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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0:49  浏览:91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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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佛府办[2004]2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佛府办〔2003〕140号)实施已近一年,在干线公路建设规范化管理方面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干线公路网项目的建设管理,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单位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市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对《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形成了《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佛山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网,提高路网的等级水平,规范干线公路网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干线公路网的投资体制及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交通建设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决策委)批准、列入佛山市公路建设资金范畴,由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参与投资或控股的公路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建设管理范围包括:计划决策阶段、资金管理、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下简称“工可”)、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开工报告、交工验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广东省交通厅下放给地级市的管理权限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模式请示的通知》(佛府办〔2003〕105号),佛山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的策划、整体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各区交通局负责其区内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的整体协调及行业管理工作。经市决策委审议通过同意列入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可分为两类组织实施:
(一)跨区项目,以市路桥公司为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立项、设计、各项招标、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工作、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全面负责,工程所在地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及配合涉及当地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非跨区的工程项目,由所在地区政府指定具有路桥建设管理经验的单位代表政府充当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区项目业主)承担有关责任(包括立项、设计、征地拆迁、各项招标、合同管理、施工过程中各项协调工作及相应的管理、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组织等)。市路桥公司根据市决策委的决定和市交通局批准的工程预(概)算,按本办法中的资金支付条款进行审核拨款,最终拨款不得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
(三)关于跨区与非跨区项目的界限,在市决策委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议通过后,由市交通局发文界定。

第三章 计划阶段
第五条 对于跨区的项目,由市交通局根据路网规划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市决策委审议;对于非跨区项目,先由各区交通局根据市干线公路网规划和本区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审查、综合后,上报市决策委审议。经市决策委审议通过的项目,由佛山市人民政府发文确认,并经计划部门立项后执行。
对由于建设规模发生变化、原工可报告漏项、征地拆迁和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投资规模发生变化,且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项目,须重新报市决策委审议同意;超出批复估算10%以上(包括10%)的,须向原工可审批部门办理规模调整手续。未经市决策委批准,超规模部分由各区自行承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实施干线公路网项目建设投入的资金,是指由市路桥公司每年向各区政府筹集的16.5亿元公路建设资金(扣除原路桥收费站收入补差资金后的部分)和通过融资向银行取得的贷款等资金。
第七条 资金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用于由市决策委审定的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含还本付息)。
第八条 市路桥公司及各区项目业主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落实资金监管责任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 对于跨区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和项目实施的进度,由市路桥公司按签订的合同、协议拨款。对于非跨区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水土保持、水上交通安全、防震和环保等评估、勘察设计、咨询、造价文件咨询及审查)由市路桥公司根据各区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第十条 为加快项目的筹建,便于各区项目业主工作的开展,工可报告完成后,由市路桥公司按工可估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及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的50%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余下部分在工程预算批复后,以批复工程预算为准,将相应部分费用余额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 对于非跨区项目,为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在工可批复后,由市路桥公司按批复的估算,将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50%拨付给区项目业主。待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由市路桥公司根据佛山市政府颁布的标准进行审核,以不超出市政府颁布的标准为原则,按多退少补原则将征地拆迁余款及征地单位计提的工作经费拨付给区项目业主,由区项目业主支付被征单位。
第十二条 非跨区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完成招投标程序,并根据招投标结果签订合同、协议后,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工程实施计划和用款计划报市路桥公司,市路桥公司按以下原则拨款:
(一)勘察设计:市路桥公司收到非跨区项目业主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协议后,按中标金额的50%预拨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根据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支付设计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图)工作完成并经审批后,市路桥公司再按中标金额的45%拨付给区项目业主;余下中标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路桥公司拨付给区项目业主。
(二)施工监理:市路桥公司收到非跨区项目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协议后,按中标金额的70%预拨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监理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由市路桥公司再按监理中标金额的25%拨付给区项目业主;余下中标金额的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路桥公司拨付给区项目业主。
(三)工程施工:区项目业主根据施工招标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合理的工期安排制订工程施工用款计划,报市路桥公司。市路桥公司根据区项目业主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在工程交工验收前,按中标金额的90%,每半年一次分批预拨付给区项目业主,由区项目业主按进度、按合同进行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市路桥公司再按施工中标金额的5%拨付给各区项目业主。余下金额(含合法变更增加费用)待工程结算审查,并完成工程决算及竣工验收后,在不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前提下,由市路桥公司根据批准的决算进行拨付。若决算超出市决策委批准的投资额,则超出部分由各区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市路桥公司对工程各阶段进度、计量、资料等制订统一的表式,并提出明确的要求。各区项目业主按市路桥公司要求,必须于每月28日前将各工程项目进度(含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及资金支付资料报市路桥公司备案。市路桥公司每半年一 次对非跨区项目的进度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政策法规要求,符合银行结算制度规定,按照公司内控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五按”原则,即按合同、按计划、按预算、按基建程序及按工程进度计划拨款。区项目业主必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手续齐全,财务资料完整,每年年末及工程完工后由当地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市路桥公司存档。
第十五条 每年年末,市路桥公司根据计划部门批复的投资估算、交通部门批复的工程预(概)算及工程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决策委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路桥公司每半年将上年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决策委报告(即每年6月底前报告上一年的资金使用情况,每年12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工可阶段
第十六条 对于跨区项目,工可报告由市路桥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对于非跨区项目,工可报告由各区项目业主根据市决策委审定的规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可报告应符合《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要求,并充分征询有关部门和沿线各级政府的意见,并提出比选方案和推荐方案。
第十七条 工可报告由有管理权限的交通部门组织审查,并邀请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工可报告进行修编。
第十八条 工可审查修编后,在向计划部门申报审批前涉及如国土、海事、航道、水利、环保等前置审批事项,由项目业主负责办理相关前置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跨区项目,工可报告由市路桥公司上报市交通、计划部门审查或审批。非跨区项目,由项目业主通过各区交通、计划部门报市交通、计划部门审查或审批。
第二十条 工可报告上报时,应按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要求,同时将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上报核准。

