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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2:34:57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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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7月26日 财预〔2002〕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现将《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
附件: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附件:

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精神,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必要性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既有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又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推进农村基层政府转变职能,精简机构,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民负担将明显减轻,地方政府收入也将相应减少。对此,农村基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经费开支。但是,完全依靠地方政府消化有一定难度,中央财政有必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给予适当支持,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财政统筹考虑各地区提高农业税税率增收因素和取消乡镇统筹、降低农业特产税税率、取消屠宰税减收、调整村提留提取办法等因素,对地方净减收部分,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转移支付的目标是: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与规范。对现行乡镇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合理界定,选取相关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地区的乡镇标准支出需求。
(二)公正与合理。根据各地区的财力结构和财政困难程度,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的补助力度,适当照顾粮食主产区、少数民族地区和特殊困难地区。
(三)公开与透明。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考虑的客观因素公开,测算过程透明。
三、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
转移支付按照基层必不可少的开支和因政策调整造成的收入增减变化相抵后的净减收数额,并根据各地财政状况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实施过程中各地不可预见的减收增支等因素计算确定。
转移支付额的确定,参照税费改革前各地区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乡村道路修建、民兵训练、村级基本经费以及教育集资等统计数据,按照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上述各项经费开支需求和税费改革后地方减少收入额,根据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转移支付额的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转移支付额=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村级转移支付+该地区教育集资转移支付
其中:
该地区乡镇转移支付=(该地区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该地区计划生育经费+该地区优抚经费+该地区乡村道路修建经费+该地区民兵训练费+其他统筹支出+该地区屠宰税减收+该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性减收+该地区农业税增收)×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
1.乡村办学经费
乡村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乡村个数、农村中小学生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2.计划生育经费
计划生育经费根据各地乡镇个数、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并参考各地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计算确定。
3.优抚经费
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各地义务兵家属户数,伤残、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及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确定。
4.乡村道路修建经费
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经费数额、乡村道路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5.民兵训练经费
民兵训练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统筹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各地民兵训练工作量及相关开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6.其他统筹支出
其他统筹支出按照前五项统筹的标准支出和全国其他统筹支出对五项统筹支出的比例确定。
7.屠宰税减收额
屠宰税减收额根据屠宰税决算收入数确定。
8.农业特产税减收额
农业特产税减收额根据农业特产税决算收入及其税率调整情况计算确定。
9.农业税增收数
农业税增收数按照各地农业税计税常产、计税价格和改革后农业税税率计算确定。
10.村级支出
补助村级支出数根据各地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1.教育集资支出
教育集资支出根据各地县镇、农村中小学生人数、乡镇和村行政区划数及转移支付系数等因素计算确定。
12.转移支付系数
转移支付系数是指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补助程度。各地的转移支付系数,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和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补助总规模计算确定。其中,各地财力对农村税费的依赖程度根据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乡镇统筹(以下简称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计算确定;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其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财力的比重计算确定。民族省区的转移支付系数在按统一办法计算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基础上增加0.05,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适当增加补助。转移支付系数的计算用公式表示:
某地区转移支付系数=(该地区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其财力比重÷全国平均农业税等四项收入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该地区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其地方财力比重÷全国平均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地方财力比重×权重)×中央财政负担系数
四、关于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外,试点地区省级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改革试点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减少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千方百计安排足够资金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各地在制定具体办法时,要区别对待,对山区、库区、湖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各地制定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要报财政部备案。
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按政策规定收取农业税及其附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一事一议”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费、集资和摊派;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保证乡镇机构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要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各地不得截留、挪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资金必须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农民减负及教育等重点支出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工作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乡镇财政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规范财政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公开村级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中央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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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82年11月2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习仲勋
  彭 冲
  武新宇
  王汉斌
  曾 涛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政办发〔2007〕88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7年08月09日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人力资源准备
   3.4灾害信息准备
   3.5社会动员准备
  4 灾情报告
   4.1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4.2报告时限要求
   4.3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5.2Ⅰ级响应
   5.3Ⅱ级响应
   5.4Ⅲ级响应
   5.5Ⅳ级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 附则
                 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辽政办〔2006〕2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各界的作用。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农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建委、经委、公安局、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物价局、公用事业与房产局、教育局、信息产业局、广电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委宣传部、锦州日报社、65631部队、93356部队、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供电公司、锦州机场。

