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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02:09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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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坚决制止国债券卖空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及人民银行各分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证券交易中心:
最近一段时间,一部分证券中介机构以开具代保管单的形式超过其所持有的券面卖出国债(简称卖空)。这种行为扩大了国债的发行数额,给国家的宏观管理和投资者带来很大危害。为了坚决制止国债交易中的这种卖空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柜台交易的国债,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无记名纸券(简称实物券)。代保管单必须换取实物券后才能进行交易;通过交易所和交易中心买卖国债的机构,必须将其所持有的实物券或财政部发行的记帐国债(简称非实物券)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的中央托管中心进行托管,然后
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没有财政部开具的缴款确认书或托管确认书,托管机构不得对非实物券进行托管。
二、任何国债经营和代理机构在国债交易或者推销过程中开具国债实物券代保管凭证,所开具的代保管凭证中记录的代保管数额,必须有全额实物券作保证。持券人可随时换取实物国库券,任何开具代保管凭证的单位,不得拒绝凭证持有人换回实物券。
三、国债经营机构代保管的国债券必须与自营的国债券分类保管、分帐管理,并确保帐券一致。
四、各证券中介机构已出具的实物券代保管的总金额,应与代保管的实物券相符,出现任何不一致的情况,必须于6月20日前限期补齐。
五、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的其他国债交易中心,应根据上述精神,制定本交易所(中心)的自律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以确保其交易不出现卖空现象。
六、对违犯上述规定进行国债券卖空者,按国库券非法交易论处,并视情节予以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停止国债经营业务等处罚。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任何经营国债业务的机构有义务随时接受财政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八、本通知从199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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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政〔2007〕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蚌埠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坚持统一制度,即征即保,属地管理,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统帐结合,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我市行政区内(不含三县),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后,农户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资金来源:
(一)提高征地补偿费。暂按城市规划区内每平方米提高20元,城市规划区外每平方米提高10元;
(二)土地补偿费(不含提高部分)的70%;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四)财政其他可用资金。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帐户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均须参加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保险,在3600元、7200元、10800元3个标准中任选一档缴费。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养老保险基金全市统一存储和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建帐、单独核算,统筹运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统筹资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筹集。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征地公告发布的同时,根据土地征用情况和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算,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根据预算将提高的征地补偿费全部和土地补偿费的70%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并与各区政府(管委会)结算。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收取,及时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按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补充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从统筹资金支付,补充养老金从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出现缺口时,各区政府(管委会)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财政其他可用资金中补充解决,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集中在市财政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向市财政申请使用补充。
第十三条 符合参保条件(含补缴)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表》;所在村登记、造册,公示后经乡镇(街道)审查;各区政府(管委会)公安、农业、国土部门确认,各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的信息管理,建立档案和个人帐户,核定享受待遇标准和资格。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审核批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次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养老金:
(一)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金80元;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1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30元;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72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4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60元;
(四)被征地农民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08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养老金17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0元,补充养老金90元。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及其他支付所需金额,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按月编制预算,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后,将资金拨至各区政府(管委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所在的街道、社区或亲属应在当月到区政府(管委会)办理减员等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有余额的,一次性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随之取消。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可以自愿补缴费用参加养老保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缴标准为:
(一)在本办法实施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补缴9600元;
(二)男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足60周岁的补缴8000元;
(三)男年满65周岁不足70周岁、女年满60周岁不足65周岁的补缴6400元;
(四)男年满70周岁、女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补缴4800元。
按以上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0元标准领取养老金。也可以自愿参加补充养老保险,根据缴费数额,享受相应待遇。补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收缴。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领取资格认证年审制度,对于虚报、冒领等违规现象,除依法予以追回外,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继续保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遇同时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养老保险资金流失或被征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增加编制,人员及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辖各县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2〕67号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机关有关部门: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8月15日
         金华市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


  为了进一步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特制订考核、评估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夯实基层基础,实行整体推进,确保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市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评估依据和原则
  (一)分类指导,分线考核评估。全市根据分类分别设置考核评估指标,由各县(市、区)自行申报,按责任书签订的工作分类进行考核评估,其中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际目标考核,对计划生育部门实行工作评估。
  (二)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以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各地提高工作水平。同时鼓励各地改革创新,更好地形成综合决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
  (三)年终检查与评时暗访相结合。根据不同考核指标的评估内容,实行年终考核和平时暗访相结合,以年终考核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
  (四)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按统一标准和方法进行考核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年度工作实绩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市计生委以书面形式反馈。
  三、考核指标和评估内容
  (一)各县(市、区)考核指标均为7项,考核党委、政府和各级党政领导。指标内容为出生人数、计划生育率、统计误差率、性别比、依法行政、经费投入和综合决策等(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考核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为达标。
  (二)工作评估按责任书分类要求的具体内容,主要评估群众对计划生育部门服务质量的满意度(见附件二)。
  四、考核评估方法和形式
  (一)各县(市、区)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执行结果和工作要求落实情况,以年终考核评估和平时暗访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工作实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分别对党政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分线反馈)。
  (二)年终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在每个县(市、区)按不同工作水平抽查若干乡镇和村;平时暗访由市计生委组织,在每个县(市、区)抽若干个村,实行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的方式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分别实行百分制,其中年终考核、评估分别占80%,平时暗访占20%。
  五、奖惩措施
  (一)根据考核实绩,设立优胜奖、进步奖、创新奖、达标奖。
  优胜奖:主要指标及工作水平处于全市计划生育领先水平的县(市、区)。
  进步奖:主要指标进步幅度大,工作水平提高显著的县(市、区)。
  创新奖:在某项重点、难点工作上有突破和创新,并对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有指导和促进作用的县(市、区)。
  达标奖:考核结果达到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及工作要求的县(市、区)。
  奖项可以空缺,但不重复。
  (二)以下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下列5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考核不达标,即视为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1、出生人数:以下达的计划为准。
  2、计划生育率:以年终考核结合平时暗访综合推算。
  3、统计误差率:以出生统计、计划生育率、出生性别比和初婚漏报4个方面的误差率分别乘以不同的权重之和来确定。
  4、依法行政:是指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无情节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无对未婚女青年有组织进行集体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计划生育学习班等情况的发生。如发生其中一项,则该项指标不达标。
  5、经费投入:是指县级财政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7元以上。

