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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36:44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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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规范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组织企业经济核算,正确处理财务关系的工作。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地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
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税金,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收、
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内部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各级施工企业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和附属企业。
铁路其他行业企业所属的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实行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层次:
(一)铁道部财务司的财务管理:作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的代表,监督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收取对应于国家资本金部分的投资回报,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财政、信贷和金融、外贸、投资、价格、税务等方面的方针
、政策、法规;审批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考核企业的资产经营指标;参与评价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业绩;规划、组织、指导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推广适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审核、汇总、提报全路施工企业系统财务报告。
(二)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通号总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财务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分层管理的原则,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行使国家和铁道部赋予的权力和责任;监督本系统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收益和
利润分配,保证按规定支付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根据铁道部财务司的宏观管理要求,制订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系统特点,组织指导所属施工企业管好用好资金、加强成本费
用管理、利润管理、财务监察和财税大检查;按规定审核、汇总、上报所属财务报告;规划、组织、指导所属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参与评价所属企业主要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三)工程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及以下各级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作为国家资本金和其他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国家法规赋予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的权责,主要负责本企业资金筹集、供应和运用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企
业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济责任;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物价制度和税收制度等财经法规;接受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采取财务预测、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监督、财务检查与考核、财务分析等专门方法,降低工程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努力完成各项财务计划指标;按规定编报各类财务报告、上交税金和利润、分配各项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逐步提高财会电算化的水平。
(四)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财务管理: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为企业基层作业层次,它主要负责本单位可控成本及费用的核算,一般实行责任成本承包,核算责任成本降低额;组织开展班组核算,以班组为基础,以施工工点为对象,考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料消耗、机械使用
和质量安全以及内部分配等指标。
第七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企业第一管理者是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全权负责人。其职责是:
1.全面落实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制度,杜绝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虚报成本费用等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企业施工生产经营的经营效果负
全部责任;
2.领导和组织企业积极走向市场,搞好经营开发,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任务;领导和组织均衡生产,保证企业的经营收入;改善经营管理,建立成本费用内控系统,降低成本和费用,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3.组织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审定成本和费用计划及企业年度经营方针目标措施,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制规定完成各自的责任指标;
4.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检查和考核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经营管理,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促进经营机制转换;
5.接受国家指定的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执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决定。
(二)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下同)是企业法人的经济代理人,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组织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审批财务收支,落实上级部门考核的各项资产经营指标;
2.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督促本企业有关职能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组织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核财务决算;
4.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建议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审查工程概预算和工程投标报价、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的研究、审查。
(三)企业总经济师(或行使总经济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下同)是企业法人的经营代理人,其财务管理的职责是:协助领导组织与成本费用管理有关的经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和工程承包及企业各种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论证和成本评估;参与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负责对外工程调价和各种经济上索赔协调工作;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并对各项经济管理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四)企业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下同)是企业法人的技术代理人,其财务管理的职责是:组织审查工程概、预算和工程报价,组织领导企业的挖潜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技术进步;在保证工程质量,加速工程进度方面做到技术上的先进合
理,对各项技术组织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五)企业财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编制、执行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2.负责制订具体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3.制定或参与制定内部各项费用定额、储备定额、工料消耗定额和内部计划价格,汇总编制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计划,牵头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4.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负责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
5.依法计算交纳国家税金,监督财务收支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
