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0:08:56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外资办:
1995年1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在较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的前提下,取消进口税收减免优惠,1996年4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一律照章纳税。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对1996年3月31日前成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给予1-2年的免税宽限期。
由于一些企业因各种因素在规定的宽限期内不能完成进口,为使已成立的企业能够按照预定的计划和可行性分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办函〔1997〕22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审批报外
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只要1997年度年检合格,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减免税宽限期一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现将国办函〔1997〕2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办函〔1997〕22号 1997年3月27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延长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设备和原材料宽限期有关问题的请示》(外经贸资发〔1996〕775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对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包括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项目和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地方审批报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项目,只要1997年度年检合格,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原材料和设备减
免税宽限期一律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



1997年4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8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我行银发〔1988〕249号文《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下发后,各地反映有些问题不够明确,为此,现答复如下: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明确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向大中型国营企业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不得办理投资和租赁业务。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要积极贯彻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目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当地人民银行应根据情况限期达到。
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漏掉“不得超过”4个字,应写成“城市信用合作社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其存款总额加自有资本金之和的80%”。
四、《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一笔大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一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10%”。这里的“自有资本金”指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资本金,“一笔贷款”指对一个项目的贷款。
五、《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不得少于资产总额的5%,”这里的“资产总额”系指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包括贷款、投资、固定资产和拆出资金等。
六、城市信用合作社开办保值储蓄存款业务的补贴利息支出,由城市信用合作社自行解决。
七、国务院国发〔1988〕66号文关于“……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再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定适用于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市联社。


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等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知



1999-6-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卫生部 海关

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国内贸

易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暂停进口和禁止经销比利时等国受

二恶英(Dioxin)污染食品的紧急通知一九九九年第6号公告自1999年1月15日以来,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相继发生因动物饲料被二恶英污染,导致畜禽类产品及乳制品含高浓度二恶英事件。二恶英不但可引起严重的皮肤病,甚至可致癌和伤及胎儿,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其化学性质非常稳定,可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不被降解和排出,对人类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欧盟委员会已通过一项行动计划,要求比利时销毁所有受到污染的鸡肉、鸡蛋和其它受污染的食品。许多国家都已采取禁止进口这类受污染食品的措施。

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对贸易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起,暂停自比利时、荷兰、法国、德国进口动物(指牛、猪、禽、兔、鱼,下同)、动物饲料、肉、禽、蛋类、乳及乳制品等可食用性动物产品和以此为原料的食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上述四国的上述受污染食品进境,一经发现,即行销毁。

三、已从上述四国进口的上述动物和动物食品一律封存,暂停销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经检验查明属受二恶英污染的食品,有关部门应按环保标准和要求立即采取销毁措施。

五、本通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立即上报。

特此通告。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