第六章 项目法人
第二十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度,由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工可报告批复后,由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及项目法人资格标准明确或组建项目法人,并在初步设计批准前,按项目管理权限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新组建的项目法人应依法办理公司注册或事业法人登记手续。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设计按上述职责分工由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招标方案按工可批复执行,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承担公路工程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测设合同和勘测资料,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编制设计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于跨区项目,设计文件由市路桥公司报佛山市交通局审批或审查上报;对于非跨区项目,设计文件由各区项目业主通过区交通局上报。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若设计概(预)算突破市决策委批准投资额的,先由项目业主组织内审,分析超规模原因,并进行调整。上报工程概(预)算经造价部门审核后,超出市决策委批准投资部分由各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上报审批前,项目业主应会同国土部门和设计单位,实地对征地亩数、拆迁工作量进行勘查核实,并对征地拆迁的相关标准及费用进行核对,力求征地拆迁工作量与费用准确,以便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必须完善变更审查、审批手续,变更费用原则上以单位工程控制,重大变更设计未经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不得先行实施。跨区项目,一般变更由市路桥公司负责审查,重大变更须上报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或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非跨区项目,除路线方案、(特)大桥梁方案、路面结构方案、软基处理方案、高边坡处治方案、隧道方案、互通立交方案、交通工程方案中重大技术变更由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外,其他变更原则上各区交通部门组织审查、审批,并抄报佛山市交通局和市路桥公司。
第二十九条 重大技术变更设计原则上按施工图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且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及招投标详细情况;
(二)原设计方案及工程费用、变更原因;
(三)变更工程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方案;
(四)变更工程设计预算及其与原设计方案相应的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五)原设计单位对变更设计的技术经济性和合理性提出的审查意见,以及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变更工程量由项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计量确认。属于原设计工程量清单的变更,按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单价计算;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单价以造价部门审核结果并按招投标最终的下浮系数计算。变更费用以市造价管理部门审核为准,工程结算时相应扣减变更减少工程的费用;工程变更增加费用原则上在招标节余中列支,不得突破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建安费中相应单位工程的总造价。非跨区项目由于工程变更导致整个项目投资突破市决策委批准规模的,超出部分由各区承担。
第三十一条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质量,提高工程设计水平, 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推行设计咨询审查制度。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咨询审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认真审查,全面评估,及时发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对这些缺陷与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文件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咨询收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和勘察设计咨询的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由合同双方协议确定,并按合同工作内容开展勘察设计咨询工作。