6.参与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参与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决策,统一调度资金,负责资金全过程管理,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企业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是:
1.经营开发部门:负责收集和追踪工程信息;正确编制投标、议标报价;搞好投标揽活,签订中标工程合同;按期进行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费用的对比分析,健全报价指标体系,提高报价科学性和中标率,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收入计划。
2.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生产计划、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等,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防止停工、窝工损失;组织制定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提供已完工程实物量、工作量和产
品产量、产值等核算资料及有关各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数据和分析资料。
3.预算合同部门:负责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编审工程施工预算和预算成本费用项目分析;负责工程调价和索赔工作,按权限规定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及其他有关调价索赔工作的原始记录工作;按期提供工程验工计价、未完工程盘点和工程竣工资料及其按成本费用项目归类的概预
算成本费用资料;按期提供当期尚未对外清算的工程调价和索赔等资料。
4.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组织实施;提供编制施工预算的各种实物工程数量资料;贯彻执行施工定额;加强技术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各等级工法,依靠施工技术降低工、料、机械使用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保证工程质
量,保证施工计划;组织制定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提供完成计划情况的分析资料。
5.科学技术研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上解决施工难点、提高工效和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减少成本的途径和措施;加强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开展情况
对成本影响的分析资料;配合财务部门控制技术开发费等科研经费支出。
6.劳动工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制订和监督执行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提高劳动效率;加强对工资、津贴、奖金的管理;指导和协助施工人员按劳动定额签发、结算任务单;管好用好民工队伍及包工队工费结算,指导班组考勤人
员搞好工时利用的纪录;建立、健全单位工程人工台账;负责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改善内部分配机制;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工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提供工资总额等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归口负责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及工费成本降低指标。
7.材料供应部门:负责制订和管理材料消耗定额及储备定额,编制和落实材料采购和供应计划,科学组织采购、运输及储备工作,减少资金占用,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加强计量检验、收发领用管理和定期盘点工作,抓好材料的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回收利用工作
;做好材料消耗记录,按工程对象和生产班组核算材料盈亏;负责提供材料差价计算资料;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材料费、材料运杂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归口负责动员内部资财加速资金周转、负责降低材料费、材料运杂费成本。
8.机械动力部门:按施工需要及购置计划合理调配机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设备使用效率,负责制订和管理执行设备利用定额和能源消耗定额;编制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运转、修理、保养计划,做好设备管理、保养工作,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减少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组织开展单
机、单车等不同形式的核算;指导有关人员搞好机械运转记录,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机械使用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提供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创净产值率、事故率等指标及其分析资料;归口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在可能条件下的装备增值;负责降低机械使用费成
本。
9.安全质量检查部门:负责安全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制度和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指导,做好质量评定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指导班组进行质量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防止事故和返工损失
;按期提供完成安全、质量指标和影响成本的分析资料。
10.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开支,配合财务部门控制有关费用的支出,提供支出计划完成情况及其分析资料。
各级施工单位对上述各职能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可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第八条 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
(一)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
铁路施工企业产权归其投资者所有。国务院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按照国有产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原则,铁道部经国务院授权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管理监督铁路施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行使所有者权力,承担所有者义务。行使所有权管理的主要方
式是派监事会或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资本保全,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监督企业经营成果;审批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等经济行为,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向个人私营企业或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等。
企业依法拥有法人财产权,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
企业按规定经批准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向本单位集体经济企业的投资,为对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主要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改变投资产权归国有的属性。因此对投资必须坚持按评估确认或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对股权投资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必须保证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企业与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
1.企业负责向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拨付资金,在需要企业出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与外单位签订各类合同,并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签订内部承发包合同;
2.企业按照铁道部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内部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3.企业根据资金分级管理规定,安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负责拨付所属单位购建资金或批准其自行购置;
4.企业应制定内部利润分配等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应上缴的各项费用比例,如计划利润及技装费、劳保统筹基金、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上级机关管理费、需通过上级汇总交纳的税金及应交税后利润等等。
5.为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企业可制定内部银行或资金调度中心管理制度,对内部往来实行有偿占用,支付利息,利息收支作财务费用处理;
6.企业与所属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单位应订立包保合同,明确财务关系,多经企业单位所需资金应以拨付所属资金或“短期借款”处理,经营中临时互相垫付款项,通过内部往来核算。上述多经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按财政隶属关系应纳入主业汇总。
