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37:10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

国农办[2007]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经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拟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并同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格式要求》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国农办[2002]175号)和《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格式要求》、《<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国农办[2006]224号)同时废止。自2008年,凡需国家农发办评估、审定的项目,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摘要,其它产业化经营项目也应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
3.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格式要求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表2-1
土建工程投资明细表
序号 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 "建设面积
(平方米)" "单位造价
(元/平方米)" "投资额
(万元)" 其中:财政无偿资金(万元) 备注
1 主要生产车间
1.1
……
2 辅助生产车间
2.1
……
3 动力车间
4 锅炉房
5 库房
5.1
……
6 配套工程
……
7 其他
……
合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
(正文总篇幅控制在50页左右)

第一章 总论
1.1 项目概要
1.1.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1.1.1.1 概况
项目单位名称,所有制形式,发展历程,现有产品类型,主营业务,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人员结构等。
1.1.1.2 财务状况
近两年项目单位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报酬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1.1.1.3 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年龄、学历、职称、业绩以及主要社会兼职等,有无破产、银行欠资或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社会形象和诚信问题等。
1.1.2项目建设条件
1.1.3项目建设方案
项目名称、产品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来源的可靠性与可得性、进度安排、组织管理方案等。
1.1.4投资结构及资金来源
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1.3 综合评价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从技术、经济、环境和市场等方面评价),风险评估,带动作用,问题及解决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二章 背景及必要性
2.1 项目建设背景
阐述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如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及理由(如区域经济、企业自身发展需求、存在问题等)。
2.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从培育壮大优势主导产业,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提高企业效益、增强服务“三农”、服务社会的能力等方面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三章 建设条件
3.1 项目区概况
地理位置及区域范围,自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建设地点选择,本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现状等。
3.2 项目建设条件优劣势分析
3.2.1政策、资源、市场、科技、环境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等。如果是扩建、改建项目,特别是申报连续扶持的,须对原有项目建设、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在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中,须具体阐述现有产品类型与新增产品的衔接、原有项目与拟建项目的关系)。
3.2.2主要障碍因素及解决方案。

第四章 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
4.1 市场分析
4.1.1 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现状
项目产品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和销售价格,目前国内同类产品企业的布局及生产销售情况。
4.1.2 市场前景分析
确定项目产品的目标市场,通过项目产品未来的市场需求量测算(提出依据)、项目产品市场可能占有份额分析和市场壁垒分析等,对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做出判断。
4.1.3项目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分析
技术和装备、新产品研发能力、产品质量性能、价格、商誉等。
4.2 营销策略、方案、模式和进度等
4.3 市场风险分析
4.3.1 项目产品市场风险因素分析
4.3.2 防范和降低风险对策

第五章 建设方案
5.1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
5.2 建设规划和布局
5.3 建设标准
5.4生产工艺技术方案
5.4.1生产工艺
5.4.2生产流程
5.4.3工艺技术来源的可靠性和可得性
5.4.4工艺技术方案
5.4.5工艺流程图
5.4.6物料消耗定额及平衡
5.5设备方案
5.5.1设备选型
5.5.2设备来源
5.5.3设备清单
5.6原料和燃料供应方案。
5.7公用工程、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工程
5.8节能减排措施
5.9 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建设工期及分月进度安排,绘制工程建设进度表(图)。
第六章 环境影响评价
6.1 环境影响
说明并分析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
6.2 环境保护与治理措施
如,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措施,产品质量安全方案等。
6.3评价与审批
6.3.1新建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审批情况等。
6.3.2扩建、改建项目
环评审批情况等。

第七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7.1 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
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竣工后的组织机构设置,包括机构职责,运行模式,劳动定员等。
7.2 经营管理模式
7.3 经营管理措施
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竣工后的管理措施,如工程管理、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
7.4技术培训
根据生产技术要求,对项目单位员工及基地农民开展技术培训的方法、措施和拟开展的主要工作。
7.5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第八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8.1 投资估算依据
8.2 投资估算
8.2.1总投资
8.2.1.1建设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8.2.1.2流动资金
其中:铺底流动资金。
8.2.1.3其他
8.3 资金来源
8.3.1 中央财政资金
8.3.2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力分析
8.3.3 自筹资金及来源
8.3.4 银行贷款及筹措
8.3.5 其他
8.4 资金使用和管理
8.4.1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
8.4.1.1财政有偿资金使用和管理
使用范围、抵押(质押)或担保、还款计划和措施等。
8.4.1.2财政无偿资金使用和管理
使用范围和报账管理等。
8.4.2银行贷款使用和管理
银行贷款使用管理及还款计划等。
8.4.3其它
自筹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九章 财务评价﹡
9.1 财务评价依据
说明相关的取费标准、财务制度规定、税收政策、资金占用费率、银行贷款利率、贴现率(8%)、项目计算期(10年)等。
9.2 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和附加估算
9.2.1 营业收入
9.2.2 营业税金及附加
9.3 总成本及经营成本估算
9.3.1 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