第八章 征地拆迁
第三十三条 根据《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佛山市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构,征地拆迁工作由各区负责。
第三十四条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九章 工程招投标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凡符合以下范围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第三十六条 资格预审采用“通过”或“不通过”方式。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必须载明详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以没有载明的条款作为资审和评标的依据。为降低工程造价,项目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其制订的业主最高限价必须公开,一般不得高于批准工程预(概)算相应部分费用的95%。
第三十七条 工程招标投标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各区政府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当地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和中标后的监督检查。未成立交易中心的行政区,其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在佛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八条 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招投标文件报备按市交通局《转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项目有关文件实行报备制度的通知》(佛交转〔2003〕188号)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为加快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缩短工程招标投标的时间,在初步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业主可办理施工、监理招标公告的发布及资格预审工作。

第十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对于跨区项目,由市路桥公司与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合同,报市交通局备案;对于非跨区项目,由区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包括廉政合同),报市、区交通局及市路桥公司备案。

第十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必须建立健全的“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施工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必须申办质量监督手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都应自觉地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开工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开工报告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四十四条 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报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第十三章 交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跨区项目,交工验收由市路桥公司负责,非跨区项目,交工验收由区项目业主负责,并邀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项目业主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四十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接养、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单位代表参加组成交工验收组,对工程质量全面验收。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业主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试运营时间为2年,试运营期满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十四章 工程决算
第四十八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需按《广东省公路工程基建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试行办法》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后,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前报有管理权限的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报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决算报告经审计、审批后,作为财产移交、财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未经审查、审计的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不能上报审批,也不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编入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十一条 竣工验收由市交通局或批准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交通主管部门主持;验收主持单位在收到项目业主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非跨区项目验收,市路桥公司应派员参加。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给各有关单位。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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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对于境外PE/VC投资中国的影响与分析

阚凤军


  中国国务院根据中国利用外资的整体情况,结合世界经济从经济危机中复苏的整体趋势,为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务院于2010年4月6日发布外资新政“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9号)。鉴于该意见对于境外PE/VC在华投资具有比较重要的指示意义,故结合文件主要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初步解读,供相关企业参考。

一、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一)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

解读:本条释放出的重要外资政策信息,即中国相关部门将重新调整与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指导目录总的原则是鼓励外商投资与高端产业、高新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上述规定虽然比较笼统,但如果我们能够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则不难发现该规定之重要意义。证监会指引第三条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应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由上可见,两个文件基本上都鼓励和引导高端领域企业的发展与上市。众所周知,境外PE/VC中国投资经常会遇到投资退出的渠道和途径有限的客观情况,今后境外投资者通过积极投资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并利用自身的管理、资金等优势,培育发展所投资企业,最终可以通过相关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等途径 实现高收益,增加退出的途径与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二)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解读:这一条确认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中资企业在享有国家政策方面的无差别国民待遇。不知道这是否是相关部门就一些外国公司投诉称中国在政府采购政策及其他措施中采取差别待遇的一种回应。无论如何,这一条从法律上保障境外PE/VC所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招投标等商业运作中享有同等待遇、公平竞争。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解读:本条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获得土地供应的基本原则,如果用地的项目属于鼓励类外资投资项目,则会优先供地。同时,它必将成为外国投资者在与政府争取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重要筹码,他们很可能要求按照土地基本低价的70%受让土地,从而节省大量的土地成本。必须指出,国家在提升外商投资积极性的同时,该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同样适用于国内其他企业,否则,可能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解读:国家相关部门,包括科技部门、税务部门等制定或出台新的政策,落实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相关优惠政策享有等。鉴于中国已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但境外PE/VC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将相关企业引导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则会间接向受到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投资收益率。

(五)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解读:本条将引导跨境外PE/VC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加大2010年度在华的投资力度,最大限度利用科技开发产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优惠政策。