(四)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内容,共同配合协作,完成企业的各项指标与任务,因此,应针对资金、成本、财产管理工作中各自职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关系,财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有不同意见和矛盾时,应由企业领导人或总会计师协调解决。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应根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企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明确企业与监事会的关系。
(六)企业与职工的财务关系
职工作为经营生产的工作者,提供活劳动,企业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对职工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和劳动法的规定原则进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要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三章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九条 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原始记录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是进行财务预测、财务管理、计划分析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健全财务核算资料,应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一)要统一规范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如发票、收据等);
2.填制时间;
3.接受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6.填制单位和填制人姓名;
7.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要严格规定原始记录的填报要求。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原始数据的记录工作。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填报及时。
(三)要加强原始记录的保管。
1.对应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原始记录,要随同记账凭证装订保存。
2.数量过多的原始记录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在封面上应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也应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记录名称和编号。
3.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记录,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
第十条 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是生产经营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尺度,也是编制资金、成本计划、进行资金和成本控制的直接依据。各单位要建立一套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以经济责任制为中心的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体系。
(一)要确定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本单位定额管理的范围,一般应包括物资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等。
(二)要规范定额制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定额的制定要立足于先进、合理的原则,着眼于控制成本费用和提高管理水平,要考虑主客观的有关因素,如设备状况、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经营目标等,要明确牵头的组织部门,确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计算的方法

(三)要加强定额管理工作。对定额的执行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各项定额的组织部门,把责任和管理权限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办法给予奖罚;要建立定期的定额修订制度,应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定额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计量验收制度。
(一)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计量器具),并做好各种计量、检测手段的日常维修、校正工作,保证正确无误。
(二)对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在产品、半成品的内部转移,产成品的入库和发出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计量验收工作,建立验量与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管理制度。
(三)对一些物资的采购、保管中的合理损耗建立审批办法。
(四)制定必要的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第六章和第七章。
第十三条 建立并完善财产清查制度。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第五、六、七、八章的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内部计划价格制度。
为分清企业内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加强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特别是分析和考核内部单位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各大、中型企业应明确建立并完善内部计划价格制度。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如需要也可以实行这一制度。
(一)要确定企业内部统一计划价格的范围:一般应对执行成本费用计划有关的各种原材料、燃料、配件、备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工具、动力、劳务等制定统一计划价格。
(二)要合理确定内部计划价格:一部分项目的内部计划价格可以是企业已确定的定额,其余部分项目的内部计划价格应依据成本费用计划、生产计划、经营目标,采取上下结合、反复测算的方法确定。
(三)要严格管理内部计划价格:一是要严格执行已确定并公布的内部计划价格,二是需要随着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财务分析制度。
(一)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资金、资产分析、成本费用分析、收入分析和利润分析等。
1.资金、资产分析:这是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首先,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要求,计算总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指标,分别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
业对社会的贡献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次,各单位还必须从加强内部管理和决策需要出发,建立一些必要的补充分析指标。
对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的分析,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价、考核。
2.成本费用分析: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第十三章。
3.利润分析:利润分析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利润构成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利润构成指标,分析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成绩。
(2)企业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通过计算利润增长额和增长率,分析、评价利润计划执行情况。
(3)利润变动因素分析:影响利润变动的因素主要有工作量、单价、单位成本和税金等因素,由于税率是固定不变的,为此,应建立工作量变动、单价变动以及单位成本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等指标,分别分析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4)营业外收支分析:对营业外收入分析,重点应检查是否按正当途径取得,以及有无漏列项目;对营业外支出分析,重点是检查遵守国家规定情况,有无扩大开支范围。
(5)利润率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销售利润率、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报酬率等四个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的盈利情况。
(二)分析方法:常用的财务分析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三种。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第十六章。
(三)分析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分析。
(四)基本要求:
1.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要相结合;
2.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要相结合;
3.分析过去和预测未来要相结合;
4.企业获利能力分析和财务状况分析要相结合;
5.经济因素分析和非经济因素分析要相结合;
6.企业内在因素分析和外在因素分析要相结合。
(五)组织程序:财务分析涉及面很广,所需的资料来自各有关部门,因此,各单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组织程序。首先,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财务分析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其次,各部门所提供的原始数据必须保证时间和质量;第三,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原始资料经确认无误
