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29:42  浏览:88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组织长江涉外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 旅管理发[1996]115号)

湖北、四川、江苏省旅游局,各有关长江涉外旅游运输企业:
  为使长江涉外旅游船星级评定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的通知》(旅管理发[1996]004号)和《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规则(试行)》,现就旅游船参加星级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江涉外旅游船需依据《内河旅游船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15731-1995)国家标准及其五项评定细则,结合各旅游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及客源结构、市场情况等实际状况合理申报星级。
  凡1996年1月1日以前正式营运的旅游船,如个别考核项目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可允许在游泳池、残疾人设施、独立的酒吧等项目中暂缺一个项目。凡1996年1月1日以后开始营运的旅游船,如达不到标准的要求,则不能评定其申请的星级。
  二、旅游船星级申报和初评工作,原则上由游船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负责并统一组织。也可经游船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授权,由有关地市旅游局具体组织。
  有关省旅游局根据需要可成立相应的旅游船星级评定机构或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当地旅游船初评工作。
  三、申请评定星级的旅游船须按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的《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报告》的要求,一式三份详实填写旅游船星级评定申请报告,报本企业注册地所在省旅游局。
  四、有关省旅游局收到旅游船星级评定申请报告后,应在三十日内核实申请报告内容,对符合星级评定条件的旅游船,组织当地的旅游船星级检查员进行初评,填写星级评定技术报告并签署意见,将其中的两份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评定。
  有关省旅游局组织旅游船星级评定检查员对旅游船进行初评和检查时,应持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颁发的旅游船星级检查证书和有关省旅游局的介绍信。
  五、旅游船星级申报工作从第二季度开始。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照先报先评的原则,分批组织星级评定小组对旅游船进行星级评定。
  星级评定小组将评定技术报告提交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将根据星级评定小组的技术报告,审定批准旅游船的星级,并向海内外公告。
  请有关省旅游局抓紧组织当地旅游船进行星级申报工作,并及时将本省具体负责星级评定的机构或部门及负责人报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在组织星级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全国内河旅游船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彭德成 联系电话:65138866-1510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和荷兰王国农渔大臣会谈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0年9月23日 生效日期1980年9月23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邀请,荷兰王国农渔大臣G·布拉克斯先生率农业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至二十五日访问了中国。在访华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万里副总理会见了G·布拉克斯大臣和代表团全体成员。G·布拉克斯大臣和霍士廉部长、朱荣副部长举行了友好的会谈。

 一、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中荷农业和农用工业合作的情况,并表示了加强合作的愿望,一致认为,进一步开展两国间农业和农用工业合作具有广阔前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关于发展农业合作的共同意向声明》,双方将在畜牧业、饲料、园艺、农业研究、教育和推广以及土地开发、水利管理、林业等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

 三、双方认为,两国继续在上述领域内互派农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包括政府、经济组织和公司)进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加强经济、科学、技术交流是十分必要的。
  双方商定,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每年至少互派两个专业代表团,代表团的往返国际旅费自理,到达接待国后的食、宿、交通费用由接待方招待。代表团的组成和其他具体事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四、双方决定成立中荷联合农业工作组,其职能如下:
  1.探讨共同感兴趣的合作领域和合作项目;
  2.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促进、指导和协调双方合作项目的计划,并协助其计划的执行。
  工作组的组成,由两国部长各自任命一位副部长或相当于副部长的官员担任各自代表团团长,成员中包括若干名(政府、经济组织和公司的)专家和顾问。会前将名单提供给对方。
  工作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轮流在北京和海牙举行。每次会议日程至少在会前两个月商定。
  工作组开会期间的组织工作及其费用由东道国负责,双方与会代表团的费用按第三条文办理。
  工作组所签订的文件要报告给中荷经济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