(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
二、引导外资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增加投资
(八)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项目条目,鼓励外商在中西部地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解读:本条政策符合国家经济均衡发展、梯级转移的整体策略。目前,中国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正逐步由中国东部向中西部转移,同时,加快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升级、加速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与壮大。目前,重庆、成都等城市在吸引跨国企业投资都取得重大的进展,一方面提升当地的整体引资水平及规模,也促进当地剩余劳动力的有效消化,提高当地生活水平。

(九)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解读:本条进一步明确西部地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外商继续加大力度向该地区进行投资。鉴于内外资两税统一,西部地区相关税收政策成为企业降低税务成本的重要考量。

(十)对东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加大政策开放和技术资金配套支持力度,同时完善行政服务,在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手续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

解读:尽管上述规定非常清晰具体,但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督促及地方政府之间有效配合。企业转移过程中,特别是企业注册地与实际运营地不同,一些企业可能注销当地企业而重新在西部设立的新的企业等方式进行运作,这其中必然涉及工商、税务、外汇、社保等相关手续的办理,问题比较复杂。

(十一)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利益共享的原则共建开发区。

解读:国家鼓励东部先进的企业, 能够利用其已有的管理经验、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扩大对西部的投资方式及投资规模。特别是鼓励共建开发区,这一条很可能引导东部强省集合省内企业的投资需求及战略考量,统一与西部相关地区共建开发区,从而整体降低企业土地运营成本等。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解读:上述相关政策早已有之,关键是进一步明晰相关政策操作细则,为外资提供比较清晰、明确的参考。如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审查的具体的流程、具体标准、安全的定义等问题。
让商标抢注行为发挥鲶鱼效应

王瑜


商标“抢注”行为是最近比较热门的话题,《中国贸易报》8月10日刊登记者朱文伟撰写的文章《“商标抢注”,形势恶化》,把商标抢注行为看得象热带风暴那么可怕,文章还提出要“多管齐下制止商标抢注”朱记者的观点其实是目前一种主流意见。就该话题北京电视台以及《中国消费报》先后采访了本人,本人却与主流意见有不同的看法。

商标抢注的形态

我们先来看看目前我国“抢注”商标有那些形态:

1、将国内的商标拿去国外(含台、港、澳,下同)注册。这种行为其实很早就有,引起人们关注的是著名的“海信”商标被西门子的子公司在欧洲注册,西门子向海信要价4000万欧元(相当于4亿人民币),后来经过多方的努力,海信最终以50万欧元赎回。最近又暴出深圳的博朗文公司将国内180多个知名商标在香港抢注。这个行为引起了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香港毕竟是自家人,马上出台了相关规定,以后将内地知名商标到香港去注册变得相当的困难。

2、将国外的商标在国内注册。这种行为并没有多少人去关注,但是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据报道浙江永康的一位先生,将多个国外驰名的商标在国内申请注册了531个商标。将国外商标在中国注册其实和国外公司在国外抢注我国的商标一样的道理。

3、傍名牌。傍名牌,就是采用复制、翻译、模仿驰名商标的方式注册商标,如果是直接复制、翻译国外商标属于第二种形态。傍名牌最为典型的是将驰名商标做为后缀或前缀,例如××鳄鱼、华伦天奴××。国内的驰名商标也有被傍的,葡萄酒中的驰名商标“长城”就有无数的傍名牌者,各式各样的长城葡萄酒随处可见。

4、傍名人。就是用名人的姓名或其谐音字注册为商标,例如用“泻停封”(谢霆峰)作为止泻药的商标,用“本拉灯”(本·拉登)作为灯饰的商标等。傍名人发展到将小说、电视剧中的人物的名字注册为商标,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很多就被注册为商标。

5、傍热点。用重大事件和热点的名称注册为商标,比如“神五”上天后,“神五”马上被注册为商标,台风“麦娜”闹得动静很大,“麦娜”也被抢注。傍热点的“热点”也不断在翻新,比如将有名的电视栏目注册为商标等。