后方可作为计算依据,并保证分析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六)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
财务分析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及时性等要求。
1.财务分析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要便于使用者的理解,有关指标的分析说明必须做到清楚、明晰。
2.财务分析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应当是与经营管理和决策相关的所有资料。这些资料既能对过去进行评价,对现状进行判断,也能满足对未来进行预测的需要。
3.财务分析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情况。编制人员不得以个人偏向和主观色彩通过选取资料去故意影响决策和判断,更不能故意抬高或压低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造成资料的虚假。
4.财务分析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能满足使用者对不同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比较,因此,不同时期对同类交易的计量和列报,要按照前后一致的方法进行,同时,对报告期所采用的新的财务会计政策和政策变动的影响以及其它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要有所交代。
5.财务分析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
另外,企业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负债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起点。其具体内容一是投资者权益,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等;二是企业的负债,包括借入的资金以及应付未付的款项等。
第十七条 铁路企业筹集资金,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筹资的政策、法规。
(二)筹集资金所投资的方向必须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必须保证企业内部资金结构的合理。
(三)要选择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
第十八条 铁路企业要建立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制度,制度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根据企业生产及发展的需要以及投资可行性分析,确定当年需投资项目,编制投资预算,确定扩大再生产方向。
(二)根据生产经营上的需要和挖潜增效的要求,测算当年在生产周转方面所需资金。
(三)按照企业当年经营目标的需要,测算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四)根据企业管理的层次及国家与行业的政策,预计各种资金来源的可能数额。
(五)根据量入为出、资金平衡的原则,反复研究,确定资金需求的合理目标数量。
第十九条 企业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除外),必须有明确的还款计划。
(一)企业筹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应对该产品的市场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制定产品营销计划的基础上作出还款计划。
(二)为取得生产周转资金而筹资的,应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还款计划。
(三)由于其他方面的需求而筹资的,也应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条 企业筹集资金,须进行资金成本的分析。
资金成本就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它包括资金占用费和筹资费用两部分。
资金占用费是指企业由于有偿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银行贷款利息等。
筹资费用是指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股票、债券的注册费和代办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手续费、咨询费等。
资金成本可采用资金成本率和综合资金成本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
资金占用费+资金筹集费用
资金成本率=------------×100%
筹资总额
筹集资金总额×占用费率
或 =---------------
筹集资金总额×(1-筹资费率)
进行正确的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需要计算全部资金来源的综合资金成本率:
综合资金成本率=∑第n种资金来源占全部资金的比重×第n种资金来源的资金成本率
通过筹资成本与预期利润的比较,作出筹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办法有:
(一)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国家投资、法人投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二)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投资。以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情况特殊超过20%时,应经有关机关批准,但最高不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投资者最后一次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投资者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应出资金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四)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二十四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筹集到的资本所形成的资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筹集到资本金后,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本金的计价方式有:
(一)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数额计算;投资者以外币投资的,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合计算。这一牌价应是收到投资当天的外汇中间价(银行买价+卖价的平均价)或为各方协商确定的某一天的银行外汇中间价,这些都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
(二)投资者以机械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其计价方法是:以这种资产的账面价值作原值,按双方协议的价值或评估价作为净值。原值和净值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净值或评估价大于原值的,按净值或评估价计算投资额。
(三)投资者以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流动资产及提供劳务等形式投资的,其计价方法和企业流动资产的计价方法相同。
(四)投资者以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双方议定的价格或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 铁路施工企业是国家投资为主的企业。国家和其他方面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并负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一)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和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本金。根据铁路企业特点,铁路企业资本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营。
(二)企业必须坚持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原则,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得减少。
(三)铁路不同行业的企业单位应实行有偿调拨。
(四)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可转增实收资本。
第二十九条 现有铁路独资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时,应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界定产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并经铁道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应相应调整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国家资本。
第三十条 铁路施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应将资产评估确认的全部净资产折价作股。每股的票面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作为股本入账。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入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季、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对资本金的变动情况作具体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资本公积金是指企业由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这种增值一般不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
第三十三条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是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一)资本溢价。企业在筹集资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大于其资本金的差额为资本溢价。
