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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55:22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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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236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公布第二批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的68个单位名单。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督司

附件:

第二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持证单位名单及编号

序号
单 位 名 称
证书编号
所在地

1.
中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3号
北京

2.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4号
北京

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设计总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5号
北京

4.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6号
北京

5.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7号
北京

6.
中国轻工总会环境保护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8号
北京

7.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29号
北京

8.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0号
北京

9.
中海石油工程设计公司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1号
北京

10.
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2号
北京

11.
北京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3号
北京

12.
北京师范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4号
北京

13.
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5号
北京

14.
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集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6号
北京

15.
石油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7号
北京

16.
交通部环境保护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8号
北京

17.
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39号
北京

18.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地质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1040号
北京

19.
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041号
北京

20.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科学研究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1042号
北京

21.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5号
天津

22.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6号
天津

23.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7号
天津

24.
南开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8号
天津

25.
渤海石油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109号
天津

26.
北方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204号
河北

27.
核工业第四研究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205号
河北

28.
煤炭工业部邯郸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206号
河北

29.
冶金工业部包头钢铁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402号
内蒙

30.
大连理工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5号
辽宁

31.
中煤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6号
辽宁

32.
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7号
辽宁

33.
冶金工业部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8号
辽宁

34.
冶金工业部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509号
辽宁

35.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606号
吉林

36.
吉林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607号
吉林

37.
哈尔滨建筑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704号
黑龙江

38.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705号
黑龙江

39.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809号
上海

40.
同济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810号
上海

41.
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811号
上海

42.
化学工业部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1908号
江苏

43.
河海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1909号
江苏

44.
宁波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004号
浙江

45.
厦门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2203号
福建

46.
江西省气象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2302号
江西

47.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2303号
江西

48.
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405号
山东

49.
机械工业部第四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505号
河南

50.
冶金工业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7号
湖北

5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节能环保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2608号
湖北

52.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703号
湖南

53.
湖南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2704号
湖南

54.
广西电力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2901号
广西

55.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2902号
广西

56.
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208号
四川

57.
电子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209号
四川

58.
铁道部第二勘测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210号
四川

59.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3303号
贵州

60.
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304号
贵州

61.
中国轻工总会西安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5号
陕西

6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6号
陕西

63.
陕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7号
陕西

64.
核工业西北地质局二○三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8号
陕西

65.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609号
陕西

66.
中国石化集团兰州设计院
国环评证甲字第3705号
甘肃

67.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研究所
国环评证甲字第3801号
宁夏

6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咨询中心
国环评证甲字第4004号
新疆


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XXXX号”,数字前两位代表评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后两位为序列号,除国家环保总局直属单位外,以评价单位名称首字笔画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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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十政发〔2007〕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1亿元左右,其中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预算安排均不低于200万元。市、区(含十堰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设立专户管理,政府审批使用。此外,各级预算安排的企业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环保、信息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二、关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凡申请项目前期补助费用的企业,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审核,经现场核实开工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关于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凡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今年8月1日后新开工的工业项目;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此仅指机械设备和工业厂房;③建设工期在2年以内;④新征地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完工后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经委、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区(开发区)财政按6:4比例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四、关于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业主式开发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按规定将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政府对开工后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建设用地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扶持金额不超过地方留成的土地出让金额度。申请资金扶持的单位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若项目实施后达不到第三项申请补助固定资产条件的,政府将予以收回。

  五、关于所得税返还政策。对境外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市外境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项目业主应为新设立的独立纳税人),在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项目业主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汽车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本地企业兴办配套企业(引进的或新设立的企业为独立纳税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返还问题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审计机构审核,市政府审批。