  附件一:
  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考 核 标 准
备 注

出生人数
控制在计划指标内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并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计划生育率%
要求一类县达97%能上能下,二类县达94%以上,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并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外来人口计划外生育列入此项考核,对在现居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或经现居住地孕环情检查后6个月内的计划外生育的,实行倒扣分的办法。


统计误差率%
要求一类县控制在2%以内,二类县控制在2.5%以内,控制在指标内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以检查、举报核实的结果推算。


性别比
要求按金华市委办〔2002〕52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以检查、举报核实的结果推算。


依法行政
均无因违反“七个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实地检查结合平时检查及信访调查。


经费投入
(1)县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或人均经费达到7元以上(不含预算外资金及计划外生育费纳入财政预算后的专项资金)。(2)计划生育收费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综合决策
(1)政府或部门出台有利于计划生育户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的政策。(2)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加强对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3)执行“一票否决”制。(4)建立专项督查制度,有检查,有反馈,有落实。(5)协调解决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





  附件二:
  2002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分类别评估具体内容

  一、一类县(市、区)评估内容
  (一)生育全过程管理
  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达99%以上。要求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治理出生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的通知》(市委办〔2002〕52号)精神,做到安排生育的对象,落实每3个月一次的孕情监测与孕情跟踪制度。
  (二)宣传教育
  1、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
  2、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0%以上。
  (三)优质服务
  1、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对象80%以上得到随访服务,要有完善的随访登记制度。
  2、70%以上已婚育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并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
  3、已婚育龄妇女当年人流引产率小于2%,基本杜绝大月份引产。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做到房子、设备、人员三落实。
  (四)计算机信息及统计管理
  1、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县、乡两级配备计算机专兼职人员,技术操作符合要求,今年要有50%以上乡镇脱离手工报表。
  2、统计资料要完整及时的整理归档,村级报告单填写完整、规范。
  (五)流动人口管理
  1、对80%以上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对外出人口发证率达到85%以上,并有联系制度。
  (六)依法管理
  1、杜绝因计划生育致残、致伤、致死的恶性案件及组织未婚女青年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
  2、执法程序规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
  3、规范经费的征收及使用,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收县管,财政监督",并及时足额上交市计生委财政专户,取消保证金、押金,无搭车乱收费、乱罚款情况。
  (七)村级民主管理
  1、70%以上的村实行村级民主管理。
  2、村联系员具备基本服务技能,报酬落实。
  (八)计生协会
  1、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
  2、村(居)协会整建面达到85%以上。
  3、出台会员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三生"服务活动。
  (九)群众满意程度
  以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工作态度的满意程度。
  二、二类县(市、区)评估内容
  (一)凡符合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全过程管理率达99%以上。要求按照《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综合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的通知》(市委办〔2002〕52号)精神,做到安排生育的对象,落实每3个月一次的孕情监测与孕情跟踪制度。
  (二)宣传教育
  1、育龄人群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率90%以上。
  2、计生宣传品进村入户率90%以上。
  (三)优质服务
  1、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应随访对象70%以上得到随访服务,建立完善的随访登记制度。
  2、30%以上已婚育龄妇女实行知情选择并掌握3种以上避孕方法。
  3、综合节育率在85%以上。
  4、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规范化建设,做到房子、设备、人员三落实。
  (四)计算机信息及统计管理
  1、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化管理,县、乡两级配备计算机专兼职人员,技术操作符合要求,今年要有50%以上乡镇脱离手工报表。
  2、统计资料要完整及时的整理归档,村级报告单填写完整、规范。
  (五)流动人口管理
  1、对80%以上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并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2、对外出人口发证率达85%以上,并有联系制度。
  (六)依法管理
  1、杜绝因计划生育致残、致伤、致死的恶性案件及组织未婚女青年孕检和举办限制人身自由的学习班。
  2、执法程序规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公正。
  3、规范经费的征收及使用,计划外生育费"乡收县管、财政监督"和照顾生育社会抚养费"县收县管,财政监督",并及时足额上交市计生委财政专户,取消保证金、押金,无搭车乱收费、乱罚款情况。
  (七)村级民主管理
  1、70%以上的村实行村级民主管理。
  2、村联系员具备基本服务技能,报酬落实。
  (八)计生协会
  1、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到位。
  2、村(居)协会整建面达到85%以上。
  3、出台会员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三生"服务活动。
  (九)群众满意程度
  以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工作态度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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