财务评价﹡:改扩建项目须进行有无项目对比分析
9.3.2 项目总成本估算
9.3.3 经营成本估算
9.4 财务效益分析
9.4.1 盈利能力分析
包括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税后、动态),财务内部收益率(税后)和财务净现值(税后)等。
9.4.2 清偿能力分析
银行贷款、财政有偿资金归还能力、预期时间等。
9.5 不确定性分析
9.5.1 盈亏平衡分析
需要绘制盈亏平衡分析图。
9.5.2 敏感性分析
需要编制敏感性分析表,绘制敏感性分析图。
9.6财务评价结论


第十章 社会效益分析
10.1社会评价基本结论
10.2农业产业化经营
10.2.1 壮大主导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分析
10.2.2 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产业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等
10.2.3 辐射带动能力分析
10.2.3.1项目单位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
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利益保障机制、利益运行机制、利益监督机制等。
10.2.3.2辐射带动基地
直接带动基地的规模、方式,间接带动基地的规模、方式,辐射带动的区域、规模、方式等。
10.2.3.3辐射带动农户
直接安排农业人口数量,直接带动农户和农民的数量、方式,间接带动农户和农民的数量、方式,示范带动农户和农民的数量、方式等。
10.3 农民增收、农业增效评价
10.3.1农民增收
直接增收的方式、来源和数量,间接增收的方式、来源和数量,辐射示范区农民增收的方式、来源和数量等。
10.3.2农业增效
培育主导产业,调整农业结构对当地农业的影响;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的影响。
10.3.3对比分析
项目建设前后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对比分析;项目区与非项目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对比分析。

附 录

一、 附表:
附表1:可研报告编写人员基本情况表
附表2:建设投资估算表
附表2-1:土建工程投资明细表
附表2-2:设备投资明细表
附表2-3:科技投资明细表
附表3-1:流动资金估算表(加工等项目用)
附表3-2:流动资金估算表(良种繁育和流通设施等项目用)
附表4: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表
附表5: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附表5-1:单位产品生产成本估算表
附表6: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摊销估算表
附表7: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附表7-1: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附表8-1: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附表8-2: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
附表8-3:投资各方现金流量表(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用)
附表9:借款(含财政有偿资金)还本付息计算表
附表10: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
附表11:资产负债表
其它附表
二、附图:
1、场(厂)址地理位置图
2、总平面布置图
3、生产流程图
4、工艺流程图(加工项目)
其它附图
三、附件:
附件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2: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
附件3: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和龙头企业级别认定材料
附件4:新技术、新工艺证明材料(如新技术认定证书、技术鉴定与推广意见、中试报告等)
附件5:加工、流通项目的土地使用证,种养项目的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附件6: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附件7:自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附件8:资产抵押(质押)或担保证明材料
其它附件









XXX省X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摘要
















负责人:
编制人:
联系电话:




XXX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XXX年XX月

表1 ××省××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汇总表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申请中央 财政资金(万元) 专家集中评议意见 专家答辩考察意见 最终 意见 备注

















表2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单位 名称 项目单位 注册地
所有制形式 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主营业务 填写主营产品和现有生产能力
资 产 及 财 务 状 况 上年 本年
资产总额
其中: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
其中:固定资产净值
长期投资净值
其他
负债总额
其中: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
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总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收益率
资产负债率


表3 项目概要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市(地)××县(区)××镇(乡)
建设方案 产品方案 产成品名称及产能等
建设规模 种植面积(畜禽数量、养殖水面面积)和项目新增建筑面积等
关键技术内容及来源
设备 来源、数量等
进度安排

表4 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
单位:万元
投资估算 投资总额
建设投资
流动资金其中:铺底流动资金
其它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
省级财政
省级以下
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无偿资金使用 可研、实施方案
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
公益性基础设施


