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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22:04  浏览:92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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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做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粮食储备局
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各级粮食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扭亏增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财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粮食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存在一些
薄弱环节,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一些具体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法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三是一些地方和企业片面追求局部或短期利益,执行财务政策有偏差。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充分发挥财会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
企业加强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财会工作,解决好当前粮食财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费用和收入,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盈亏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核算企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各项收入和费用。凡属本期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收入、补贴收入等,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都要作为本期收入核算;凡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其款项
已在本期收到,也不应作为本期收入核算;凡属本期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利息等,不论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核算;凡不应归属本期负担的费用,即使其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核算。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成本,积极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文件精神,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下原则核算进价成本:原粮购进价原则上按最近三年购进粮食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原粮购进价也可按
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于将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保护价水平计算进价成本。应当强调的是,粮食库存实物管理应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粮食陈化劣变。
三、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
为正确反映粮食企业的库存价值和盈亏情况,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按月计提商品削价准备金,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或处理陈化粮损失。计提的范围是所有的商品粮油。计提的方法是:每月按企业月末粮油库存价值的
3‰~5‰的十二分之一预提,年末再按粮油库存价值的3‰~5‰进行调整,计入当期销售成本。
四、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减少成本费用开支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为了确保粮改的顺利进行,必须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一是加快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加大人员分流力度,控制工资开支。二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费用开支。特别是对开支较大的运杂费、保
管费、工资和招待费等,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三是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努力减少银行利息开支。
国有粮食企业要学习并推广邯钢先进的管理经验,建立成本费用否决制度。将各项成本费用分解成各种细项指标,落实到每个干部职工身上,并将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情况同干部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成本费用控制,人人有压力,人人有动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
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国有粮食企业的费用管理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五、加强粮食财会工作的领导,建设高素质的财会队伍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加强粮食财会工作的领导,要带头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单位要总结会计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
各项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到企业会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机构改革中,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确保会计机构的相对稳定,继续做好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工作,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可按照《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设立总会计师。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可以因地制宜
,对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试行委派制,以加强会计监督,为会计人员更加公平、公正、客观地发挥财会工作的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粮食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培训工作要把财会专业知识教育同粮食业务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高素质会
计队伍。



19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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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的起诉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采用不告不理原则,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开始行政诉讼,而必须先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诉讼,起诉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在我国,起诉足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其救济的诉讼行为。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的具体表现。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条件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
起诉的一般条件
起诉的一般条件是法律对提起诉讼最基本的也是最普遍的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要求,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条件是: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包括四方面的含义:第一,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是行政行为,而且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直接作为被诉的对象;第三,原告必须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的人,其起诉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第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原告的一种"认为",属原告自我的判断。合法权益是否真正被侵犯,则是行政诉讼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影响原告资格的取得和原告的起诉。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指明对准起诉,明确指出被告人。明确与其发生争议者,指出被起诉者,是原告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没有具体明确的被告,无人应诉,就无法形成一个争端,人民法院也就无法进行审判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被告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此,原告在起诉时,应列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名称。当然,如果原告指明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予以变更。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人民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希望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实体权利要求。它将决定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内容,因此必须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包括案件情况和证据。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原告提供事实根据是为了证明存在行政争议,而不是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对特定范围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决定着当事人的诉权范围。原告的起诉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也无权受理。同时,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有一定的分工,当事人应依法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原告将诉状递交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时,他并不会因此丧失诉权,受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立案受理的,受诉法院则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作者:褚静

常州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常政发〔2009〕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常州市“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伟成 市长
  副组长:韩九云 副市长
      赵忠齐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南苏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
      薛建南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宪平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徐建伟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奚文彪 金坛市市长
      盛建良 溧阳市市长
      徐伟南 武进区区长
      杨平平 新北区区长
      钱建林 市委农工办主任
      赵建军 市发改委主任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徐新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晓东 市建设局局长
      刘文荣 市交通局局长
      吴惠盐 市水利局局长
      狄立新 市农林局局长
      周效华 市审计局局长
      朱兆丽 市规划局局长
      陈荣平 市统计局局长
      葛敏市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葛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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