 五、双方就一九八一年互派代表团和合作项目交换了意见,具体合作项目的建议见附件。双方同意对这些合作项目进行审查,尽可能在一九八0年底前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中国南、北方草场改良,湖北省咸宁县向阳湖奶牛场,哈尔滨温室园艺四个合作项目优先开始执行。荷方已经提出了或将要提出愿意无偿提供专业知识,咨询、培训以及试验用的种子等的具体合作建议,中方表示欢迎。
  荷方在一九八一年将派两个专业代表团: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代表团及土地开垦和发展(包括水的管理和林业)代表团访华。中方在一九八一年也将派两个代表团访荷,专业定后通知荷方。

 六、关于荷方建议在中国组织一次关于荷兰的农业及农用工业生产能力和技术知识的展览事,中国农业部将给以力所能及的支持。

 七、一九八一年中荷联合农业工作组第二次会议应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在荷兰举行。
  G·布拉克斯大臣阁下邀请霍士廉部长在一九八一年访问荷兰,霍士廉部长愉快地接受邀请,并表示感谢。访问的具体事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八、荷方建议派一名农业专员来驻华大使馆工作,中方表示欢迎。中方将视需要派相应人员去驻荷兰大使馆工作。双方同意将通过外交途径进一步商定。

 九、谅解备忘录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从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字之日起生效。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长           荷兰王国农渔大臣
     霍 士 廉               G·布拉克斯
     (签字)                (签字)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4]011号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盐城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暂行办法为增加市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房供应量,合理调节房源房价结构,加大住房解困力度,促进市区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制订本办法。
一、供应对象2003年4月25日《盐城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试行办法》出台后,市区城市建设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住户。优先安排“持证户”(《盐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持有户)和同时具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840元;拆迁补偿款一类区不足8万元,二、三类区不足?万元,四、五类区不足6万元;仅有这一处被拆迁住房三个条件的“双困户”。
二、建设区域根据拆迁安置的需求,分期建设一定数量的拆迁安置定销房,主要建设区域为:
(一)在市区拟出让的开发地块中,集中规划建设一批拆迁安置定销房;(二)在市区已出让的开发地块中,协调安排一定比例的拆迁安置定销房;(三)在已确定的农民住宅楼用地范围内进行安排。
三、供应政策主要是确定户型,让被拆迁住户能选择合适的住房;控制价格,保护被拆迁住户的利益;并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照顾。拆迁安置定销房为商品房属性,土地按出让方式供应,实行市场化开发建设,售价(含自行车车库)按成本价加不超过6%的开发利润确定,不得上浮,具体由市物价局核定;首期定销房安排一室半一厅(60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75平方米左右)、二室半一厅或二室二厅(95平方米左右)三种户型,由被拆迁住户自行选购;被拆迁的“持证户”、“双困户”购房时另可按盐政发(2003~213号文件规定,经市房产局核定,享受扶持补贴政策。
四、建设要求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纳入正常房地产开发管理,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所有手续;按规定实施质量监理、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按规划审定要求配套公建设施;纳入小区统一进行物业管理。
承担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任务的开发企业,此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在规划方案批准后的8个月内按期交房;今后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在10个月内按期交房。不能按期交房的,将承担经济责任。
五、供应程序定销房供应实行以销定产,自愿定购原则。
(一)登记。已实施拆迁的被拆迁住户有购房需求,由拆迁人负责登记;待实施拆迁项目的被拆迁住户有购房需求,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登记;登记结果统一报市建设局汇总。
(二)选房。由市建设局会有关部门根据拆迁进度安排和被拆迁住户选购的户型、位置,定期组织已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住户进行选房活动。多人选择同一处住房的,在优先安排“持证户”和“双困户”后,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三)交纳定金。已签定拆迁协议且领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选房后10日内需交纳不少于房价20%的购房定金;待拆迁的购房户在签订拆迁协议后的10日内,由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按购房款的50%将拆迁补偿款直接汇至开发单位作购房定金。
没有按期登记购房的、抽签选房时不到的、逾期不交纳定金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市区拆迁安置定销房建设供应工作由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市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物价局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这一政策措施覆盖到市区每一个被拆迁住户。市开发区、盐都、城区在分片建设范围内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