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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17:38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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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3年7月2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蔡诚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3年1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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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州市开采矿产资源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依据省人大批准的《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恢复自然生态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 采矿的单位或个人申领采矿许可证时,须与采矿所在地的市或县级市矿管部门签订恢复自然生态合约,并一次缴纳保证金。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应按下列标准缴纳保证金:
(一)露天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2万至10万元;属中型的缴纳5万至20万元;属大型的缴纳10万至50万元;
(二)地下开采:规模属小型的缴纳1万至3万元;属中型的缴纳2万至5万元;属大型的缴纳3万至10万元;
(三)在本市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采矿的,不分规模大小,其缴纳的保证金不得少于50万元。
第六条 矿山规模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集体、个体、私营开办的矿山规模,按国家制定的《乡镇矿业办矿条件及采矿登记技术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国有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矿山规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约束采矿单位或个人在开采过程中履行垦复责任,确保开采结束后恢复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工作。
第八条 恢复自然生态须做到:修整采场边坡、植被,绿化面积应覆盖矿区全部裸露面;耕地复垦后可恢复利用。
第九条 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期间,应按恢复自然生态合约规定边开采边恢复自然生态。只开采不恢复自然生态的,采矿许可证不予年审。
第十条 采矿单位或个人在采矿中止或终止后,应按规定自行恢复自然生态,并经验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保证金予以退还。不按本办法第八条恢复自然生态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由矿管部门用于恢复自然生态。不足部分由采矿单位和个人补足。
第十一条 现已持证采矿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采矿所在地的市、县级市矿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缴纳保证金。逾期不缴纳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恢复自然生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5日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 抵 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中央财政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在办理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具体办
法如下: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务必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本级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分企业名单和按财税字〔1997〕50号文件列明的出口货物“免、抵”税计算数额(计算公式: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已退税额),经审核签章后,
报省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具体表格见财税字〔1997〕50号文附件三),尔后送计财部门统计,同时抄送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并于1998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免、抵”税数额,计算影响地方财政增值税的25%部分和地方税收返还部分,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1997年补助数额。
1998年还要对1997年结算数额进行清算。凡1997年未实行结算的出口货物“免、抵”税部分,或结算数与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免、抵”税数有差额的,均在1998年处理,多退少补。



1998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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