1.企业重组时,为维护初创时期出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全部作为“实收资本”,新投资者必须付出大于原始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其相同投资比例。在取得相同比例份额的情况下,新投资者出资大于原投资者的部分出资额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股票溢价。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时,按超过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为溢价发行,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作为股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二)法定财产重估。企业因产权变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而进行资产评估时,其评估资产净值与原账面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捐赠人以捐赠方式向企业投资,并不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力,同时不因其出资行为而对企业承担责任,这种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投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四)国家各种专项拨款及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专项基金(如企业提取的技术装备基金等),应如数计入资本公积。
(五)国有铁路企业重组时的资本溢价额度和比例,应由原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新投资者协商确定。
(六)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由股票发行单位与委托发行股票的证券代理商协商并签订合同加以规定。股票溢价收入扣除证券发行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后的数额,增加资本公积。
(七)当企业收到以外币结算的资产作为投资额时,由于实际收到日与合同、协议的外汇牌价变动引起的资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三十四条 资本公积金与实收资本比例的确定。
铁路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其资产评估净值原则上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因合资各方共同协商,同意按注册资本中各自投资的比例将各方的部分出资作为“资本公积”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净值不得超过计入“实收资本”投资部分的30%。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方法。
企业正常持续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按照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等四种评估方法进行。
(一)收益现值法。是指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应当考虑:(1)资产重置成本及现有的生产能力;(2)资产在企业运用中的获利能力。
(二)重量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财产价值时,按被重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减去应扣损耗和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重估,应当考虑:(1)该项财产的现行购建价格对重置成本的影响;(2)技术进步和无形资产损耗因素;(3)资产由于
使用产生的自然磨损对价值的影响。
(三)现行市价法。是按现行市场价格作为价格标准,据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应当考虑:(1)被评估资产的原始生产成本价格;(2)市场需求关系对被评估资产价格的影响;(3)被评估资产本身功能、精度等技术质量参数和新旧程度的影响。
(四)清算价格法。是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要求企业必须在清算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出卖时采取的一种方法。清算价格实际上是一种快速变现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当考虑:(1)变现速度要尽可能快;(2)在能尽快变现的情况下,尽量争取较高收入。
第三十六条 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接受现金捐赠时,应以受赠金额直接入账。
(二)接受实物捐赠时,一般应以实物发票单所列金额入账。
(三)接受没有发票账单的实物捐赠时,参照同类实物有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并考虑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后确定的价值入账。
(四)当捐赠实物为旧固定资产时,应按原值扣除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入账。
第三十七条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
(一)企业普通股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要求。
(二)企业资本公积金累计价值额达到公司实收资本的30%以上时,超额部分应转增资本金。
(三)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办理增资手续后,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金。
(四)转增股本时,应按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增加股份或增加每股面值的办法,同比例增加各个股东的股本。
(五)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公积金权益,在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得增加优先股股东的股本。
第三十八条 资本公积金减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
(二)投资者以外币投资因汇率差形成汇兑损失时,应按入账时的汇率折算差额减少资本公积。
(三)企业折价发行股票,应按发行价格与股票面值的差额减少资本公积。
(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减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少资本公积。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经济责任。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及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第四十条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企业按借款合同确定的利息率按月支付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的短期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单位计息期长(季、半年或到期限要求企业连本带息一并归还的),利息数额较大的,应采取预提的办法,按月将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利息额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借入的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
第四十一条 短期债券是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债券。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
企业短期债券的发行价格,应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计算确定,溢价或折价发行。其计算公式如下:
债券发行价格=债券面值的现值+债券利息的年金现值企业应以实际收到的债券款额入账。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其应计利息应按季预提计入财务费用,其溢价或折价金额也应按季进行摊销。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数额不大,期限在一个季度,其应计利息可于兑还债券本息时一次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券,应按债券规定的期限一次偿还本息。
第四十二条 应付票据是企业在经营中,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一定期限内承兑的商业汇票。
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开出的应付票据承兑期限不许超过六个月,一般按其面值入账。
为管理和掌握票据的偿还日期和金额,企业财务部门应设立“应付票据备查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付票据的种类、编号、签发日期、兑付日期、票面金额、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付款日期及付出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备查簿”应每天清理,到期已兑付的要注销。并
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应付票据是不带息票据,其面值为票据到期时的应付金额,可于开出及兑付时,按票据面值入账。
应付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①若票据兑付期限在一个季度内,利息数额不大,可于票据到期支付票据面值和利息时,将支的利息数额计入财务费用。
②若票据兑付期限超过一个季度、利息数额较大,可按月(季)按照票据的面值和票据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预提计入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再将支付的利息数冲减预提费用。
第四十三条 应付账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供应以及分包工程、出包工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应付账款包括:应付购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
应付购货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外界提供的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应付购货款应根据发票,账单或实际应付金额入账。购买的材料、商品已收到,本期末未收到供货单位的发票账单,应按合同约定价或本企业计划价入账。
应付分包工程款,是指企业因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单价与总价,由财会部门会同计划、技术、安质部门验收并审批分包单位的已完工程计价报表,按审批后的已完分包工程价款入账。
