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通知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2月28日经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通过,以1996年第2号兵团令发布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
疾人就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系统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条 兵团系统凡具有自治区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兵团或师(局)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的待业残疾人就业,均适用本办法。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收入的残疾人除外。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领导机关委托、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劳动、人事、财务、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兵团和师(局)残疾人联合会应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残疾人的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组织残疾人开办集体企业、从事个体经营;为农牧
区残疾人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排就业人数。按比例计算达到0.5人以上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按
2名计算。
农牧业连队原则上应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全部就业并制定相应的扶持照顾政策,以保障其生产和生活。
个体工商户应承担助残义务,鼓励其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所在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自行向社会招收。
第七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劳动就业能力。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差额人数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本师(局)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师(局)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兵团直属单位按兵团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该单位职工年均工资全额标准计缴。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个体工商户,按年度依照工商行政部门核定的营业额的2‰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收缴工作由所在师(局)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经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可以减免。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师(局)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缴,并按收缴金额的20%上交兵团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调剂使用。
兵团直属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驻乌单位交兵团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其他单位由所在地师(局)代收。
第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书面报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如实填报《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报的《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和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各单位职均工资,确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金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
第十一条 缴纳单位应按照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帐号、应缴金额和缴款期限,按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不足额缴纳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银行代为扣缴,并对逾期缴纳的金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由于特殊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凭上级财务部门审定的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提出申请,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核,经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缓缴或减免。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经费全额或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或收支节余中列支;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突出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务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务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按隶属关系定期缴入兵团、师(局)财务局开设的“专户”。收费单位需用款时,应提出用款申请,经核定批准后给付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兵团、师(局)及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虚报残疾人职工人数以逃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或者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依据修改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56号令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兵团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6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1995年7月20日 国发[199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现转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
目前,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仍处于试点阶段,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市场监管
工作方针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必须紧密围绕抑制通货膨胀,配合企业制度改
革,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宁肯慢务求好的原则,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行为,
抑制过度投机,在稳定中求发展。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现对
1995年证券、期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发行上市节奏,规范发行市场
1994年确定的55亿元股票发行规模,近期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一次下达,可跨年度使用。中国证监会将根据企业准备情况和市场状况严格控
制发行进度,分期分批安排发行与上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在选择上市企业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试点企业应予以优先考虑。为保
证政策的统一性,从1995年起,所有新股发行与上市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
发行审核条件和审批程序。为提高股票发行复审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中国证
监会要调整、充实发行审核委员会,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但不得吸纳有利益
冲突的市场参与者。
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企业发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销商对其进行必要的辅
导;企业上市后,主承销商仍有责任帮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
定,发现违规行为应促其及时纠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辅导工作要做到不增加企
业负担,不另请中介机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
1990年前已公开发行股票并经国家体改委重新确认但尚未上市的90家企
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只能根据市场情况逐步解决。鉴于这些企业不断发行股
票,从1995年到1996年上半年,在不超过中国证监会与国家体改委商定的第一
批20户企业范围内,可视市场情况相机安排上市。对这类企业未安排上市的股
票和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证,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柜台交易。
为改善股市资金结构,抑制过度投机,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国证监会抓紧
修订发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组织证券投资基金试点,逐步培
育长期、稳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促进股市健康发展。
二、以规范化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证券、期货市场是全国性的市场,风险大,变化快,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要逐步理顺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证券、期货监管
部门的关系,在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下,充分发挥地方对证券、期货市场的
监督管理作用。要授予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权限,上下配合,共
同抓好市场监管工作。
(一)理顺证券、期货交易所管理体制,规范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为。证券交
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和正副总经理人选,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商所在
地人民政府后推荐给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任免;上述人员任职期间如不能按
规定行使职权,或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有权提出罢免意见,商所在地
人民政府后由交易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罢免。要加快证券、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
建设,发挥其自律监管作用。交易所一切重大决策必须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能
执行。对在交易场所内发生的重大违规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
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的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整顿证券交易中心,规范证券公司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要会同中
国证监会对现有的证券交易中心及其变相的柜台交易进行清理整顿,制定统一的
设立标准、业务规范和管理办法,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撤销。对保留的证券交易
中心,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体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从严管理证券公司业务活动。按照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
管理的原则,由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从事承销或自营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核、确
认。证券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业务活动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证券、期货业协会,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要尽
快建立期货业协会,并做好证券业协会的换届工作,使其真正成为自律性组织。
证券、期货业协会由国务院证券委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四)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各级证券管理部门
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国证监会
要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示范章程,规范上市公司行
为,对违犯法律和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指派
专门人员,作为本公司的代表负责办理公司与证券市场管理部门、投资者及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往来方面的日常事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履行上市公司章程。
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
1995年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加强立法,规范运
作。首先,要抓好期货交易所的规范化管理,各交易所要严格执行经中国证监会
审核批准的章程和交易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各期货交易
所不得自行推出上市品种;各期货交易所要创造条件,尽快完成从现有体制向会
员制的过渡,在此基础上,比照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确立新的管理体制。
其次,要进一步整顿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清理非经纪公司会员的期货代
理业务,并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经纪
业务。对借中远期合同之名从事期货交易的批发市场,中国证监会要会同
国内贸易部进行清理,禁止其从事期货交易。
第三,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交易,坚决取缔非法境外期货交易。对少数确需
在国际市场上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全国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
局严格审核后发绘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上市管
理,未经国务院证券委批准,一律不得进行试点。
四、继续进行B股试点,做好境外上市工作企业发行B股由国务院证券委
审批。国务院证券委第四次确定的10亿美元B股发行规模不变,并将根据国际
市场情况陆续推出。同时,准备选择少数有条件的B股企业,到境外进行第二
上市试点。1995年后,国家不再单独给上海、深圳下达B股发行规模,两地符
合条件的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
国务院确定的境外上市预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达到上市要求;国务院证
券委和中国证监会要视国际市场情况,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巩固香港、美国
上市地位的基础上,选择适当时机,开辟新的境外市场,扩大筹资渠道。1995
年可选择少数企业到东京、新加坡、澳大利亚市场进行试点。
为了确保境外上市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维护对外开放形象,境内企
业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到境外上市,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违反上述
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
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到境外上市的企业进行清理,并将清理
结果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证券委。
五、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管理办法
国务院证券委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证券、期货有关法规的起草、制定工
作,真正做到依法监管。同时,中国证监会和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都要组
织力量对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和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其它
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典型解剖,了解其运作情况
以及执行各项法规的情况,找出现行规章制度中的不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加以修订完善。
六、加强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内部管理和廉政建设中国证监会要结合落
实“三定”方案,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实现办公制度化、程序化、
科学化。加强中国证监会内部廉政建设,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
院的要求,依法办事,执法从严,铁面无私,不讲情面。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
券会要加强对各级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加强对从业人员执行法规情
况的督促检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扎扎实实地做好证券、期货市场
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