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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7:42:36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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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郴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郴州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埋藏在地面以下岩石和流体中的热能,包括热水型、蒸气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温度在25℃以上(含25℃)的基岩水和天然出露的温泉。

第三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在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下,根据城市性质和功能要求,优先发展有利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展相关产业、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地热开发项目。

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采



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水利、环保、安监、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依法参加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登记,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应当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先到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开采利用地热,必须采取合理工艺,运用热泵技术提高地热的利用价值。提倡综合和节约利用地热。

第八条 实行地热有偿开采和使用制度。开采利用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水资源费、资源税等税费。

第九条 开采利用地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第十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热温度差异实施梯级利用,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

第十一条 承担地热勘查设计和地热井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地热井施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地热井施工竣工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在勘查项目施工结束后,地热资源的勘查单位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对可开发利用的地热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二)将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回填或采取其他方式妥善处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三)恢复施工区域的植被或进行土地复垦;

(四)用作地热资源长期动态监测或地震监测的地热井,应当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三条 根据地热的埋藏、分布规律和补给条件,划定一级、二级地热保护区。

一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分布区。二级地热保护区为地下热水的补给区。

一级、二级地热保护区的范围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地震、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地热保护区内征地、动土、兴建建(构)筑物等,应报经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地热保护区内建设可能造成污染的设施。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核准的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量进行开采。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开采地热的单位应当承担回灌义务,回灌时必须按省、市要求标准进行。回灌方案及措施须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回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六条 本市对地热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开采地热应当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指标内开采,禁止超计划指标破坏性开采地热。开发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月开采量。

第十七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建立健全资源保护制度,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计量仪表和节能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按核定的取水量取用地热。

计量仪表发生故障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不能计量期间,其开采量可以按每日开采时间和泵额定流量计算,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计量仪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安装、登记造册、铅封。

第十八条 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 报废地热井,必须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维修地热井,应当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报废的地热井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地热动态监测井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不能作为地热动态监测井使用的,由开发单位进行全孔封堵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转让、租赁、承包地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如需转让、租赁、承包地热资源,须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接受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开采地热资源时,开采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规划,并装备有毒气体监测设施,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矿许可证期满后未办理延续登记继续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内采矿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第二十三条 破坏地热动态监测设施,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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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制止欺诈性标价行为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制止欺诈性标价行为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标价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正、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制止欺诈性标价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利用下列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欺诈性标价行为:
(一)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而不标明真实原价或者虚拟原价的;
(二)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而实际并未降价的;
(三)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所标价格,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四)标明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的商品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而不注明的;
(五)所标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项目、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六)同时同地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低价招徕,高价结算的;
(七)物价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标价管理制度,准确标价并做好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经营者需要进行标价可信性认证,可以向物价部门申请。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物价部门投诉(举报)欺诈性标价行为,物价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应当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帐簿、单据、凭证等资料。
第七条 欺诈性标价行为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营者有欺诈性标价行为的,当年和次年不得参加“物价信得过单位”评选。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7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发〔2005〕40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3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十月十八日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一、为推进生态市、环境保护模范城的建设和推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深入实施,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辖 4市2县,4个城区及市直单位、重点污染源单位。考评工作由市政府领导组织,市环境保护局具体承办考评的日常工作。

 三、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分依据是市政府下达的当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及考评细则。县(市)长环境保护目标包括县(市)长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书和环境管理工作指标;区(局)长和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保护目标包括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指标。

  四、考评工作按年度时限进行,首先由各单位自检,并按有关要求将自检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组织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评比。

  五、考核指标中的监测数据,须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定。其它考核指标须经统计部门认定。

六、评分。

(一)县(市)长环境保护目标采用 250分制,计分方法如下:县(市)长环境保护任务书100分;环境管理工作指标         100分;奖励50分。

(二)区、市直单位、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保护目标采用 100分制,计分方法如下:环境保护任务书90分;奖励10分。

(三)奖励原则按环境保护示范工程投产、环境质量、环境建设及环境管理取得重大进展等因素给分。

七、从 2005年起,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重点污染源单位按有关规定,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下年度环境保护目标,12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八、奖励。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 3个档次。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奖,优秀单位奖励奖金1万元以下,达标单位奖励奖金5000元以下,奖金直接发放给获奖单位主要领导和环境保护工作主要工作人员。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奖励有突出贡献人员,奖金自筹。

(二)对指标完成情况弄虚作假的,取消该项得分,同时不得奖励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比资格,并通报全市。

全市奖励总金额在 5万元以内,奖励资金原则上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列支。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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