  六、关于减免相关规费。享受相关规费减免的企业必须是在城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在工业园区、开发区新上的工业项目。相关收费部门均按十政发〔2007〕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市监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每年联合组织一次检查,通报相关收费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并对违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关于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由企业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双亿"工程报市"双亿办"会审),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工业企业新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成果的,在实现产业化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列入国家级或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在信息化项目建成以后,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八、关于鼓励企业争创名优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对新认定为国家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或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由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九、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受奖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工业产品年销售收入>3亿元;②销售收入高于历史最好年份5000万元以上;③销售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④当年盈利。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税务部门、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奖励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项目建设贴息。每年初由市经委同各区签订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目标责任书、年终考核奖励。贴息比例按实际贷款利息的30%予以贴息。需要贴息的企业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会同所在区政府(开发区)、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

  十一、关于支持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非业主或非企业开发的)建设用地集中整理及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属于城市主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市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其他由区级(开发区)安排资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连续3年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开发建设。

  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出让契税和新增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3年全部补助给开发区、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凡补助给区级(开发区)的资金通过市区两级财政决算办理。

  十二、关于审核程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集中审核各项扶持和奖励资金。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分管工业的副市长,牵头单位为市经委,成员单位为: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等。

  十三、关于兑现时限。补助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设施建设等三项政策,每半年兑现一次。受理时间:上半年为1月1日-20日,下半年为7月1日-20日。兑现时间:上半年为2月底以前,下半年为8月底以前;其它扶持政策一年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0日,兑现时间为2月底以前。补助及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或相关单位。

  十四、关于重复奖励问题。同一企业相同奖项以最高奖励为准,不重复奖励;已享受土地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鼓励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商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解释。


附件:

《支持城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附表

  附表1、十堰市重点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申请表(下载)
  附表2、十堰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3、十堰市工业项目整地及配套建设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4、十堰市境外及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5、十堰市新办汽车零部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下载)
  附表6、十堰市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7、十堰市工业企业购买科研成果补助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8、十堰市工业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9、十堰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0、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商标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1、十堰市工业企业争创名优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2、十堰市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奖励资金申请表(下载)
  附表13、十堰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08〕16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水害事故同比有所减少,水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但是,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所发现的问题和广西那读煤矿“7.21”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部门和煤矿企业存在水害防治意识不强、责任不明确,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水患排查治理走过场,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增强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水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水害防治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针对今年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煤矿水害隐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提出措施,对重大水患立即整治除险。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职责,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要承担起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责任。要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配备水文地质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煤矿防治水机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等,不断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存在水患的煤矿企业,要配备齐全的探放水设备和专业队伍。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开展防治水工作。各类矿井要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化探等先进适用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三、加大重大水患排查治理力度

  煤矿企业要认真排查治理矿井及其周边受威胁的水害隐患,特别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严禁超层越界等违法非法开采,严禁采掘防隔水煤柱。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关闭煤矿的监管,使其真正达到关闭标准要求;同时要及时整理相关水文地质和开采技术资料,并归档备查。

  四、认真落实防治水措施

  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矿井开拓巷道过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地带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含水丰富,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要进行疏水降压,保证安全开采;无法保证安全开采时,必须进行底板加固注浆。水体下采煤必须按设计进行试采,确保安全。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分析查明老窑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探放水措施,坚持先探后掘;探放水要由专业人员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保证探放水钻孔的超前距离,探放水钻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位置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发现有突水预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水患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加强煤矿职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煤矿企业要结合典型水害案例分析,加强对职工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制定并不断完善《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使职工掌握逃生的路线。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发现井下有突水征兆时,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岗位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六、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

  各产煤地区相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

  煤矿企业发生透水后,要立即启动《矿井水害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援工作。

  七、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同的采矿权人,凡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俗称“楼上楼”)的矿井,要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要求,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必须关闭。凡没有配备地质或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有水患的企业未配备探放水设备和队伍的,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没有开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矿井水害应急预案的,超层越界开采的,开采防水煤柱的煤矿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受老空(窑)水、承压水等威胁的矿井实施重点监察,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凡整改不合格、无法保障安全开采的,要移送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未遂透水事故,也要彻查原因,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防范措施。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煤矿企业切实将煤矿水害防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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