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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25:18  浏览:89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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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为适应国际科技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加快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加快知识产权立法步伐,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并且已初步与国际标准接轨,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
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当前深化科技、经济配套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局部
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以下称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推动全社
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合作与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以形成统一、协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增强制止和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力度。
国务院将抓紧研究、制定对知识产权实行边境保护措施的行政法规。
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职能,充实力量,提高效率。当前要重点加强各级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取得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有关机关和部门都要大力
协助。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重要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会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
要支持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依法审判,支持有关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切实加强审判力量,保障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中,要打破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并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并理顺关系,在我国形成行政管理和司法保护两套体系“双管”齐下、并行运作的体制,以增强保
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三、要大力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国务院将不定期地组织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和科技、经济、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情况进行联合大检查,重点
查处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知识产权侵权大案,督促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执法不严和对侵权行为处罚不力的现象。这项工作要逐步形成制度,以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实施。
当前,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音像制品市场和计算机软件市场。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检查,严肃处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行为。
四、为了履行我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经济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要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境方面的职能,采取必要的边境措施,有效地制止侵权产品的进出口。海关要加强与有关
部门的联系和配合,依法严格实施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措施。
五、要加强新技术、新产品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产品时,要全面了解有关技术或产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避免发生侵权纠纷或引起其他损失;向外输出新技术、新产品时,也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查询工作,防止技术或产品出口后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
知识产权。
要加强对来料、进料定牌加工和合资制作、发行国外音像制品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外商是否为该项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是否有权使用,在合同中应约定企业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定牌加
工或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活动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的应诉责任以及指控成立时的赔偿责任。
六、各行业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针对本行业科技、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的研究工作,指导全行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和科研生产工作。对于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比较薄弱的医药、化工和计算机软件等
行业,要采取倾斜政策,增加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提高自主研究开发的能力和水平。
七、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计划管理的重要环节,要针对计划的实施和发展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战略,特别要加强与计划有关的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计划项目的立项、成果的法律保护以及成果商品化、产
业化和国际化的全过程。
八、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本单位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
企事业单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应当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制定正确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战略,确定恰当的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水平和效率,避免在科研和生产中出现不必要的重复开发或者发生侵权纠纷

九、科技、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类行业协会以及专门的知识产权社会团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推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鼓励和扶持这些组织的发展,引导其利用自身的灵活机制,面向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建立一
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当事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调动这些组织的积极性,使其成为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力助手。
十、当前,要大力加强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和对广大领导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科技、经济、文化等部门要结合第二个普法五年计划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加强知识产权法制教育。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
强报导,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把知识产权法律纳入本单位的普法教育计划。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决定制定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办法。



199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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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福州市“海西书报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西书报亭”(以下简称“书报亭”)的管理,规范书报亭建设、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报刊零售业务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邮政局负责书报亭的统一建设与经营管理。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协调书报亭的选址定点及书报亭周边市容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书报亭销售的出版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书报亭由福州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统一设计、统一报批、统一建设,并对全市书报亭经营管理实行“六个统一”,即:统一名称标识、统一经营模式、统一服务规范、统一货源、统一配送、统一调剂。原有不符合规范的邮政报刊亭由市邮政局负责妥善清理。

第四条 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建设报刊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时,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书报亭以销售党报党刊、合法报刊为主营业务,同时提供公益性服务和便民服务。书报亭主要经营范围包括:

(一)销售邮政报刊零售公司配送的党报党刊、合法报刊;

(二)代售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代办个人订阅报刊;

(三)代售电信充值卡、移动充值卡、福州交通地图;

(四)代售即开型福州福利彩票;

(五)发布宣传部门核准的公益性广告和政务信息。

书报亭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由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统一办理。

第六条 书报亭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销售有下列内容的出版物: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非法出版物、盗版出版物。

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统一配送的出版物进行售前检查。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应主动向市新闻出版局报备统一配送目录清单。

第七条 书报亭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福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和保持书报亭和周边市容市貌整洁卫生,使其成为展示我市文明风貌的窗口。

第八条 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必须按照“确保报刊最快速度上亭销售”的原则组建和管理书报亭专职配送队伍,建立健全配送服务流程。

禁止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行向书报亭配送报刊或物品。

书报亭经营者不得销售非邮政报刊零售公司配送的报刊或物品。

第九条 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应当对书报亭专职配送人员、书报亭经营者培训后持证上岗,规范书报亭的经营行为。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文明建设的要求,加强对书报亭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加强对报刊亭销售出版物的日常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市邮政局应配备专业检查人员,加强书报亭经营服务检查,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书报亭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其中销售非法出版物的,由市新闻出版局依照新闻出版相关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出版物等处罚。对整改不到位或违法情节严重的书报亭,可以责令市邮政报刊发行部门解除该书报亭经营者的经营代办协议。

第十四条 书报亭经营者存在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整改不到位或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书报亭,可以责令邮政报刊发行部门解除该书报亭经营者的经营代办协议。

第十五条 配送员、经营者违反邮政报刊零售有关规定的,由市邮政局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市邮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流程、日常经营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江西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江西省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意见的函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呈报〈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增补药品备案的报告》
(赣劳社医〔2002〕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你省关于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增加143个乙类药品品种
(西药79个、中成药64个)的意见。

二、你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后,请及时报我部备案。

附件: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药品目录中成药、西药调整增加品种表

二○○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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