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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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8日 证监发字[1997]48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48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
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
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
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
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
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印发《抚顺市铁矿行业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发[2006]62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铁矿行业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铁矿行业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抚顺市铁矿行业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铁矿行业税收秩序,加强铁矿行业资源税征收管理,有效控管税源,确保资源税应收尽收,为振兴抚顺老工业基地创建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铁矿石开采、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的资源税。
第四条 铁矿开采企业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税的依据。代扣代缴义务人(购货方)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否则由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所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五条 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特点及财务管理等情况,铁矿行业资源税征收方式主要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1. 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账簿设置齐全,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
2. 能够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铁矿石开采数量、收购数量及金额、铁矿粉产量、销售数量和收入;
3. 铁矿石开采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4. 能提供详实的参保登记表及缴费证明。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进行核定征收:
1. 依据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铁矿企业矿产储量和生产年限,确定其铁矿石年开采数量,计算核定其全年应纳资源税额。
2 . 采取“以电定产”的方式核定征收。根据纳税人每月生产经营消耗的电量确定其产量,核定其应纳资源税额。采用此种方式,要建立“以电定产”台账,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采集真实有效的数据。
(1)做好“以电定产”初始数据采集和录入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对每个纳税人至少派两名税务干部实地采集初始数据,在纳税人生产设备处于满负荷作业状态时,同步准确计量至少七个工作日的铁矿粉产量和实际耗电量,测算出每吨铁矿粉耗电量。
我市每吨铁矿粉平均耗电区间为50-65度,主管地税机关可在此区间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铁矿粉每吨耗电数量,超过以上幅度的,由企业书面申请,征收部门核实后按实际耗电量测定,报市地税局备案。
(2)每月月末要派专人负责抄录纳税人电表数据,并到供电部门进行核对,确定纳税人每月生产用电的准确数据,以此测算出每月铁矿粉产量,并按折算比计算出应纳资源税额。
3. 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本市核定征收确定每吨铁矿粉折算原矿的比为1:2.62,高于该比例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可对查实征收的铁选企业确定实际折算比。
第八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哪种征收方式,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铁矿行业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请与认定书》,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并报市地税局核准后方可执行,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年审,经审核不符合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条件的,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
第十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认真审核,经实地调查后,填写《铁矿行业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详细说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纳税人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扣缴的资源税,要按照矿石来源的行政区域,分别记账,在地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解缴,并按月向地税机关报送《扣缴资源税明细表》,详细记载矿石来源、数量、价格等。主管地税机关依据代扣代缴资源税情况向扣缴义务人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论采取哪种征收方式,必须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加大税款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并积极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国税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后,市地税局要对各征收部门铁矿开采生产资源税征管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征管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抚顺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45号
关于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广电总局、工商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新华社、中科院,海洋局、中医药局:
《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国情报告》)是在全球环境基金(GEF)资助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支持下,在国务院原20个部、委、局组成的中国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工作协调组领导下完成的。我国80多位著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一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国情报告》收集整理并分析研究了各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长期以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方面考察、研究和工作积累的资料,对已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了评价,鉴别了其中的不利影响,提出了加强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国情报告》首次估算出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价值,测算出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所需的投资,有着重要的科学指导意义。《国情报告》的编制和发布,是中国政府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重要行动,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件大事,它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行动计划以及开展国际合作提供了科学依据。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讲话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工作。
附件: 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