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16:41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7年)72号
1997年5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安居工程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系,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宅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使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确保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和晋城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居工程建设是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条求抓紧抓好。市政府成立实施安居工程指挥部,由分管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总指挥,主要负责制定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的有关政策以及安居工程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标准、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审定安居工程的施工方案,协调解决安居工程进展中的问题等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负责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安居工程建设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安居小区详细规划,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精心设计 、精心施工的原则,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按小康标准一次到位,住房标准按人均使用面积十五平方米设计,不准超大型标设计。
第四条 安居住房的供给对象,必须是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2万元以下中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和教师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测定一次,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第五条 市房改办要按照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需求,认真编制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安居工程采取成片开发建设。由市房改办会同计委、 土地、 规划、 城建等部门选定适当地域,经市政府批准后分期分批进行开发。承建单位一律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禁转包。

第七条 安居工程建设,在保证建筑质量和外观统一的前提下,房屋内部装修,由住户完成。

第八条 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1)国家安居工程贷款;(2)房改部门积累的住房资金;(3)房改中发售的住宅建设债券;(4)其它资金。

第九条 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按照省政府(1995)63号文件,由市房改办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按程序向市政府申报行政划拔。

第十条 计划部门要优先安排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在安居工程选址时,要提供有利于降低成本的地块,在规划布局上提高住宅小区的容积率。

第十二条 进行安居工程建设,免征下列税费: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拆迁管理费;(3)商业网点费;(4)规划管理费;(5)教育附加费;(6)教育设施费;(7)房地产交易管理费;(8)人防设施费;(9)水电增容费;(10)重点建设基金;(11)绿化费;(12)土地开发管理费;(13)耕地占用税及菜地开发基金;(14)农业发基金;(15)消防费;(1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7)营业税;(18)契税。

小区级非营业性公建费,一半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 安居工程建成后,不允许新房进入旧体制,一律采取公开、 公平的办法直接以成本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

第十四条 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夫妇双方及其已参加工作的子女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依据建立住房公积金和预交售房款定金的时间确定购房的先后次序。

第十五条 一个家庭只允许购买一次、一套安居工程住房。凡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过一套公有住房和参与过集资建房的,不能再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六条 安居工程的成本价由七项因素构成;即①征地和拆迁补偿费;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③建安工程费;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⑤代款利息;⑥税金;⑦以①至④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配套银行要确保国家下达我市的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要积极办理个人和单位购建房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 安居工程售后服务,由市房改办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下属的物业管理站承担。

第十九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条 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确保证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强化工程监理和施工质量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与各施工单位必须签订质量保证抵押协议,保证安居工程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对因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而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处罚办法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监督、施工单位签定的承包合同中的明确)的质量监督人员和偷工减料、粗制乱制、擅自改变设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安居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本世纪末城镇居民住宅达小康的希望工程,建设 、计划、规划、土地、房改、农业、商业、电力、供水、邮电、财政、税务、物价、审计、国有资产、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服从指挥,确保安居工程顺利进行,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扯皮推诿,对延误工程进度或造成重大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地杀灭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预防、控制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除四害工作。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协调、单位负责、专业机构实施、群众参与、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的工作机制。
  本市爱卫会负责统筹协调除四害工作。各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除四害工作。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四害密度实施监测,并对除四害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条 本市及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除四害所需专项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
  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六条 从事食品生产、饮食经营、医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下称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备置杀灭四害药械,不间断实施四害预防和灭杀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内清除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做好杀灭四害工作。
第八条 城区公共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未确定单位管理的污水、污物等四害孳生场所,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和四害杀灭工作。
第九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鼠标准为:用粉迹法测定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十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蚊标准为: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阳性不超过3%。
第十一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蝇标准为: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一般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的蝇数不超过3只;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经营、存储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二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蟑螂标准为: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未孵化蟑螂卵夹的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三条 市爱卫会办公室自规定统一投药杀灭四害之日起15日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对除四害效果进行监测、考核。
  所有除四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所在地四害密度的监测和除四害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城区申报卫生先进单位的,重点预防灭害责任单位必须取得至少两项四害密度监测合格报告(其中鼠密度监测必须合格),其他单位必须取得鼠密度监测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城区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的指导工作由市爱卫会负责。经营杀鼠剂必须先取得经营资格核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禁止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鼠毒强等剧毒杀鼠剂。
  生产、销售、使用杀灭有害生物的药品、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四害等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当在1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区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市、区爱卫会聘任的爱国卫生督查员对辖区的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区爱卫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拒绝开展除四害活动或除四害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并指定专业机构代为开展杀灭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物品,并处以销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爱卫会成员单位、爱卫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爱国卫生督查员在除四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5年8月21日印发的《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转发市监察局《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监察局《南京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严肃政纪,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赌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或望风放哨的;
(三)干扰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情节较轻的。
第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一)多次参与赌博或聚众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的;
(三)干扰依法查处赌博活动,情节较重的。
第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一)因赌博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行政处分,再次参与赌博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多次组织聚众赌博的。
第六条 对放任、纵容下属人员赌博的单位负责人,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同时具有下列两种及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加重处分:
(一)单位负责人参与赌博的;
(二)执法人员参与赌博的;
(三)参与赌博并对制止、检举揭发或查禁赌博活动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街头、车站、码头、旅馆等公共场所或在工作时间赌博的;
(五)教唆、胁迫或诱骗未满18周岁的人赌博的;
(六)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赌博的。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赌博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活动,经查属实的;
(三)参与赌博,但情节轻微,并有悔改表现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3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