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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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1号(关于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1号
为整顿和规范钢坯经营秩序,防止过量进口钢坯扰乱国内市场,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关于加强钢坯进口验放管理问题的有关通知,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自2001年9月1日起,对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一律凭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验放,或凭加盖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审核签章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
二、对9月1日前已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海关凭加盖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的审核签章验放。
三、对9月1日前已签发的《自动登记进口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海关凭加盖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的审核签章验放。
无上述合法证明的进口钢坯,海关按无证到货处理。
以上规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的进口钢坯。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的进口钢坯,海关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0号)的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
1997年11月25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多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也有少数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片面强化劳动者义务规定,造成许多劳动纠纷,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规范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以下简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是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开办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巡视监察活动时,要检查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备案;对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备案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开办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经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劳动监察机构要认真制定实行备案制度的工作规划和措施,明确实施步骤,配备人员,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工作档案;要加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者劳动法制教育工作,指导、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提高劳动管理水平。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开展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工作,作为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坚持劳动监察执法监管与提供优质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法制宣传教育、业务指导、全过程监督等方式,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劳动法》的实施。
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1990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进一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西藏自治区第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二、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199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