位面积能耗指数与现行国家或行业 标准水平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比较。

(二)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管网保温隔热措施。

(三)采暖供热、热水及空调制冷系统负荷计算,调节控制装置及能量计量仪表的设置情况。

(四)节能性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选用情况,包括门窗、室内供热系统控制与计量设备及散热器、空调、燃气燃烧器具、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控制系统等。

六、能源管理

能源管理或人员的设置情况。






附件2


节能设计标准及技术规定目录



一、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GB/T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DL/T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YY/T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CJ/T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JBJ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YY/T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SY/T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SY/T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SC/T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YS/T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YS/T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SY/T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GB/T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JC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ST/T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T/T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SY/T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SY/T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SY/T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GB/T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GB/T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JC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

二、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

三、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JT/T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TB10016-2002

四、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验收规范GB/T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NY/T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1137-2006

五、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7896-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054-2006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