  2.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工作, 研究解决救灾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的救灾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委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和外市紧急支援等。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2.3 现场救灾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发生重大灾害的地方设立现场救灾工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市现场救灾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下,指导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2.4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灾情评估、抢险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由市民政局、水利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地震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核查和上报工作;对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救助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地震部门负责。

  (二)抢险转移安置组。由65631部队、锦州军分区、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和市民政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

  (三)后勤保障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经委、建委、交通局、粮食局、商业局、供销社、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沈铁锦州办事处、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锦州机场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

  (四)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支队组成,主要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做好重点目标的警卫以及交通疏导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六)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教育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信息产业局、锦州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校舍、工商企业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设施。

  (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经指挥部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灾情的新闻宣传稿要以灾情综合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

  2.5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锦州军分区、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锦州日报社负责协调和组织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市经委负责协调工业、铁路、电力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抢救和财产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育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市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

  市农委负责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市广电局负责组织宣传报道救灾工作;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市商业局、供销社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检验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

  市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提供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65631部队、93356部队、辽宁陆军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市武警支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沈铁锦州办事处、锦州机场、93356部队负责优先安排运输救灾物资,恢复机场、铁路、民航设施。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的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应根据一般年度救灾资金支出、财力增长、物价波动和居民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民政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专用物资,食品、饮用水等物资采取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区急需。建立和完善救灾社会捐赠动员、运行、管理机制,发动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各级政府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信工具,市救置办公室负责灾前指定救灾专用车的登记建档,并定时流动掌握动态,保证救灾应急需求。

  3.3 人力资源准备

  交通、电力、通信、卫生、民政等部门要组建紧急救援队伍,平时搞好紧急救援演练,形成与军队、武警、消防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4 灾害信息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或数据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搞好灾情的预测预报工作。市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天气、雨情、水情、汛情、震情及突发性地质灾害进行预报和监测;及时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为决策提供依据。

  3.5 社会动员准备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结合预案进行演练,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的自我防范和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

  4 灾情报告

  4.1 自然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

  (一)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

  (二)县(市)区级以上农业部门;

  (三)县(市)区级以上水利部门;

  (四)县(市)区级以上气象部门;

  (五)县(市)区级以上地震监测机构;

  (六)县(市)区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

  (七)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

  4.2 报告时限要求

  县(市)区级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县(市)区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市级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县(市)区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4.3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好紧急救援工作。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市突发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Ⅲ、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挥。

  5.2 Ⅰ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一) 因灾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

  (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万人以上(含5万人);

  (三) 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含5000间)。

  5.2.2 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灾区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但少于1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含1万人),但少于5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含1000间),但少于5000间。

  5.3.2 启动程序

  Ⅱ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按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重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省政府上报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Ⅱ响应。

  5.4 Ⅲ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但少于10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含5000人),但少于1万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但少于1000间。

  5.4.2 启动程序

  Ⅲ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2小时内提出建议,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指导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5 Ⅳ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一)因灾死亡3人以上(含3人),但少于5人;

  (二)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人以上(含1000人),但少于5000人;

  (三)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但少于500间。

  5.5.2 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

  Ⅳ级响应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协调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5.5.3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5.6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灾区政府要尽快对灾民实施有效救助,组织灾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6.2民政部门要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方案,有效施救,确保灾民顺利渡荒。

  6.3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控制及疫情监测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6.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恢复学校正常教学。

  6.5 经委要组织工业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6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组织做好灾区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6.7农委要组织好灾民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8工商、物价、国税、地税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制定落实优先办证、减免税费、调控价格等政策措施,保护和扶持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7附则

  7.1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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