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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0:09:29  浏览:94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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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10号)、《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办〔1998〕4号)的精神,确保基金发行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给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督促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做好基金发行的有关工作。
二、各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证券营业部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要求,在基金发行前加强宣传并采取措施,防止法人申购基金;在基金发行当日(T+0),证券营业部如发现法人以任何方式申购基金、个人以违规方式申购基金,应予制止;在基金申购结束后,证券营业部须对申
购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发现的违规申购情况(包括申购者名称全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购使用的证券或股票帐户、基金帐户、资金帐户、申购基金名称及数量、申购资金等)于T+1日中午12:00前报告所在地证管办(证监会),隐瞒违规申购情况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对当地基金申购情况进行巡查,并将本辖区内查明的违规申购情况(包括申购者名称全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申购使用的证券或股票帐户、基金帐户、资金帐户、申购基金名称及数量、申购资金等)汇总后于T+2日上午9:00前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
四、证券交易所在接到各地证管办(证监会)报送的违规申购情况后,应及时将违规申购的帐户剔除,对违规申购的份额不予配号,并将违规申购的资金在T+4日后继续冻结5个工作日。
五、今后每只基金发行时,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均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和证监基字〔1998〕9号、10号、11号及证办〔1998〕4号文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19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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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在全国文物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关于在全国文物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文物党字[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高举旗帜、继往开来、求真务实,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对于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中央对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文物系统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把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的部署和要求上来,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
一、认真学习胡锦涛同志重要报告,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
胡锦涛同志在会上所作的报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式的新变化,科学回答了党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出了明确要求。报告描绘了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我们继续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
各级文物部门和单位、广大文物工作者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要充分认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重大意义,坚定不移地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充分认识近30年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进一步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推进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自觉性;充分认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战略部署,牢牢把握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增强在新形势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充分认识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总体部署、工作要求和重要举措,以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为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全面把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新要求,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
十七大报告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论述,为我们指引了前进的方向。将“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全党全国的工作目标之一,是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对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全面把握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系列新论断,深刻认识文化遗产事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地位和作用,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高举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刻认识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保护抢救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深刻认识创新是繁荣文化的必由之路,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增强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的活力;深刻认识人民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动员人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让人民更多的享受到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
当前,文化遗产事业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我们肩负的保护文化遗产的任务十分艰巨而繁重。我们必须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理论和实践上研究探索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问题,谋思路,促发展,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化作我们的实际行动。
三、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
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务求实效。要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原原本本、逐字逐句研读十七大报告,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要创新学习形式,确保学习效果。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坚持学以致用,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发展。
要用十七大精神推动当前工作。一是要积极结合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着力思考研究各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矛盾,贯彻科学发展观,研讨新思路新举措,指导工作实践。二是要抓住《文物保护法》修订颁布五周年的时机,大力开展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活动,推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依法履行保护文物的职责,提高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三是要推进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协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解决好实际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果。四是要开好全国文物局长会议,认真总结十六大以来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成果和经验,分析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贯彻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明确今后一个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任务和新举措,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的科学发展。
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加强文物工作者队伍的自身建设。要教育干部职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努力培育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工作出色的文物工作者队伍。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各级领导班子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一定要戒骄戒躁、艰苦奋斗,一定要刻苦学习、埋头苦干,一定要加强团结、顾全大局,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努力创一流业绩。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动全体党员和干部职工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奋发有为,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任务,推进文化遗产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用法治眼光打量,今年颇不寻常:宪法施行30周年,依法治国方略提出15周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有“小宪法”之称的新刑诉法……中国稳中求进期待法治给力:国家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执法、社会成员依法行为。

法治给力,意味着法治首先应当成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法治的本质是民主,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逻辑原点是“私权自治,公权受限”。法治的这些基因,决定了其作为社会管理制度首选的必然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当然,作为“理由之治”,法治还应当成为公民的生活规则与生活样态。“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只有当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保持敬畏与依赖,法治的血液才能真正流进公民的血脉;只有当依法行事成为一种自觉,法治才能成为一种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叠加而成的生活方式。

在法治的坐标系中,立法与司法的纵轴与横轴到底多长为宜?即便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我们也必须理性地看到,真正的法治,并非自信法律万能,用法律来摆平一切。法治必须确立边界,因为法律可以定分止争,却难以胜败皆服;法律可以钝化矛盾,却难以浓化感情;法律可以保障人权,却难以提升个人的幸福指数。放眼寰宇,法治是社会治理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是基本的治国方略,而不是唯一;是一种规则控制,而不是具体的游戏规则;是方法论,而不是具体方法。不仅在理论上,社会治理并不必然需要法律的全部参与,而且在实践中,也是社会管理方式的日益创新和“东方经验”的传统魅力,不断使公众的生活安宁、和谐而温情。

为法治划定边界,就是要张扬它谦抑的禀赋: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

从立法谦抑看,并非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诉诸法律主张立法,特别是不能把纯道德性问题(比如“常回家看看”)诉诸立法。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始终是保持一定的距离,而不能僭越自己的领地,试图规范人的内心灵魂。作为社会通行的公理、每个人必须遵守的“最大公约数”,立法“应当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同还是反对这种行为”。如此,“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从执法谦抑看,必须保持司法的克制与隐忍,讲究执法方法,调动非强制性的社会元素,积极化解矛盾冲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社会,依法判断是非曲直固然重要,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有时候,非黑即白的判决反而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借助“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熏陶,巧妙依托各种调解组织的矛盾减压阀作用,通过有效的道德教化,“和”掉怨气,“抹”去仇恨,春风化雨,恰恰能更好地守护社会安宁,和谐社会关系。

法到深处无善治。保持立法和执法谦抑,既是理性需要,也是无奈选择。因为“面面俱到”不过是一种法治幻觉。基于认识有限性、现实复杂性和成本可控性,容忍一些恶(比如安乐死或见死不救),甚至对有些恶放弃干预,常常是一种不得已的法治选择。何况,随着人类认识的发展变化,法律的价值选择也必须不断变化。比如,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修改后的刑诉法张扬后者就是体恤人伦尊重传统。同理,谁又能保证类似“存留养亲”等“矜老恤幼”的传统制度,不会写进法律呢?不让警察进校园询问12岁孩子的“最牛校长”,之所以受到网民追捧,就是因为公众不愿意看到简单执法撕裂人类亲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对人类共同情感保持尊重,对道德标准和道德价值保持尊重,仅仅将道德的底线约束上升为法律意志,就可以为人类的心灵皈依、道德自救、精神安顿预留一块“空地”。或许,这才把握了法治的真谛: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

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重视道德教化,并不是要越俎代庖。法治社会,法律与道德不是并列平行的关系: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发生道德评判与法律评判不一致时,法律评判是第一位的,只不过在处理上“私权自治”罢了。因此,真正的人间善治,应当是尊崇法律但保持法律的谦抑秉性,厉行法治但尊重人伦传统,在道德与法律融为一体的法治文化牵引下,养成法治自觉,培育法治人格,建设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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