应付工程款,是指企业因出包工程而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价款。企业出包工程,应与承建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预算单价、工程总价及付款结算办法,审核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计价报表,并按计划、技术、安质、财务等部门共同审批的已完工程价款入账

应付账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尚未结清的债务,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付。因发票、账单未到而按合同约定价或计划入账的应付账款,应按收到的供货单位的发票、账单金额偿付。由于债权人或单位消亡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报经企业领导人批准可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四条 预收账款是企业在承接工程任务、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按合同或双方协定收取的由建设单位、发包单位、购货方预先支付部分款项发生的债务。
预收账款应依据合同或双方商定的办法及结算期,用制造的构件、产成品、已完工程价款、商品价款偿付。
预收账款包括: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
预收账款应以实际收到金额入账。
预收工程款,是企业根据承建工程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工程款。预收工程款应按合同的规定,用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分期偿付。
预收备料款,是企业根据承建工程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备料款,预收备料款应按合同规定,用部分已完工程价款分期偿付。
预收销货款,是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作业之前,按购销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货款。预收销货款,应按合同规定单价,以交付的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的劳务、作业价款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偿付。
第四十五条 应付工资是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含量工资包干结余。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工资卡、记工表、工程任务单等原始凭证计发工资。
应付工资应按月进行分配。分配应按职工类别、依据工时统计单、定额计件统计单、工程任务单分别计入工程施工、工业产品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及其他经营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是指实行“百含”办法的企业按年度核定的含量系数应提取的工资数与实发工资总额的差额。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弥补当年含量工资包干超支时,应减少历年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增加本年利润。
企业应依据当年计划完成的建筑企业总产值、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及下达的工资计划指标,编制工资年度计划,按计划控制。
企业必须制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实施细则,选用几项经济指标,实行“工效”挂钩,考核、审定所属单位工资含量系数,实行实发工资总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应交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应按税务机关审定的时间,按税法规定的纳税额和税率计算,交纳各种税款。纳税时间跨月的,应于期末按税法规定计算预计应交税金额。
第四十七条 应付利润是指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而未付之前的债务。
应付利润,包括应付给国家、其他投资单位、个人的投资利润以及按合作合同规定应付给合作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应付利润数额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顺序、企业章程、协议或合同规定计算入账。
应付股利是实行股份制的公司,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由税后利润按规定顺序应分配给各股东的股息和红利。
支付各股东的股利,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企业职工福利的费用。
企业应按规定标准计提,按规定范围使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职工的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与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职工食堂炊具购置维修费用以
及修建集体福利设施费用等。
企业应按年分季编制福利费支出计划,按计划使用。
第四十九条 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负担,但尚未支付而预先提取的费用。企业应建立预提费用审批制度。
预提费用主要包括: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预提收尾工程费用、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企业预提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许自行扩大预提范围,不许用预提费用来调节成本。
企业预提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预提的收尾工程费用,计入该工程的成本;预提的固定资产大中修费用,计入当期的工程或产品的成本。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度内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预提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差额,应调整原预提记入的有关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暂收、应付给外单位或个人的保证金、固定资产租赁费、应付统筹退休金、应交教育费附加等。这些属结算过程中的暂收或暂未支付的债务,应及时清理,按合同约定、按有
关部门规定或承诺及时偿还。
第五十一条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为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借款。
长期借款以实际取得的货币资金与使用期间的利息之和计价。
企业举借长期借款,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资金成本和归还能力、期限。
企业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施工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建期间及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财务部门应专门登记并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确定期限偿还。
第五十二条 应付长期债券,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批准发行的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债券。
企业发行长期债券,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再按国家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发售。
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可以由本企业自行发售,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
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许强行向职工或所属单位摊派指标,不许违反法定程序发售。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企业发售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实际利率,溢价发售债券;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实际利率,折价发售债券。企业溢价和折价发售债券,应将债券溢价和折价数额分别核算并摊销。
企业发售债券的数额不大,每期支付的利息不多的,摊销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可采用直线法。采用直线法是将债券溢价或折价额在各付息期平均冲减或列入利息费用。
企业发售债券的数额较大,每期支付的利息较多,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可采用实际利率法。采用实际利率法是各计息期应冲减或列入利息费用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是以实际利率乘以本期初应付债券的现值。
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均应编制“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表”。
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费用,按发行债券筹资的用途分别记入有关成本、费用。为经营而筹资的,记入财务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筹资的,记入专项工程成本。
企业发行的债券应按发行时券面规定的偿还期一次或分次偿还本金。
企业提前偿还应付债券本金,除应在发行时约定企业有提前偿还权外,应通知拥有本企业债券的债权人。企业提前赎回本企业债券所支付的价款与企业应付债券账面价值差额,应比照债券利息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其他长期应付款是指除了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应付融资租赁费,是指企业因生产需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一年或一年以上偿还租赁费形成的长期债务。