表5 经济社会效益
主要财务指标 年营业收入(万元)
年利润总额(万元)
年交税金总额(万元)
年净利润额(万元)
投资利润率
内部收益率
投资回收期(动态、年)
经济社会效益 项目单位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
加工项目原料来源方式及比例
加工项目直接带动基地规模
加工项目间接带动基地规模
直接带动农户数、人数(户、人)
间接带动农户数、人数(户、人)
安排农业就业人口(人)
转化农产品数量(万公斤)
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总额(万元、年)
间接增加农民收入总额(万元、年)
项目建设前后农民收入比较 分区域、户均、人均分别进行比较

表6 省级初步论证意见
评估专家 姓名 工作单位 专业 职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 号码 签名



评估意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项目建设的财务评价;项目建设对培育优势主导产业,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等的作用;各种附表、附图及附件是否齐全、真实;问题与建议结论 (根据需要可续页,最多不超过两页)组长签字:年 月 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格式要求
1.封面
1.1 封面左上角:扶持方式、项目类别和项目代码,左侧对齐、4号宋体、加粗。
1.1.1扶持方式:即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等方式。
1.1.2项目类别:种养基地项目(简称种养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简称加工项目)和流通设施项目(简称流通项目)等,并按下表进一步细化。
项目类别 详细分类
种养基地项目 经济林 中药材种植 设施栽培 水产养殖 畜牧养殖 特种养殖
农产品加工项目 粮油 果蔬 水产品 饲料加工 畜禽产品 特种农产品
流通设施项目 储藏保鲜 批发市场
1.1.3项目代码:与计划报表一致。
1.2封面中部:省份、年份和项目名称等。分三行排列,居中、2号黑体。
1.2.1第一行:XXX省(区、市)XXX年
1.2.2第二行:项目名称(X X地[市]X X县[区]+[产能]+[产品]+[类别]+[建设性质])
1.2.3第三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1.3 封面底部:项目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具体到乡镇)及可研报告编制时间(具体到月)。居中、3号宋体、加粗。
1.4 封面颜色:种养项目为绿色,加工项目为黄色,流通设施项目为白色。
封面图例:













2.目录
2.1目录:居中、3号黑体。
2.2章、节、小节及页码:与目录空两行、分散对齐;章,黑体、小3号;节、小节及页码,4号或小4号仿宋。
3.正文
3.1页眉:各章标题名,居外侧、5号宋体、加粗。
3.2各章标题:居中、小2号黑体。
3.3各节标题:小3号、黑体。
3.4各小节标题:小3号仿宋、加粗。
3.5正文:小3号仿宋、1.5倍行距。
3.6图、表:正文中的图、表,以章为单元编排,如表5-4为第五章第四表;图、表须有标题,标题居中、4号宋体加粗;图、表中的文字一般采用小4号宋体(内容较多时,可采用5号宋体)。
4.附表
4.1标题:居中、4号黑体。
4.2表中文字:小4号或5号宋体。
5.英文、罗马字符
一般采用Time New Roman正体。
6.页面排版
6.1纸张规格:A4。
6.2页面设置:上空2.5cm、下空2.5cm、左空3.0cm、右空2.5cm。
6.3页码:底部、居中。
7.打印及装订
双面打印;按封面、目录、正文、附表、附图、附件的顺序左侧胶订;书脊加印省份、年份和项目名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格式要求
1.封面
1.1封面上部:摘要名称。分两行排列,居中、小1号黑体, 1.5倍行距。
1.2封面中下部:负责人、编制人和联系电话。分三行排列,居中、小3号黑体,单倍行距。
1.3封面下部: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名称和摘要编制时间。分两行排列,居中、小2号黑体, 1.5倍行距。
参下图:












2.汇总表
2.1标题:XXX省XXX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汇总表。居中、小2号宋体、加粗。
2.2横表头:包括项目代码、项目名称、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万元)、一审专家意见、二审专家意见、最终意见和备注。其中,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及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栏由省级农发办填列,一审专家意见、二审专家意见、最终意见及备注栏由国家农发办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填列.
参下图:









3.目录
3.1目录:居中、3号黑体。
3.2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和页码:与目录空两行、分散对齐;项目类别、页码,黑体、4号;项目名称、页码,4号或小4号仿宋。
参下图:
















4.正文
4.1页眉:项目名称,居外侧、5号宋体。
4.2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左对齐、小3号仿宋、1.5倍行距。
4.3标题:居中、小3号黑体。
4.4表中文字:小4宋体。
参下图:


5.英文、罗马字符
一般采用Time New Roman正体。
6.页面排版要求
6.1纸张规格:A4。
6.2页面设置:上空2.5cm、下空2.5cm、左空3.0cm、右空2.5cm。
6.3页码:连续编排,底部、居中。
7.打印及装订要求
双面打印,以省为单位,分扶持方式(有偿无偿相结合、投资参股经营等),按照封面、汇总表、目录、正文的顺序分别装订(左侧胶订)成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  



第三条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登记管理工作。市辖区政府不享有国有土地登记权,市辖区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无效,土地权利人应在1998年5月 31日之前到市土地管理局重新登记并换证。  



第四条 征用、划拨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在项目建设期内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换证。  



(二)其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出让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出让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六条 政府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办理入股或租赁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入股或租赁合同、政府批准入股或租赁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 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入股、 联营联建,下同)的,转让双方应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开发利用现状材料、转让合同、地价评估书、缴纳税费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由受转让者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经政府批准不补办出让手续的,转让双方应于批准转让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政府批准转让文件、缴纳税费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企业兼并、合并、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或文件、地价评估书、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要求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组建联营企业或者合资企业的,应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联营或合资合同、地价评估书、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建设(拆迁)单位应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由拆迁人持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出售商品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由售房人在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复印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商品房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的,由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出售公房(含自管公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由售房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和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由售房单位统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四条 转让私有房屋(其中含购买的商品房、 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以及拆迁安置房),转让双方应在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 包括将土地使用权给他人承包使用,下同),租赁双方应在出租之日起15 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开发利用现状材料、租赁合同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承租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证。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出租的,租赁双方应自出租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缴纳土地收益凭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由承租人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证。  



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承租期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他人的,应按前款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第十六条 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设立抵押的,抵押双方应在签定抵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价评估书和抵押合同,已建有房屋的,还应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同一宗土地使用权设定两次以上抵押的,应分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的顺序以核准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和抵押人应按本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因继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因继承房屋涉及该房屋所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继承人应自继承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继承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或住址的,应在名称或住址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或住址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土地的主要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使用者应在批准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批准文件,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共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河流、堤坝等用地,由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土地权利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期满或终止之日前15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有关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直接注销登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的;  



(三)土地权利期限届满,土地权利人未如期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土地权利人不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的,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由市土地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土地登记,并可处每平方米0.5~0.75元的罚款。 逾期仍不申请土地登记的,报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在 3年之内,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请。  



第二十三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土地登记的,属非法转让,由市土地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土地登记,土地权利人应按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公共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河流、堤坝等公益事业用地登记免缴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土地权利人。经审查,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应在60日内予以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按本规定应申请土地登记而没有申请土地登记的,应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规划执法管辖界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规划执法管辖界定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政文〔201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城乡规划执法管辖界定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安阳市城乡规划执法管辖界定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安阳市委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安文〔2010〕32号)精神,为规范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划执法行为,确保规划案件管辖职权清晰、管辖明确、管理到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建成区(东至京珠高速、南至安林高速、西至环西外环、北至北外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含居民、村民私有住房)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查处。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阳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建成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居民、村民私有住房和建成区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各类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建成区以外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由各区人民政府、安阳高新区管委会依法查处。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用房(以发改委文件为准)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第五条单位或组织的临街办公用房等其它非经营性用房擅自改建为经营性商业门店,居民、村民的私有住房等其它私有用房擅自改建为经营性商业门店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阳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查处。
  第六条市直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设置的邮政亭、信息亭、移动公厕、警用亭、看车亭、粮油亭等各类亭房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个人擅自设置的小亭房、铁皮房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阳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查处。
  第七条各类建成小区内有关单位或组织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居民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阳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查处。
  第八条2010年4月1日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属分局办理的各类违法案件出现信访或行政诉讼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
  2010年4月1日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它分局、开发区执法大队办理的各类违法案件出现信访或行政诉讼的,由相应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阳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办理。
  第九条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规划案件时应相互协助、相互配合。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告知所属管辖单位;情况紧急,不及时制止将造成违法行为或状态持续或事后难以取证的,应当先行采取措施加以处置,待紧急事由消除后向所属管辖分局移交。
  第十条执法人员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对乱作为或不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划定的执法范围越权执法的,罚没所得应上缴市财政的,一律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科负责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区政府或安阳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