“抢注”的行为现在又有了新的动向,浙江温州的许某将国内高档酒店名称注册为商标,可以肯定的是“抢注”方式还会更多的新形态出现。

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分析抢注,我们首先要讨论什么是“抢注”,“抢注”,抢的是什么呢?我们分析以上五种抢注的法律形态,可以看出抢的是两样东西:一抢的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别人的名字(已享有的权利),二抢的一些热点词汇(还未享有的权利)。抢过来干吗呢?抢过来注册商标。“抢注”的“抢”还有抢先的意思,那么“抢注”商标其实就是将别人的商标或者一些热点名词抢先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抢先别人一步注册商标,这个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上问题的,抢注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抢的是什么东西。

抢的是别人已经有的商标,主要体现在第一和第二两种形态中,商标是要受地域限制的,一般来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在美国没有注册就不受美国法律保护,反之国外的注册商标在中国没有注册同样不受中国法律保护。既然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在其他国家不注册不受保护,那么这个商标在其他国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种使用当然包括将这个商标注册为商标(当然,这里说的是一般的情况,如果这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或者这个商标是个图形或者还包含其他的权利在里面,这些情况除外),别人当然可以抢先在你之前去注册。这种抢注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涉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法律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途径,任何人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将别人的名字抢注为商标,这种行为法律一般都有禁止性规定,即使不小心获得注册,权利人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将该商标无效掉。

第二种抢的一些热点词汇,这些热点词汇包括热门事件、名著以及热播的电视剧、电影中人物名字,甚至是一些比较有人气的电视栏目的名称。这里我们来说说倍受关注的用中央台的栏目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中央台“非常六加一”,以及“中央一套”等很多栏目的名称被别人抢注为商标。为此很多人为中央台打抱不平,这些栏目的名称是中央台自己取的,经过中央台的努力使其成为一个有名的名称。但是我们想想中央台如果要阻止别人将这些名词注册为商标,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唯一可以往上靠的是“著作权”,栏目的名称是否享有著作权呢?我国的法律目前还没有这么完善的保护。再说中央台是作为栏目名称使用,别人是作为商标使用,两者互相不构成冲突。有人说别人用这个栏目名抢注为商标,是因为这个栏目名称很有名。这有什么不可以呢?因为你有光芒,别人才会来找你照耀,我被你照耀,对你却没有影响,不过是借光而已,中央台完全没有必要为阻止别人借光而将自己的光芒想方设法封闭起来,仅供自我欣赏,那未免太小家子气。

王律师评曰

知识产权早被当成一种商务手段,国外公司将国内著名商标抢先到国外注册,一般注而不用,用微不足道的注册费轻易将我们的产品阻挡在国际市场之外。而国内企业将国内著名商标抢先到国外注册目的是想要国内企业支付一笔高的赎金,或者索要代理权等。我们既然无法阻拦国外企业的“抢注”行为,又凭什么对国内企业的抢注行为进行指责?商标抢注,更多的是体现抢先的意思。市场经济的法制精神是合法地赚取一切利润,只要在法律规定不违法的范围内,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事一切活动,尽管这些活动与民众普遍的道德观念有很大的冲突。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是自由的,竞争的结果自然是快鱼吃慢鱼,思想意识落后、行动迟缓,其商机当然要被别人抢占。与主流看法相反我觉得对这种行为还值得赞赏,在我国的企业商标意识淡漠,70%的企业没有注册商标的背景下却有这么一群人,他们熟悉《商标法》的规则,从别人的蒙昧与迟钝中发现了商计,我们要夸这人有头脑,为什么要去制止,又凭什么去制止他们呢?

鲶鱼喜食沙丁鱼,人们在运输沙丁鱼的时候偏偏要放进几条鲶鱼,在鲶鱼的进攻下,沙丁鱼当然会被吃掉一些,但是沙丁鱼在为生存的奔突中成活率反而大大提高了。那么就让这些“抢注”商标者成为鲶鱼,让他们发挥鲶鱼效应,搅动我国企业混沌的商标意识。当然会有企业为此付出代价,但是在国际化进程中,我们的企业会避免更大的损失。

作者:王瑜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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