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以合同规定的出租单位交付承租单位使用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价。出租单位实际支出包括:固定资产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利息及手续费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记入专项工程支出,同时记入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由承租单位承担,但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不计入租赁费总额,发生时直接计入专项工程支出,而不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应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偿还期偿还。租赁期满,租赁费还完,按合同规定,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
第五十五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反映货币资金增减变动及其结存状况,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及时反馈货币资金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财会部门负责,日常收支按有关财会制度办理,特殊情况下的货币资金收支需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才可办理。
第五十八条 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
现金收入一般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按开户银行确定的时间及时送存。现金应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过结算起点的支出(目前为1000元),应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企业不得擅自坐支现金,确实需要坐支的,应事先报经
开户银行审批,企业按银行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库存现金应按有关规定核定限额。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账户;不准设立小金库。
为保证现金出纳工作的安全,单位到银行存、取款要注意安全,存取大额现金应至少由两人同去银行办理,并使用单位自备的交通工具,存取巨额款项还应有保安人员随行,根据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存放现金应配备保险柜,并选择安全场所存放。保险柜内不得擅自保管个人或者其他部
门的款项,如必须代管其他部门款项时,应经财务主管同意,另行加封保管,不得与单位库存混淆。
独立核算单位必须设有出纳人员。经管现金的人员不能兼管分类账的登记。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报告财务主管人员,对浮多或短少部分作成记录,暂做其他应收、应付款先行登账,查明后按规定处理。
财务主管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检查记录。
第五十九条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的货币资金。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应按规定及时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按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
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为了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审慎开立新的存款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内部银行或资金融通中心。为掌握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及结余情况,应及时与银行对账,查明未达账项。
第六十条 银行结算凭证应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结算凭证应由财会部门主管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和签发。银行结算凭证与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别存放。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制度,结清银行账户时,必须将剩余的全部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应加盖“
作废”戳记,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毁弃。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
到外埠采购必须在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账户,由银行监督支付。不得自带现金或经邮局汇款。
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应按照规定存入银行汇票存款。
对方已汇出月终未收到的内部往来款项,应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列入在途资金账户。凡是内部单位之间的款项汇付,汇出单位在汇款之后应及时用“内部往来通知单”或其他方式通知汇入单位,以便汇入单位在月终没有收到款项时作在途资金处理。
第六十二条 建立资金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资金中心(包括: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剂中心等,以下简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集中路内单位货币资金,加强货币资金统一调度,发挥“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作用,为铁路生产服务。
中心不是独立法人,不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是铁路单位内部的资金管理机构。
(二)中心不发生与固定资产购置有关的支出,若业务需要购置固定资产,中心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批准后配置。
(三)中心依靠主管部门拨入的业务周转金和自身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开展内部资金调剂业务。中心负债主要包括集中运用路内单位的沉淀资金和向各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等。
(四)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业务应根据铁路生产、建设需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只在铁路内部单位之间进行,并以临时性的资金余缺调剂为主。拆出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比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资金使用费。
(五)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业务要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批准权限,按规定的业务程序办理。
(六)根据中心业务特点,按照规定的范围,允许发生中心费用。中心费用是指中心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
1.各项利息支出。包括:集中运用路内单位的沉淀资金支付的利息和向各金融机构筹资支付的利息,以及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2.呆账、坏账损失。
3.手续费支出。
4.业务宣传费:按业务收入的1%掌握使用。
5.业务招待费:按业务收入的0.5%掌握使用。
6.业务管理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工资、误餐补助、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耗品摊销、水电费、租赁费、修理费、培训费、会议费、咨询费、取暖费、开办费等其他费用。
(七)中心不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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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地、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考评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不定期日常考核和年度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外部评议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不定期日常考核所占权重为30%,年度现场考核所占权重为70%,其中外部评议所占权重为10%。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79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设置、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六)宣传、公安、城管、财政等其他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一)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重要创新性制度、模式和方法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被全国、全省性媒体曝光或国家、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实施不定期日常考核评价,日常考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外部评议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和公众满意度调查,二者权重各占50%。

  第十三条年度现场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或次年1月进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自查基础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市(区)、医药高新区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现场考核。次年1月底前,综合日常考评、年度现场考核及外部评议情况,形成有关地区、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 设立食品安全工作专项奖励资金,市人民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第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纠、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具体奖励与惩罚办法,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七条 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本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的;

  (三)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的;

  (四)未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未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

  (五)对国家和省、市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的;

  (七)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监管执法及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三)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或程序,发放相关证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就地没收或组织销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组织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因不服从或消极对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或不全面履行同级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造成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状态的;

  (七)因工作懈怠、失职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

  (九)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十一)其他食品安全违法执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州档案局要做好本《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一○年三月一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真实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自治州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社会活动:
㈠ 国家、自治区及外省市(自治区)副部级以上(含副部级)领导在自治州的重要公务活动;
㈡ 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自治州的外事活动;
㈢ 在自治州范围内投资的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等;
㈣ 在自治州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体育、旅游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㈤ 在自治州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
㈥ 在自治州内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
㈦ 其他在自治州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事件)。
第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范围。
㈠ 重大活动(事件)工作的请示、报告、批复、活动内容、活动方案、日程安排、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工作报告、汇报材料、领导人讲话、批示、指示、会议记录、会谈记录、工作总结、宣传报道、题词等重要文字材料;
㈡ 录音、录像(原版)资料;
㈢ 照片(含正片和底片)、图片及其文字说明;
㈣ 奖杯、奖牌及主要文字材料(包括报道材料);
㈤ 外事交往活动中的重要纪念品;
㈥ 其他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州、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机构。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六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检查、指导承办单位收集、整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第七条 组织承办单位在制订重大活动实施计划时应当同时制订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重大活动档案实行以主办单位为主、集中统一保管的原则,保持其完整性。
㈠ 一个单位组织承办的活动,其形成的整套材料由该单位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㈡ 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其形成的原件交组织承办单位负责组织整理、立卷归档,复制件由参与单位归档。组织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将活动档案移交档案馆保管。
㈢ 临时机构组织承办的活动,其形成的成套材料由该承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㈣ 各新闻单位对有关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档案实行双套制,一套由新闻单位存档,另一套交档案馆存档。
第九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像、声像、标志性实物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整理方法应按各自的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并编制重大活动档案归档说明。
第十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整理规范的重大活动档案原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档案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州、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登记的方法和要求为:
㈠ 一个单位承办的活动,由承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两个以上单位联办的活动,由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临时机构承办的活动,由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该活动档案的登记和上报工作。
㈡ 负责登记工作的责任人,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州、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和档案目录。
㈢ 州、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后,应及时做好信息的分类、管理和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㈣ 州、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以前对当年重大活动档案的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公布。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㈤、㈥项规定的重大活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专业人员参加,采取录音、拍照、录像、摄影等方式直接形成或协助收集重大活动声像档案。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编目、鉴定等工作,由接收档案的档案馆按照档案整理规则进行。
第十四条 自治州重大活动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连续性重大活动,可以将历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构成一个全宗。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禁止出卖、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六条 重大活动档案的公布开放利用。
㈠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㈠、㈡、㈢、㈣、㈤、㈥项规定的重大活动档案,自进档案馆之日起满6个月向社会开放;属于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
㈢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个人有权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㈣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为保管、收购、征购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㈤ 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利用未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利用重大活动档案汇编、出版刊物。
㈥ 档案馆根据《档案法》和《保密法》的规定,积极慎重做好重大活动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网络、陈列、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第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对已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进行分析、研究,编纂有关史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方便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十九条 档案馆向档案利用者提供重大活动档案资料时,应当逐步用缩微品或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第二十条 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不按规定归档、移交档案的;
㈡ 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㈢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重大活动档案的;
㈣ 档案工作人员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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